婚姻中的经济学──读格雷·贝克的《家庭论》
何清涟
生活在当代,再也没有任何社会的基本单元比家庭受到的挑战更严重。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各个民族国家的家庭行为和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离婚率的上升正在使家庭陷入分崩离析之中。这一现象引起社会学家广泛的关注,对此作了不少解释。在众多著作中,号称“经济学帝国的最大殖民者”格雷贝克的《家庭论》脱颖而出,成为研究家庭问题的一本划时代的著作,并以此奠定了以家庭为本体的微观经济学体系。在《家庭论》(A
Treatise on The Family [1981])一书中,贝克对人类婚姻、离婚、生育决策、儿童教育决策提供了标准解释,正是这些解释,使得这本书广受经济学者、社会学者、人口学家以及少数生物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注意,并被翻译成几国语言。1992年,贝克因其“将微观经济分析的领域扩大到包括非市场行为的人类行为和相互作用的广阔领域”而获得这一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用贝克的理论来解释人类的婚姻家庭确实有许多新的突破。
◎婚姻受到法律保护的由来
人们之所以选择结婚,是因为男人和女人的生理本质不同,男人与女人的时间在性享乐、生育子女以及其他在家中生产的家庭商品上都是互补的,由于这种互补性,基于两性关系之上的合作倾向是人类具有生存价值的特色。
一般情况下,除了极少数人会选择单身──决定单身的诱因取决于单身所得相对于结婚的预期所得要大──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结婚。从历史上看,东西方社会里大多数家庭由已婚男女为主导,他们从事生产性活动,以供养他们的小孩。作妻子的通常专心照顾小孩并从事其他家事活动,而作丈夫的一般致力于提供必需的开销和其余的市场活动。由于已婚妇女专心致力于生育子女与家庭事务,而已婚男人由于生理物质和活动空间的广大,使得男人比女人更容易在生活中拥有数个伴侣,如通过多妻制或离婚、遗弃等方式来拥有一个以上的妻子。再加之妇女的生理青春期较男子要短暂,于是已婚妇女要求与丈夫订立长期“契约”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契约就是各种社会都有的婚姻法律──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将婚姻定义为“男女双方互相约定放弃原有的独立人格,而以共同形成一个新人格,来经营永续性的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契约。”但由此可以看到,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哲学家,都很明白地道出了婚姻的本质:男女之间的契约。
从历史上看,几乎所有的社会都曾发展出对已婚妇女的长期保护制度,内容包括离婚、被遗弃以及其他的不公平待遇。如回教法律就明白规定,一个有多个妻子的男性必须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妻子,当其中一位妻子无缘无故被休时,新娘嫁妆就会被全部没收,男方再也无权拥有。犹太的婚姻契约亦明白规定妻子在离婚或成为寡妇时所应付给付的金额。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也规定,必须给付赡养费给有小孩的离婚妇女。
婚姻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它与养育子女的密切关系。几乎所有的夫妻都自己生育并抚养自己的小孩,这一点可以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假设这是出于“对自己小孩的偏好”。但近年来单身家庭在日渐增多,其原因主要在于已婚妇女劳动参与率提高,这样一来妇女赚取所得的能力随西方经济发展以及服务业的快速扩张而不断上升,这就使得结婚的利益下降,也因此提高了离婚的吸引力,因为家庭内性别分工的利益减少了。结婚利益的下降也可从下列现象得知:“两愿同居”(未婚同居者)的数目比以前多得多,与此同时,女性为户长的单亲家庭大幅增加。
◎婚姻市场的基本定理
婚姻市场所表现的结果,并不是任一特定婚姻从单身到结婚之间的利得最大化,而是所有婚姻的总利得之最大化。当然,家计单位所追求的“商品产出”并不同于国民生产总值通常认定和衡量的商品,而是包含了小孩子的量和质、性行为的满足,以及其他从未被国民产出包括在内的商品。假设每个男女都只关心他(她)自己的“私人”福祉,而不关心社会福祉,但为了追求私利,他们不知不觉地受到婚姻市场中具竞争性的“看不见的手”的指引,而去追求总和产出的最大化。
基本定理:正向的配对组合──类似者配对是最合适的这种婚姻配对称之为“龙配龙,凤配凤”。类似者配对之所以发生,是因这种配对能使所有婚姻的成立,致使总和财货产出达到极大,而不管这些特性是金融性的(工资率、财产所得)、生物性的(身高、肤色、年龄、体形)或心理特性的(主动、被动)。这个定理证明,当男女素质呈互补性,则高品质的男人,会与高品质的女人结婚,而不会选择低品质的配偶,因为优质妇女会提高优质男人的生产力。这样一种组合中,家庭财货产出如果与货币所得的差异无关时,必定与非市场生产力的差异有关,亦即与聪明才智、教育、健康、活力、生育力、身高、个性、信仰或其他的特性有关。
男子的财富和地位是男子在婚姻市场的主要资源,而女子的容貌和青春则是女子拥有的重要资源。有人总结女人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而女子要想钓得“金龟婿”,青春貌美确是一个极重的筹码,有人说女子的“阶级地位”大体上由她们的容貌决定,确实说出了事实真相。
◎多配偶制的经济因素
历史上少有女子多夫现象(在印度的Todas 族中有明显的一妻多夫制证据)但男士在早期的犹太社会、回教社会、古希腊的许多城邦、非洲的大部分地区及1949年以前的中国社会都实行一夫多妻制。
一个有效率的一夫多妻制婚姻市场的均衡,并不要求想结婚的男女数目必须相等,只需妇女想要结婚的数目等于妻子的需求数。虽然妇女数目超过男士数目,但妇女的均衡所得高于她们的单身所得──这也是多余的妇女宁愿走入一夫多妻的婚姻状态也不愿单身的原因。而男士们对妻子数目的需求不尽相同,这是由他们在财富、职业、经验和其他相关方面有所差异而决定的。
如果仅从经济学出发考虑,应该得出如下推论:有效率的妇女会吸引几个丈夫,而无效率的妇女将维持单身。但现在的问题却是一妻多夫现象特别稀少,而一夫多妻却司空见惯,这表明除了经济因素之外,还另有因素决定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社会的出现,简单一点的答案是某些法律限制多婚制。但法律的现往往滞后于社会现实,所以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答案。尤其是考虑到在非人类的动物世界中,一妻多夫罕见而一夫多妻却甚为普遍时,应该考虑到有比法律更基本的生物限制决定了人类社会的婚姻现象。
一个值得注意的社会现象是:虽然拥有较少妻子的男士分配给每位妻子的资源分配份额较大,可是如果这些男士拥有足够多的资源和更为有效的生产函数,那他们也就成了婚姻市场上“有效率的寻觅者”,妇女可能宁愿嫁给这些拥有较多妻子的“有效率的寻觅者”。也就是说,妇女可能宁愿获得“成功者”的部分注意而不屑于“失败者”的全部注意。这方面肖伯纳有一句话多少道出了真实:“母性的本能引导一位妇女宁取一流男人十分之一的份额,而不取三流男人的排他性拥有。”这一现象在任何社会都存在,这也是我国目前富有男人能拥有“小蜜”而穷人娶妻较难的原因。不过研究表明,一夫多妻制配对组合下男人的配偶,其平均品质低于同样优秀的男女在一夫一妻配对组合下的配偶。
中国时下许多富人事实上已在实行一夫多妻制,有的更是事实上的连续多妻制,一些女子宁可为富人做“二奶”而不愿意与一个贫穷者过一夫一妻制的生活。如居住在深圳香蜜湖的一潮州商人,娶一女子为妻后生了三个小孩,他妻子一位年轻的妹妹愿意给他做妾,两姐妹对该商人在外不断地寻花问柳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其理由很简单:与其嫁一个男子与他共创家业,还不如嫁给一位富人立刻享受富裕生活。因为当男子从贫穷中脱颖而出成了富人后,也会置同甘共苦的黄脸婆于不顾另觅新欢。
总之,一个有效率的婚姻市场替所有的参与者所设算的所得或“价格”,吸引了参与者选取各自合适的婚姻模式。设算的价格也用来撮合不同品质的男女。有些参与者觉得“优秀”者太贵,因而选择与“平庸”者配对。当由婚姻中的一方(通常是丈夫)被给予较他方更多的力量时,参与者效率价格形成就会受阻碍。聘金、嫁妆、离婚赡养费以及其他衍生资本的转移可以部分地克服这些障碍。
◎离婚的主要原因
之一:不完全信息
稳定婚姻的因素除了有劳力的合理分工、在小孩身上的投资和其他的家庭决定,却忽略了不完全信息及不确定性。有些信息是在婚姻市场中人们了解的基本因素,如子女对年老父母的贡献、社会声誉及其他行为,但有些却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如配偶的可靠性、性趣的配合度和其他一些不容易察觉的其他特性。虽然人们可以藉着约会及用其他的方法来增强他们的讯息,但人们还是常因严重错误的评估而结婚,在婚后随着信息的增强而修正他们的评估。
但要中止一段婚姻所费不菲,因为婚姻的成本包括由于小孩及其他为了特定婚姻所作的“投资”。一个进入婚姻市场选择的人,将支付大量时间、努力与其它高成本的资源于寻觅合适的结婚对象上。寻觅的方式很多,包括花费在整饰仪容和个人举止的费用、宴会、约会、学校、酒吧和其他各种交际场所,现在还加上婚姻介绍所(那里有详细描述个人成就和家庭背景的履历表)。但不拘形式的寻觅方法远比商业手腕普遍。部分理由是因为参与者如果以爱情和情绪为婚姻的主要诉求时,会拒绝向商业求助。一般而言,朋友、亲戚、学校、社团及其他非正式的寻觅管道比商业管道更为有效。现在流行的试婚可使一对恋人进行密集探索,这种密集探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了解一个人最好的方法,因为某些很难评估的特性,如教养、基因体质、人格及其他甚难评估的特性都可以通过这种密集探索而获得了解。
根据调查,约有40%的离婚(及婚姻无效)发生在婚后的前五年,而在这一年限后急剧下降。贝克认为,婚姻提早触礁,主要是因为婚姻市场的不完全信息及在婚姻过程中累积了更完整的讯息,这些信息主要是那些不易评估的特性,如个性冲突、性趣的不配合及类似的特性。教育、年龄、体力状况以及其他容易评估的特点,不是对婚姻不满的主要原因,因为婚姻后对这些特性的了解所增不多。离婚较少发生于婚姻晚期,一般的理由主要是,如果婚姻保持不变,资本会累积且更有价值,这种资本主要指婚姻特定资本,如小孩。在有了小孩,尤其是小孩尚小时,离婚会不易发生,这一现象存在于一切社会。
离婚的另一潜在原因:一方财富收入或地位的变化
以前人们总是期望夫妻能同甘苦、共患难,但现实表明,实际情况并非这样。在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时条件会较相当,而且双方也会预期对方的情况变得更好,没有人会预期当一方情况变得更好时婚姻可能会濒临解体。但事实却是婚姻常在夫妻双方的预期实现之前濒临拆散,因为若某一方比早先预期赚得多,或任何一方的特性比预期来得好,那位比预期来得好的人士就常会想到,他应该和比他的配偶“更好”的人相匹配,而她应该和比他“差”的人士配对。这一结论也得到实证的支持。离婚程序的简化使离婚变得简单易行一些,但却不是离婚率增高的主要原因(人口流动现在已成为日益重要的一个离婚原因)。相反倒是因离婚而产生的利得分布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许多事例表明,男方现在给付的赡养费及小孩补助费,相对于其实际收入已有明显的下降。
离婚后的妇女再婚的速度远比离过婚的男人来得慢,即使离婚时年龄尚轻。一般情况下,她们也得到小孩的监护权,一个影响再婚的负因素。年幼小孩提高离婚者寻找另一位配偶的成本,并明显减少离婚妇女再婚的净资源,由于这一理由,这些小孩提高再婚失败的可能性。
在婚姻市场极度倾斜的情况下,会发生一些很特殊的情况,如深圳近两年流行一句城市民谣:中年男子三大喜,升官发财死老婆。以前谈到的人生三大不幸中一大不幸是中年丧妻,这种从不幸到“大喜”的转变,实际上是深圳特区婚姻市场极度倾斜所致:深圳云集了全国各地蜂拥而至的靓女,这些靓女出于非常实际的考虑,非常愿意选择事业有成且有身家的中年男子为夫,面对这些诱惑,成功的中年男子因自身资源呈有利的“增长”,而年长色衰的原配偶的“资源”随着青春消逝锐减,在旧妻与新欢之间,自然倾向于后者,但离婚成本太高,既要分家产,又要面对子女的谴责,如果老婆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则既可享受娶年轻靓女之喜,又无需承担任何“成本”──这就是不幸成为“大喜”的内在原因。
虽然普遍都认为离婚严重煎熬受牵连的小孩,但有关离婚对小孩的具体影响却为社会所不知。现有的研究还不能分辨离婚与无法和睦相处的双亲两者对小孩的影响到底哪种更恶劣。所有利他性双亲会因考虑到小孩的利益而不采取离婚的办法来解决夫妻之间的问题,除了问题确实只有诉诸离婚才能得以解决。但有一点却是明显的,那就是离婚可能会对拥有许多小孩而又在劳动力市场上赚得不多的妻子造成很大的伤害,特别是当她的前夫无法履行他对子女在财务上和其他的义务时。这个结果即使在离婚需征得双方同意时也会发生,因为在许多社会里,做丈夫的可以威胁妻子在不利于她们的条件下同意离婚。
◎家庭的演进
离婚率、生育率、已婚妇女的劳动参与率及家庭的行为,在最近数十年都已发生剧烈的变化。这种变化使人们认识到,在原始社会与农业社会,家庭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组织。
在大多数传统社会,家庭──或更精确地说,亲属群具有重要地位,因为它具有两个功能,一是保护家庭成员对抗不确定性,在许多原始社会里,礼尚往来是很普遍的,但主要是在有血缘关系之间流动,而处于困境的人可向他们的亲戚求助。一个亲属群是一个很合理的有效的“保险公司”。家庭(亦即亲族群)的第二个功能是知识传承功能。年长者在传统社会中受到尊重,是因为他们拥有累积的知识,这在静态环境里对年轻者特别有价值。因为在这种社会环境里,知识是透过家庭传递给年轻一代,主要是经由子女、侄甥和其他年轻亲戚继承文化。正由于这样的社会环境,婚姻成为传统社会里最重要的大事,家庭都想避免与名声不好或理财不善的家庭联姻,因为他们会常常在经济上求助或破坏家庭原有的声誉。许多婚姻是由家庭或相关的亲戚安排的,很少考虑到当事人的感觉,因为“人是与一个家庭结婚而不是与一位单独的婚姻伴侣”。在这种环境下,为爱情结婚是不被认可的,除非这类婚姻对家庭的利益也有所贡献。在这种社会里的怨偶,只要他们的家庭继续从联姻中得利,不会鼓励他们离婚。取而代之的是允许藉姘头与婚外情来寻求慰藉。
在现代社会里,市场调节取代了贸易和生产,动态的经济环境也快速地改变技术、收入和机会。家庭中年长成员所累积的知识,对年轻成员已不象传统社会那样有用,因为年青一代面对一个不同的经济场景,市场学校取代了家庭学校,考试和契约替代了家庭检定。家庭的亲属保险功能也日益为市场保险所取代,个人可以在不如意时向资本市场借贷,或在条件好时先储蓄,以进行“自我保险”。而且这种基于成千上万家庭的经验而形成的市场保险,所提供的保护以对抗火灾、死亡、年老、体弱多病及其他灾难,比任何个别家庭所能提供的更为有效。随着商业化程度加深,血统间的联系不再是必要的,亲属之间的交往日渐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原有的功能日益削弱,重要性逐渐降低。家庭的重要性降低后,在婚姻方面的表现是:年青人开始有权拒绝父母所选定的配偶,然后在双亲的否决权下选择配偶,最后有权不考虑双亲的反对来选择配偶。在现代社会里约会,是十几岁的年轻人就可以享有的权利。但是很不幸的是,爱情和其他个人性格不象家庭名声和地位那样容易在婚前就能确认,而后者是传统社会重要的考虑因素。许多已婚人士发现他们的婚姻生活被日常琐事磨得黯淡无光,夫妻已不再相爱,有些人就离婚并在婚姻市场上重新寻觅。于是现代社会拥有许多看起来很矛盾的组合:因爱而结婚和高离婚率。步入中年的男性往往由于自身“资源”(财富与地位)增加,大多数都成为婚姻市场中“有效率的寻觅者”,并往往能透支下一代乃至下两、三代女性(以10年为一代);而中年女性则刚好相反,由于性别角色的分工,她们往往需要花大部分精力打理家务,为之付出的代价则是放弃事业,而她们的青春期又远较男子短暂,一旦离婚后重入婚姻市场,往往是不具效率的寻觅者。这也是许多妇女宁可忍受质量不高的婚姻而不愿意诉诸离婚的原因所在。
许多历史学家已注意到在现代社会里,家庭的核心成员比传统社会里要亲密且更具深情,而堂表和远亲则日益疏远。许多人感叹传统家庭的消失,其实对传统家庭中那种虚拟亲密关系的怀念,完全忽视了其在隐私和自由选择上的限制、不幸事件的不完全保护以及超越家庭背景的有限机会。
不管怎样,曾使中国人心向往之,并在《诗经》中歌之咏之的“生死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相约偕老”,已成为农业社会中的一幅历史画卷,等待中国人的将是什么样的婚姻状态,任何人心中都没有数。仅从婚姻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元的变迁来说,50年代及以前出生的中国人,几乎浓缩了一个世纪的烦恼:从极端的性封闭走向性开放,从家庭的超稳定状态直接步入了烽烟四起的“春秋战国时期”。这场“战争”的结局对社会的影响目前尚难定论,但想想老子在《道德经》中那句千古名言“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也许对那些急于重入婚姻市场中寻觅的人有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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