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培根库克与英国普通法

转自人民法院报

    在英国历史上,伊丽莎白时代(1558-1603)无疑是一个动荡不宁而又十分辉煌的时代。这一时代不仅孕育了莎士比亚,也成就了培根和库克(又译科克)。培根是锐意创新的思想家,而库克则是铮铮铁骨的法学家。培根和库克同是伊丽莎白王朝的重臣,两人都先后位居司法部长。培根被杰克逊称为“有过生命的人中三个最伟大的人”之一(另两位是牛顿和洛克)。库克则被视为英国普通法最重要的奠基人。培根在学术界几乎无人不晓,但知道库克的人则为数不多。这当然是因为培根在有生之年写下了《学术的进展》、《新工具》、《科学的进展》等开创一代新风的著作,倡导归纳推理和研究的方法,不仅从根本上摆脱了亚里斯多德的演绎三段论的影响,而且用科学研究的热忱代替了当时无休止的神学争论。是培根给知识下了一个全然不同于传统的定义。在培根以前,对知识的流行的见解大致是建立在以亚里斯多德为代表的希腊文化基础上的。人们对知识的普遍理解是“知识就是德性”,追求知识也就是追求德性。培根以后,“知识就是德性”和“知识就是力量”成了人们界定知识趣味的最高标准。直到有一天出现了“知识就是金钱”的口号,将那趣味驱赶得荡然无存。

    培根与普通法

     归纳推理和由具体到一般的研究方法的问世实在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世界的看法。仅就政治思维而言,如果说亚里斯多德的演绎推理有可能导致专制主义,那么培根的归纳推理则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方法上的保障。演绎推理是一种从一般到个别的自上而下的思维方法,大前提往往被看做绝对真理,用以压制不同意见,因此常被人们攻击为专制主义的思维方式。归纳推理则不然,它是从个别到一般的从下往上的思维方式,因此被视为民主的思维方式。民主制度之所以首先在英国形成,而专治则在大陆国家成为传统,这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由于思维方式的不同所致。

     演绎推理是严格的逻辑推理,一般表现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模式。演绎推理的正确与否首先取决于大前提的正确与否。如果大前提错了,结论自然不会正确。就像一位诗人所说的,路一开始就错了,走下去还会是错的。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当人们意识到大前提错了的时候,往往不是去纠正或者寻找新的大前提,而是硬着头皮往下走,索性错到底,不惜用错误的大前提来扭曲现世和历史。

     培根对于普通法的发展并没有直接贡献,他的贡献在于他提供了归纳推理的方法,为普通法的生存找到了理论依据。普通法系的法官进行法律推理时,不是依赖于某一个大前提,而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相似性的比较而得出结论。在民法法系或者叫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一般都是从一个大前提即某一个既定的规则开始,从而得出结论。在培根之前,人们很容易为罗马法,即民法法系的推理过程找出理论上和逻辑上的根据,那就是演绎推理。但却无法解释普通法的推理方法,并为其发展前景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持。归纳推理方法的问世使普通法获得了新生。如果没有归纳推理为普通法撑腰,普通法可能早就被淹没在欧陆法律罗马化的大潮中了。

    库克与普通法

     库克在思想、哲学、文化方面的贡献显然远不如培根。但他在普通法的发展史上却是首屈一指的功臣。库克认为理性是法律的生命。他对普通法的贡献表现在诸多方面。由于库克的不懈努力,普通法才在英国历史上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现代法律秩序的法治观念是在宗教秩序的襁褓中逐渐发展强大的。只有相信上帝的存在和上帝造法的观念,才有可能置法律于君王之上。十三世纪时,布莱克顿曾经提出“国王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这可以看做是最早提出法治观念的例子。但从布莱克顿到库克的二三百年间,法治的观念并没有在西方生根结果。直到库克通过对《大宪章》的解释重申法律无君主的观念,以对抗神权和皇权。用库克自己的话说,“《大宪章》这位伙计是没有主人的”。著名的《权利请愿书》也是出自库克之手。

     根据库克的传记作者凯瑟琳·包文的描述,库克告诉詹姆斯一世,即使国王也不能随意调阅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裁决。詹姆斯听了,大不以为然,声言作为国王,作为正义的最高首领的他,一定会无所畏惧地维护让法官在自己面前进行判决的特权,而且他作为国王从来就是普通法的保护者。库克听了答曰:“陛下,不是国王保护普通法,而是普通法保护国王。”詹姆斯勃然大怒,大声吼道:“大逆不道之言,是国王保护法律,不是法律保护国王。法官和大主教是由国王委派的。如果任由法官们自己解释法律,他们极易将法律变为船员手中的水龙头。”

     据说库克后来还是请求国王宽恕他,但这一场戏剧性的冲突却传为千秋佳话,成了追求法治的象征。它被镌刻在美国最高法院前门的浅浮雕上,时时提醒美国的法官们,即使总统也不能干涉司法。在库克看来,不仅国王应受制于普通法,议会也应该服从普通法。普通法院应有权判定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普通法的权利和理性。这被人们视为近代兴起的司法审查权的滥觞。

    培根与库克

     一山不容二虎。这样两位才华横溢的人物同在一朝为官,难免发生冲突,争权夺势。他们之间的恩恩怨怨,在几百年以后的人看来,已经分不清谁是谁非,谁是君子、谁是小人。库克(1551-1634)比培根(1561-1626)年长十岁。培根出道时,库克已经名满天下。他是伊丽莎白女皇的宠臣,曾经权倾朝野。女皇亲热地称他为“律师库克先生”。而初出茅庐的培根才势逼人,库克自觉受到威胁。有资料表明,库克之所以曾对培根极尽攻击之能事,当众奚落培根,影射其为女皇的私生子,皆出于一个事业有成者对后起之秀的忌妒。培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写了一封大动肝火的信,暗示要把库克的指责公开给女皇,才算遏制住了库克的攻势。伊丽莎白女皇死后,库克终因触犯了詹姆斯一世的利益,于1616年被解职。后来库克东山再起,任职下议院,仍不改初衷,继续追求法律至上的境界。但这一次他的精力主要投在《权利请愿书》的制作上。培根后来因为牵涉到司法腐败的问题被国王于1621年免职。此后,他便远离公众社会,专心著书立说,用拉丁语和英语写出了不少有关英国史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书,有些已经失传。又有传闻说培根后来被迫离开了英国。但无论如何,英国法制史上这两位才华横溢的杰出人物之间的恩恩怨怨到现在还是一笔糊涂账。

     培根和库克的事迹对中国法律界也应该不无启示。中国的社会正处在新旧交替的时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既需要像培根那样的杰出思想家提供方法方面的突破,也需要像库克那样有风骨的法制改革者,不畏强暴,执着追求法律至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