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陈永苗:法律之道
人类进化并非如进化论所宣扬的呈线性积累而演化,而是不断恢复到所有人在所有时候和地点都遭遇的那些“类”性质的,植根于人类境况的有限性以及不断超越扩张的渴望的张力之中的原始经验和初始原型。理查.尼布尔直言不讳地说:“………人类的历史并没有进步,进步的仅是人类的所有善和恶的权能”。古代罗马法至今认为法律是上最高分无法超越的事实雄辩地映证了理查.尼布尔的观点。
正义作为法律的原型和源泉,从原始意识到现代正义理论,一次次的演说都是对它的朔源和背离。他们相互交替,反复循环轮回。当法律和法律制度日渐式微,保守、朽腐、破落,丧失生机时,敏锐的法学家便回到源头汲取力量,重新开拓出新路,改革、修正使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获得再生,其后的法学家不断推演扩展,走到精细和刚硬的境界,随后又有必是危机来临,再次被迫返回本源,开拓新路。
人性的演进是法律变迁的原动力。一部法律史无不是呈现这样简单的线索,对于整个自我存在的完满的永恒追求。最初的认为自然之子,作为自然界渺小而无力相当于动物的一个组成部分,经过漫长的被动状态和无明之后,茫茫黑夜中放现出一线曙光,逐渐地扩大。自我意识从混沌之中获得主导型的精神能量,取得优势地位而成为人类的主要的精神特质,以使人类从自然之中分离出来去被与其他生命有机体逐渐成为社会的人。自我意识的产生,膨胀扩张的进程,也是人类认识和走出自然界,走向相对独立性的自由获得自性的过程。然而正是这种人类自我隐私,无情地是人类从自然界母体的“子宫”中分离出来,使他们独立地面对无意识和自然界断面的威胁,感到残缺、有限、孤寂、无助的焦虑和恐惧,于是人们开始创造替代物,营造安宁和和谐的“居所”,从自己本性的另一方面发展限定出一种“完善机制”,以努力消除人类的有限性,照亮人性的阴暗角落。“可以说媒介的境况限定就是限定我们自己,制度、法律、习惯等都有这种意义……。因此,意识形态任何时候都不能不包含理念、内容,应当作为具有有限理念意义的编者那个法的一般这的自己限定看待产生意识形态的——社会的、历史的限定。”(《善的研究》)法律无疑是作为一种“居所”或“完善机制”而得以在场的。
剖开远古神话的外壳,正义与法律在纯粹经验领域同一的本质开显无疑。正以即法律,法律即正义。远古的法律、正义的观念都是生成的、本真的,而对事实本身的、尚未客体化的,尚未概念化的。法律与神灵同一,同样的崇高权威。同构于人类分离自然界的进程,法律也日益趋于独立,疏远正义。法律的发展是一个二律背反的难题。法律必然走向独立,而她会日益失去根源的给养和扶持,逐渐异化成为人类的压迫物。海德格尔在《现象学的基本问题》之中断言:“在主体论范围中所有起源,所有的发生不是成长和展开,而是退化,就一切正在产生的脱落而出而言,它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脱逃、离开本源的优势力量。”可是人类无法不选择法律,因为个人在绝对意义上软弱无力。人类选择了法律其安慰,但是法律总是扩大膨胀使有生命的人也俯首听命,处于被虐待和高压之下。“从自我知觉的有限性,人的自我辩解本能(常常体现为特定阶段的科学结论)和强大的依赖心里遮掩了一个更为深层的现象,即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乃是人类社会化中一种反自然的选择。”正义是永生的,绝不会完全死去,仅不过会被剥夺至上的地位,而隐退在法律的背后,以特殊的理想的精神超越品格号召和影响着法律规范和法律生活。所以不应绝望,而以为自足的勇气穿透实证主义和概念法学的阻击,回朔至原型,努力试图对回答沈宗灵先生在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译本序言中提出的“关键在于人对法律是什么(包括原本是什么,现在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以及而这间关系的认识和判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