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
中国学术城
陈嘉映:规则与规范
一、克里普克论规则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里用了很多篇幅讨论“遵行规则”,这些讨论和其他论题特别是和私有语言论题密切相关。1982年,克里普克出版了一本书,《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有语言》,在这本书里,克里普克主张,一般评注者认为私有语言论题是在§243节开始的,然而在他看来,这一论题应该从关于“遵行规则”的那些段落〔§§143-242〕来加以解读,实际上§202已经提出了私有语言论题的结论。( 克里普克,《Wittgenstein On Rules and Private Language》,2-3页。本节克里普克的引文均出自该书,以下引文只在正文中标出页码。)克里普克提出了自己对该书中“遵行规则”的解读,认为维特根斯坦继休谟之后提出了一个新的“怀疑论者悖论”以及对此悖论的“怀疑论式的解决”。
克里普克的怀疑论者论题最主要的来源是《哲学研究》第201等节,为了便于下面的绍述和讨论,我把这几节译文录在这里――
201. 我们刚才的悖论是这样的:一条规则不能确定任何行动方式,因为我们可以使任何一种行动方式和这条规则相符合。刚才的回答是:要是可以使任何行动和规则相符合,那么也就可以使它和规则相矛盾。于是无所谓符合也无所谓矛盾。
我们依照这条思路提出一个接一个解释,这就已经表明这里的理解有误;就仿佛每一个解释让我们至少满意了一会儿,可不久我们又想到了它后面跟着的另一个解释。我们由此要表明的是,对规则的掌握不尽是〔对规则的〕解释;这种掌握从一例又一例的应用表现在我们称之为“遵行规则”和“违反规则”的情况中。
于是人们想说:每一个遵照规则的行动都是一种解释。但“解释”所称的却应该是:用规则的一种表达式来替换另一种表达式。
202. 因此‘遵行规则’是一种实践。以为〔自己〕在遵行规则并不是遵行规则。因此不可能‘以私人方式’遵行规则:否则以为自己在遵行规则就同遵行规则成为一回事了。
219. ……
我遵从规则时并不选择。
我盲目地遵从规则。
241. “那么你是说,人们的一致决定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人们所说的内容有对有错;就所用的语言来说,人们是一致的。这不是意见的一致,而是生活形式的一致。
242. 通过语言进行交流不仅包括定义上的一致,而且也包括(无论这听起来多么奇怪)判断上的一致。这似乎要废除逻辑,其实不然。——描述度量方法是一回事,获得并陈述度量的结果是另一回事。但我们叫做“度量”的,也是由度量结果的某种稳定性来确定的。
克里普克以一个简单的加法为例来加以说明“怀疑论者悖论”〔克里普克,7页〕。我们都会加法,虽然我们都只作过有限次的加法运算。现在让我们假设我以前做过的加法加数都小于57,而你现在让我算68+57。我会立刻得出结果是125,错不了。错不了吗?情况却可能是,我一直以为我做的是加法,实际上做的是另一种运算,“卡法”,卡法的规则是:加数小于57的时候等同于加法,加数大于或等于57的时候得数为5。我以前一直说的“加法”实际上意谓“卡法”,所以,68+57=5。这听上去很荒唐,然而,我怎么能向他人证明或甚至向自己保证情况并非如此呢〔克里普克,8-9页〕?于是来了怀疑论者的挑战:我以为我是根据某种规则来进行运算的,实际上却是摸黑瞎蹦,我以为“加法”意谓某种很确定的东西,实际上根本没有某个语词意谓某种东西这样一回事。显然,这个挑战远远不只针对狭义上是否遵行规则,而是对任何话语是否具有意义提出全面挑战。
此后,克里普克就各种可能的驳议,特别是心理主义的驳议,做了反复论辩,这里不详谈,总体上说,克里普克认为,把一个人隔离开来看,那么我们无论是根据他的内心还是他的行为都无法判定他是否和过去的意图一致。我们最多能说,他觉得规则是某种样子,按照他觉得的那样去应用规则。这就落入了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认为自己遵行规则就是遵行规则”、“看上去正确就是正确”,换言之,这就取消了正确与否的问题。
在这里,克里普克引进了“共同体”。 这是解决这一悖论的要点。张三跟李四学加法,他给出的答案对或不对,李四是按照是否和李四本人的答案一致来判断的。问题当然是,我们怎么判定李四本人是否正确呢?去问别人。克里普克承认,如果其他人既不同意张三也不同意李四,互相之间也不一致,那是真没办法了。幸好,克里普克接着说:“事实上我们现实的共同体在进行加法运算的时候(大致上)是一致的。”〔克里普克,91页〕,特别是在简易的问题上。谁要是怎么教他他仍然和大家不一样,那只能不算他是这个共同体的成员。
克里普克列举了他的“维特根斯坦解决”的三个关键概念:一致或同意,生活形式,标准。在生活形式名下,克里普克解释说,如果某人与我们的做法不一致,那可能是他的生活形式不同,如果我们能设想那种生活形式,那么可以说他在自己的生活形式里遵行规则。在标准名下克里普克主要是讨论如何检验某人的回应是否与我们一致。克里普克多次强调如果隔离开来看一个人,就无所谓他是否遵行规则,不过这里所说的“隔离”不是物理上的隔离,而是说,不参照某个共同体,就无法确定他是否在遵行规则。鲁宾孙在物理上是与社会隔离了,但只要他通过了我们关于一致与否的测试,那就仍应把他视作共同体的一个成员。
前面说到,克里普克认为遵行规则的诸段落是私有语言论题的核心。简短说,由于遵行规则要依托于一个共同体,一个人不可能遵行规则,所以,私有语言是不可能的。
克里普克这本书引起了浪潮般的反驳和讨论,其热烈为近几十年哲学论坛上绝无仅有。参与论战的几乎所有评注者都认为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的解读是错误的,对他所谓的“维特根斯坦解决方案”也提出了五花八门的质疑。说“五花八门”,是因为各个评注者的哲学取向往往大相径庭,有时是从截然相反的立场出发对克里普克加以质疑的,得出的或隐含的结论于是也可能截然相反。例如,多数评论者认为私有语言是不可能的,他们的批评是说维特根斯坦论证这一点的路数和克里普克相当不同或完全不同,维特根斯坦是对的,克里普克是错的;而爱耶尔等人对克里普克的批评则是要证明私有语言是可能的,克里普克错了,维特根斯坦也错了。这里不可能哪怕最简略地摘要这些批评,只能列出几种最常见的。
――克里普克的基本意义理论是物理主义还原论,从这个立场出发是无法理解维特根斯坦的。
――克里普克多次拿维特根斯坦的怀疑论和休谟的怀疑论参照。固然,从反对的方面说,维特根斯坦和怀疑论挑战者有不少共同点,例如双方都承认我们无法为遵行规则或为意谓提供最终理据,都不认可“心理主义”引用我自己内心知道些什么来作为判定的标准。然而维特根斯坦在绝大多数研究者那里的总体印象绝不是一个怀疑主义者。克里普克认为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个怀疑论式的答案,但《哲学研究》201节明显是提出一个直截了当的答案:遵行规则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解释。我们可以并且通常直接理解意义,维特根斯坦从根本上反对我们只有通过解释才能理解意义,而克里普克没有理解维特根斯坦的这层意思,于是认为除了实在论-符合论的答案〔这是不能接受的〕就只能依据互相同意了。
我和绝大多数评注者一样,认为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的解读是不成立的。不过,克里普克的解读不正确并不意味着批评者的解读就是正确的,实际上,不少评注者自己勾画的维特根斯坦“解决”在我看来似乎与克里普克的“维特根斯坦解决”差不了多少,而我则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解决”与克里普克所谓的怀疑论式的解决有更根本的不同:人们经常会想到,我们只有依赖于一致或常态才能解释一个困惑,维特根斯坦说的则是更深一层:我们只有依赖于自然理解或常态的理解才能产生困惑。休谟在《人性论》中最后回到了“常识世界”,但那是因为怀疑论无法从哲学上驳倒。维特根斯坦不是回到常识世界,而是从“常识世界”开始。一般说来,维特根斯坦不在解字谜的意义上解决哲学难题,而是通过重新审视概念的正当用法消解哲学问题。维特根斯坦,像所有真正的哲人一样,在灵魂深处皱着怀疑的眉头,但这和专门意义上的“哲学怀疑论”是两回事。
――不仅克里普克的论证思路与维特根斯坦不同,甚至可以说他探讨的问题根本不是维特根斯坦所探讨的问题。
――如果每个人都不知道125是正确答案,那么无论一个人、两个人还是很多很多人仍然不知道125是正确答案。[ 这让我们回忆起庄子的一段话:“既使我与若辩矣,若胜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邪?我胜若,若不吾胜,我果是也?而果非也邪?其或是也?其或非也邪?其俱是也?其俱非也邪?我与若不能相知也。……吾谁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与若同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恶能正之?” 〔庄子,齐物论〕]克里普克说,单单一个人,最多能以他自己感觉合适的方式遵行规则,然而,如果正确依赖于同意,那么即使有很多人,情况仍只能是这样。简单说,大多数人同意答案是5并不使得5成为正确的答案。
真理是否依赖大多数人的同意和一致,这是一场源远流长的争论,克里普克和他的批评者只是在一些新的哲学论题的背景上重演这一争论。克里普克提出:至少要在简单的事例上和大家一致,这个标准不像很多反驳者认为的那样荒唐。我们在争执不下时经常会诉诸公众,听听大家怎么说,让大家来评评理。麻烦当然来自有时天下皆惑,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果这时采用“以多数为准”的原则,难免至言不闻,俗言得胜。我认为要澄清这个论题,一个因素是区分机制性的真理和理解性的真理,我将在本节末尾回到这一点上来。
――卡法和加法的无端变化很离奇,但这不是关键所在,实际上克里普克再三申明那的确离奇。关键在于:如果真有谁〔哪个人或哪个共同体〕采用这种奇怪的思考,制定出这样奇怪的规则,那这不会是一个孤立的现象,我们可以在他或他们的其他行为中发现、整理出他们的思考和规则体系。
尽管批评如潮,但很多评注者认为,克里普克虽然错误地解读了维特根斯坦,但他提出的“怀疑论战悖论”本身却是一个极富意义的论题,值得深入讨论,很多评注性论著都把克里普克的维特根斯坦解读放到一边,专门针对“克里普克的维特根斯坦”展开讨论。为此“克里普克的维特根斯坦”,简称KW,成了一个流行词。
二、乔姆斯基论规则
1984年,乔姆斯基发表了《变化着的知识观和语言的使用》〔Changing Perspectives of Knowledge and Use of Language〕,两年后扩充成单本著作出版,即他后期的重要著作《语言的知识》,这本只有五大章的书里有一章专门讨论“怀疑论者悖论”,[乔姆斯基,《Knowledge of Language》,第三章,221页至275页,“关于规则的若干问题”。以下乔姆斯基引文都出自该章,只标出乔姆斯基某页。]此后的论文、通信中还常常回到这个话题。乔姆斯基这么重视维特根斯坦论题或KW论题并不奇怪,克里普克那本书中好几次特别提到了生成-转换语法,[例如克里普克,《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有语言》,31页注22,97页注77。]的确,这里的争点与乔姆斯基关于普遍语法的设想大有干系:乔姆斯基的语法规则是每个个人内在具有的心理机制,按照KW则只有着眼于语言使用者的共同体才谈得上遵行规则,因此,假使KW论题成立,生成语法或普遍语法学说将被彻底否定〔乔姆斯基,224页、233页。〕
乔姆斯基的主要争点是,一个人不遵行我们的规则,不一定就是不遵行规则〔乔姆斯基,228页〕,张三说“谢谢奶奶给粥我吃”,在北京人听来不合规则,但这话很符合上海话或广东话的规则。更进一步,张三说的话即使和任何共同体说的话都不一样,他仍然可能在遵行规则。
乔姆斯基认为KW论题在很大程度上来自“生活形式”这个含混的概念。克里普克为“生活形式”提供了两个定义。一,“我们做出一致回应的那些回应的集合,以及这些回应与我们的活动相交织的方式,是我们的生活形式”〔克里普克,96页〕。二,“高度地特属于某一物种的限制性规定〔constraints〕”〔克里普克,97页注77〕。乔姆斯基指出这两个定义差距很大,按后一个定义,只要鲁宾孙是个人,会说话,他自然就属于人这个广义的“共同体”,“一个单独的人不可能遵行规则”这话就没意义了。
对照乔姆斯基的语法学说来看,建立在前一种生活形式上的规则就是特殊语言的语法,建立在后一种生活形式上的规则则是普遍语法。它们是两个层次上的“规则”。人这个种族的每个成员都“满可以有独一无二的经验,这种经验产生出一套独一无二的规则体系,产生出一种私有语言”〔乔姆斯基,232页〕,鲁宾孙大概就是这样,他基于自己的特殊经历、经验,形成了一套与我们不同的规则体系,他说的话不合乎我们的共同体的要求,甚至不合乎任何语言共同体,按照KW的标准,它就是一种“私有语言”,换言之,那就不是一种语言。然而,只要鲁宾孙的语言符合普遍语法,我们仍应把他收入我们的共同体。按照广义的生活形式,鲁宾孙是遵行规则的,而且我们也能够发现这些规则,只不过借以发现这些规则的手段不是维特根斯坦式的,不是看它们是否合乎某个共同体的实际说话方式,而是发现普遍语法的原理和特殊语法的参数。这反过来证明,KW的标准是行不通的,除非“把一个人隔离开来看”其实是在谈论非人,是要把非人同人区别开来。
总结起来,可以有三层意义上的“遵行规则”,一,合乎我们所遵行的规则,二,合乎另一个共同体的规则,三,合乎普遍语法。如果定位在三,那么,一套规则为一个人所单独具有还是为一个共同体所具有就无关紧要。
据此,乔姆斯基认为《哲学研究》202节的论证是不成立的。的确,认为自己在遵行规则并不是遵行规则。然而这里涉及的是另一个论题:一个人如此这般行为却并不了解他这种行为背后的根据。不仅一个人可能在胡闹却自以为在遵行规则,他也满可能以为自己在遵行规则A然而实际上却在遵行规则B。而且,一个人满可能不知道自己在遵行规则或不知道自己在遵行什么规则然而其实却在遵行规则。语法规则恰恰就是这样的东西,普通人不知道自己一直在遵行普遍语法,但有些语言学家却发现了这些规则,他们知道我们是一直在遵行这些规则的。所以从维特根斯坦的前提并不能得出结论说不可能以私人方式遵行规则。“当我们说张三‘以私人方式’遵从一个规则,……这根本不意味着他认为他在遵从这个规则。事实上我们的确说某人‘以私人方式’遵从规则”〔乔姆斯基,229页〕。不过,乔姆斯基坚持“私人模式”,主要是为了维护普遍语法,而不是主张语言是私有观念的表达。实际上,在乔姆斯基的理论框架中,私有语言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如果只有你一个人具有一种天生的语法,那它就毫无用处”。[平克,《Language Instinct》,245页。]
但是在另一个意义上,我们是“知道”语法规则的,因为我们知道这样说是合乎语法的,那样说则不合语法。我们可以这样区分:张三知道规则的结果是这样,但不知道规则的运行机制是怎样的〔乔姆斯基,266页〕。
乔姆斯基用了很多篇幅讨论知道、知识概念。这毫不奇怪,这本书的书名就是“语言的知识”。乔姆斯基明确区分科学工作方式和前科学的思考方式,科学所说的“语言”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语言”,所说的“知识”不是我们前科学所谓“知识”,“我们对知识的直觉式的概念是含混的,也许在某些关键点上会误导,日常所谓知识本来在不同语言中就有不同意思”〔乔姆斯基,265页〕,例如,在好多与英语很接近的语言中就没有“知道一种语言”这种说法。[汉语就不说“他知道德语”而说“他懂德语”、“他会说德语”等等。]科学的一个目的或优点就在于它使得这些概念变得比较清晰。他多次表明,我们要用科学的标准来确定规则。要测定鲁宾孙是不是属于人类,是一项科学理论工作,科学发展出关于复杂机制的理论,这种机制通常并不为我们自己所意识。蒯因等人坚持需要知道规则才谈得上为规则所引导,否则只能说“合乎规则”。乔姆斯基不能接受这样的看法,他认为,只要我们的理论通过相关规则为张三的行为作出了说明,就可以说张三受这些规则引导。不过他又说,张三受之引导的东西是否应当叫作“规则”是无关紧要的,紧要的只是弄清有关规则的内容。
《语言的知识》发表以后,有人批评乔姆斯基错过了KW论题的主旨,因为KW论题谈的是规范性规则,而乔姆斯基谈的却不是。乔姆斯基回应说,他的确没有谈论KW的“规范性要求”,但他接着说,别人也没有谈论这一点,因为这个概念始终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实际上,整个KW论题都依赖于未加分析含混不清的共同体、语言、规范等概念。
其实乔姆斯基在《语言的知识》一书中多次涉及规范这个概念。而且,从上面关于“知道”的谈论可以看到,规则、规范等等和知识概念联系得异常紧密。可以说,规范问题的核心就是“我们知道什么”。从蒯因的上述提法可以想见:规范不同于自然规律,规范是我们必须在某种意义上知道了才能去遵行的法则。因此,我们必须和某种知识相连才能谈论规范。我认为这也是维特根斯坦的主张。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成为:乔姆斯基谈论的规则和维特根斯坦谈论的规则是不是同一层次的规则?如果不是,语言规则是他们谁在谈论的规则?
像很多评论克里普克的论者一样,乔姆斯基在《语言的知识》一书里也申明他要反驳的不是维特根斯坦而是KW〔乔姆斯基,223〕。但我们看到,乔姆斯基和KW论题的核心争点在于:语法是一种生理实在还是一种解释,就此而言,乔姆斯基的争论与其说针对克里普克,不如说针对维特根斯坦,因为恰恰是维特根斯坦坚持后一种主张。克里普克毕竟设想“高度地特属于某一物种的限制性规定”这样的东西可以是生活形式,因此为普遍语法留下余地,而这绝不是维特根斯坦所愿接受的。乔姆斯基对维特根斯坦非常熟悉,当然无须借道克里普克来讨论维特根斯坦,之所以选择KW而不直接讨论维特根斯坦,我想是因为KW当时正是哲学界讨论的热点,而且KW的立场更极端更鲜明,有益于澄清争点。
范
三、规则与规范
乔姆斯基和维特根斯坦所争论的是一个根本问题,这里有必要多说几句。
刚才提到,乔姆斯基抱怨说“规范”〔normative〕没有一个清楚的界定。他有理由抱怨:这个概念虽然被广泛使用,但很少有论者给予明确而适当的解说。我现在先尝试一个提示:规范是人们理解了才能去遵行的;或不如采用语义上行的说法:只有那些人们“在某种意义上”有所理解地去遵行的东西才叫作“规范”。
然而,乔姆斯基似乎主张,不仅遵行规范要求“知道”,凡遵行规则都要求“知道”。乔姆斯基的论证大概是这样的:A,我们知道哪些句子合乎语法哪些句子不合乎语法,B,有一套机制决定哪些句子合乎语法哪些句子不合乎语法,C,因此我们在某种意义上知道这套机制。
得到C这个结论还要求一个条件,其概况是D,我们有一种强烈的感觉:如果我们知道对和错,那么我们不可能只是知道这是对的那是错的,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一定还知道对和错的根据。所以,如果的确有一套机制决定对和错,那么我们就“在这种意义上”由于知道这套机制,并由于知道这套机制而具有判断对和错的能力。反过来讲,我们不是纯粹通过外延主义方式知道对和错的,我们对语法正误的系统判断不可能和这套机制无关,而只是和这套机制外在地、偶然地丝丝入扣。
我们喜欢某些食物不喜欢某些食物,现在假设科学家发现了一套决定我们喜欢哪些食物的生理机制,那么是否可以据此认为,我们在某种意义上知道这套生理机制呢?
我相信大家会倾向于回答“不是”。
那么,上述D又是怎么回事呢?我们的确有一种强烈的感觉:我们“知道”一些更多的更深的东西,据以判定对错好坏。
我特意举好吃不好吃为例。因为它和是否合乎语法在一个重要之点上是不一样的。当我判定一个句子不合语法的时候,我相信我是有道理的,哪怕我说不清楚。我“判定”一样东西不好吃的时候,我不认为我有什么道理。我不喜欢吃这种东西,那只是一个偶然的事实。
对科学家来说,一样东西好吃不好吃,哪些句子合乎语法哪些句子不合乎语法,这些事情背后都有一个机制。对我们来说,却有些事情有道理,有些事情没道理。这已经提示,我们所默会的东西,我们觉得在判断后面我们一定还知道的更多的东西,不是机制。
那它是什么呢?是道理,是我们对于其他事例的理解。这个句子不合语法和我们对语言或其他什么的理解相关,因此是可以解释的,这样东西不好吃,则和其他事情没什么关系,因此通常无可解释。
道理是我们意识到的东西,是在我们的经验中的东西。只要我们的判断是有道理的,我们“在某种意义上”知道这个道理。这和知道某种机制是不同的。即使我知道我自己身上的一种机制,我也不是通过意识和经验这种机制来知道它的,我是通过关于这一机制的资料[用乔姆斯基的话说,通过exposure to data,乔姆斯基多次使用这个表达式,例见乔姆斯基,《Knowledge of Language》,248页。]知道它的。因此,这种机制在我身上抑或在别人身上抑或在化学原料之中在这里并无区别。
因此,尽管说话依赖于某种语法机制,但话语不是这一机制“生成”的。象棋是遵行规则的游戏,说话是遵行规则的活动,但下棋和说话远远不止是遵行规则。讲棋时很少会说到象棋的规则。那讲什么呢?讲棋理。棋理和棋规不是一回事,话语里包含的道理和语法规则也不是一回事。如果说乔姆斯基语法研究规则,维特根斯坦“语法”研究的就是定式。定式不是被硬性规定的,它们是它们所是的那个样子,不是基于规则,而是基于棋理。当然,定式中的每一步也必须遵从规则,但这是另外一个层次上的遵行,臭棋也遵行棋规,否则那不是一步臭棋,那根本不是一步棋。好棋体现棋理,臭棋不合棋理。
当然,语言的规则系统要比象棋规则复杂得多,因此很有研究头。乔姆斯基语法的读者,无论是否赞同他的总体设想,不可能不被他及其同道对语法机制的洞察所折服。但另一方面,语言的花样也要丰富得多。反正没有哪个游戏,包括“语言游戏”在内,是为了让人遵从规则而制定规则或形成规则的,一个好的游戏,总是以尽量少的规则开敞广大的创意空间。
一个人可以每一步都遵行棋规而不会下棋。同样,正如乔姆斯基和无数其他论者不断指出的,一个合乎语法的句子可以是无意义的。[有些语法学家在努力发展一种理论,如果这种理论成功,那么,任何合乎语法的句子都将是有意义的。但这种努力不会成功,其缘故正包含在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东西里。]说话,像其他游戏一样,首先需要有目的。我们可以这样描述一个仅仅掌握了语法的人:我知道可以怎样说,但我不知道我要说什么。按道理行动总是和目的性相连的,总是牵涉到目的论意义上的为什么。而乔姆斯基则多次明确指出,语法科学首先要排除语言中的规范性-目的论因素。[例见乔姆斯基,《Knowledge of Language》,16页。]如果说哲学也研究语法,那“哲学语法”是道理意义上的语法,规范意义上的语法。
只有那些人们有所理解地去遵行的东西才叫作“规范”。不知者不为罪,因为规范只对知道规范的人成立。理解和知道是规则/规范论题的核心;因此,《哲学研究》和《语言的知识》这两本书都是把规则论题放在理解/知识论题之中来讨论。现在应当相当清楚,两人关于规则的争论,核心在于它们和哪一种“知道”相联系。乔姆斯基主张有私有语言,基于一个单独的个人也可以 “知道”规则,然而这是另一种知道:通过资料获得的结论而不是通过经验形成的理解。这个人就像一个掌握了象棋规则然而还不会下棋的人。反过来,说话人无须知道机制性的语法,人们不厌其烦地提到,说母语的人无须学习语法,已经提示了这一点。从机制来说,消化、语法乃至思想,都不是我们通过经验就能知道的,我们要等生理学家、语法学家、智能学家来告诉我们。比克顿这样说是有道理的:我们〔在思想的时候〕“不是必然知道”思维是怎么进行的,就像我们不是必然知道我们怎样消化食物、循环血液、建构合乎语法的句子。[比克顿,《Language and Human Behavior》,106页。]
“哲学语法”和乔姆斯基所研究的语法机制都可以说是深层的,这就特别容易导致两者的混淆。然而,哲学所谓的“深层语法”并不决定表层。我们最好像维特根斯坦那样,少谈深层而谈论综观。通过综观,事物由于在联系中显现而展现出一种新的丰富性,这些丰富性本来没被看到,现在展现出来,就好像是从深层展现出来的。但维特根斯坦说,“一切都公开摆在那里,……我们对隐藏起来的东西不感兴趣”。[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126节。]
维特根斯坦的语法显然不是乔姆斯基的语法,否则维特根斯坦就不必专门称之为“哲学语法”。简单说,乔姆斯基语法是机制性的规则系统,[乔姆斯基后来倾向于谈论原理的相互作用而尽少讨论规则,但这是另一个话题。]维特根斯坦探索的是规范/理解意义上的语法。举例来说,语义、语境、蕴含等等,我们必须学习、理解才能知道,而说话人“知道”在他的语言里中心词左置〔head left〕则是不同的“知道”。哲学语法研究的是规范和定式而不是规则,若谈到规则,语法学家探索规则的机制,哲学家探索规则的意义。
当然,在语言现象和社会生活这样复杂的领域,我们并非一开始就能区分什么是规则,什么是定式。而且,在这些领域,不像在象棋里,规则和规范很可能互相交织。在尚未作出明确区分或无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时候和地方,科学家和哲学家携手工作。一旦区分开来,科学家去研究规则系统,哲学家去研究定式和自由行棋,研究其中的道理。
很多人对维特根斯坦的语法概念感到困惑,或干脆认为在他不应当使用“语法”这个词。但这其实是一个哲学分支转变为一门实证科学时经常出现的情况。“语法”本来不一定指一套机制而不能用来概括一套规范。虽然如此,我个人倒也认为,在语法学已经明确成为一门实证科学之后,为了避免误解,我们最好不要把维特根斯坦所探索的东西称作“语法”。顺便还可以提到,尽管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明确陈述说话并不是只是遵行规则进行演算,[“是什么会误导我们(确曾误导过我)去认为:说出一句话并且意谓这句话或理解这句话,就是在按照确定的规则进行演算。”〔《哲学研究》第81节〕]但这本书中很多关于“语言是遵行规则的游戏”的段落与该书的主旨是不相适配的,甚至是冲突的。在这一点上,我同意阮德尔的评断:“维特根斯坦动辄谈论语言规则,这种谈论似乎和他较早时候把语言视作演算的想法更为适配”。[阮德尔,《Wittgenstein and Contemporary Philosophy of Language》,7页。阮德尔在该书5-8页搜集了维特根斯坦不同文著中对语言与遵行规则的关系的论述,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在这个问题上的主张不尽一致。]
如果以上所说是对的,那么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似乎就有双重误解。一,他把维特根斯坦误解为一个怀疑主义者。这大多数人都谈到了。但是二,他之所以能够把维特根斯坦解读成怀疑主义者,是因为他没有正确区分规则和规范。作为机制的规则,如乔姆斯基所说,一个单独的人也可以遵行,但需要理解才能遵行的规则,却不可能独自遵行,这里的核心问题不是能不能独自遵行规则,而是能不能独自产生理解。克里普克把维特根斯坦讨论规则的段落视作讨论私有语言论题的结论,我的看法则是,维特根斯坦从讨论规则开始,进展到对理解规则的讨论,进展到私有语言。[我在这里当然只是勾画一个大致路向,要就这一点和克里普克认真争论,需要逐段逐段开展对《哲学研究》的解读。]克里普克把对正误的判断和“大多数人一致”联系在一起,如前面提到的,这一点并不像很多批评者所认定的那么荒唐。然而,这里的关键是看到如何判定正误在社会生活中和在实证领域是很不一样的。在社会生活中,真理的确以一种复杂的方式和“大多数人一致”紧密交缠。这里当然无法深入探讨都有哪些“复杂的方式”,但至少可以承认,克里普克所强调的“简单事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解释与理论
乔姆斯基设想他的语法学或真正的语法学一石双鸟:它既是对产生正当语句的装置的描述,又是对我们的语法直觉的解释。这两种功能,在乔姆斯基眼里,也在大多数论者眼里,差不多是同一件事情的两面,至少它们两者并不冲突。其实不然。
所谓我们对语法的直觉,是一种默会知识。[ “知识”有更确切的用法,我这里是随俗使用。]既然我们都会说话,这说明我们对语法有一种默会知识或直觉,人们会设想,语言学家把我们的这种默会知识变成明确的知识、命题知识,从而能够解释我们的直觉。这是乔姆斯基对语言科学的一部分看法,也是人们对“理论”的普遍看法,可以说,这是人们在反思理论本质时最容易达到的结论。然而这里有个问题:我们都会说话,那么理论对我们有什么帮助?这是人们对“理论”最经常提出的质疑。可以回答说,理论解释语言现象,解释我们说话的能力,等等。这个回答方向不错,但远没有到位。我们自然而然说话,这样寻常的事情我们一般不觉得需要解释。
我们对什么有默会的知识?什么东西需要解释?我们有一种能力,并不等于我们对这种能力有默会的知识,我们都会消化食物,但我们似乎对肠胃的功能并没有默会的知识。默会的知识涉及的不是一般的能力,而是判断对与错、优与劣的能力。[这种能力不一定采取判断的形式,通常是在施行中表现出来的。]消化不包含这样的判断;我们甚至不清楚“正确地消化”是什么意思。默会是关于道理的,不是关于机制的。然而,默会说的不是判断对错本身;默会指的是:我们“在某种意义上”知道为什么这么判断,但我们不曾或无能把这个为什么说清楚。这时,判断所依据的道理是默会的。因此,把默会的知识变成明确的知识是说,把我们“一向已经知道的东西”说出来,把蕴含的东西说出来,说清楚。[参见第十五章第七节。]心里明白但说不出来、具有默会知识而不能明确表达之,这是一种困惑,命题知识消除这种特殊形式的困惑,在这个意义上“理论”是一种解释。[由此出发,还可以澄清理论在其他哪些意义上是解释,但我们在这里打住。]解释性的语法学提供的就是这一类解释。
这就让我们对乔姆斯基一石双鸟的目标乃至自我评价产生了疑问:它究竟是在“解释”我们的直觉还是在“描述”一个我们从来不知道的幕后机制?实际上,乔姆斯基本人对这个问题也有深刻的感觉。他始终坚持,如果一种语言理论无法说明语言使用者的判断,那这种理论就失败了,可以说,它根本就不是语言理论。但到了后来,乔姆斯基倾向于认为,“使用者的判断并不直接反映语言的结构”,语法学家需要更多地依赖知觉实验、神经科学、生理化学等等,我们毋宁希望语言学的发展将越来越少地采用语言使用者的判断作为证据。[乔姆斯基,《Knowledge of Language》,36-37页。]
乔姆斯基反复强调他的理论是些科学假说,而不是哲学思辨,一个主要的根据在于它们要接受经验的检验并因此可能被证伪。在这一点上,他像很多人一样,对思辨有一种误解,并因囿于这种误解而无视一个明显的事实:思辨的结论也是要接受检验的,否则得出什么样的结论都无所谓了。但据说,科学假说是要接受经验的检验。那么,思辨要接受什么东西的检验呢?我曾经指出,把实证科学称作“经验科学”是一个错误命名,近代科学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借助仪器进行观察,借助实验生产新的事实,从看到微生物到测定高能粒子碰撞时释放的能量,这一切都离经验世界越来越远。[参见陈嘉映,《从认知发展看科学》,211页]绝对真空中会随机出现微小的能量涨落,这不是经验所能证明也不是经验所能证伪的,我们根本就“经验”不到这样的事情。对于经验不到的事情,我们就不会有默会知识,所以也无从说起一种理论是对默会知识的解释或由默会知识来验证。
关于真空中能量的涨落的知识都是命题知识,但关于语言我们有默会知识,那么,我们虽然无能检验霍金理论的正误,但我们似乎可以用自己的默会知识来检验乔姆斯基理论的正误。但请想一想你将用哪些默会知识来检验并判定被动态是一个独立结构抑或是由数种原理交互作用产生出来的现象。我们对语言的确有默会知识,但我们不知道哪些默会知识支持哪个结论。其缘故是,原理、参数、独立结构这些概念不是直接坐落在我们经验中的概念。试想有人论证说:绝对真空就是其中没有任何东西的空间,能量是一种东西,所以绝对真空中不可能有能量,因此就不可能出现能量涨落。物理学家不会认真对待这样的论证,因为现代物理学中的能量概念、真空概念是受到其他许多物理学概念和无数实验数据约束的概念。
人们常不假思索地声称科学为世界提供了正确的解释。但这一提法背后有很多可思考的东西。的确,哥白尼-伽利略-牛顿理论不但断言是地球而不是太阳在转,而且也能解释为什么我们看见太阳在转而不觉得地球在转。然而,我们一开始并不觉得大地静止不动、太阳东升西落这些事情需要解释,它们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如果有人竟觉得这里有什么蹊跷,他也是在琢磨太阳没长腿怎么能在天上行走或每天升起来的是不是同一个太阳。是哥白尼理论使得我们为什么不觉得地球在转动成为一个问题,成为一种需要解释的现象。理论也许是从某些日常困惑开始的,但它并不总在那里解释我们原初的那些困惑,理论在解释这些困惑的过程中产生出新的困惑,包括使原本最自然的事情成为难解之事。物理学家天天在解决疑难问题,其中哪个是我们平常觉得困惑的问题?一个理论的“解释力”基本依赖于它是否能成功地解释它自己产生出来的疑难问题,因此,外行无法判断它的解释力,因为若不首先了解这个理论,我们就连它面临的是哪些疑难都不知道。
在现代物理学中,连最基本的概念如时间、空间、运动、能量等等都已经理论化了,也就是说,它们的意义只能在理论内部来理解,因此,现代物理学大致不再为自然经验提供解释。[而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要作的恰是这个。]
乔姆斯基本人一直反对用自然科学模式来塑造语言学,有意识地保持其理论与哲学的联系,他的深层语法的概念、普遍语法的概念都具有显而易见的哲学涵义。这里的“哲学涵义”包括:其中的疑点体现了自然经验中的困惑,这些困惑仅仅通过技术性界定是不能消解的。例如,如果真有一个普遍语法,如果人类的语言机制本来都是一样的,那么我们都使用同样的语言交流岂不更加方便,但为什么世上会出现那么多种不同的语言?
乔姆斯基是“语言学家的牛顿”,他把句法学转变为一门严格科学。乔姆斯基采用深层结构/表层结构这组用语,受到维特根斯坦的影响。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还有很多别的哲学家都曾涉及深层语法这样的观念,在这些哲学家那里,深层语法主要是个解释性概念,在乔姆斯基那里它却成为对某种幕后机制的描述。当他发现这个概念以及类似概念遭遇到理论上的困难的时候,他不是依据默会知识来重新塑造这些概念,而是通过技术性的界定来消除这些困难。乔姆斯基一向反对制造不直接具有经验意义的术语,然而,无可避免地,乔姆斯基的后期理论中的术语越来越缺少直接的经验意义,他的理论越来越成为一种典型的科学理论而逐渐失去了对默会知识的直接解释力。
乔姆斯基是一位高度反省的、富有哲学气质的科学家,从他始终希望其理论能对我们的默会知识或曰“直觉”具有解释力就可以看出这一点。然而,随着其理论的纵深发展,他不得不逐步减弱这一要求,反过来把语言直觉当作语言学素材的一部分。这一转变鲜明地标志着:语言学转变成为一门纯粹的实证科学。它不再直接接受经验的检验――与乔姆斯基及一般论者的成见相反,是思辨而不是科学假说要接受经验的检验。
乔姆斯基最弱的部分是语义学,虽然他后来在这个领域投入了很多精力,但并没有提出什么有新意的语义理论,语义标记这类方法是在操作层面上处理语义问题,使之与他的句法理论相适应。对语义的这种技术化处理对于建立电脑翻译程序的语词库等任务来说是必需的,然而,这类方法已经远离了对语义的解释。把自然语词中的语词意义视作一些抽象义素的结合,就完全错失了探究语义条件 的可能。乔姆斯基理论在语义学层面上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以及语言科学始终在语义领域面前却步,这些都不是偶然的。我们理解语义,理解包含在语词中的道理,我们依据这些“知识”选择用语。所以语词使用就不可能是由一个机制事先决定的,不可能在乔姆斯基的意义上“生成”。我们可以而且实际上也在用实证方法来研究自然语言的用语机制,由此建立和改善电脑翻译等等,但实证语义学不可能冒充更不可能代替哲学语义学或解释性的语义学 ,因为我们很知道语义,所以我们很知道我们的“默会知识”是否得到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