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政务公开:抹黑胜过抹红论

程洁

2001年6月3日《法制日报》

政务公开在我国似乎已经轰轰烈烈地展开。从“村务公开”、“县务公开”到“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从“立法公开”到“厂务公开”,曾几何时,“政务公开”已经变成了一个好用的标签。然而,从15大至今,“公开”的结果却总让我们感觉“意犹未尽”。究其原因,政府公开的顾虑过多,约束过多,公开以公开成绩为主,至于可能给抹黑的内容,仍然是由下向上负责,所谓公开对上(级)不对下(公众)。

在政务公开中不介意抹红而控制抹黑的原因,无非是担心泄漏国家秘密,担心损害政府形象,担心动摇稳定局势,总而言之,担心披露违规违纪内幕,给“光辉形象”抹黑。

但是这些“抹黑”行为却正是民主政治可爱之处。因为只有把这些黑幕都抖出来,交由选民监督,才能彻底根治腐败这个陈年痼疾。人们常谈黑箱操作,但苦于难以解决。但经过曝光,却能督促政府解决这个问题,哪怕解决得不彻底,也比原先的不解决要好,这就是民主政治的向前发展。

害怕抹黑,无非是担心前途受影响,小到个人升迁,大至政府安危,甚至于政治稳定,申言之,担心丧失社会公信。然而,现代社会的运行规则却告诉我们,获得社会公信的途径,恰恰不在保密,而在公开。传统政府对社会的管理需要调动两种资源:暴力和宣传。前者依靠警察和军队,后者依靠思想动员。实际上警察和军队也是一种动员方式――暴力动员。动员需要成本,当政府垄断所有资源的时候,也是其对社会的控制最为彻底的时候。然而,如果信息不是绝对不流通的,信息资源不是完全由政府所控制,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政府动员失灵。因此,依靠暴力来维持的政府不能持久。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社会动员,即积极创造机会促动,并且在同意的基础之上让人们心甘情愿地服从。

在工业化与信息化时代,我们同样必须面对以下问题:对秩序的尊重来源于信任与认同还是暴力。假如我们相信,秩序建立的基础是对于法律的信仰(宪法就是现代圣经)的话,那么就应当同样相信,“为了建立信任,一个人必须既信任他人,也值得他人信任”。

无论成为值得他人信赖的人,还是要成为公众和选民所信任的政府,都必须以开放的姿态来与相对人进行沟通。这一开放的姿态,不仅是开放自己的优点与成绩,同时也包括开放自己的问题和阴暗面。阴暗面的存在证明问题尚未解决,而回避阴暗面则会导致问题被搁置。心理学家告诉我们,“重新处理相同问题会降低信任并引发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势之下,拒绝公开即是拒绝对公众表示信任,其结果,却是导致公众对政府的普遍不信任。

生活在高度开放性的现代世界里,便是生活在一种机遇与风险的世界中。对于个人与社会共同体而言,面对风险和社会多元的反应可以有两种模式:积极以多元应对,或者拒绝多元,即维护秩序的封闭。对风险的研究表明,虽然开放、多元的生活的充满风险的,但是有两点促使我们“向死而生”,其一,风险是可以评估的。其二,即使通过自我封闭逃避风险,其所能逃脱的也只是内部风险,整个封闭体系仍然处在风险之中。

由此看来,促进政务公开,不仅要强调办事程序公开、适用法规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数字帐目公开等等政务信息的公开,更应当强调大众传媒对政务信息报导的公开报导权,以及公众对公务活动批评的可能性(公开批评)。换言之,不仅应当促进一般性的公开,鼓励对政府工作成绩的公开,更要鼓励对问题的公开与质疑。因为我们不难发现,单纯的政务信息公开容易沦为政务信息发布,带有行政自由裁量的任意性,而通过传媒报道与公众批评,却迫使政务机构直接面对选民与公众的要求。因为腐败的最大弱点就是见不得光,而新闻经营者最大的“法宝”就是曝光。

为此我们建言,在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中,应当强调公众对政务活动的批评权,尤其是强调政务部门对批评负责的责任制。我们同时呼吁,尽快确认新闻出版自由权,从法律上和行政上逐步免除对新闻出版自由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限制,允许新闻出版机构公开报道负面问题,允许新闻出版机构将有关批评信息传达给范围更加广泛的公众和选民。

我们相信,敢于向公众暴露其问题和阴暗面,政府就向与公众沟通迈出了第一步;而能够经受得住“抹黑”检验的政治,才是政务公开所追求的民主政治。

 

 

 

 

 

作者简介

 

程洁

 

中国政法大学学士、硕士,北京大学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要研究领域:

中国宪法思想史、表达自由、平等保护、政务公开、香港基本法。

 

主要论文:

《阳光下的政府:信息自由法比较研究》

《公开与保密》

《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比较香港与大陆公民权利》

《数字化生存与现代宪法秩序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