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
面对真实
陈端洪
"非典"惊动了中国,也惊动了世界。它激发了人类对生命的热爱,也激发了国人对政府的信任和对中国宪法制度未来发展的信心。
非典引发了一个宪法事件:北京市市长和卫生部长同时被免去职务。该事件从宪法学的角度说,既是一个政府能力--面对突发事件的敏感性与调动公共资源的应对能力--的危机,也是一个信任危机--认真地面对真实,诚实负责地公开真实,从而赢得人民信任的危机。值得庆幸的是,中央政府及时地、清醒地认识到局面的严重性,真实及时地公布了疫情并果断地采取了救济措施,重新证明了政府的效能、诚实与责任心。该宪法事件的影响将会是深远的,它再次提醒人们那个永恒而常话常新的问题:人民需要什么样的政府?从制度的意义上说,政府应该有哪些职能?政府行为应该遵循哪些最基本的准则?这些准则如何落实为宪法和法律制度,特别是救济制度?从一个具体而微观的方面说,政府应该如何面对真实?
如何面对真实?当代宪法学给我们贡献了一个观念--知情权(最早是记者的口号);当代行政法给我们贡献了一个制度--信息自由(公开)。中国对信息公开的接受是新近的事,首先在基层自治组织提出,然后被入世文件强化,但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完整意义上的相关法律。所谓信息自由,是指在公民--政府的关系中,除法定特殊情形外,公民在法律上有权获得政府档案和文件,一般也称为政府公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开在这里不是简单地指向一种好的政府工作方式,更不是把公开作为一种恩惠,而是指政府行为的原则和公民的权利。政府信息为什么要公开?换言之,知情权为什么应该是一项宪法权利?
在经济学家看来,信息是一种资源,一种可以被数目不确定的许多人从不同角度反复利用的资源。如何使某项信息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呢?原则上说,公开无疑是最有效的。
哲人培根说,知识就是权力(力量)。从物理意义上说,所谓力量就是一物对于其他物体的优势和支配,从社会意义上说,所谓权力就是一个人(一部分人)对于其他人的支配。人要获得自由,不受制于人,就要尽可能地致知。社会公共信息公开是自由政体的根本,是扩大人民自由空间的必由之路。中国古代"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一语同样深刻地体悟了知识、信息对于培育自由精神的价值,道破了专制政体的天机。
民主论者的论辩是,主权在民,政府对人民公开信息就象企业经理对股东通报情况一样天经地义,是"所有权"对管理权的统治,是人民参与、监督政府管理的前提。
宪政主义者的思维本质上是一种对峙式思维: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对峙通过分权制衡的制度落实,公民与政府的对峙通过宪法对政府有限授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两套机制实现。面对政府的黑箱操作,为了防止政府权力膨胀、滥用,维持公民--政府的对峙与平衡,责求政府责任,知情权是必要的创设。尽管人们可以争论是否可以在传统宪法权利体系中解释出这个权利,但宪政主义者的有限政府的原则立场决定他们必须反对秘密政府。
中国共产党历来主张实事求是和为人民服务,这两个原则分别从哲学高度和政治原则的高度为信息公开奠定了理论基础。江泽民在新时期提出的三个代表的理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理论,为我国宪法制度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信息公开是三个代表理论在政府制度建设上的合理推演。
但是,我们在制度建设上还没有全面落实这些理论和原则。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信息公开法》,只有《保密法》。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民主传统和宪政传统的缺失是人们提及最多的两个。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计划经济的治理模式。计划经济建立在这样一个假定之上:国家和集体有充分的认识经济规律的理性能力和利用经济规律建设社会经济、谋求整体最大效益的理性能力。它对个体基于自利的冲动而采取的经济行动在道德上予以谴责,对于个体的判断与行动的理性能力,对于市场的无形调节置以怀疑和否定。通俗地说,就是家长制思想。在这种体制下,经济信息的采集、分析、判断与利用不是公民个体的分内之事,而是国家、集体的特权。与这种经济体制相适应,国家越来越全权化,逐渐吞噬了公民权和市民社会。其结果,一方面公共信息成为国家、集体的特权,另一方面个人隐私被公共化、政治化。举例来说,1970年代、1980年代经常可见到许多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与编制的文件被定为内部机密,到目前为止我们每个人都无权查阅自己的个人档案。这样一种特别的信息制度安排,即便不能说是计划经济的直接强制产物,我们也必须承认它与计划经济的逻辑是一致的,或者说,计划经济的内在逻辑与信息公开的内在逻辑是互不相容的。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解释为什么信息公开在当今突显,特别是在入世时期被高扬。
时代变了,人民主观上期望、客观上也需要知道得更多,因此,政府首先有必要学会面对真实:负责地采集信息,认真地面对真实、诚实地公开真实。唯其如此,方能取信于民。
眼下有一个悖论现象引人注目。非典疫情被公开后,一些地方特别是北京的市民产生了恐慌。人民渴望真实,一旦面对真实又不能承受真实之沉重。那么,恐慌的后果是否构成反对公开的理由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从两个层面来考察。一是抽象地整体地考察,二是对非典个案的具体分析。抽象地说,对于关系到整体利益的容易产生恐慌的紧急情报,我们不能简单地主张一定要公开,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有一定的裁量权。但是,这种裁量权不是绝对的,需要进行利益平衡,需要承担政治责任。应该指出的是,裁量权的前提是:国家利益或整体利益明显高于个体利益,最好的应付是政府出面而不是公民个体出面。对非典来说,它首先危害的是个体健康与生命,其次才是公共利益。在对付的方式上,政府的强制手段、热情服务和支助固然不可或缺,但公民个人的警惕与主动同样重要。因此,非但疫情不能保密,政府更赋有提供疫情和指导防治的职责。恐慌是可以理解的,一方面,死亡是人最大的恐惧,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我们不实行信息公开,人们没有培养起良好的心理承受力和分析、判断能力。但是,从长远来说,我们必须对人民的承受力和理性能力持乐观态度,就象我们过渡到市场经济的过程一样,就象民主制在世界刚实行时一样。刚发行股票时,不是有很多人因为无知而赔本,甚至有个别人跳楼吗?但我们的股票市场非但没有关闭,反而越来越扩大、越来越规范。民主制刚实行时,保守主义者认为政治是极其复杂的事业,需要高度发达的判断力,非大众所能胜任。但是,结果呢?虽然一些民众被愚弄过,被收买过,但民主制越来越普及,民众越来越成熟,天下非但没有大乱,倒是走向了大治。进一步说,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我们选择一个好的制度,也就需要学习承受、克服它的弊端。
这是一个信息的时代,一个呼唤真实的时代,是一个重新塑造政府品格和形象,重新建设公民心理结构的时代。相信国人不但能战胜自然灾害,而且能学会面对真实,促进中国的宪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