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
第三十四讲:论人民
类别:宪政讲堂 作者:陈端洪
《社会契约论》的前小半部分在理论上证成了人民主权原则,在这个层面我把它称为政治的道德原则。从现在开始我们全部的研读都围绕着人民主权作为实践的宪法原则的有效性展开。实际上,上学期最后两次课我们已经开始了。转向实践的第一步是赋予公意以实在的形式,这个形式就是法律,公意的主权就是法律之治。卢梭说,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其行政形式如何,他都称之为共和国。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只有法治的国家才是公意起着主导作用的国度,公众才被再现了。
接下来,卢梭讨论人民与法律的关系。人民主权要真正发生效力,就不能不对人民有所要求。卢梭最早就申明要从人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愿使自己的学说停留在理想的层面。其实,在“立法者”一章中,卢梭已经开始考虑人民的实际情况,他的估计并不乐观,因此才引出了神秘的立法者。卢梭接下来要专门论述什么样的人民适合法治,也就是适宜实行人民主权。从方法上说,卢梭转向了政治社会学。如果说在前半部分他是一个柏拉图式的哲人,那么在剩余的部分他就是一个孟德斯鸠式的智者。这里,我们关心的主要不是卢梭的逻辑自恰性,而是他的洞见。
第二卷第九章的中心思想就是,大多数民族只有在它的青春期,即成熟时期才是顺服的,才能容忍法律。言下之意是,新生的民族和古老的民族不是合法律之治。卢梭没有讨论新生民族,只有一句话,而且这句话和中心思想矛盾,那就是“有些民族生来就是能受纪律约束的”。对于过了青春期的民族,由于风俗业已确立,偏见业已生根,想要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
这里隐含了几个意思。首先,风俗、偏见随着民族的生成和发展而生成、发展,但是法律未必如此,更应该是某个特定阶段的现象。这里讲的法律是主权意志推行的法律,是法治的法律。其次,只有当一个民族发育成熟,富有活力,具有可塑性,可以开化时,才能推行法治。第三、并不是所有的民族都适合法治,他举例说明,不能忍受平等的民族和邪恶的民族都不能实行法治。我们假定卢梭的判断是正确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我们不得不问,那么,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难道就没有实行法治的希望了吗?
卢梭并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但只把它作为例外。对于某个民族来说,革命可能使这个民族死灰复燃,脱离死亡的怀抱重新获得青春的活力。中国近代经历过两次政治革命,一场新文化运动和一场文化革命(有人把后者视为前者的政治化的延伸),又经历了具有革命意义的改革开放,或许我们可以把改革开放当作经济革命,直到经济革命时期,我们才主张法治。也许正是因为历史的积淀太深,我们才需要经历这么漫长而曲折的革命才能使古老的民族重新焕发青春的活力。从历史的整体角度看,也许我们能对文化革命这个概念的真正的文化的本义获得更深刻的理解,因为这个运动演变成了政治斗争,造成了民族的遭难,它的文化的本意被遮盖了,而对于历史事件的评价我们只能从结果和影响入手,所以后来的人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其给与正面的评价。然而,如果我们反思一下现代法治中有几个概念属于我们的传统文化,法治的推行和我们的传统习俗与偏见如何的格格不入的话,那么,我们是否应该一方面对于新文化运动以来的文化革新心存感激,另一方面又对法治的本土化表示怀疑和担忧?
如何判断一个民族是否处于适合服从法律的时期呢?卢梭告诉我们,这很难,剩下的他便缄默不语,唯一的事情就是给我们讲了一下关于彼得大帝和俄罗斯的故事。也许真正的政治智慧并没有严格的逻辑,只能通过故事的形式教育后人。这种论述方式在中国古代再正常不过了,但追求刻板的科学的叙事方式的现代学人却往往并不能虚心地从中学习受益。
彼得大帝的故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政治模式不能超越一个民族的发育阶段,一个特定阶段的政治改革只能使一个民族变为它可能成为的样子,而不能使其变为根本不可能的样子。用中国的寓言来说,拔苗偃长,只能适得其反。
第九章探讨国家的幅员,象是一个插曲。如果我们把立法者看成一个民族的创制者,而不停留在狭隘的立法概念上的话,国家幅员的问题就不是一个插曲,而是必须认真对待的。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国家幅员是否应该有一个极限?我们一般把国家的幅员作为一个历史的既定事实来接受,而历史上的统治者总是受权力意志的驱使尽力扩张,把扩张本身视为至高的荣耀。但如果我们反思一下中国历朝的边疆之患,唐朝的三藩之乱,元朝对欧亚的征服,诸如此类的历史事实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一个国家有其固有的幅员极限。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国家越大,行政层级越多,如果我们把行政层级类比为波纹圈的话,那么,离中心越远,中央行政的辐射力就越小,对所属各层级官员的控制力就越弱。这样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患:地方官员各自为政,甚至割据一方;瞒上欺下,效率低下;首领和大众疏离,互不关心;层层盘剥,人民不堪重负;各地区之间,民风各异,少有交流,互不认同;边患急生,鞭长莫及。
第二个问题是,国家幅员是否有一个底线呢?从对外防御和内部生存、发展来说,都应该有一个底线,这大概就是许多国家发动侵略战争的一个可观的原因,也是历史上许多国家不复存焉的原因。
卢梭说,能在扩张与收缩之间求得一种对于国家生存最为有利的比例,那就是不小的政治才能了。岂止不小!简直就是旷古奇才!
尽管如此,在世界大局已定的背景下,谁还有什么扩张的胆略与能力?在国家幅员既定的前提下,谁还有意愿收缩吗?对于当今世界而言,上述高论已无现实意义。卢梭最提醒我们,国家幅员不是最重要的,一个健全有力的体制,一个良好的政府才是第一等的大事。
第十章一上来接着上面关于国家幅员的问题,讨论国家领土面积与人口的比例。毫无疑问,二者之间存在一个比例,但是不容易发现,因为土地、物产、气候等自然条件,人口状况,生产方式,制度的作用程度因素等变量都对这个比例发生影响。尽管如此,立法者不能不考虑这个比例。用中国的一个成语来说,就是必须因地制宜。
除此之外,卢梭还特别提到另一个创制的条件,那就是,人们必须享有富足与和平,不能指望在灾荒时期建制。这就是中国人说的,因时制宜。然而,正如卢梭所指出的,篡国者偏偏选择多事之秋,利用公众的恐惧心理制定种种毁灭性的法律。创制时机的选择,正是人们可以据以区别立法者的创作与暴君的创作的最确切的特征之一。我们如果联想一下孙中山先生的军政、训政与宪政的三阶段理论,不能不佩服孙先生,他不愧为中国共和的立法者。让我们当代人最为焦虑的问题是,我们现在是否适宜于宪政和法治?宪法学者不是鼓吹违宪审查吗?让我们聆听一下卢梭的告诫吧: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倒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反而在于那些必须破坏的东西。时至今日,违宪审查机制在技术上没有什么可构成困难的,但我认为违宪审查不合时宜。我曾经有一个说法,叫从富强到自由,认为只有当中国不再把富强作为第一目标,转向关心自由的时候,违宪审查才是必要的。我现在还坚持我的看法。
最后卢梭作了一个总结。究竟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宜于立法呢?概括起来,有以下标准:1、已经结合起来但还未曾真正负荷过法律的羁轭;2、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与迷信;3、国际环境中的独立:不怕突然侵略所摧毁,不参与四邻的争端又有能力抵御邻国;4、小国寡民(每一个成员相互认识);5、经济上自给自足,邻国也不依赖它;6、良好的民族性格: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顺服性。
所有条件的结合是罕见的事情,因此,有良好制度的国家也是罕见的。卢梭认为科西嘉岛有希望。倘若我们不考虑他的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的理想,而只关心宪政与法治的话,英国和美国马上就会浮现在我们的心际。这两个国家都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在很多方面都符合卢梭的标准。
总起来看,在上述三章,卢梭站在一个立法者的立场探讨立法的一些基本条件。作为宪法学者来说,他所考虑的问题都是我们必须思考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站在民族历史的高度,而不至于停留在一个技术匠人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