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http://www.gongfa.com/
曹思源就我国修宪在首届亚洲资本论坛的演讲词
(1999年1月16日)
女士们、先生们:
众所周知,在不合理的政治体制下,不可能保证资本健康有效的运行
。因此,在这个亚洲资本论坛上探讨一下政治体制改革显然是有必要的(
掌声)。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也提出了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
口号。我个人认为,政治体制的重要载体之一是宪法。政治体制改革的内
容应该在对宪法有关条款的修改上反映出来。因此我今天郑重谈谈修改宪
法的“四项基本原则”(掌声、笑声)。
第一、保证宪法贯彻执行的原则
一部宪法,无论写得多好,如果随时可以被撕为废纸,那就一钱不值
了。
一九九八年,在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诞辰一百周年之际,中
国大地上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报刊舆论乃至影视、音乐,歌颂刘少奇
的丰功伟绩的内容铺天盖地,却没有一个人谈到刘少奇是怎么死的。不了
解情况的这一代青年还以为刘少奇是正常死亡,是在鲜花簇拥之下含笑九
泉的。我仿佛听见刘少奇在天之灵唉声长叹:“九十年代的同志们呀,你
们用千言万语赞扬我,还不如解答一个问题--为什么我在国家主席任内
居然被中共中央主席打倒,并被折磨致死?”一九五四年宪法居然保证不
了一位主席的尊严和生命,当然也就谈不上保护其他公民的尊严和生命。
(掌声)
坦率地说,现行宪法虽然在许多方面比一九五四年宪法有进步,但在
关键问题上,在我们刚才涉及的问题上,仍然没有丝毫的进步。它仍然保
证不了一位主席的尊严和生命,其原则就在於我们的宪法没有对违宪行为
的惩治制度。因此,我提出修宪的第一个原则就是要保证宪法实施的原则
。体现这一原则的具体措施是:设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
按照现行宪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们的全国人大有外交委员会,有华
侨委员会,有教科文卫委员会,有民族委员会等等,却偏偏没有宪法委员
会。可以说,唱歌跳舞有人管,违反宪法没人管,实在是惊人的缺憾!有
人说,全国人大负责宪法的监督,但没有一个专负其责的监督机构显然不
行。全国人大统统来监督,结果统统落空。所以我建议,全国人大设立宪
法委员会负责宪法的监督,同时设立宪法法院负责对违宪案件的审判。任
何公民都有权向宪法法院起诉任何人的违宪行为,包括领袖人物的违宪行
为。宪法法院不管偷鸡摸狗的事,专管违反宪法的惩处。
第二、人民利益高於一切的原则
众所周知,我国是人民共和国。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有这么一
句口号响彻云霄:“一切服从毛主席,一切为了毛主席”。“一切服从毛
主席”我们暂且不论;“一切为了毛主席”,那毛主席又是为了什么呢?
这是一个反动的口号,它颠倒了主仆关系。孙中山是人民公仆,毛泽东也
应当是人民公仆。居然要全国人民一切为了某个公仆,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我们经常把一些次要的口号上升到最高地位,动不动就来一个“谁反对
毛主席就砸烂他的狗头!”一旦犯上,人头就变成狗头,还要砸烂,人民
的地位从何谈起?!
我主张明确规定,居於最高地位的东西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民的利益
。因此,我国宪法应该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口号:人民的利益高於
一切。”(掌声)
“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不仅要作为共和国的最高原则载入宪法,而
且应当通过修宪,在宪法的一些具体条文中体现出来。我这里只谈两点:
(1)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现行宪法第十二条规定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中国人听话听音,公共财
产神圣不可侵犯,那私有财产就是可以侵犯的了。因为只保护A,B就不
在保护之列。任何公民的私有财产都有可能在任何借口下遭到侵犯。这显
然是不合理的。我主张宪法改作如下表述:“社会的公有财产和公民的私
有财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热烈掌声)
(2)要允许公民有选择新闻媒体的自由。我爱看文汇报就看文汇报
,你爱看大公报就看大公报。你不能强迫我看大公报,而不让我看文汇报
。现在就有这种强迫的现象发生,强迫的手段就是财政补贴。一些报纸拿
到市场上,根本没销路,却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大量派发给企事业单位。
经济上入不敷出则靠国家给补贴,因此我主张在宪法里写进:“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护公民选择新闻媒体的自由。禁止用国家财政经费补贴任何新闻
媒体。”你们新闻界赞成吗?(掌声)
也许有人会说,某些媒体对我们国家太重要了,必须重点照顾给它补
贴。这种做法的荒谬性就等於说,我们足球队要重点培养陈先生,特许陈
先生在足球场上拄着拐杖去抢球。这不是害了陈先生吗?柱着拐杖抢球是
永远成不了足球明星的。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新闻产业和其他竞争性
产业一样也只能在优胜劣汰中发展。任何新闻媒体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才能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取得社会的承认。
第三、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的区别,是现代法律制度与封建法律制
度的重要区别之一。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把无罪推定原则写进宪法,而我
国有的法学权威却说:“我们不搞资本主义无罪推定那套东西,我们搞实
事求是,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这种说法似乎很好听,却能不
能解决社会现实中的一个大问题--当一个人有罪无罪还不能判定的时候
怎么办?究竟应该把他当作有罪的对待还是当作无罪的对待?有人检举起
诉张三犯有贪污罪,法院还没审理,也还没有判决张三犯有贪污罪。这时
该如何对待张三呢?如果马上把他抓起来,隔离审查,不让回家,实际上
就是假定他有罪,剥夺了他所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把他当作
罪犯来对待了,这就是有罪推定;另一种做法是在法院没有判定张三有罪
之前,要先假定他是无罪的,不得剥夺其公民权利和人身自由,这就是无
罪推定。
我国先後出台的几部宪法都写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却
偏偏不写无罪推定原则,结果长期以来只要一张邮票一封检举信就可以把
一个公民的权利剥夺得干干净净,以致於冤假错案堆积如山。
对於我们这个没有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的公民来说,每人头上都是悬
着一把达摩克利斯宝剑。这把剑用什么吊着呢?用一根头发吊着,它随时
可能掉下来砍掉你的脑袋。所以我们可不能掉以轻心啊!一些糊涂人总认
为有罪推定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有罪推定就是把刘少奇抓起来,把
贺龙关起来,把彭德怀整死的重要法律条件。十年文革浩劫,几十年冤假
错案、千千万万人头落地,至今还没有换回来一条无罪推定原则!---
有罪推定原则的奴隶状态,实在危险得很。不搞无罪推定就是搞有罪推定
,随时都可以以“革命”的名义把良民当作罪犯。
为此,我建议在现行宪法第三十七第二段之後增加一款:“任何人未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总而言之,无罪原则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条件,非写
进宪法不可。
第四、公开化的原则
我们只听说,某某人泄密了,要受处分;某某人窃取了国家机密,要
判刑。我们从来没有听说某某人垄断了资料,该公布的不公布要判刑的,
为什么?因此我们的宪法里缺少一种公开化原则,没有规定公仆必须如实
地向主人披露某些信息。现行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人民代表不得泄露国
家机密,却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人民代表必须与人民沟通信息。这显然是
片面的。我们的人代会往往是秘密举行,而且戒备森严。湖北代表团不能
到江西代表团那儿去,江西代表团也不能到云南代表团那儿去,对记者采
访的限制也很多。我主张在宪法第七十六条之後加上一条,“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凡需秘密举行的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全体代表或委员的2/3以上通过决议方可举行。”这就是说,公开是正常的
,秘密是非常的,非常的秘密的会议要通过非常的程序,不能随心所欲。
至於如何公开化,鄙人在一九八七年提出了人大建立旁听制度的建议
。让老百姓旁听人大,并不是要让老百姓都到人民大会堂去,可以在电视
上开辟专门频道,把人大和常委会议公开直播。这是否可行呢?我很荣幸
地告诉大家,关於人大旁听制的建议已经写进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当中去了
。不仅全国人大,地方人大的规则也写进了旁听制度。据我了解,广东省
召开人大的时候,旁听席上座无虚席,有的人到了还没有地方坐。这是进
步,但是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人大公开化的方式也不仅仅限於人大旁听制
。
此外,根据宪法规定的公开化原则,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
,这个信息公开法要规定国家机关有责任向人民通报信息,要规定违反信
息公开法的量刑标准。有朝一日,报纸能登出一大新闻,说某某人违反了
信息公开法,被判型三年,那将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人民会鼓掌欢迎!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的,人民的事情人民有知情权。人民对於改革
事业只有充分知情的条件下才愿意共同承担风险,共同推进它,改革道路
上的困难也就不在话下了。我想,这就是政治公开化的现实意义所在。谢
谢!(热烈掌声)
会议主席:曹先生,现在还有几分钟时间,你是否愿意回答一下大家
的提问?
答:我很乐意。
张先生:我提一个观点,一个问题,总共两点。
(1)我在一九九五年就听过你的报告,很支持你所主张的人大代表
专职化。但是现在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里有省长、省委书记、市长、市委
书记。他们本身就是官员,却又普遍兼任人大常委主任,所以我的观点是
所有的人大代表都应专职化。
(2)与美国的宪法对照,中国能从美国的两院制得到什么借鉴?
答:好,张先生这个问题提得很好。鄙人一九八一年发表在《民主与
法制》第二期上的关於《关於修改宪法的十点建议》里,就提出了人大常
委要专职化。人们不能自己监督自己啊。人大代表里,省长、市长、县长
占有很大比例,这不就等於自己监督自己吗?显然人大代表和常委应当是
专职化的。另外,人大的人数要减少。有的人大代表是养猪能手,他发言
第一句话是:“我完全拥护总理、副总理的报告,下面我汇报一下我的养
猪经验。”(掌声、笑声)。养猪经验到人代会上汇报什么?到专业会上
去汇报吧。人大代表重在要有议政能力,而不要人数太多。三千多人能讨
论什么问题?
我主张全国人大作为中国的下议院或众议院,政协作为中国的上议院
或参议院,两院互相制约、互相监督,这才是比较完善的议会制度,同时
也有利於充分发挥政协的作用。
温先生:我认为老曹的结论比较超前。我想问的是,在我国现有的经
济发展状态下,老曹的言论有多大的空间。
答:非常感谢温先生的提问。我可以告诉大家,我一九八九年以後发
表的文章和出的书比一九八九年以前更多。到一九九八年为止,已出书九
部,文章五百一十四篇,共约三百万字。演讲三百三十六场,直接听众约
六万人次。如果包括电台电视台的间接听众,是十九亿人次,这就是我的
工作空间。
李小姐:目前我国要通过法制保障人民的监督权,请问这种保障是不
是能够充分实现?现在改善这种状况的条件是不是具备?
答:监督显然应当是异体监督。只能是A监督B,B监督A,而不能
是A自己监督自己。老百姓有个比方说,自己打自己的屁股打不疼。在座
诸位女士、先生们不妨试一下,你们打自己的屁股能打得疼吗?无论你们
如何下定决心,不怕牺牲,也打不疼。这不是你的决心大不大的问题,而
是一个是否符合科学规律的问题。没有分权制衡,就不可能有有效监督。
监督要有条件,条件要抓紧创造,现在解决贪污腐化问题的速度赶不上产
生贪污腐化问题的速度(掌声)。有人说,一个陈希同倒下去了,千万个
陈希同站起来了(笑声)。怎么办?我们需要一个高效的办法,而不能老
是手工业方式,揭发一个,报批一个,从党支部开始层层审批,最後报告
中央。这太落後了,我们为什么不能搞点现代方式呢?现代方式已经摆在
我们面前,就是充分动用新闻监督。我主张,我们的媒体逐步开放,第一
步不要全面开放,只要开放一条,揭发贪污腐化的新闻,不经审批就可以
披露(掌声)。
我接触过很多记者,他们说,上面鼓励我们大胆揭发贪污腐化问题的
指示很少,而打招呼,说这个不要见报,那个不要发表的指示却很多。我
想,现在老百姓最痛恨贪污腐化和官官相护。这关系到社会稳定,可不能
捂盖子了。因此在揭发贪污腐化问题上,要给记者、给舆论充分的自由。
约束方式主要是两个,一是犯诬陷罪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如果某家报
纸报道失实太多,就会在广大读者中失去威信,失去市场,失去生存条件
。
我在国务院办公厅工作时,听到这么一句话:“不怕内部通报,就怕
公开登报。”前不久,有一个派出所所长开车压死了人还不停车,他觉得
没有什么了不起,几千块钱就可以打发了。没想到最後被判死刑。枪决前
他痛哭流涕地说:“我不是被法院枪毙的,我是被记者给枪毙的。”什么
意思?他触怒了无冕之王,掩盖不下去嘛。许多人都说,某些“王子犯法
”的案件,如果没有无冕之王出面,法官判案时手就要打抖。为了防止法
官手打抖,也需要借助新闻监督,舆论可以在反对贪污腐化问题上充分放
开。在这一点上,任何人都不要代替新闻媒体去承担责任。如果强行干扰
新闻媒体揭发贪污腐化,其结果必定是很可悲的。(全场热烈鼓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法评论
http://gongfa.yeah.net
http://www.gongfa.com
email to:
mountainsf@sina.com
mountainss@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