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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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在《权利哲学》中对财产权的分析*
P G.斯蒂尔曼 黄金荣译
财产权在黑格尔的《权利哲学》[1]中占有重要位置。黑格尔将财产权问题作为正文的开始,并且在后面的各部分中都提到这个问题,黑格尔正是以这种方式来表明财产权问题的重要性的。作为后来的解释者,从马克思到当代,有时都会关注——事实上,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不可避免地会触及――财产权及其意义[2]。在本文中,我分析了黑格尔在《权利哲学》中对财产权问题的所有论述,以便探讨若干相关的政治和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个基本的难题:黑格尔将“抽象权利”一章中的广泛私有财产权,与伦理或道德生活的主要社会政治制度对财产权的限制和重新定义,相提并论。或许,我们可以将这个问题表达为一个疑问句:怎么或为什么黑格尔会以一个看似不容置疑的个人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开始他的政治哲学呢?同时,――在讨论道德的主要社会政治制度的过程中――他怎么或为什么会提出对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以及各种不同的财产权和人类关系的变体的限制?这些财产权和人类关系与抽象权利的私有财产和自由契约有着不同的名目和特征。
从许多不同的角度看,这个难题或问题都很重要。根据黑格尔的思想本身,他并没有解决抽象权利与伦理生活的关系。研究黑格尔的学者,曾经很认真地研究了人对财产和契约的权利(在“抽象权利”一章)。他们令人信服地将人的权利与需求体系和正义之执行(在“市民社会”一章)联系在一起,但是他们对这种财产权与伦理生活中其它主要社会政治制度(即市民社会的其它部分,如家庭和国家)的联系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3]
从政治思想的历史来看,财产权与社会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像许多现代政治哲学家一样,黑格尔通过前文明社会条件下的孤立个人,开始他对财产权的论述和证成。个人开始主张他对财产的权利,而对财产的权利正是个人对生命和对自由的权利的来源。从这个来源,黑格尔紧紧地将财产权和自由以及人格联系起来,并且将人格呈现为迈向教化的冒险旅行。但是黑格尔最初的前社会条件和财产权的优先性并没有使黑格尔认为,社会和政治生活需要或应该反映财产权和契约的单一逻辑观念(例如充斥整个社会的贪婪的个人主义,或者那种认为所有重要的人类关系都应该建立在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基础上的观点)[4]。相反,黑格尔揭示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财产权、个性和社会关系。
法律和其它社会制度,应该怎样且在何种程度上反映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中所蕴含的规范和惯例?这是目前在法律理论的争论中显得特别复杂的问题。当黑格尔讨论财产、权利、自由、契约和社会政治组织的关系时,他争辩了他为什么并且怎样重视财产权和契约的价值,什么是自由,这三者怎样才能在社会制度中得到体现等问题。例如,他从为什么制度要对财产的转让实施限制[5]这个问题出发,开始批评法律和其它社会政治制度[6]的契约论的或(用现代的术语说)经济学的分析。他确定了财产可转让性或不可转让性的标准,[7]讨论了财产权和人格,[8]然后,他对独立交易与关联契约[9]做了区分。总的来说,黑格尔试图竭力阐明财产权和契约的问题,以及它们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关系,由此黑格尔既继续展示了他对法律的研究,同时也展示了他对政治思想及其解释[10]的思考。
一、《权利哲学》中的财产权
黑格尔在其《权利哲学》的开头部分即“抽象权利”中第一次谈到财产权。像许多现代政治哲学家一样,黑格尔也是通过剥离个人的政治、社会和经济角色和属性来开始他的理论阐述的。然而,他并没有运用前政治社会的自然状态这样的历史建构,相反地,黑格尔的“抽象权利”是一个逻辑建构。在“抽象权利”部分中的行为者只是现实人的一个逻辑抽象;他们是具有专断的自由意志(Willkur)(“做或不做”[11]都可如其所愿)、个体特征(如年龄和身高、需要和激情)以及规范命令(“不要侵犯人格以及人格所需之东西”[12])。人面对的是一个物的世界,这个物的世界也是对现实的制度和人为自然的一个逻辑抽象。物是指自然的东西以及动物,它们区别于人之处就在于它们缺乏自由意志,并且没有享受权利的能力。[w1] [13]
面对这个外在的世界,人们认为,由于受这个看上去独特而陌生的外在世界的限制,自己仅仅成为主观的存在。“人格是指努力超越这种限制并赋予自身以现实性的那个东西,或者换言之,就是努力要求这个外在世界成为它自己的那个东西。”[14]为了克服这个局限性,人“有权利将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和每一个物中并且使之成为他的”财产,[15]并且“以此作为他的实体性目的”,因此一份财产就是包含着一个人意志的物。
同时那个意志就是财产的本质,人必须通过“直接的身体把握”、“给物以定形”或“给物做标记” 来“占有”他的财产,那样他人就可能认出它是属于他的东西。[16]人可以充分使用他的财产,并且他可以通过使它成为无主物、赠与或以契约交换而将它转让,[17]除非这个财产是体现在他自身、他的生活和自由中的不可转让的财产。[18]在一个契约中,相互承认对方财产权的财产所有人,根据他们自己的专断意志,自由交换等价的“个别外在物”。[19]因此人通过物的中介而建立联系,并且通过相互承认对方的财产,通过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而相互承认对方为人。
这样,“抽象权利”,对具有平等权利的人而言,就成为一个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的领域。拥有财产和其它权利的能力仅仅取决于纯粹的、自由的独立人格,而政治等级制中的社会地位或职位是无关紧要的。同样,可以成为财产的物也获得了完全的规定性。例如,黑格尔拒绝给予土地(相对于动产)或可能具有宗教或神秘意味的东西特殊的地位或待遇,这就是说,后者所具有的“魔法”有可能使得它们不能成为财产。[20]私有财产权是充分的、完全的,所有人可以充分使用(和滥用),并且可以完全地将它转让。契约是分散的交易,是在市场中平等的当事人(作为财产所有人)所进行的等价物的交换。总之,黑格尔对人、财产权和契约的描绘与被贴上各种标签的社会和自由的观点具有许多相似点,这些标签包括现代的、自由的、新保守主义的(20世纪80年代)、形式的、商业的、资本主义的或者市场的。[21]
当黑格尔在伦理生活中讨论财产权时,“抽象权利”一章中的那些抽象开始实在化、变得丰满和具体。人成为一个完全的人:家庭中的家庭成员,市民社会中的“人”以及国家的公民。人与人之间对财产所有人、物的外在世界和权利规则的承认被转化为具有社会制度、人为自然和权利义务思想体系的实在世界。这个实在是理性的,因为它由充分发展了的精神(Geist)所创造并得以维持,通过宪法进行组织和表述,并通过其主要因素之间形成的建构性互动而获得了生命力。[22]财产权也变得具体了:抽象财产权和契约的含义和意义都在延续的同时也发生改变。《权利哲学》重新建构了个人怎样逐渐变得自由,外在的客观世界怎样逐渐变得人性化和理性的过程。的确,它通过物的中介表现了人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互动的发展过程。在黑格尔的重构过程中,财产权和契约的发展扮演了中心的角色。
二、财产、自由和人格
对黑格尔来说,财产权对个人的自由是至关重要的。在自由意志的内在逻辑发展中,原来内在和纯粹主观的个人意志[23]第一次在财产中变成了“实在意志”,因为它在外在世界中获得了“第一次表现”。[24] 对黑格尔来说,“人是自在地具有理性的,但是他也必须用下列办法努力创造他本身,即不仅要超出自身,而且要在自身内部培养自身。”[25]通过将他的意志体现在物中,并且使之成为它的财产,[26]人就超越自身,进入了自然的永恒世界。通过他的财产,个人就超越了自身,与他人联系在一起,并建立了社会制度;通过在自然和社会世界发展他的意志,同时也通过要求他自身、他的生命和自由成为他的财产,个人就在自身内部将自己培养成为一个独立和自由的人。[w2] [27]
换言之,在拥有财产的过程中,人得以在外在世界行为。财产权之所以就是自由,是因为它给予个人行动的范围,并且使他进一步延伸和扩展他的人格成为可能。通过他们的财产,人类征服了自然,将他们自身从自然的羁绊中解放出来,并且创建了社会制度。在按照他们的意图和目标,塑造自然和社会世界的过程中,人们发展并表现他们自己的能力。在反映他们行动成果的过程中,人们对自己进行关于实在世界和他们自身的教育——这就为进一步的行动做好了准备。如果人类想要获得进一步的自由和个性,作为自由意志在世界中体现的财产,对他们就极为重要[w3] 。
但是对黑格尔来说,财产权的自由和个性,也具有缺点。尽管财产权是一种形式自由,并且对个性来说是必需的,但是财产权仍然是受限制的,因为在财产权中,意志“具有的自由可以立即体现在现实中,体现在某种外在的东西中……体现在物中”,[28]所以财产权中的意志在某种程度上被个人所拥有的物的外在特征和他拥有物的社会环境所限制。与此相似,通过将他的意志体现在物中,个人很容易使自己遭受外在事物所遭遇的多变行为的侵害。[w4]
另外,抽象人的特征并不是很具有吸引力:“如果某人除了自己的形式权利之外,对什么也不感兴趣,那么这就可能是纯粹的偏执,这是一种胸襟狭窄和冷酷的人才经常会有的品性。因为粗鄙的人才最会坚持自己的权利,而高贵的精神则会考虑到物的其他方面。”[29]满足于在财产中发现自身自由的意志,对自己财产最为关心的个人,以及只关心自己欲望和利益的封闭的个人,都是有缺陷的,它们都不能完全参与到伦理生活提供的教育和发展中去[w5] 。
因此,人必须通过并不专门受制于抽象权利和财产权的生活方式接受教育。通过理解道德,通过家庭、国家和市民社会各种社会制度,个人就逐渐成为不仅仅拥有财产的人,而且他也由此获得了一套塑造和表达他生活的特征和态度。[w6] [30]
从伦理生活和社会政治生活的观点看,抽象权利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形成了市民社会中需求体系和正义之执行的基础。但是对财产权的格外关注看起来也是有欠缺的。尽管财产权是德行的前提,但是道德依赖于与抽象权利完全不同的概念化过程。并且,对黑格尔来说,如果用财产权来精确而完全地描述家庭和国家这两个伦理生活中心,财产权和契约的关系看起来就是不充分的或者说是错误的。[w7]
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是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上的,但这仅仅是因为这样可以使之能够超越财产权。充分发展的个人(他在抽象权利、需求体系和正义之执行的范围之外非常活跃)拥有道德和伦理的理想,以及并不基于私有财产权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如家庭和国家)。但是财产权却仍然是贯彻生活计划、实现自己善的观念、进一步发展自己以及实现自我满足的永久工具。对于充分发展了的、以具有各种制度和互动关系为特征的客观精神来说,财产权仍然是自由的一个永久维度(这种自由在需求体系和正义之执行中能获得保障和实现)。用黑格尔的话来说,财产权必须是aufgehoben[31],必须同时得到保留和超越,必须同时存在于《权利哲学》所描绘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结构中[w8] 。
财产权怎样才能既获得保留又得以超越?这并不必然是直接或直观地显而易见的。对这个过程,我们需要审查和分析。如果不用黑格尔的话来论述这个过程,我们可以这么说:黑格尔的《权利哲学》论述了一个人,他拥有无差别的东西即私有财产,这个人的自由和发展要求他既要行使他的私有财产权,又要他进入并不是起源于私有财产的制度和互动关系中。怎样并且为什么黑格尔能够从“抽象权利”这个以财产权为中心的出发点,过渡到伦理生活呢?这个伦理生活是如此多元、种类繁多,在人类关系和人的发展类型上又如此丰富多彩,而且作为一个社会在逻辑和实践上又具有如此的一致性![w9]
三、“抽象权利”中的财产权面面观
财产权的保留和超越贯彻了《权利哲学》的始终。在各个伦理生活的主要制度中,财产权呈现出了不同的特征。但是即便在财产权首次受到广泛的关注的“抽象权利”部分中,黑格尔也已经为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修正以及财产权形式上具有的多样性作好了准备。这部分和后来的两部分对“抽象权利”中的财产权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抽象权利”自身的逻辑地位,财产权与人格的相互联系以及在开头的讨论中提到的转让的特性。
(一)“抽象权利”的地位
在黑格尔的思想中,即使财产权可被超越和限制的可能性,也为抽象权利在他整体的政治哲学中起的作用,与自然状态(或相似的前政治社会建构)在大多数其他主要的现代政治哲学中的作用之间,划出了界限。尽管黑格尔的抽象权利与从洛克的自然状态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32]这样的建构,存在相似之处,但是这种区别却仍然很容易看出来,并且始终存在。从他们自然状态——无论是历史的还是假设的——出发,洛克、康德和罗尔斯都从中衍生出了人的权利和社会关系的某些规则。然后,他们都坚持将这些权利和规则作为判断当代社会政治生活应该如何的一个一成不变的范式、规范或标准。例如,在洛克从自然状态中推导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使用金钱的权利以及不平等分配财产的权利之后,洛克就认为在“公民或政治社会”中,政府的作用就在于维护和保障那些权利、金钱的使用以及财产的不平等。对洛克、康德和罗尔斯而言,自然状态是首要的,这不仅因为它在历史或概念的产生上是首先出现的,而且是因为从中得出的结论在重要性上也是处于首位的。或者,正像德沃金说的,比源于抽象原初状态的制度和观念更晚产生的那些制度和观念,经常要经受从抽象原初状态产生的原则的检验,或者屈从于这些原则,或者很容易被这些原则的“盖住”。[w10] [33]
根据黑格尔的思想结构,他的抽象权利恰恰在相反方向上发挥功能。抽象权利,因为在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主要组成部分的逻辑顺序中处于第一或首要的位置,所以它是“客观精神”[34]中最不充分的部分。抽象权利的具体内容,如权利、原则、以及财产权、契约和撤销犯罪指控(或惩罚)的范式同样是不充分的;它们是原始的、肤浅的并且是不充分的。[35]纯粹源于抽象权利的人的原型和社会互动的原型本身是片面的、狭隘的。例如,仅仅从权利本身出发,我们就很难或不可能逻辑地推理出人类的爱和以爱为基础的制度。另外,抽象权利既不是自我产生的也不是自我维护的,而是依赖于外在并且早于权利产生的规范和价值的。无论是占有还是交换,它们自身都不可能产生财产权和契约自由。权利要求一个事先就存在的相互承认的个人(拥有自由意志)的关系结构——这个结构已经获得了历史的发展,它代表着某些习惯和风俗的具体化过程,这个结构也可以称为伦理生活(对黑格尔而言)。作为个人和制度所需的“人类自由最起码的模式”,并且基于自己作为权利的存在对先在的社会关系的依赖,抽象权利“极需通过情境化的方式得到修正和完成。”[36]结果,对黑格尔来说,财产和契约的抽象权利,经常很容易被他所说的后来的发展所修改、限制、填充——这些后来的发展黑格尔称为权利制度、逻辑结构、社会互动或者人类教化(Bildung)。[37]权利必须得到修改和补充,只有这样,黑格尔所说的人才能得到充分发展,政治社会世界才能产生鼓励人类教化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关系和目标,并且权利能够存在的社会环境才能产生。[w11]
(二)黑格尔关于人格的发展理念
此外,黑格尔具有与大多数社会契约论理论家非常不同的关于人的概念。黑格尔认为,人的生命和自由权来源于财产权,为此他格外关注对人的教育和培养。如果与洛克比较,黑格尔的这种关注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38]洛克假定将个人自身作为个人的财产权的最初来源,“每个人对自身拥有一项财产权……他身体的劳动和他双手的工作,我们可以说,都是正当地属于他的。”[39]洛克假设,将自身作为自己的财产一样拥有,并且假设对物的财产权源于财产权本身,因为洛克一开始就认为,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和精神,他将财产权视为既定的给予物,而不是作为人的任务或他政治哲学中的问题。[w12]
然而,黑格尔将对物的财产权看作个人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基础。人在主张财产权时就在主张他自己——通过他去拥有、占有并且修正和改变自己的意志。“只有通过他自己身体和精神的发展,本质上说,通过他的自我意识对自己是自由的这一点的理解,他才能占有他自己并且成为他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其他人的财产。”[40]因此人将自身作为自身财产的占有——他的自我意识对自己是自由的这一点的理解——既不是自动的,也不是轻而易举的,而是要经过长期的斗争才能主张他自身并且发展自己的个性。[w13]
总之,洛克心目中的人,在社会性和心理上,多少是有点静态的和具有自我保护性的,因为他已经拥有了他所需要的一切东西——除了缺乏一个能够保障他已拥有东西的政府。他并不需要为了成为一个在现代世界中具有行为能力的成熟成年人而进行长期的经验积累或建立社会关系。[41]而黑格尔心目中的人则是动态的并且是不断发展的。黑格尔的人必须为了占有并理解自身而工作——这是需要充分完成的任务,这些任务不仅要求具备前政治社会条件下的内容,而且还当然需要一系列理性社会制度中的道德态度和实践经验。洛克的前政治社会中的人,由于具有自我所有权以及自然状态中的那些权利,因此完全是自足的。但是财产权的抽象权利只是黑格尔的人充分发展的一个方面,其他的方面都存在于抽象权利之外。[w14]
同时,我们将他与洛克再次比较,可能会很有用处。洛克的假设将个人自身作为个人财产权的最初来源,他将财产权视为个人内在的固有组成部分,而与自然状态和市民或政治社会中个人社会关系没有关系。因此,在洛克的世界中,保护个人的财产是公民也是政治社会一个永恒目标。但是黑格尔仍然坚持认为,私人财产权成为个人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在一个相互承认彼此人格的关系网络中,他们与他人存在关系,财产权一开始就是社会的。对黑格尔而言,对拥有财产的人提供的充分社会环境,并不为充分发展的个人规定或确定最终的社会环境。黑格尔所设想的社会和政治世界,在抽象权利之后,必须逐步走向不断丰富、复杂和多样,这是为了创造出能够丰富“发展着的个性”的价值和关系的需要,因为这种个性又是公民所极力追求和政治所极力倡导的东西。[w15]
(三)可转让和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契约和非契约关系
在其政治哲学中,除了对作为整体的抽象权利的逻辑地位以及对个人动态和发展特征的刻画外,黑格尔保存和超越财产权的能力,也取决于他对人的可转让的对物的财产权,与存在于生命和自由中的不可转让的财产权的细致区分。他对此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通过一贯而有力地坚持他自己对财产权的定义,特别是他坚持认为,作为财产权的客体只能是单个的外在物 ,这种外在物就是“没有自由的、非人性的并且不享有权利的某种东西”。[42]黑格尔进一步主张“契约的客体是个别的外在物,因为只有对这种个别外在物,当事人的单纯专断意志才有权进行转让。”[w16] [43]
他也坚持认为,转让是财产权的本质要素。转让是由黑格尔的判断概念[44],和完满的财产权定义(个人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物中,因此也可以从物中收回自己的意志)及个人依自己愿望使用自己财产的权利(例如,抛弃)而来的必然的逻辑结论。转让的这种可能性导致了契约的产生。[45]同时,将转让包含在财产权中,这使黑格尔有可能将财产权与个性联系起来,因为没有转让,人们将受到他们自己财产权的羁绊或支配。[w17]
当一个人通过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物中而主张财产权时,只要此物即财产仍然具有“外在”和“非人性”的特点(这也是黑格尔财产权定义的出发点),这个人就可以对财产进行充分地使用和转让。因此,对黑格尔来说,有一种财产权,即存在于自身、身体和精神的财产权,必须与只是将意志体现于其中的财产权的典型例子进行必要的区分。对黑格尔而言,之所以要区别对待,就在于,个人的身体和精神是特殊种类的物,因而也是特殊种类的财产。不像以前在“抽象权利”部分讨论的其他财产,人的身体和精神(尽管一开始它们也是个人的“物”,因为它们还没有包含他的意志、目的和人格)很直接地与人身联系在一起,因此从他人的观点看,它们并不是外在的或可转让的。[w18]
对黑格尔而言,人的身体是不可转让的,无论人有没有在物中体现自己的意志或者有没有宣称该物属于他所有,他人都不能占有。人不能将之出售、放弃或转让。一个可以自由拥有或占有对物的财产权的人,必须获得他人对自己拥有自己身体的承认,因为只有通过我们的身体——通过言论、占有、塑造和标记,我们才可在世界中存在和行为。正是通过我们的身体,我们的自由意志才能通过自由行为,在世界中体现或实现。如果我的身体不属于我,我就不能在世界中表现我的意志,因为如果这样,我的身体发出的言辞和做出的行为就将不再是我的了。如果我试图想出卖自己,使自己成为奴隶,那么我的行为就是错误的,因为一旦我宣称我的身体属于我的财产,它对我就不再是外在的、客观的,而是成为我的一部分,它就不再是一个物,因而也是不可转让的。[w19] [46]
再进一步说,当人拥有自身——他的精神和身体、他的意志、思想和行为时,他拥有了自身那些实质特征,并把他作为自己的财产,这些实质特征,就其本性来说,并不是外在之物,而是他的内在之物,并且“构成了”他“自己私人的人格和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47]换言之,他将自己获得的意志和理性、道德和宗教生活以及他的伦理生活都当他自己的财产。一旦获得,它们就不能被转让,因为它们不是个别的外在物。[48]不像在“抽象权利”部分中的其他财产权,人的“实质特征”是不可转让的,因为它们一旦成为人的财产,它们对这个人就不再是外在的,并且也不再是外在之物了。当然,从他人的观点看,这些“实质特征”从来就不是这个人的外在之物,而一直是他的内在之物。人的精神和身体即生命和自由的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剥夺性,在黑格尔政治哲学中,是自由之核心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w20]
黑格尔对生命和自由权的论述非常重要,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多停留一会儿,可能还是值得的。从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的严格(并且一般来说还是现代的和市场的)定义出发,黑格尔已经表明,人不能成为财产,人不能是奴隶。这种生命和自由的不可转让性并不是“家长主义的”,无论从这个术语具体的外延上讲,还是一般消极的内涵意义上讲,都是如此。[49]相反地,对黑格尔来说,生命和自由的不可转让性是包含在人格的定义之中的。[50]不可转让性是人格的组成部分,它对人格而言并不是偶然的或可分离的。人作为人拥有自由意志,因此必须潜在或实际拥有、充满并控制它们自己的精神和身体。[51]对任何人来说,去做任何毁灭自己自由意志(转让它的生命或者自由)的事,就等于毁灭组成他自己的东西;人的自由是他行使所有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永恒前提。[w21] [52]
同样,生命和自由的不可转让性也是包含在黑格尔将之作为外在物的财产定义之中的。如果一个人可以成为他人的财产,那就必须是因为他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物。承认奴隶制度,就是将人看作物,而不是人,看作像其他自然之物一样实质上的自然存在,并且与树(除了不像榆树那样庄严,但是比树更具机动性)和台球(除了几何上不完美一点,但是比台球更富想象力一点)没有什么区别。[53]并且将任何人看作纯粹而简单的自然存在(就是将人看作物),就等于剥夺了作为普遍范畴的人对权利的参与。[54]自由和拥有权利的人,处在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权利的社会网络中。如果一些人成为奴隶,那么这种奴隶制度就等于主张人只是自然存在物,是可以被当作工具使用的。[w22]
进一步说,黑格尔关于人、物和财产权的观点,使他实质上主张“身体和人格的”完整的自由。他的观点不仅反对奴隶制和奴役,而且反对那种认为丈夫对他妻子的身体、父母对他们孩子的身体拥有财产权的传统观点。[w23]
在黑格尔主张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权不可转让的同时,他认为,人可以通过,将他们自己的某些部分在客观世界中外在化,而创造出可以成为财产的新的“物”。例如,一个人造自然中的东西(在市民社会中可被用来满足人的需求),既包含人的(外在化的)劳动,也包含自然的物性。黑格尔认为,一本书、任何一本同样的书,都是作者观念的外化(打印在纸上),因此就成为可以出售和被他人使用的物。同时,观念的“表达手段”是作者精神的一部分,因此仍然属于作者。因而版权是正当的,但是盗版书籍和剽窃思想却是错误的。[55] 同样,黑格尔认为个人技能的分离部分(劳动产生之物)和一个人的时间(一个小时的劳动)都是从整全人格的外化部分。计件工作和小时劳动工资都是合法的,因为它们都是受限制的,然而奴役却是不对的,因为它涉及整全的个人——他所有的技能和所有的时间。[w24]
我可以把我身体和精神的特殊技能以及活动能力的个别产品让与他人,也可以把这种能力在一定的时间上的使用让与他人,因为这种能力由于受一定限制,对我的整体和普遍性保持着一种外在关系。[w25] [56]
我们可以重新表述(和转化)黑格尔对财产权的描绘过程:财产权涉及物的充分使用;如果一个劳动者将自己劳动的使用,限制在一定期限的时间内,他的雇主就并没有完全使用他的劳动(只是有限使用了他的劳动),因此也没有占有劳动者,劳动者也就不是一个奴隶。[w26]
黑格尔对版权、剽窃和劳动契约的讨论留下了许多不确定的地方。例如,正像马克思表明的,如果靠出卖他分散的劳动时间为生的工人,最终出卖了他存在的整体,一次一小时,这是不是一种工资奴役?[57]黑格尔的论述很难回答这类质疑,并且因为马克思曾经非常忠实地读过黑格尔的书,那些表述甚至可能会鼓励读者去寻找这类的不确定之处。正像黑格尔自己在讨论定义剽窃概念时遇到的具体困境时说的,“并没有准确的决定性原则可以用来回答这些问题,因此无论在原则上,还是通过实证立法,这些问题都不可能获得最终的解决。”[w27] [58]
正像黑格尔关于什么是可转让财产的讨论,取决于财产必须是“个别的外在物”一样,他对什么可以成为契约的内容的讨论也是如此。对黑格尔来说,对财产权和契约的严格定义,在大部分情况下,特别意味着,无论婚姻还是社会地位,都不能成为契约关系的内容。[59]在一个今天我们仍然可能会发的感叹中,黑格尔抱怨“一般私有财产权关系和……契约关系侵入”到国家思维“曾经在宪法和公共生活中引起极大的混乱。”[60]那些用契约术语来描绘家庭和国家的理论家“把私有财产的特征都搬到一个性质完全不同并且更高的领域。”[w28] [61]
总之,“抽象权利”部分,乍看起来,好像用毫不含糊、毫无疑义的深邃语言对财产权进行了规定,从这里出发,黑格尔继续完全遵循他的财产权定义所蕴涵的含义和意义。这个路径使他认为奴隶制是非法的,因为它与自由人格是不协调的;而工资劳动和其他自我的有限外化是合法的,虽然这种说法仍然摸棱两可;并且契约关系的范围(以及后来的契约思维)必须受到限制。换言之,黑格尔从很显然无差别的作为体现在物中的意志(自由的、完全的和可以转让的)的私有财产权,转移到了个人不可转让的权利,这些权利与身体完整性和外在化的创生是相容的。然后,他转而将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限制在它们的关于个别外在物的正当的实际关系领域,这样人们就不会只是单纯用契约术语、财产权术语或(目前的)经济学术语来看待家庭和国家。[w29]
四、伦理生活中的财产权:一个简单概要
除了“抽象权利”部分中的限制之外,黑格尔在“伦理生活”[62]部分中对财产权的讨论,继续围绕对物(即财产)、人及其发展和制度环境的准确区别而展开的,对于它们的具体环境给予了仔细的关注。正像那些区别和具体环境所要求的那样,在抽象权利中规定的财产权的特征在伦理生活中得到了修正。因为财产权的特征、伴随的区别以及具体环境在伦理生活的每一个主要领域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后面即将论述的几个部分作一个简要的介绍可能是很有益处的,因为这几部分都论述了市民社会、家庭和国家的不同方面。
在伦理生活的不同制度中,财产权获得了不同的表现。在市民社会中,无论是需求体系还是正义之执行,实质上都涉及要转化为实现抽象权利中典型财产权(体现在物中的意志,这个物已经被占有,可以被自由使用和转让)的具体条件问题。在需求体系中,抽象权利的具体化有利于满足具体的人的需要。在正义之执行中,抽象权利的具体化有助于保证他的法律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但是市民社会的其他两个主要制度,限制了那个典型财产权的若干方面。公共权力通过调整价格和贸易,特别是通过调整日常用品的价格和外贸中出现的混乱来保障需求的满足。它们对价格制度、关税和贸易的干预限制、有时是防止财产的自由使用和转让。在社团中,[63]当社团的成员对财产的自由使用和转让,受到了社团规范和目标的影响时,他就会发现慷慨和正直的范围。他必须对社团的慈善事业作出贡献,它要寻求承认,而不是寻求收入的最大化。[w30]
在家庭中,相爱的婚姻伴侣的团结,以及父母和孩子的亲密共同体,意味着个人变成了社会的成员。这样,私有财产就转变为公有资源,对这些资源,每位共同体的成员都可以主张权利,但是,任何人都不应根据家长的专断意志行事,家长也不应该像财产的受托人那样成为私的所有人。孩子,作为潜在的成年人,不应成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就像在抽象权利中个人的身体是一种独特的“物”一样,因为,除了他自己外,它不能成为任何其他人的财产。进一步说,小孩有权要求父母将他培养成为一个自主、自由的成年人。[w31]
国家也是一个共同体,其公民就是共同体的成员。国家对公民的财产的使用和转让可以提出正当的要求(税收);并且在有必要行使主权时,它可以正当地要求它的公民为了保卫它而战斗,甚至让他们冒生命(包括他们的个性和世俗存在的所有方面)的危险。从公民的角度来说明这些问题,我们也可以这么说:国家的公民不仅认为国家能够保护他们个人的权利和财产,而且认为国家能为使他成长为成熟的、自我发展的个体提供环境。公民认为,国家为他提供了他生活的实体内容、社会环境、制度以及互动关系,这些条件能够激发他(和他的同胞)、为他(和他的同胞)创造目标,并且使他的生活(以及他同胞的生活)富有意义。作为为各个公民做了这么多事情的实体,国家就有权要求各个公民行为,如果必要的话,还要为国家而战斗、去捍卫和保护国家(这一点对每个公民,对每个公民的过去、现在和未来都适用)。[w32]
五、市民社会中的财产权
在市民社会的需求体系中,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具有广泛的用处。需求体系中的人(Mensch),他的不同需求具有很大的多样性,[64]他发现,自己不能通过未经加工的自然和未被主张权利的物来满足那些需要,因为几乎所有的东西都已经被某人作为财产占有了。所以,他只有通过“作为他人需求和意志的财产和产品的外在物”[65]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些,只有在一个“相互依赖”的复杂系统中,通过他自己的工作和努力才能得到,在这个系统中,每个人都与他人订立契约,为了获得他能满足自己需要的他所希望的财产(商品和服务),他转让了自己的财产(如,金钱)。跟斯密和李嘉图一样,黑格尔将需求体系看作个人专断意志和自我利益自由发挥作用的场所,因为个人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利益和奇思怪想,也就是为了去获得他能使用的财产而工作、挣钱、自由交换的[66]。他的活动是在一个划分为阶级和阶层(Staende)的相互依存的体系中实施的。[67]根据财产和工作的类型,我们可以划分三个主要的阶级:“坚实”或农业阶级拥有土地并且耕种土地;“商业阶级”拥有动产并且制作、生产并交换商品;“普遍阶级”即公务员阶级将维护“共同体的普遍利益”为己任,因此必须使他们免于物质劳动并且使他们与工作或国家中财产所产生的(狭隘的自我)利益分开。[68]当一个人选择他的阶级地位时,“自然的天赋、出生和其他的环境都会对此产生影响”,但是“关键和最后的决定因素则还在于主观意见和个人的专断意志,它们在这个领域内获得了它们的权利、功绩以及它们的尊严。”[69]因为需求体系充满特殊性,所以普遍只是作为形式而存在。[70]“这个需求体系的原则(只是抽象地)包含着绝对的普遍性,即作为财产权而存在自由的普遍性。”[w33] [71]
同样,在市民社会的正义之执行中,财产权的主要方面具有广泛的范围。确实,正义之执行“给予抽象权利确定的存在,这种存在属于某种被普遍承认、知晓和希求的东西,这种东西通过这种为人们所知晓和希求的特征获得了有效性和客观现实性。”[72]抽象权利被定位为实在法,它为所有人所知,并适用于具体的案件。黑格尔极力主张采用法典式的法律(相对于普通法),并认为他的抽象权利的概念化过程是与合理的法典化过程相契合的。[73]因为他的财产权概念具有一般性和宽泛性的特点,所以黑格尔可以坚持认为,“客观地考虑,一个产生于契约的权利从来不是针对人的权利,而只是一个针对外在于个人的东西或者针对他能转让的东西的权利,即始终是一种对物的权利。”[74]黑格尔认为罗马法和康德思想的权利分类充满矛盾和误导,因此拒绝接受他们的分类。一个合理的黑格尔式的法典,将在同一个标题下[75]处理“抽象人格”和人对物之权利的所有事宜。黑格尔对财产权的广义定义强有力地暗示,他想要建立法典式的法律和内在一致的正义之执行。[w34]
当需求体系主要关注为满足需求而实施的财产转让或交换以及财产的使用时,正义之执行集中关注财产被占有的(契约的)方式,特别是契约的条件或财产的标记。“在市民社会中,财产权是以契约和一定手续为依据的,这些手续使财产权具有证明能力和法律的效力。”[76]财产权(及其通过契约的转让)中心的定义特征,无论在需求体系还是在正义之执行中,均存在于具体的制度形式中。[w35]
换言之,在抽象权利中,黑格尔,将财产权和契约都紧密地与需求体系和正义之执行联系起来。它们之间共存在三个重要的联系。首先,对黑格尔而言,作为抽象权利人特征的专断自由意志产生于市民社会中“具体的人”,[77]这个人是任性和自然需要的混合体。尽管只是作为自由的一个最低因素,但是自愿和任性的选择仍然是完全主观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维度,并且是现代市民社会的一个辉煌成就,“这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定在各得其所。”[78]黑格尔很重视自由选择,因为它鼓励了个人的“特殊性”,激发了个人的能量,[79]导致了多样性的产生,[80]并且使个人倾向思考他们自身、他们的利益和私人的目的,[81]并且为了追求这些私人目的而行为。与这些“特殊性”相一致,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做出选择的人会逐渐认识到人与人的相互依赖,[82]认识到他们在发展文明的需要[83]和工作[84]的时候可以分享共同的计划,每个人必须经历接受教育的过程,以便使人们能够理解市民社会和国家中文明的相互依赖性,并能够生活于其中。[85]市场自由和法院,私有财产权和契约的实在的自由,它们都是自由的最低限度的但却是本质的要素。[w36]
抽象权利和市民社会之间第二个重要联系是,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都充当了需求体系中的自由交换与正义之执行中法典化了的公法学科的理论基础和正当化工具。像洛克一样的社会契约理论家,将财产权和契约作为国家的基础,但是黑格尔却认为,任何现代财产权和契约概念都不能很好地充当对国家的一个形象比喻。[86]“如果将契约在明确的现代意义上理解为市场中的‘等价物交换’,那么它就不能作为用来规定现代国家政治权力基础的规范。”[87]但是财产权和契约可以正确地“履行正当化的双重功能:它们充当了现代实在法的哲学基础,并且它们证成了市场中的现代交换关系。”[88]构成现代法律和现代市场交换基础、并使之合理和正当的,并不是任何实用主义的考虑(像国家的财富、价值、经济效率,或者GDP),而是个人的权利。[w37]
第三,然而,作为选择的自由与作为法律和市场之正当化手段的抽象权利,都表明了对抽象权利的价值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个人多变的自由,像个人的专断自由意志[89]一样,就其本身来说,是有限的、片面的、局部的,并因而是不完全的和不充分的。[90]将自由仅仅看作选择的自由(即自愿或专断)是不充分的,因为仅仅关注选择,人们就忽视了可供选择的有限渠道,忽视了个人依赖不受其控制的力量的途径,忽视了制度环境和发生选择的市场中的强制。[w38]
例如,当抽象权利人和市民社会的人可以选择时,他们精神的内容(可供他们进行选择)就可能受到严厉的限制或抑制。正像康德担心的,他们可能是它律的;[91]或像卢梭担心的,他们可能成为自己激情的奴隶;[92]或者像黑格尔忧虑的,他们为了成为独立和自决的人而不可能对他们自己的选择进行充分思考。[93]同样,如果外在环境提供给他们的可行的选择都不令人满意,那么他们的自由就是低劣的。对于霍布斯和他的继承者来说,“恐惧和自由是一致的,正像当一个人因为担心船会沉没而将他的货物扔到海里时一样,他如此做的时候完全处于自愿,并且如果他愿意,他也可以不这么做:因此这是一个人的自由行为。”[94]但是对黑格尔而言,这种情形最多产生了一个很小的并且受强制的自由。[w39]
更进一步讲,需求的竞争和契约体系,将有限而乏味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都加在了个人身上。每个人“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商人”,[95] 为了维持起码的生存都不得不不断地获取和消费;同样每个市民都花费很多的时间以适应张三的习惯,或者为了赶上李四的步伐,或者为了满足刚刚被“那些希望从所创造的需要中谋取利润的人”[96]创造的需要,而花费很多时间购买商品和服务。通过精心计算的和功利主义的契约中金钱的中介,人的关系被具体化和工具化了,[97]于是,人就被抛到了屈从和附庸的地位。正像黑格尔讲的,个人“必须不断地使自己成为他人的手段,必须帮助他人有限目的的实现,并且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也同样必须使他人成为单纯的手段。”[98]最后,市民社会中的人屈从于作为整体的制度。市民社会的成员资格并不是一个选择的问题,“市民社会……将人拉到自己这边来,要求他们为它工作,要求他们将一切都归功于它,并且做任何事都要通过它。”[w40] [99]
需求体系的自由是局部的、有限的,抽象权利对市民社会的证成说明,无论抽象权利,还是市民社会,都是部分的和有限的。因为抽象权利使市民社会合法化,所以对黑格尔而言,抽象权利并不能使国家和家庭合法化。财产权和契约的合法化功能,被规定和局限于部分市民社会,并且被排除在其他核心的伦理(sittlich)制度之外。进一步说,正像抽象权利并不能独自获得自足而要求存在规范性提(如权利和自由意志[100])和其他制度(如道德和伦理生活[101]),因为它们会自我崩溃(用黑格尔的话说,他所说的即相当于洛克的战争状态),因此市民社会(尤其是需求体系)也一样并不是自立自足的。在黑格尔的论述中最明显的是,市民社会里形式上平等的契约,在“市民社会的内在辩证法”中产生了极不平均的结果,这种辩证法使市民社会产生了一个非常贫困的阶级,并且这个阶级的贫困靠市民社会本身是无法解决的。[102]总的来说,黑格尔对詹姆士·斯图亚特的《政治经济学原理》[103]以及英国经济学的研究,使他相信,现代的交换经济具有不断陷入不平衡和混乱的永恒趋势。因此,需求体系特别要求用外在于它们自身的制度来控制和命令它们,并且市民社会一般来说也是如此。它们自身的不足表明它们(以及它们例举的自由)既不可能是最终和充分的伦理生活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场所。[w41]
财产权、转让和契约,在市民社会其他两个主要机构,警察(或公共权力)和社团中受到了不同的对待,这两个机构的功能就是“预防潜伏在上述两体系(即需求体系和正义之执行)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104]一些公共权力的关键功能就是维护财产权、转让和契约。正像现代的警察一样,黑格尔的机构执行法律;也像现代的政府机构一样,它们也监管教育。[105] 但是公共权力的其他重要功能却侵犯了自由转让和契约。它们负责维持国内贸易中的经济秩序,负责将产生于对外贸易的混乱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穷人的福利以及保证任何人都能有效地行使权利、参与需求体系。[w42]
公共权力,通过规定面包这样的必需品等方式,干预国民经济以调整、裁判并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不同利益”。[106]如果外国的情况威胁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公共权力也通过调整关税等方式来干预国际贸易。“更大的工业部门尤其需要公共权力的关心和指导,因为它们依赖于国外情况和远地配合,在这些工业部门工作并赖以生活的人,不可能对这些情况一目了然,因而尤其需要普遍的监督与指导。”[107]贸易者并不可能充分知道如何理智地行为,并且如果贸易中出现突然的不平衡就很可能导致“冲突”[108]。这种冲突应该由公共权力通过明智的行为予以缓和。[w43]
最后,公共权力具有负责维护市民社会中贫困成员的福利与保证它们能够充分地参与需求体系的双重职责。公共权力充当受托人的角色,将税收所收的钱用在一些穷人的身上,向其他人提供公共慈善事业,并且“代替了家庭的地位,在与穷人有关的问题上,它不仅关心他们的直接物质匮乏,而且还照顾到他们嫌恶劳动的情绪、邪僻乖戾以及从他们的困境和罪恶感中产生出来的其他罪恶”。[109]公共权力也确保穷人仍然从事服务于需求体系的社会活动,也就是说,仍然确保他们工作,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发展需求,并且通过契约,交换商品和服务。[w44]
在贸易的领域,黑格尔主张由公共权力对此进行干预和积极监管,因为在他看来,公众的要求比自由转让和契约的权利更加重要。黑格尔与许多人意见直接相左,这些人的思想都涉及到了对财产权的狭隘和笨拙使用,例如,达维·李嘉图,他就坚持认为,贸易混乱产生的这种“不幸”是“一个富裕的国家必须容忍的罪恶”。[110]同样,在福利这个问题上,黑格尔和李嘉图也持不同的观点。李嘉图坚持认为不管工资水平和贫困的发生可能性如何,“像其他契约一样,工资应该由公平和自由的市场竞争来决定,而绝对不应该通过政府的干预加以控制。”[w45] [111]
黑格尔与李嘉图对公共权力角色的分歧存在三个根源。其中之一(可能)是,黑格尔认为,詹姆士·斯图亚特爵士的思想是:为了签订不会被市场创造的强制和权力的不平等公开扭曲的契约,并且如果市场要想稳定、公平地运作,市场交易就要求进行“双头竞争”(在买方之间和卖方之间),因此不需要政府干预。[112]对斯图亚特来说,“独家竞争”,例如,一个卖家正与多个买家进行谈判(即,一个公司提出要建立许多城市都想要的设施),就将卖方置于一个垄断的地位,结果产生一个有利于垄断者的契约,这样就不利于经济中的整体秩序和公平。对黑格尔而言,在销售“生活最普通的必需品”如小麦和玉米时,“公众”实际上是一个单个的买家,因此“双重竞争”并不存在。[113]结果,如果没有政府的规范,当必需品非常充足时,这个单个的买家可以通过拒绝向那些没有大幅降价的人购买商品而压低价格。相反地,当生活必需品匮乏时,这个单个买家为了获取自己所需就会被卖家强迫以接受可能的任何价格。总之,对詹姆士·斯图亚特爵士和黑格尔来说,在基本的生活必需品方面的“双头竞争”的缺乏意味着政府干预是非常必要的。[w46]
黑格尔主张公共权力的干预,而李嘉图则不然。这种差别的第二个理由是:抽象权利人,作为自由意志与自然需要和特征的统一体,当被具体化时,仍然是需要和意志、福利和权利的混合物,因此无论他的福利还是他的权利都应得到满足。因为,对黑格尔而言,需求体系或经济市场并不会稳定、自动地发挥作用。为了提醒需求体系中的人去承认他人的权利(只能通过契约,而不能通过盗窃的方式拿走他们的财产)或者为了保障福利,公共权力经常不得不实施干预。李嘉图没有表示,在出现贸易失调、对拿破仑战争导致了混乱或在商品实际的或市场的价格与“首要的和自然的价格”偏离时,政府干预是必要的,[114]而黑格尔则希望,能够确保将福利给予那些被这些经济问题所影响的人。黑格尔也希望,保障那些由于经济困难或经济制度的日常运行而变得贫困的人的福利。李嘉图强调,在经济社会中一般应享有排斥福利的形式自由,[115]而黑格尔则强调,只有在抽象权利中才有排斥福利的权利和自由,并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无论福利还是权利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实现。[w47]
黑格尔喜欢公共干预的第三个根据是,市民社会成员尤其穷人的道德福利。如果要使他们仍然成为自己伦理生活的完全和积极的成员,他们的权利就必须得到维护,他们分享市民社会的社会利益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黑格尔认为,他们的精神气质对国家自身作用的发挥以及正当性都有重大关系,这种精神气质直接存于其成员的自我意识之中。[116] 因为经济秩序自身并不产生(甚或倾向于产生)均衡,尤其不会产生一个充分就业的均衡,所以公共权力必须在经济出现动荡之时站出来进行干预。[w48]
对财产的自由使用和转让,在社团中也是受限制的。尽管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要求,对那些属于商业阶级的人来说,成为社团的成员也是非常重要的。拥有“动产”或者从事“交换贸易”的一些商人,倾向于使他们与他们的同胞保持抽象或游离的关系。[117]凭借他们的社团成员资格,他们对市民社会的贡献可以获得稳固的承认和尊重,他们也可以因此获得他们是个“人物”的感觉,让他们感觉他们在社会秩序中的工作非常有价值。[118]社团要求大家一起工作,要求承担起慈善责任(就像富裕的社团成员帮助贫穷和困顿的同事)和对收入最大化进行自我限制的责任。“在社团中,个人发挥自己的技能从而谋求一切可以谋求的东西的那种所谓‘自然’权利,仅以当它被规定为理性而不是自然的时候,才受到限制的。”[119]在两种情形中,社团成员都丧失了对财产权的自由使用和转让权,实践了宽容和正直的美德,而不是(人的)专断意志,并且开始建立起了长期的关系,而不只是分散而短暂的契约。[w49] [120]
六、家庭中的财产权
家庭,与市民社会和国家一道,是伦理生活的主要制度,在对家庭的讨论中,黑格尔将婚姻和家庭定位为以爱为基础的一个小共同体,将参与其中的个人定位为家庭成员而不是形式的人。[121]他对家庭成员之间人的关系的定义,不是用自由财产权或自由契约的术语来描绘,而是使用了与他对家庭的描绘相关的语言来刻画的,他将家庭规定为一个亲密、充满爱意的共同体。为此,他重新定义了财产权及其使用和转让。[w50]
黑格尔认为,婚姻本质上并不是基于财产权相互转让而产生的契约,因为它并不牵涉到可以转让的“个别外在物”,毋宁说,它与当事人的完整人格有关,因为一旦他或她主张婚姻,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转让它,并且任何他人都不能合法地对它主张财产权。因此,黑格尔有一句著名的也很强烈的抱怨,他说,“婚姻不可能归属于契约的概念之下”,如果将婚姻说成这样一种契约就是“可耻的”,[122]毋宁说,“尽管婚姻开始于契约,”包括当事人的自由同意和意愿,“更准确地说,它是一个超越了契约立场的契约”,因为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将他们结成一体,放弃他们的自然和个人人格而相互进入这个统一体”,因而在一个完全的、亲密的基于“爱、信任和共享他们作为个人的整个存在”的共同体中,在这个联合体中,发现了“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从中获得了他们实质自我意识”。[123]因为婚姻不能用黑格尔在对抽象财产权和契约的讨论时所使用的术语和范围来定义和解释,[124]它必须用其他术语来说明。[w51]
婚姻不涉及当事人双方对个人权利的主张,并且不能是一种财产权关系,即一方拥有另一方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个别外在物”的一种契约关系。相反,婚姻要求每个人放弃单独人格,成就一种爱的关系。这样,婚姻伙伴的财产,不应像“抽象权利”部分中的财产(Eigentum)[125]那样,被看作是各个人的私人财产(Eigentum),可以根据各个人的专断意志单独地使用或转让。相反,各人的财产(Eigentum)与婚姻一起,成为双方的共同资源(Vermoegen)[126],并且如果有了孩子,它就成为作为整体的家庭资源。并且,作为家庭资源,Vermoegen扩展为包括任何能够提供生存和家庭享受的所有东西,例如,特殊的(可以出卖的)技能和父亲的劳动力。家庭资源成为“共同财产,这样,一方面家庭成员不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作为家庭成员),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对这个共同财产拥有权利。”[127]基于与财产权为基础的关系无关(并且确实被排除在此关系之外)的一种人类关系,婚姻涉及一项财产权原则,它不同于“抽象权利”部分中的财产权(确实,作为共同财产权,它与“抽象权利”部分中的财产权相矛盾)。[w52]
尽管原则上,家庭资源是被共同分享的,黑格尔认为,对家庭财富的管理权必须交给一个人,即家长。他的管理应该遵循共享资源的原则,但是正像黑格尔指出的,因为家庭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法律不能有效地调整家庭内的事情,因此,就家长是否会按照应该的方式管理家庭,并不存在法律的保证。[128]黑格尔直接从“抽象权利”部分引入这样的观念:财产有个唯一的管理者,即使他不应该,他也总可以根据自己的专断意志处理财产。或者用不同的话说,家庭资源的伦理原则并不受法律强制的支持。法律将家庭资源看作父亲的私有财产。黑格尔强烈反对违反伦理原则的意志[129],这表明他将家庭资源问题看作这样的东西,即尽管需要做出伦理上的区分[即Vermoegen(资源) 不是Eigentum(财产)],但是,法律不可能被用来强制实行这种区分。因此黑格尔必定依然认为,家庭必然只是附带的。[w53]
黑格尔对子女的讨论,产生于他在“抽象权利”部分早就对财产权作过的区分。那时,他明确地区分了对物的财产权与对个人自身的财产权,因而后者与典型的对物的财产权是不同的,因为对个人自身的财产权,经常要求他人承认它(甚至当它不存在时也是如此),并且因为它是不可转让的。结果,作为未来成年人的孩子“是具有潜在自由的,并且他们的生活除了体现潜在自由外,并不直接体现其他任何东西。”[130]因此,他们不是物(Sachen),因而也不可能成为他们父母或他人(如国家)的财产。[131]他们的父母负责教给他们伦理生活的原则,将他们从他们自然的本能水平“提升”上来,约束他们使他们能够行为端正,教育他们使他们能够获得“自我生存的能力与人格自由。”[132]然而,父母教育他们孩子的角色并不是实施报应,因为这只是抽象权利和正义之执行所奉行的法律惩罚的目的所在。这个目的是不适用于不是以财产为基础的感情家庭共同体的。[w54] [133]
对黑格尔而言,抽象权利的原则和实践,在家庭共同体里几乎找不到适用的范围。婚姻不涉及个别的外在物,因此本质上不是一个契约。孩子的抚养也不是涉及个别外在物的事情,因此也不是一个财产权关系。因为家庭被定位于是一个共同体,他的财产就变成共有资源。抽象权利的仅有剩余,是新娘和新郎的自由同意,以及父亲对家庭资源的管理,在这个领地,他能行使他的专断意志(但在伦理上他却不应该)。[w55]
七、国家中的财产权
像家庭一样,国家并不是一个社会生活的领域,因为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对财产的充分使用和转让以及自由契约占据了统治地位。像婚姻一样,国家不可能被概念化为财产权或契约,因为国家并不拥有它的公民,并且,因为当个人长大成为国家的成员时,他们并不拥有或转让“个别外在物”。相反,就像家庭一样,国家是一个由公民组成的活生生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它的规范、理想和行为模式都塑造了一个公民的习惯、知识、活动以及目标——包括他们的人格和个性。[134]同样,国家的目的不是保障安全、保护财产和人身自由或者生命、自由和地位。国家并不是作为保护财产的手段而存在,财产是由需求体系和正义之执行来保障的。确实,无论是洛克、康德、罗尔斯,还是黑格尔,都会发现国家有时会被迫(通过税收和战争)去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和生命。[w56]
黑格尔主张并且推定国家拥有收税的权利和权力。[135]他并没有为这个权力的行使设定任何像代表制这样的特定前提条件,他也没有将税收看作是公民给予国家的礼物或者看作交换条件(如为了保护自己以免受他人侵犯)。我想,对黑格尔而言,税收最终是国家为了自己的目的并使自己维持下去而向公民提出的合理主张。[136]这些国家的权利主张是根据公民财产(不管是财富、收入还是花费)的比例而提出的,并且根据黑格尔对待私有财产权的方式,那部分数量是公民的财产中不能自由标记、使用或转让、但却可被国家利用的部分。[w57]
然而,抽象权利和选择的自由以及从它们中产生的特殊性,确实因为国家从公民索取服务的方式(税收),而进入了国家的领域。现代国家收税的方式,不是通过人身服务,而是通过金钱。货币税收是与抽象权利的形式平等是一致的:“只有在这种最外在的阶段上,国家索取的服务获得了量的规定性,公平和均等才能实现。”[137]货币税收也与自由选择即抽象权利的专断意志相一致。当国家要求特殊的服务,比如说要五个星期的强制劳役或修路时,国家就规定了公民的活动,而不管公民如何选择。当索取货币税收时,个人为了交纳税款就可以选择如何挣这笔钱,因此他就是“通过他自己的专断意志这个中介”交纳税款的,这样他的“主观自由”就得到了尊重。[w58] [138]
黑格尔也主张,在战争发生时,国家有征召自己公民的权利,因为战争将他们的生命和财产都置于危险的境地,这也是在国家向公民索取的服务中唯一剩余的具有人身性的而不是金钱性的服务。“战争是严肃对待尘世财产和事物的虚无的一种状态——这种虚无有时是虔诚传道的主题。”[139]个别公民的义务是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而不惜牺牲生命财产、意见和一切天然属于日常生活的任何东西。”[w59] [140]
在对国家的一些主要权力机构如君主、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讨论中,黑格尔并不认为,对物的可自由使用和转让财产权的抽象权利的论述,可类比适用于任何的政治关系。国家的职位不可能是私有财产,更不可能是可转让的私有财产。在立法机关的下院,黑格尔将任何可对私有财产产生直接或者正式影响的职位减少到最低限度。立法者通过选举赢得他们的席位,而不是用金钱买到席位的,并且他们也只有通过重新选举而得以保留原来的席位,而不是因为财产权而拥有它们。[141]黑格尔要求他们去“维护普遍利益,而不是维护有利于某一个自治团体或社团的特殊利益”。[142]他们通过社团成员的投票而选举出来,也没有形式的财产资格要求,来决定谁可以投票。尽管每个社团也可以要求其未来的成员满足自己设定的财产最低标准,但是黑格尔发现,任何国家范围的财产要求,都是外在于政治才能这个核心问题的东西,或者是从这个问题中抽象出来的东西。[w60]
在行政机关和军队中,黑格尔也尽量减少私有财产权的范围。行政机关和军队的成员并不将他们所占据的职位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国家要求或赋予(公务员)的工作,按其性质来说,并不是外在的,也不仅仅是特殊的事物……公务员的工作同样是一种自在自为的价值”,是国家体现的促进理性和普遍化的工作。[143]公共职位不能被看作是“个别的外在物”,而应看作对国家的核心价值的承诺的要求。他们不能像封建制度(如黑格尔曾经批评过的现代英国军队中的封建主义)下的情况一样,变为私有财产,公共职位必须对那些拥有为职位所需的“能力、技能(和)品质”的人开放。[144]决定了谁将获得政府中职位的因素,是政治知识和能力,而不是金钱和可买卖性;军事能力和胆量则决定了谁将获得军队中的职位。换言之,在国家的需要面前,职位的私有财产权的学说——将政府职位看作可以转让和征用的个别外在物——必须退居其次。[w61]
对议会上院的成员以及君主来说,私有财产,作为可以转让的私有财产,必须让路——它成了不可转让的财富。黑格尔认为,国家的政治需要,要求维护贵族和君主对土地的不可转让的财产权。就上议院的情况而言,三大政府权力机构中的调解(交流、说服和妥协)就需要一个这样的上议院,它的成员的意志是独立的,特别是要独立于国家行为的结果,独立于市民社会中急迫要求和波动,并且独立于选举活动。[145]黑格尔在大地主和拥有土地的贵族中发现了这种“独立”。为了保证他们政治所需的独立和服务,他坚持认为,“他们的财产成为不可转让的长子继承的世袭领地。”[146]同样,黑格尔所谓的世袭立宪君主——其独立的“我要这样”的权力,对已经实现主观自由的现代国家,非常重要——获得了其政治所需的独立性和服务,因为他的家庭财富是不可自由转让的。[w62] [147]
通过国家,就像通过家庭一样,为了实现政治社会的要求,抽象权利的实践和原则就受到了改造。国家不是关于个别外在物的,因此它不是一个契约;国家职务和官员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公民的关系既不是契约关系也不是所有权关系。为了满足政治秩序的要求,私有财产权被重新规定和改造。有关抽象权利的仅有剩余,就是税收的形式自由,否则,在需求体系和正义之执行中得以实现的抽象权利的个人权利,就会从属于适当的政治秩序和行为的要求。[w63]
八、黑格尔思想中的财产权、人格和伦理生活
在“抽象权利”部分财产权讨论的开头阶段,黑格尔对个人的财产权似乎进行了广泛、全面并且强有力的论述。就像其他现代政治哲学家一样,对黑格尔而言,财产权似乎也同样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性,因为财产权是与自由、个人平等以及人对自然的控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的确,在他刚开始论述时,财产权在黑格尔的思想中似乎比许多其他政治哲学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对黑格尔而言,个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都来自他的财产权(或者说财产权的行使模式)——其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私有财产权和贪婪的个人主义。[w64]
但是黑格尔在最初几个段落对财产权所作的似乎是正确的论述,在《权利哲学》的末尾、甚或在“抽象权利”部分末尾和“财产权”部分的许多地方并不一定也是正确的。黑格尔确实以一个宽泛而强有力的财产权定义开始自己的政治哲学,但是他之所以这么做,就因为他认为,在财产权和契约中的特性和限制,都会逐渐变得清楚起来——通过他的逻辑、他对情景考虑的注意及他对理论问题的意识(这些理论问题都曾围绕着他过去对财产权的讨论以及1821年后将要做的讨论)变得清晰起来。[w65]
总的来说,允许、要求黑格尔去限制典型的私有财产权(物中的全面而完整的意志,包括自由使用、转让和签订契约的意志)的范围与引入其他的拥有形式的是他对三个问题的关注。第一个是,他感觉到财产权在逻辑序列中处于首要的地位,因此在有助于促成成熟人的自由方面,它是原始的,且没有后来的观点和制度发展得充分。[148]第二,他认为个人是动态的、发展的,他在世界中行为,并且从中学习。[149]第三是,在黑格尔分析转让和契约的抽象权利时,他做了仔细的、符合逻辑且结合具体情况的区分,[150] 并且他对(物、个人和制度的)具体环境的关注贯穿了所有的伦理生活。[151] 这里,黑格尔关注的问题,是伦理生活不同制度所需的人类关系的中介,是个人在处理不同的制度环境、制度自身的不同要求和目的以及个人与制度关系时的社会角色,其中,个人与制度的关系,也就是个人全面发展所需的要素与制度的理性秩序之间的关系。[w66]
基于第一个关注点,即财产权、契约和抽象权利的原始性,总的来说,黑格尔并不希望将私有财产和自由契约的形象、比喻和模型强加到所有的社会生活之上。他也不希望,在没有进行论证或结合具体环境的情况下,就盲从经济理论,从而认为自由转让和自由契约总是可行的。他也没有追随洛克的思路,例如,洛克认为,因为自然状态中的(抽象)人通过财产、自由转让和契约而发生关系,所以充分发展了的和社会化的人,就能或应该通过它们发生关系。[152] 相反,基于他的第二个关注,即个性的动态的和发展的特征,在黑格尔认为私有财产对个人人格和理性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的同时,他也认为,抽象权利对这种发展的作用是有限的,并且,不以财产和契约为基础的人格发展和理性制度模式是存在的,这种模式,对一个完全的个性和完全的政治理性来说,是非常必要的。[w67]
黑格尔的第三个关心的问题是,在“抽象权利”部分中,他很关心如何清楚界定财产权的概念,讨论使用和转让的区别,他也很关心不同社会结构的具体特征和目标,这使他得以对人与非人客体的不同种类的关系做出区分。或者用通俗的话说,第三个关注点使他能够对不同类型的财产权做出区分。当充分而完整的私有财产权的原始性与他第一个关注点结合起来时,结果就是,在伦理生活的主要制度中,只有需求体系和正义之执行直接实现了私有财产权;在市民社会中,公共权力和社团限制了私有财产权;而家庭和国家的关键制度则很少包含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当个人转变为共同体的成员时,财产就转变为公共资源,契约也就被不同形式的义务所代替。[w68]
如果将黑格尔的三个关注点放在一起,它们就表明,他是怎样从前社会条件下的单个孤立的个人开始论述其政治哲学的。以此为出发点,黑格尔就能得出自由和完整的私有财产权,并且然后——因为财产权的相对原始性,也因为伦理生活中的逻辑区别(尤其在“财产权”一章中)以及具体情景中的区别——在伦理生活中最终建立了社会结构,其中一些社会结构充分体现了抽象权利,并使之具体化,其他的则对此进行了修正或将其建立在了与财产权和契约不同的基础之上。[w69]
同样,如果将黑格尔的三个关注点放在一起,它们也能表明他怎样才能以财产权开始论述他的政治哲学,他怎样才能使个人得以将他的生命和自由主张为不可转让的财产并且将物主张为可转让的财产;这也能表明他怎样才能将财产权与人格联系起来,并且表明这种联系的局限性,以及建构这种不是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上的制度,这种制度继续致力于人格和个性的教化(Bildung),它开始于财产权并且仍然继续会主张私有财产权。人格具有的动态和发展的属性,这既要求财产权也要受到财产权的限制;[153]在伦理生活中,对财产权的超越是建立在社会结构存在的基础上的,在这些社会结构中,有些使抽象权利得以具体化,其他的则只是部分进行了具体化,并且体现了完全不同的原则。对黑格尔而言,个人的发展要求个人参与到各种制度之中去,这些制度都或多或少允许为财产权的专断意志和社会的普遍意志提供空间。个人和伦理生活的一致性和具体统一性,要求个人的教化发展到普遍水平;国家为了成为一个逻辑和经验的统一体,就要求各种既鼓励个人发展又产生制度一致性的社会结构。[w70]
九、 黑格尔在今天:财产权、人格以及伦理生活的观念
对财产权和社会的理论来说,黑格尔的财产权观念也具有很多意义。最重要的可能是,(不像许多其他现代政治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他们试图用可自由充分使用、转让和签约的个人私有财产权,以解释和涵盖尽可能多方面的人类生活)黑格尔的观点有助于开始而不是结束这样的问题:在社会中,关于抽象权利、形式自由和专断自由选择的实践和原则,其适用范围究竟是什么?在什么类型的社会结构和个人互动关系中,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应该给予完全充分的范围?在何种社会结构和个人互动关系中,财产权(在需求体系或经济学家的市场中,这些财产可以充分使用和转让)应该受到限制或被不是基于财产权、契约或抽象权利的规范和目标所取代?[w71]
进一步说,黑格尔的观点表明存在这样的标准,它可以用来决定,私有财产权的规范和目标是应该占据支配地位,还是应该靠边站。似乎可以这样说,如果财产权规范越可能有效——或者说具有有效的很好理由,所考虑的问题就越可以被当作“个别的外在物”,因而越可以自由转让。相反,当这个问题不能被规定为“个别的外在物”时,那么自由而完全的私有财产权似乎就可能变得越来越不重要、越来越缺乏合法性。当行为人都是单个的独立的具体个人,并且他们之间没有任何长期的关系时,似乎财产权的规范就更可能有效。这种关系越呈现出社会的特征,对由自由转让和私有财产权的规范的调整和决定而言,似乎它就越不适宜。[w72]
最后,我们从黑格尔的观点可以得出两个确定的结论。一个是,人身权利和自由是不能转让的——自由意志是人格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其中一个无关紧要的属性,因此它既不能被个人所转让,也不能被他人所挪用。第二个结论是,任何理性的现代政治秩序都要求为所实现的抽象权利和不是基于抽象权利的社会实践留下一些空间。私有财产权这个人的首要权利,确实需要在社会生活中拥有一些确定的范围,这样,那些至关重要的权利就能够实现。但是今天的范围,无需与黑格尔自己的需求体系相同。那些希望修正这个范围的人可能注意到,黑格尔并没有离开财产权而单独为资本辩护,并且公共权力的义务可能使自身实施广泛干预,但却不受清楚、敏锐而明显的限制。[154]然而,与财产权一样,福利即需求的满足,以及市民社会参与的方式,都要求能够实现。另外,人的发展——个人的教化——必然要求社会生活中存在这样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中,抽象权利的规范和实践并不占据支配地位。这样,当一个法律人或一个政治家分析社会实践做法,以决定是否应将它看作以财产权为基础时,财产权规则(或责任规则)就不应该被看作是假定标准,而其他的情况也不应当都被当作例外。再者,黑格尔的观点也有助于提出这个问题,并且也暗示了各种选择的存在。[w73] [155]
对于一些像家庭这样的具体社会问题,黑格尔的洞见对现在也仍然还有意义。除了黑格尔将受托人的职责(和最终的处置权)给予了家庭中的父亲,黑格尔对家庭中的某些关系也提供了很有见地的观点。首先,孩子并不是财产而是潜在的成年人,他们需要通过教育走向成熟和自由,父母、公共管理者或者国家采取的对待一个未成年人的任何行为都应该考虑到那些目标的存在。当然,在大多数当代思想中,无论是字面上、广义的罗马法意义上还是任何其他重要的意义上,孩子都不是财产。当然,孩子也不应该在父母想怎样对待孩子就怎样对待的意义上成为父母的财产。孩子也不应该被自动看作离婚诉讼中母亲(在19世纪的英国是父亲)的财产(或一定由母亲监护)。当然,最后,孩子也不是国家的财产(或受国家过多的控制)。相反,孩子也不是拥有完全权利的成年人,因为他们还没有将自己看作他们自己不可转让的财产,并想要或占有自己。他们只有在长大成人后才能有效地那么做,尽管通过实在法和其他方法,国家在大多数人达到一定的年龄(如21岁)后会承认他们已经成年。[156]尽管孩子不能主张成年人的权利,但是他们可以“花费家庭共同”资源,并且同时仍然主张享有“生存权和教育权”。[w74] [157]
因为黑格尔强调婚姻并不是像财产权性质的契约,而是一个亲密的共同体,所以他同时认为不能将离婚概括为是一个(离散)契约。婚姻的解体并不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个别的外在物”存在分歧(当然,尽管许多分歧是用这样的细节来表述的),而是因为当事人的“性格和行为已经开始互相敌对和反对。”[158]这种性格的问题并不受“法律和实在契约”以及契约救济的影响,而像评估金钱损失或要求做出特定行为这样的救济方式,对解决这样的问题,几乎没有什么作用。作为对人格的牺牲,爱是不能强迫的。另一方面,黑格尔不认为,仅凭爱的消退或破灭这一点就可以允许离婚,因为对他来说,作为伦理制度的家庭需要得到维护,为此,就特别要与短暂的感情、多变的激情和其他浪漫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口号作斗争。因此在建构婚姻解体这个明智的概念过程中——这个问题对强烈主张以财产权为基础的理论家并不存在——黑格尔也提出了当事人的愿望与当事人置身其中的、更广泛的社会互动要素之间的关系问题。[w75]
黑格尔也强调指出,家庭财产是公共的财产,对这个财产,家庭所有成员都作出了贡献,并且所有的成员都拥有权利。黑格尔对公共财产的论证看来还是比较有力度的。因为婚姻是一个亲密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个家庭成员都在爱中交出了各自的人格,在相互承认中获得了自我意识,就像各人的人格一样,每个当事人的财产都应该交给这个整体,并且为了实现制度的目标,任何人都应该可以利用这个公共的财产。不管在1821年黑格尔对怎样分割离婚案件中财产的真正立场是什么,并且尽管黑格尔将婚姻持续期间财产的控制权和立遗嘱的控制权都交给了丈夫,但是,他对公共财产的观点仍然指出,在离婚时,公共财产应该仍然是公共的,不存在一个对它进行分析、以便决定这究竟是谁的私有财产的问题。家庭公共财产应该根据这个(过去)共同体每个成员的各自需要来进行分割,无论这个财产是在谁的名下,它都不应作为哪个父母的私有财产。有趣的是,因为黑格尔似乎在家庭的“资源”中包括了“技能”,[159]因此在《权利哲学》中,我们可以发现,像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硕士学位之类的东西,也应该算作家庭资源的一部分——尽管黑格尔自己可能做梦都从来没有想到过这种事情![w76]
根据市民社会的制度,黑格尔确实强调应该存在一些实现抽象权利的生活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具体的个人在市场结构和其他社会制度确定的范围内,能够自由地选择,决定他们所希望过怎样的生活。同样,在正义之执行中,权利也需要得到体现。在黑格尔探讨公共权力时,他认为自由市场并不能顺利地满足需要,因此警察的干预是必要的,即使这意味着财产权的自由使用和转让会受到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说,黑格尔试图限制“贫穷和困苦”,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市场的外在运作过程中,也可能由于国内外的随机事件而产生。他很想撇开明确契约规定,来减轻由于社会互动以及冷漠而客观的纯粹市场力量而产生的痛苦和排斥,并且他也希望能够减少由于国内外不可预见的混乱而导致的痛苦。换言之,人类福利可以超越财产权和契约——但是对黑格尔而言,之所以可以这么做,部分的原因仅仅在于,抽象的(具体的)个人,既是需求和权利的混合物,也是福利和自由的结合体,这两者都应该得到实现。[w77] [160]
公共权力还有另一个规则,它与物质需求的联系不是太直接,它更直接地与态度和行为相关。黑格尔指出,个人不能自由选择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 市民社会把个人从他的家庭联系中揪出,使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变得生疏,并承认他们都是独立自足的人……这样,个人就成为市民社会的子女,市民社会对他可以主张权利,他也可以对市民社会提出同样的要求……没有一个人可以对自然界主张权利,但是社会一旦建立,贫困就立即采取了不公正的形式,这种不公正是由一个阶级强加给另一个阶级的。[161]
因此公共权力对市民社会的每个“子女”都负有责任——对他们的生存、教育和一般的道德和伦理观念的培养都负有责任。如果存在一个“贱民阶层”,问题并不是因为穷人自然就是懒惰的人,相反,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结构允许或制造了这样的贫困,并且制造了随之而来的疏离感、耻辱感以及自我的丧失(即贫困的文化)。[w78]
尽管探讨这个问题可能过分地离开了本文的主题,但是,有三点还是值得进一步详说。其中有两点与国家有关。第一点涉及如何对待税收。税收并不是一种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征收,而是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国家对这部分财产可以正当地主张其为国家所享有。第二是关于政治义务的非契约思想。根据这种思想,公民有义务服从政府,是因为他们认为,他们的目标和国家的目标是一致的,而不是因为国家是实现他们私人目的(如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一个手段。第三点是有关社团成员资格问题。社团鼓励在其成员中建立长期的关系契约,正像黑格尔指出的,在使社团成为两大“国家的伦理基础”之一后,[162](契约当事人和政治分析家)可能最好将长期的关系契约理解为迥异于抽象契约的东西,因为关系契约是关于个别外在物的东西,它们是由两个相互承认对方、否则就没有必要交往的个人签订的。[163]长期关系契约在当事人中产生了持续的关系、共同关心的问题以及甚至产生了对他人的义务感。因此,它们倾向于摆脱“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这种市场模式,而转向一种非正式的共同体。
最后,一个可能的情况是,对于财产权、人格、自由和社会生活问题,黑格尔关于当代法律政治思想的主要观点之一,就是要迫使人们将注意力转向财产权和契约的具体定义和含义上。从这些细节,我们就有必要试想一下,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怎样产生或忽视了人所需的自由和教化(Bildung)(或成熟)的各个方面,试想一下不同的社会实践、互动和规范可不可能根据财产权和契约权而建构。通过思考黑格尔关于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为了能够促进个性的发展以及建立一个丰富的社会政治秩序,私有财产权及对私有财产权的超越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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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文原载1989(10)Cardozo Law Review.
[1] G.Hegel, Philosophy of Right(T.Knox trans.1952)(1821)[后面仅称Philosophy of Right];G.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J.Hoffmeister ed.5th ed.1955)(1821).从《权利哲学》中的引用以段落数为单位。当引用的材料来自于段落的主要内容中时,只标明段落数。当引用的材料来自黑格尔加上去的“评论”时,段落数后标明R。当引用的材料来自“补充”,即来自黑格尔死后的版本中编辑者加上去的学生笔记时,段落数后面加了一个A。《权利哲学》的内容在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中已经作过概括性的论述,“精神哲学”是黑格尔《精神现象学》(F.Nicolin & O.Poggeler eds.1969)[后面称为Enzyklopaedie]第三部分的内容,引用时标明章节数。
在本文中,“财产权”意指“私有财产权”(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我用“man”和“men”来表示人的属概念,部分的原因在于黑格尔著作的翻译者就是这样做的,但是主要的原因在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将“men”(即男人)看作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主要行为人——不管黑格尔用什么样的术语——所以这个属概念呈现出一种很强的男性身份特征。
我已经在下列文献中提到过黑格尔的财产权观点:Stillman, Property, Person 和 Civil Society in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 in Hegel’s Social 和 Political Thought 103 (D.Verene ed. 1980)[后面称为Stillman, Person];以及Stillman, Property ,Freedom, 和 individuality in Hegel’s 和 Marx’s Political Thought,in Property 130(J.Pennock & J. Chapman eds.1980)[后面称为Stillman, Property]。
[2] 参见,例如S. Avineri, Hegel’s Theory of the Modern State(1972); G. Kelly, Hegel’s Retreat from Eleusis(1978); Karl. Marx.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J.O’ Malley trans.1970);R. Plant, Hegel(1973).
[3] 即使是最专门的研究也没有顾及到伦理生活(Sittlishkeit)的所有范围。参见J. Ritter. Metaphysik und politik256(1969); Benhabib, Obligation, Contract, 和 Exchange: On the Significance of Hegel’s Abstract Right, in The State 和 Civil Society: Studies in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159(Z. Pelczynski ed. 1984) [后面称为 State 和 Civil Society]; Ryan, Hegel on Work, Ownership, 和 Citizenship, in State 和 Civil Society, supra, at 178; Salter, Justifying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 Message from Hegel’s Jurisprudential Writings, 7 Legal Stud. 245(1987)
[4] C. B. Macpherson,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1962) ; Demsetz, Professor Micheiman’ Unnecessary Futile Search for the Philosopher’s Touchstone, in Ethics, Economics, 和 The Law 41, 46(J. Pennock & J. Chapman eds.1982)
[5] Epstein, Why Restrain Alienation ? 85 Colum. L. Rev. 970(1985).
[6] G. Becker, A Treatise on the Family(1981); R.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Law(1977)
[7] Rose-Ackerman, Inalienability 和 the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85 Colum. L. Rev. 931(1985).
[8] Radin, Property 和 Personhood, 34 Stan. L. Rev. 957(1982).
[9] Macneil, Relational Contracts: What We Do 和 Do Not Know, 1985 Wis. L. Rev. 483.
[10] 对这些问题的煽动性观点,参见Radin, Residential Rent Control , 15 Phil. & Pub. Aff. 350 (1986); Ryan, supra note 3. 这些文章激发了我对黑格尔著作中财产权、契约和社会政治生活之间关系的兴趣。
[11] J. Locke,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和ing 240-41 (P. Nidditch ed. 1975). 另见T. Hobbes, Leviathan 54 (M. Oakeshott ed. 1962) (1651) (将意志定义为“思考过程中的最后欲望”).
[12]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s. 35, 36, 38.
[13] Id. Para. 42, 42R, 42A.
[14] Id. Para. 39.
[15] Id. Para. 44.
[16] Id. Paras. 51, 54.
[17] Id. Para. 65.
[18] Id. Paras. 57, 67.
[19] Id. Paras. 75, 77.
[20] 这里的“魅力”是韦伯的术语。.参见M. Weber, Science as a Vocation, in From Max Weber 148-55 (H. Gerth & C. Mills eds. 1958).
[21] 在此,我只想作一个描述,而不是想树立一个假想敌,以此表明黑格尔抽象权利的重要方面还具有时代上的持续重要性。对契约的精确描绘,请参见Benhabib, supra note 3, at 160-66. 与此同时,黑格尔的描述与许多被标以“现代”和“自由主义”的描绘之间还存在很大的不同。对黑格尔而言,作为权利的财产权就预设了自由意志权利即财产权外规范和惯例的存在。参见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 29.作为权利的财产权不可能产生于分配和交换活动,它要求(先前)对个人的相互尊重和承认。同样,财产权产生于意志(或精神),而不是某种自然的东西(如劳动或第一次占有)。更具体地说,财产权产生于个人意志的外化,而不仅涉及个人在自然中的体力劳动以及劳动成果的分配。财产权是一个权利问题因而就内在地包含自由。这样,黑格尔就拒绝了赞成(或反对)财产权的结果主义观点,他坚持认为私有财产权与幸福、需要的满足、价值增值的有效性以及任何意义上的效用都没有关系。参见id. paras. 45, 45R, 191a, 241-46. 对黑格尔而言,私有财产权是建立在个人的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因此它一开始就具有社会重要性。Id. Para. 50. 他人主要并不是对我占有和使用财产进行约束和限制,而是对我能够占有和使用财产具有关键作用。因此财产权并不能被看作是个人原子主义、非社会性的或前社会的。
[22]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s. 137, 258R.
[23] G. Hegel, Enzyklop?die, supra note 1, §§480-81.
[24] 参见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s. 45, 45R.
[25] Id. para. 10A.
[26] Id. para. 44.
[27] 这部分的观点是对我的两部著作有关章节的缩写。参见 P. Stillman, Person, supra note 1; P. Stillman, Property, supra note 1.
[28] G. Hegel, Enzyklop p?die, supra note 1, §513. 对黑格尔而言,“Immediate” 是一个术语,它意指“直接的”或者“没有中介的”,因此第一种关联(逻辑上或时间上的“第一”)就是一种直接(immediate)关系。
[29]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 37A.
[30] Id. para. 187R.
[31]对黑格尔而言, “Aufgehoben” 是一个术语 (对翻译者而言它是一个特别难翻的术语)。它“有两层意思…一方面它意指保存、维护,同时它也指导致停止,结束…因此被否定的[aufgehoben]同时也得到了保存,它只是失去了直接性,但是并不是因为那个原因而消失的。” G. Hegel, Science of Logic 107 (A. Miller 译. 1969).
[32] J.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ch. 5 (C.B. Macpherson ed. 1980); (I. Kantt, Metaphysical Elements of Justice 76 (J. Ladd trans. 1797); J.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h.3, at 118 (1971).
[33] 参见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240-58 (1977).
[34]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75R.
[35] 参见Westphal, Hegel, Human Rights, 和 the Hungry, in Hegel on Economics 和 Freedom 209, 218-28 (W. Maker ed. 1987).
[36] Id. at 224.
[37] “Building”是一个几乎没法翻译的词汇,但是它却是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一个中心概念。它指的是为了达到文明、自由的精神状态而进行的广义上的教育、塑造、文化适应、培养、发展和成熟过程。参见G. Kelly, Idealism, Politics 和 History 341-48 (1969).诺克斯将它翻译为“教育”,参见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 187. 我经常要么不翻译这个词汇要么就将“培养” (cultivation)、“发展” (development)作为其有限的英文对应词。
[38] 这个观点在如下的书中得到了更充分的表述: Stillman, Person, supra note 1, at 140-41.
[39] J. Lokey, supra note 32, ch. 5, §27.
[40]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57.
[41] 许多英美理论家都追随洛克和霍布斯的理论,他们都没有将理智、见多识广、心理成熟的成年人作为政治理论的一个问题。在当代的思想家中,理查德·波斯纳和罗伯特·诺齐克并没有探究什么构成一个成熟个人这个问题,这个成熟的个人能够为他或她自己作出敏锐的选择,制定可行的生活计划并且根据需要选择进行实施。波斯纳将他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建立在“个人是为使自己生活和需要满足…自我利益得到最大化的理性人这一假设”之上的。参见R. Posner, supra note 5, at 1. 尽管他认为契约执行不应该“对小孩和精神病患者这类被视为不能为自己利益作出判断的人不利”,但是他既没有给出精神成熟的标准,也没有对如何或者达到精神成熟进行探讨。Id. at 49. 诺齐克则排除了要认真对待对“人的所有权利”进行保护的理论意义。参见R. Nozick, Anarchy, State, 和 Utopia 299 (1974). 诺齐克认为权利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权利允许个人可以“根据有些全面的计划来创造自己的生活”,因此“使生活变得有意义”。 Id. at 50. 他提出了关于有意义的生活意味着什么这样的问题,但是然后就下结论说,“我希望在另外的时候来讨论这些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这表明他未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结论,甚至连初步的结论也没有。Id. at 51. 绝对意志论者和精神病学家托马斯·斯查斯来自于不同的研究领域,但是他对此问题的分析和结论也同样非常少得可怜。参见Stillman, Szasz on Contract. Liberty. 和 Autonomy, 42 Am. J. Econ. & Soc. 93 (1983).
[42]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42.
[43] Id. para. 75.
[44] Id. paras. 65, 53.
[45] Id. paras. 73-74.
[46] 的确,黑格尔能够将转让视为财产权定义或概念的一部分表现了他的细心以及其逻辑的力量。参见id. para. 53. 如果缺乏转让,意志就会局限于财产中而不能自拔。参见J. Rousseau. The First 和 Second Discourses 31 (R. Masters 译1964); Ryan, supra note 3, at 178, 187.
[47]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s. 65-66.
[48] Id. para. 66R.
[49] 参见Kronman, Paternalist 和 the Law of Contracts, 92 Yale L.J. 763 (1983). 克隆曼似乎认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必须是家长主义的。参见id. at 765. 我怀疑“家长主义”在适用于契约自由时就成了那些赞成“消极自由”或“免于…的自由”的人之话语,这种话语要么很有说服力(如果已经清楚意识到了),要么就是意识形态性的(在没有清楚意识到时)。参见I. Berlin, Four Essays on liberty 122 (1969); Radin, Market-Inalienability, 100 Hary. L. Rev. 1849, 1898 n.186 (1987). 我还怀疑它带有很强的轻蔑的意味(因为它只是适用于未成年人和野蛮人),参见J. S. Mill. On Liberty (1859); 同时它被视为是显示干预(非常有可能是非法的)那个消极自由的危险信号。契约自由将被看作一般规则,而“家长主义”则被视为是一个例外,因此需要进行合理化证明。参见Calabresi &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和 Inalienability; 有人将“限制”这个术语看作是例外。Id. Kronman, supra, at 765. 克隆曼也认为“限制”这个术语是一个例外。Id.
[50] 如果没有生命和自由的不可转让性,黑格尔就不可能用现代的语言断言:“一切皆自由”。 G. Hegel, Philosophy of History 104 (J. Sibree trans. 1955) [以后就简称为 Philosophy of History]. 现代世界已经见证了以“纯粹普遍形式——人都平等地享有自由”为表现的自由。G. Hegel, 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World History: Introduction 130 (H. Nisbet trans. 1975) [以后就简称为Philosophy of World History].
[51] 参见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l, para. 35. 黑格尔将自由的不可转让性作为人格构成的要素,而约翰·密尔则将它作为他“自由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个人应该是自由的行为者,即他们总是保留他们自己的自由,因此不可以转让它。参见LaSelva, Seling Oneself into Slavery; Mill 和 Paternalism, 35 Pol. Stud. 211, 217-20 (1987). 黑格尔、密尔和克隆曼都拒绝不受限制的契约自由,他们的结论在某些方面特别相似,但是他们所用以概括他们观点的语言却各不相同;无论是密尔还是黑格尔都没有使用“家长主义”或“限制”来作为中心概念。参见supra note 49.
[52] 新古典经济学将享有形式自由或“免于…自由”( 参见 supra note 49)条件下的、自愿追求自我利益的原子化个人作为标准的假设前提,经济学家们就从这个假设出发进行演绎推理;并且他们实际上将这种经济学范式应用到了法律、哲学和政治学,他们认为个人可以让渡自己的自由。这些理论家忽视了自由的时间维度;他们实际上主张个人现在可以自由去做任何事(包括让渡他们的自由);他们并不关心保持个人持久自由的条件(从这个目的出发就要禁止某些当时的一些行为,如将自己卖掉成为奴隶)。参见R. Nozick, supra note 41, at 331. 他们同时将(奇怪的)好社会或乌托邦社会描绘为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并不是所有人而只有一些人是自由的,其他人则可以成为奴隶。参见Philosophy of History, supra note 50; Philosophy of World History, supra note 50.
[53]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 57R.
[54] Id. para. 45R.
[55] Id. paras. 66-69.
[56] Id. para. 67 (footnote omitted).对于“外在的”,黑格尔似乎不是指生理而是指心理或人格意义上的外在性。对黑格尔而言,这种区别是非常清楚的,因为“现代的家庭佣人或日间劳工”他们让渡了有限的几块时间,在那些形式上有限的集团中,他们承担了经常被视为苦差事的、几乎不涉及精神内容的体力劳动。Id. para. 67A. 有关对黑格尔著作的批判性阅读,请参见Radin, supra note 49, at 1892-94. 另见infra note 57(比较了马克思理论与资本主义经济理论中带薪劳动的区别)。 [57] 对马克思而言,挣工资的劳工由于减少了几个小时或几周的劳动力就很显然出卖了自己、甚至他的整个生活和人生。在资本主义中,“很显然劳动者的整个生命除了劳动力之外就什么也不是,因此他所有可支配的时间从性质和法律上都是劳动时间,它们都被用以为资本的自我扩张服务”。参见K. Marx. Capital 271 (F. Engels ed. 1967) (1867). 然后马克思展示了资本主义怎样不允许劳动者保持自由和健康的。他认为这将工人置于一个连奴隶都不如的地位,他得出结论说“‘自由’劳动者. . .同意就是为社会条件所逼迫,他们仅仅为了能够购买生活所需的必需品就要出卖他整个的积极生活、工作能力,为了一碗肉汤就不得不出卖他本来就与生俱来的权利。”Id. at 264-71.
[58]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 69R. 在许多问题上,黑格尔认为法哲学不可能决定实在法的内容。对一些像这里存在的问题,哲学甚至不能决定什么是具有足够特色的原则。另参见,infra note 73(讨论法哲学与实在法的关系)
[59]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s.75,75R.
[60] Id. para. 75R.
[61] Id.
[62] 在“道德”部分中,黑格尔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简短的讨论。在这部分中,黑格尔所展示的道德既不是建立在私有财产权或自由契约的基础上,也不是建立在对物的特殊意志(它充满于抽象权利)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普遍或道德意志的特殊意志关系基础之上的,参见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l, para. 106R. 然而道德确实试图解决超出私有财产权知识领域的问题,普遍意志的特殊关系在抽象权利内部是得不到解决的。参见id. para. 102.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这个问题也得不到解决,这个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个人可能经常违反自然法。参见J. Locke. supra note 32. 最后,当道德提出要求时财产权必须让位;当处于“极端危险”时,尽管“与他人合法的财产权相冲突”,个人仍然“可以主张扣押他人财物的权利(这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恩惠)”,即为了生存而占用他人财产的权利。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 127.
[63] 社团(Corporation)不仅是指商业公司甚至主要不是商业公司,它更像托克维尔意义上的社团组织,它们是为了共同的目的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体;包括商业公司、教会、利益群体、慈善组织等等。参见1 A.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191-98 (P. Bradley ed. 1945). 在诺克斯的翻译中,他们总是将“corporation”大写。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但是除非引用的时候,我却一般不这么做。
[64] 参见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190.
[65] Id. para. 189.
[66] Id. para. 189R.
[67] Id. para. 201.
[68] Id. paras. 203-05.
[69] Id. para. 206.
[70] Id. para. 181.
[71] Id. para. 208.
[72] Id. para. 209.
[73] 对黑格尔而言,法哲学与实在法的关系是很复杂的。简单地说,法哲学包含对法律的指导性哲学原则(在抽象权利中),包括法律应该法典化的原则,因为在一个好的法典中,法律被表达和理解为确定的东西,它们反映了思想的普遍性。参见Id. paras. 40R, 211R. 实在法是这些指导原则在法条中的具体规定。Id. paras. 211-14. 在法哲学和实在法之间总是会存在一些偏离,因为立法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各个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将会出现很大的不同。Id. paras. 3R, 218R.因为不同国家的实在法处于法典化的不同阶段和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从封建原则到现代原则),在不同的国家实在法在反映法哲学的程度上还会存在区别。Id. paras. 62R, 211R. 最后,实在法将因为在从普遍原则到具体场合转变的过程中所必然具有的偶然性而有所不同:“理性本身要求我们承认那种偶然性、矛盾和表现存在一个范围并拥有它们自己的权利…, 在这个领域内努力解决、矫正这些矛盾是合乎理性的。”Id. para. 214R. 因此,尽管可以了解抽象权利的清晰性,但是偶然性和不足在所有的实在法法典中都仍然会存在。尽管“德国学者”对法典的完美性存在几乎病态的渴望,但是一个法典永远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Id. para. 216R. 对犯罪的惩罚不可能通过原则就能明确无误地加以确定;对于特定的金钱罚金和监禁的具体刑期,“理性不能决定,概念也不能提供可用以作出具体决定的原则”。 Id. para. 214R. 法律原则经常不能明白无误地得到确认。剽窃这样的问题就很具体(一般与抽象权利进行比较),它已经从抽象权利的普遍原则省略了好多步,并且它还要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反对剽窃的法律就一定比荣誉感更重要吗?法律会减少荣誉感吗?假设我们得到了最好的可能世界中想要的东西,那么对此可能的情况是什么?参见 id. para. 69R; supra note 58.但即使如此,剽窃都仍然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并且有待于法律的解决。确实,许多为各种法律评论制造博学的并经常是很优秀的长篇论文的问题对黑格尔而言就像剽窃之物,对黑格尔的哲学而言,尽管它们要求有一个答案因此也需要进行法律推理,但是为了提供答案,它们都太具体了,离抽象权利都太遥远了,那种平衡和再平衡的例子也太多了。 尽管实在法具有不确定性、缺点和模糊不清之处,但是它们仍然可以由法官进行适用。为了强调法典的普遍性以及制定法律的国家立法过程,黑格尔希望限制正义之执行解释的范围。法官应该受法典的约束而不是遵循先例,这样,当他们遵循先例、尤其是创造先例时,就不会成为立法者。Id. para. 211R.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最小化,只应该局限于法律的理性原则力所不能及的情况;例如,判决篇幅的长短以及当因为法典不完善或不完整而导致矛盾和冲突之时就属于这种情况。Id. paras. 211R, 225-26. 就像公务员阶层的人一样,法官对法典的改革问题可以向他们的上级国家官僚机构提出建议。参见id. para. 287.
在法庭中适用实在法时,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决定。Id. para. 227. 值得指出的是,黑格尔不管在经济的意义上陪审团是否有效率,他都不遗余力地主张采用陪审团制度。即使每个人都毫无疑义地认为由职业法律人管理的正义之执行比不用像陪审制度这样的外行正义之执行制度要好得多,“但是这仍然无关紧要,因为在另外方面也总是存在自我意识这样的权利”,因此他坚持被告人应由由与之相似的人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判。Id. para. 228R.
[74] Id. para. 40R.
[75] Id.
[76] Id. para. 217.
[77] Id. para. 182.
[78] Id. para. 182A. See id. para. 206R.
[79] Id.
[80] Id. para. 182A.
[81] Id. para. 181.
[82] Id. para. 183.
[83] Id. para. 190.
[84] Id. para. 197.
[85] Id. para. 187R.
[86] Id. para. 75R.
[87] Benhabib, supra note 3, at 164.
[88] Id. at 167.
[89] 参见supra notes 23-61 和 相伴的文本.
[90] 为这个主张所作的、比下面几个段落更全面的辩护可参见,Stillman, Partiality 和 Wholeness: Economic Freedom, Individual Development, 和 Ethical Institutions in Hegel’s Political Thought, in Hegel on Economics 和 Freedom, supra note 35, at 65, 70-77; 另见Hegel on Economics 和 Freedom, supra note 35(这本书的其他章节也有对黑格尔类似的解释);Baker, Property 和 Its Relation to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Liberty, 134 U, Pa. L. Rev. 741 (1986)(对自发或任意的自由所作的相似解释)。
[91] I. Kant,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69-71, 87-95 (H. Paton trans. 1964)
[92] 1 J. Rou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J. Masters trans. 1978).
[93]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187R. 康德、卢梭、黑格尔以及贝克(对贝克可以参见supra note 90, at 788)可能都会赞同索斯坦·维布伦对享乐主义者所作的描绘,他将享乐主义者描绘为:
一个对快乐和痛苦灵敏的计算器,他在促使其在这方面进行改变的刺激推动下,就像一个反映幸福欲望的纯净水珠来回摇摆,但是却能保持原状….在自然的空间里他自愿绕着自己的精神之轴对称旋转,直到力的平行四边形形成的合力压垮它。
T. Veblen, Why Is Economics Not an Evolutionary Science? In The Place of Science in Modern Civilization 和 Other Essays. 73-74(1942).
[94] T. Hobbes, supra note 11, ch.21. 喜剧演员杰克·本尼曾经对作一个类似选择的小气行为进行了幽默的表演,在这个情形中,一个小气鬼苦思冥想,在强盗威胁道,“要么给钱,要么要你的命”时,他应该作何选择?
[95] 1 A. Smith. The Wealth of Nations (Dublin 1776).
[96]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s.191A,192A.
[97] Id paras. 75,80.
[98] G. Hegel, Aesthetics 149 (T. Knox trans. 1975).
[99]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238.
[100] Id. paras. 4-33.
[101] Id. para. 102.
[102] Id. paras. 185, 195, 241-48.
[103] J. Steuart,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London 1796).
[104]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188.
[105] Id. paras. 233,239.
[106] Id. para. 236.
[107] Id.
[108] Id. para. 236R.
[109] Id. paras. 240-45.
[110] D. Ricardo,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和 Taxation 177 (3d ed. 1821).
[111] Id. at 61.
[112] 2 J. Steuart, An Inquiry into the Principle of Political Economy (1767).斯图加特承认在寻找对表达自己思想有用的语言方面存在困难。在与自愿性相关这一点上,请注意斯图加特试图将自愿交换所需的情形描绘为合理、公平的,而不是像霍布斯、本尼和许多经济主义的思想家那样所说的那样自私卑下的。参见supra notes 90-94 和 相伴的文本; R. Nozick, supra note 41, at 262; Stillman, supra note 41, at 97-98, 100 n.8.
[113]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 236.
[114] D. Ricardo, supra note 1, para.236.
[115] 当代的经济主义思想家延续并加强了李嘉图的倾向。
[116]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s.244,257.
[117] 比较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 204.(“商业阶级”通过技术、生产和贸易在一个劳动者的需要和工作与其他劳动者的需要和工作之间充当了中介的作用)和李嘉图, supra note 110 at 48-51(主张存在工资的“自然”价值,从这种价值出发,暂时的偏离就可以通过竞争得到调整)。
[118]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 253.
[119] Id. para. 254.
[120] Macneil, The Many Future of Contract, 47 S. Cal. L. Rev. 691 (1974).
[121]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158.
[122] Id. para. 75R.
[123] Id. paras. 162,162R,163.
[124] 当代的经济主义思想家仍然从契约出发来看待婚姻问题,并且从黑格尔的观点看,他们仍然忽视了婚姻中爱和个人发展因素。例如,对波斯纳而言,婚姻契约与其他契约相似:“都是一种自愿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为了当事人的相互利益而相互交换服务。”R. Posner, supra note 5, at 62. “不是为了互惠而安排的婚姻没有效率。”Id. at 63. 爱是否可以定义为“服务”并且是否可以像其他任何商品和服务一样可以商品化和可以计算?至少这两点可以将波斯纳和黑格尔区别开来。对黑格尔而言,在经济行为中,人是为了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自治性而行为的。在爱之中,“首要的时刻”或方面是“我不想成为一个依赖自我和独立的人,如果我是那样的人,那么我就会感到自己就是残缺不全的。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另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并且获得了完整性和自我存在性。因此黑格尔认为爱是“最大的一个矛盾”,决非可以通过演绎逻辑的规范模式可以进行理解。参见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 158A.
[125] “Eigentum” 是黑格尔在“抽象权利”中用来表示“财产权”的术语。
[126] “Verm?gen”被诺克斯翻译为“资本(capital)”,我则将它翻译为“资源(resources)”(部分的原因在于避免与资本主义的资本混淆起来),这个词不同于Eigentum 。“它不只是家庭拥有的财产(Eigentum),作为一个普遍和有连续性的人,它特别要求设置持久的和稳定的财产权即要求Verm?gen”资源。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170.
[127] Id. para. 171.
[128] Id. paras. 171, 179, 179R, 180R..
[129] Id. paras. 179R, 180R, 180A.
[130] Id. para. 175.
[131] Id. “sache” 是在“抽象权利”部分中黑格尔用来表示“物”的术语。只有sache才能称为财产并且在契约中进行交换。
[132] Id. paras. 174-75.
[133] 黑格尔对家庭的概括使得他可以将孩子的地位和待遇清楚地概括为是潜在的成年人。可能因为经济主义的思想对个人的发展缺乏关心或者因为这种思想将自愿性(Willükr)作为自由或自由意志的完全定义,所以这种思想在如何对待孩子的问题上就遇到了困难。参见Baker, supra note 90, at 773; Stillman, supra note 90, at 77-93. 例如,在波斯纳思考离婚案件中的孩子时,他指出了两种对待孩子的标准经济主义方法:一种是可以依靠父母,由他们来代表孩子的利益,另一种是应该将孩子看作父母的财产。他基于两个理由正确地拒绝了这两者,第一个是基于正确的经验观察,另一个基于非经济主义和非经验的理由:“将孩子视为动产的观点不符合现代的意识。”R. Posner, supra note 5, at 64. 这些“现代意识”为广泛“干预市场过程”以便保护孩子的福利提供了合理的辩护理由。另外就像黑格尔也一定会指出的那样也要指出,波斯纳求助于一些经验内容如“现代意识”,这个经验内容在其他的情况下是不会被提到的,如,当这是可以被资方随意解雇或因为工厂突然关闭而下岗的工人的福利时就是如此。 [134]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 257.
[135] Id. para. 299.
[136] Enzyklop?die, supra note 1, §544R.
[137]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 299R.
[138] Id. paras. 299, 299R.
[139] Id. para. 324R.
[140] Id. para. 324.
[141] Id. para. 308.
[142] Id. para. 309.
[143] Id. paras. 277A, 294R.
[144] Id. para. 277A.
[145] Id. paras. 305-07.
[146] Id. para. 306.
[147] Id. paras. 279-81.
[148] 参见supra notes 32-37 和 相伴的文本.
[149]参见 supra notes 38-41 和 相伴的文本.
[150] 参见supra notes 42-61 和 相伴的文本.
[151] 参见supra notes 62-149 和 相伴的文本.
[152] 参见 Radin, supra note 49, at 1877-87;另见 supra notes 52 (对“经济主义”的定义)。
[153]参见 supra notes 23-31 和 相伴的文本.
[154]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 239.
[155] 在黑格尔看来,当这个难题涉及到各种交叉的社会结构时,这个决心就特别难下。例如,当一个家庭——一个意味着降低任意自由契约要求的紧密社会——面对的是一个其关心的东西、价值和行为地点都集中在经济市场(需求体系)中的商业地主时,对市场是否仍应占主导地位的问题并不是很清楚。参见 Radin, supra note 10.
[156]参见 supra notes 41 和 133 (当个人的意志已经成熟时带有固定思维的经济主义思想家所面临的困难).
[157] Philosophy of Right, supra note 1, para. 174.
[158] Id. para. 176.
[159] Id. paras. 177, 200.
[160] Id. para. 35.
[161] Id. paras. 238, 244A.
[162] Id. para. 255.
[163] 参见 Macneil, supra note 9; Macneil, supra note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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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黑格尔的人与物。
[w2]财产权对个人的自由是至关重要的
[w3]如果人类想要获得进一步的自由和个性,作为自由意志在世界中体现的财产,对他们就极为重要。
[w4]财产权的自由和个性的局限。
[w5]抽象人的缺陷和伦理生活的魅力
[w6]私有财产权之外的人的自由和发展的途径。
[w7]道德与财产权和契约自由。
[w8]对财产权的保留和超越。
[w9]财产权、自由、伦理生活、人格、人的自由和发展。
[w10]作为与抽象权利对立的自然状态,政治哲学的两个出发点,及其重要意义:完美的作为范式的自然状态之原则。
[w11],与自然状态相比,抽象权利恰恰在相反方向上发挥功能。它们是原始的、肤浅的并且是不充分的。[1]纯粹源于抽象权利的人的原型和社会互动的原型本身是片面的、狭隘的。极需通过情境化(contextualizing)的方式得到修正和完成。财产和契约的抽象权利,经常很容易被他所说的后来的发展所修改、限制、填充——这些后来的发展黑格尔称为权利制度、逻辑结构、社会互动或者人类教化(Bildung)。
[w12]黑格尔认为,人的生命和自由权来源于财产权,为此他格外关注对人的教育和培养(culturation)。洛克:对物的财产权源于财产权本身,因为洛克一开始就认为,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和精神,他将财产权视为既定的给予物,而不是作为人的任务或他政治哲学中的问题。
[w13]只有通过他自己身体和精神的发展,本质上说,通过他的自我意识对自己是自由的这一点的理解,他才能占有他自己并且成为他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其他人的财产。
[w14]洛克心目中的人,在社会性和心理上,多少是有点静态的和具有自我保护性的。黑格尔心目中的人则是动态的并且是不断发展的。
[w15]黑格尔主张一种社会的发展理念(developmental idea of society)。
[w16]黑格尔保存和超越财产权的能力,也取决于他对人的可转让的对物的财产权,与存在于生命和自由中的不可转让的财产权的细致区分。他坚持认为,作为财产权的客体只能是单个的外在物 ,这种外在物就是“没有自由的、非人性的(personal)并且不享有权利的某种东西”。
[w17]转让(alienation)是财产权的本质要素。
[w18]有一种财产权,即存在于自身(self)、身体(body)和精神(mind)的财产权,必须与只是将意志体现于其中的财产权的典型例子进行必要的区分。
[w19]人的身体是不可转让的,正是通过我们的身体,我们的自由意志才能通过自由行为,在世界中体现或实现。
[w20]当人拥有自身——他的精神和身体、他的意志、思想和行为时,他拥有了自身那些实质特征(substantive characteristics),并把他作为自己的财产,这些实质特征,就其本性来说,并不是外在之物,而是他的内在之物,并且“构成了”他“自己私人的人格和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
人的精神和身体即生命和自由的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剥夺性(imprescriptability),在黑格尔政治哲学中,是自由之核心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indispensible
constituents of the centrality of freedom).
[w21]从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的严格(并且一般来说还是现代的和市场的)定义出发,黑格尔已经表明,人(persons)不能成为财产,人不能是奴隶。对黑格尔来说,生命和自由的不可转让性是包含在人格的定义之中的。
[w22]生命和自由(liberty)的不可转让性也是包含在黑格尔将之作为外在物的财产定义之中的。承认奴隶制度,就是将人看作物,而不是人。自由和拥有权利的人,处在相互承认和尊重对方权利的社会网络中。如果一些人成为奴隶,那么这种奴隶制度就等于主张人只是自然存在物,是可以被当作工具使用的。
[w23]黑格尔关于人、物和财产权的观点,使他实质上主张“身体和人格的”完整的自由(the freedoms of bodily and personal
integrity)。他的观点不仅反对奴隶制和奴役,而且反对那种认为丈夫对他妻子的身体、父母对他们孩子的身体拥有财产权的传统观点。
[w24]人可以通过,将他们自己的某些部分(portion of themselves)在客观世界中外在化,而创造出可以成为财产的新的“物”。个人技能的分离部分(劳动产生之物)和一个人的时间(一个小时的劳动)都是从整全人格(the
totality of personality)的外化部分。计件工作和小时劳动工资都是合法的,因为它们都是受限制的,然而奴役却是不对的,因为它涉及整全的个人——他所有的技能和所有的时间。
[w25]让与我之技能和活动之产品的能力,由于受一定限制,对我的整体和普遍性(the totality and universality of my
being)保持着一种外在关系。
[w26]劳动者是否奴隶的标准和条件。
[w27]黑格尔对版权、剽窃和劳动契约的讨论留下了许多不确定的地方。定义剽窃概念时遇到的具体困境时说的,“并没有准确的决定性原则可以用来回答这些问题,因此无论在原则上,还是通过实证立法,这些问题都不可能获得最终的解决。
[w28]他对什么可以成为契约的内容的讨论也是如此。对黑格尔来说,对财产权和契约的严格定义,在大部分情况下,特别意味着,无论婚姻还是社会地位,都不能成为契约关系的内容。[1]在一个今天我们仍然可能会发的感叹中,黑格尔抱怨“一般私有财产权关系和……契约关系侵入”到国家思维“曾经在宪法和公共生活中引起极大的混乱。”[1]那些用契约术语来描绘家庭和国家的理论家“把私有财产的特征都搬到一个性质完全不同并且更高的领域。”
[w29]黑格尔继续完全遵循他的财产权定义所蕴涵的含义和意义。这个路径使他认为奴隶制是非法的,因为它与自由人格是不协调的;而工资劳动(wage labour)和其他自我的有限外化(limited
externalization of self)是合法的,并且契约关系的范围(以及后来的契约思维)必须受到限制。黑格尔从很显然无差别的作为体现在物中的意志(自由的、完全的和可以转让的)的私有财产权,转移到了个人不可转让的权利,这些权利与身体完整性和外在化的创生是相容的。然后,他转而将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限制在它们的关于个别外在物的正当的实际关系领域,这样人们就不会只是单纯用契约术语、财产权术语或(目前的)经济学术语来看待家庭和国家。
[w30]但是市民社会的其他两个主要制度,限制了那个典型财产权的若干方面。
[w31]私有财产就转变为公有资源(communal resources)。小孩有权要求父母将他培养成为一个自主、自由的成年人。(个人和家庭)
[w32]公民和国家
[w33]自己不能通过未经加工的自然和未被主张权利的物来满足那些需要,因为几乎所有的东西都已经被某人作为财产占有了。所以,他只有通过“作为他人需求和意志的财产和产品的外在物”[1]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些,只有在一个“相互依赖”的复杂系统中,活动是在一个划分为阶级和阶层(Staende)的相互依存的体系中实施的。当一个人选择他的阶级地位时,“自然的天赋、出生和其他的环境都会对此产生影响”,但是“关键和最后的决定因素则还在于主观意见和个人的专断意志。因为需求体系充满特殊性(particularity),所以普遍(the
universal)只是作为形式而存在。[1]“这个需求体系的原则(只是抽象地)包含着绝对的普遍性,即作为财产权而存在自由的普遍性。
[w34]正义之执行,抽象权利的概念化,法典化。
[w35]财产权(及其通过契约的转让)中心的定义特征(the central defini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property),无论在需求体系还是在正义之执行中,均存在于具体的制度形式(concrete
, institutionalized form)中.
[w36]在抽象权利中,黑格尔,将财产权和契约都紧密地与需求体系和正义之执行联系起来。它们之间(抽象权利和市民社会)共存在三个重要的联系。首先,对黑格尔而言,作为抽象权利人(the
person of abstract rights)特征的专断自由意志产生于市民社会中“具体的人”。自愿和任性的选择。市场自由和法院,私有财产权和契约的实在的自由(actualized
freedom),它们都是自由的最低限度的但却是本质的要素。
[w37]抽象权利和市民社会之间第二个重要联系是,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都充当了需求体系中的自由交换与正义之执行中法典化了的公法学科的理论基础和合理化工具。像洛克一样的社会契约理论家,将财产权和契约作为国家的基础,但是黑格尔却认为,任何现代财产权和契约概念都不能很好地充当对国家的一个形象比喻。[1]“如果将契约在明确的现代意义上理解为市场中的‘等价物交换’,那么它就不能作为用来规定现代国家政治权力基础的规范。”[1]但是财产权和契约可以正确地“履行正当化的双重功能:它们充当了现代实在法的哲学基础,并且它们证成了市场中的现代交换关系。”[1]构成现代法律和现代市场交换基础、并使之合理和正当的,并不是任何实用主义的考虑(像国家的财富、价值、经济效率,或者GDP),而是个人的权利。
[w38]作为选择的自由与作为法律和市场之正当化手段的抽象权利,都表明,抽象权利的价值是有限的。市民社会中个人多变的自由,像个人的专断自由意志[1]一样,就其本身来说,是有限的、片面的、局部的,并因而是不完全的和不充分的。[1]将自由仅仅看作选择的自由(即自愿或专断)是不充分的,因为仅仅关注选择,人们就忽视了可供选择的有限渠道,忽视了个人依赖于不受其控制的力量的途径,忽视了制度环境和发生选择的市场中的强制。
[w39]当抽象权利人和市民社会的人可以选择时,他们精神的内容(可供他们进行选择)就可能受到严厉的限制或抑制。如果外在环境提供给他们的可行的选择都不令人满意,那么他们的自由就是低劣的。抽象权利的价值,个人自由的价值,和外在环境。
[w40]需求的竞争和契约体系,将有限而乏味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都加在了个人身上。于是,人就被抛到了屈从和附庸的地位。最后,市民社会中的人屈从于作为整体的制度。
[w41]财产权和契约的合法化功能,被规定和局限于部分市民社会,并且被排除在其他核心的伦理(sittlich)制度之外。市民社会(尤其是需求体系)也一样并不是自立自足的。在黑格尔的论述中最明显的是,市民社会里形式上平等(formally
equal)的契约,在“市民社会的内在辩证法”中产生了极不平均(highly inegalitarian)的结果,这种辩证法使市民社会产生了一个非常贫困的阶级,并且这个阶级的贫困靠市民社会本身是无法解决的。现代的交换经济具有不断陷入不平衡和混乱的永恒趋势。因此,需求体系特别要求用外在于它们自身的制度来控制和命令它们,并且市民社会一般来说也是如此。它们自身的不足表明它们(以及它们例举的自由)既不可能是最终和充分的伦理生活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场所。
[w42]但是公共权力的其他重要功能却侵犯了自由转让和契约。它们负责维持国内贸易中的经济秩序,负责将产生于对外贸易的混乱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穷人的福利以及保证任何人都能有效地行使权利、参与需求体系。
[w43]公共权力,通过规定面包这样的必需品等方式,干预国民经济以调整、裁判并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不同利益”。贸易者并不可能充分知道如何理智地行为,并且如果贸易中出现突然的不平衡就很可能导致“冲突”[1]。这种冲突应该由公共权力通过明智的行为予以缓和。
[w44]最后,公共权力具有负责维护市民社会中贫困成员的福利与保证它们能够充分地参与需求体系的双重职责。
[w45]在贸易的领域,黑格尔主张由公共权力对此进行干预和积极监管,因为在他看来,公众的要求比自由转让和契约的权利更加重要。(黑格尔与李嘉图)
[w46]与李嘉图的第一个差别:对詹姆士·斯图亚特爵士和黑格尔来说,在基本的生活必需品方面的“双头竞争”的缺乏意味着政府干预是非常必要的。
[w47]第二个差别在于,黑格尔主张公共权力的干预,而李嘉图则不然
[w48]黑格尔喜欢公共干预的第三个根据是,市民社会成员尤其穷人的道德福利。
[w49]凭借他们的社团成员资格,他们对市民社会的贡献可以获得稳固的承认和尊重,他们也可以因此获得他们是个“人物”的感觉,让他们感觉他们在社会秩序中的工作非常有价值。[1]社团要求大家一起工作,要求承担起慈善责任(就像富裕的社团成员帮助贫穷和困顿的同事)和对收入最大化进行自我限制的责任。在两种情形中,社团成员都丧失了对财产权的自由使用和转让权,实践了宽容和正直的美德,而不是(人的)专断意志,并且开始建立起了长期的关系,而不只是分散而短暂的契约。
[w50]家庭,与市民社会和国家一道,是伦理生活的主要制度,在对家庭的讨论中,黑格尔将婚姻和家庭定位为以爱为基础的一个小共同体,将参与其中的个人定位为家庭成员而不是形式的人。
[w51]婚姻本质上并不是基于财产权相互转让而产生的契约,婚姻不可能归属于契约的概念之下”,如果将婚姻说成这样一种契约就是“可耻的”,
[w52]婚姻不涉及当事人双方对个人权利的主张,并且不能是一种财产权关系,即一方拥有另一方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个别外在物”的一种契约关系。相反,各人的财产(Eigentum)与婚姻一起,成为双方的共同资源(Vermoegen)
[w53]他将家庭资源问题看作这样的东西,即尽管需要做出伦理上的区分[即Vermoegen(资源) 不是Eigentum(财产)],但是,法律不可能被用来强制实行这种区分。因此黑格尔必定依然认为,家庭必然只是附带的。
[w54]结果,作为未来成年人的孩子“是具有潜在自由的,并且他们的生活除了体现潜在自由外,并不直接体现其他任何东西。”[1]因此,他们不是物(Sachen),因而也不可能成为他们父母或他人(如国家)的财产。
[w55]对黑格尔而言,抽象权利的原则和实践,在家庭共同体里几乎找不到适用的范围。婚姻不涉及个别的外在物,因此本质上不是一个契约。孩子的抚养也不是涉及个别外在物的事情,因此也不是一个财产权关系。因为家庭被定位于是一个共同体,他的财产就变成共有资源(communal
resources)。抽象权利的仅有剩余(the only remnants),是新娘和新郎的自由同意,以及父亲对家庭资源的管理,在这个领地,他能行使他的专断意志(但在伦理上他却不应该)。
[w56]国家是一个由公民组成的活生生的共同体(living community),在这个共同体中,它的规范、理想和行为模式都塑造了一个公民的习惯、知识、活动以及目标——包括他们的人格和个性。[1]同样,国家的目的不是保障安全、保护财产和人身自由或者生命、自由和地位。国家并不是作为保护财产的手段而存在,财产是由需求体系和正义之执行来保障的。
[w57]我想,对黑格尔而言,税收最终是国家为了自己的目的并使自己维持下去而向公民提出的合理主张。
[w58]货币税收是与抽象权利的形式平等是一致的。货币税收也与自由选择即抽象权利的专断意志相一致。
[w59]战争,公民的对国家的人身义务
[w60]黑格尔并不认为,对物的可自由使用和转让财产权的抽象权利的论述,可类比适用于任何的政治关系。
[w61]在行政机关和军队中,黑格尔也尽量减少私有财产权的范围。换言之,在国家的需要面前,职位的私有财产权的学说——将政府职位看作可以转让和征用的个别外在物——必须退居其次。
[w62]对议会上院的成员以及君主来说,私有财产,作为可以转让的私有财产,必须让路——它成了不可转让的财富。黑格尔认为,国家的政治需要,要求维护贵族和君主对土地的不可转让的财产权。
[w63]通过国家,就像通过家庭一样,为了实现政治社会的要求,抽象权利的实践和原则就受到了改造。国家不是关于个别外在物的,因此它不是一个契约;国家职务和官员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公民的关系既不是契约关系也不是所有权关系。为了满足政治秩序的要求,私有财产权被重新规定和改造。有关抽象权利的仅有剩余,就是税收的形式自由,否则,在需求体系和正义之执行中得以实现的抽象权利的个人权利(personal
rights of abstract rights),就会从属于适当的政治秩序和行为的要求。
[w64]在“抽象权利”部分财产权讨论的开头阶段,黑格尔对个人的财产权似乎进行了广泛、全面并且强有力的论述。就像其他现代政治哲学家一样,对黑格尔而言,财产权似乎也同样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性,因为财产权是与自由、个人平等以及人对自然的控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w65]黑格尔确实以一个宽泛而强有力的财产权定义开始自己的政治哲学,但是他之所以这么做,就因为他认为,在财产权和契约中的特性和限制,都会逐渐变得清楚起来——通过他的逻辑、他对情景考虑的注意及他对理论问题的意识(这些理论问题都曾围绕着他过去对财产权的讨论以及1821年后将要做的讨论)变得清晰起来。
[w66]总的来说,允许、要求黑格尔去限制典型的私有财产权(物中的全面而完整的意志,包括自由使用、转让和签订契约的意志)的范围与引入其他的拥有形式的是他对三个问题的关注。第一个是,他感觉到财产权在逻辑序列中处于首要的地位,因此在有助于促成成熟人的自由方面,它是原始的,且没有后来的观点和制度发展得充分。[1]第二,他认为个人是动态的、发展的,他在世界中行为,并且从中学习。[1]第三是,在黑格尔分析转让和契约的抽象权利时,他做了仔细的、符合逻辑且结合具体情况的区分,[1] 并且他对(物、个人和制度的)具体环境的关注贯穿了所有的伦理生活。
[w67]相反,基于他的第二个关注,即个性的动态的和发展的特征,在黑格尔认为私有财产对个人人格和理性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的同时,他也认为,抽象权利对这种发展的作用是有限的,并且,不以财产和契约为基础的人格发展和理性制度模式是存在的,这种模式,对一个完全的个性和完全的政治理性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w68]当充分而完整的私有财产权的原始性与他第一个关注点结合起来时,结果就是,在伦理生活的主要制度中,只有需求体系和正义之执行直接实现了私有财产权;在市民社会中,公共权力和社团限制了私有财产权;而家庭和国家的关键制度则很少包含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当个人转变为共同体的成员时,财产就转变为公共资源,契约也就被不同形式的义务所代替。
[w69]如果将黑格尔的三个关注点放在一起,它们就表明,他是怎样从前社会条件下的单个孤立的个人开始论述其政治哲学的。以此为出发点,黑格尔就能得出自由和完整的私有财产权,并且然后——因为财产权的相对原始性,也因为伦理生活中的逻辑区别(尤其在“财产权”一章中)以及具体情景中的区别——在伦理生活中最终建立了社会结构,其中一些社会结构充分体现了抽象权利,并使之具体化,其他的则对此进行了修正或将其建立在了与财产权和契约不同的基础之上。
[w70]同样,如果将黑格尔的三个关注点放在一起,它们也能表明他怎样才能以财产权开始论述他的政治哲学,他怎样才能使个人得以将他的生命和自由主张为不可转让的财产并且将物主张为可转让的财产;这也能表明他怎样才能将财产权与人格联系起来,并且表明这种联系的局限性,以及建构这种不是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上的制度,这种制度继续致力于人格和个性的教化(Bildung),它开始于财产权并且仍然继续会主张私有财产权。人格具有的动态和发展的属性,这既要求财产权也要受到财产权的限制;[1]在伦理生活中,对财产权的超越是建立在社会结构存在的基础上的,在这些社会结构中,有些使抽象权利得以具体化,其他的则只是部分进行了具体化,并且体现了完全不同的原则。对黑格尔而言,个人的发展要求个人参与到各种制度之中去,这些制度都或多或少允许为财产权的专断意志和社会的普遍意志提供空间。个人和伦理生活的一致性和具体统一性,要求个人的教化发展到普遍水平(level
of universality);国家为了成为一个逻辑和经验的统一体,就要求各种既鼓励个人发展又产生制度一致性(institutional coherence)的社会结构。
[w71]在社会中,关于抽象权利、形式自由和专断自由选择的实践和原则,其适用范围究竟是什么?在什么类型的社会结构和个人互动关系中,私有财产权和自由契约应该给予完全充分的范围?在何种社会结构和个人互动关系中,财产权(在需求体系或经济学家的市场中,这些财产可以充分使用和转让)应该受到限制或被不是基于财产权、契约或抽象权利的规范和目标所取代?
[w72]黑格尔的观点表明存在这样的标准,它可以用来决定,私有财产权的规范和目标是应该占据支配地位,还是应该靠边站。
[w73]最后,我们从黑格尔的观点可以得出两个确定的结论。一个是,人身权利和自由是不能转让的——自由意志是人格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其中一个无关紧要的属性,因此它既不能被个人所转让,也不能被他人所挪用。第二个结论是,任何理性的现代政治秩序都要求为所实现的抽象权利和不是基于抽象权利的社会实践留下一些空间。
[w74]黑格尔论孩子的当代意义。
[w75]黑格尔论婚姻的当代意义。
[w76]家庭财产之为共有之意义。
[w77]抽象权利的保留和超越。
[w78]公共权力,社会,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