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北大宪法与行政法中心:农村宪政与行政法治研讨会纪要
2005年11月25-26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农村宪政与行政法治”暨2005年度主题研讨会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召开。来自全国各个领域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与会。
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与会人员围绕“农村土地制度”、“农民权利的宪法保障”、“农村的行政法治”、“农民财产权保障”、“村民自治与农民的政治权利”、“农民与宪法平等”、“走向更为理性的农村治理模式”共七个专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同时,会议还收到论文和研究报告等共55篇。
一 开幕式
主持人: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首先欢迎来自全国各地和来自北京的各位朋友。毛泽东曾经说过,农民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套用他的说法,在今天,农民是中国宪政和行政法治的根本问题。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法治要为大多数人服务,而农民构成当前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可惜的是,法学以前对农民问题关注不够。邓正来教授曾写过文章,认为农民构成中国当代法学中的一个缺位。这显然是个很不正常的现象。我们认为,一方面,法学应该去关注农民问题;另一方面,农民问题也离不开宪政和法治。近年来,对三农问题关注很多,但主要是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农村的发展不仅仅是个经济和社会问题,更主要的是个制度问题,而法学,尤其是宪法和行政法,是专门研究制度的,所以,农民问题和我们的研究领域非常相关。所以,作为一个命题,我认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宪政和法律制度的根本改善。我们研讨会的目的就是,理清三农问题在制度上的症结究竟是什么,以及怎样通过改善我们的制度,来帮助解决三农问题。
致 词: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首先我代表我们中心的全体人员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各位朋友表示欢迎和感谢。我的致词分成三个板块:一个板块是谈为什么要开这样一个研讨会;第二是谈一下我们的研讨会主要讨论什么问题;第三是谈一下我们的会议怎么研讨。
首先是第一部分,为什么要开这样一个研讨会。有三个理由:第一,这是我们中心职责的要求。我们的中心是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而农民问题是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的一个大问题,农村宪政是中国宪政的主要组成部分。第二,这也是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理性方面的理由。第三是感性方面的理由,我们是想为改善中国农民的生存做一点事。
关于第二个板块,我们是讨论农村的宪政和行政法治的问题,凭着我们的良知,为农民做一点事。
第三,关于我们的会议怎么开。我们和通常的研讨会一样,首先是主题发言,然后是评议,最后是做自由讨论。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这会议的主题。
二 主题报告:农村土地制度
(一)主题发言
1 周其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
农村土地问题是整个国家土地问题的组成部分。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表达来看,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土地都是公有的,一种是国家公有,一种是集体公有。但是,人们关于土地方面的行为的法律空间,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是我首先介绍的一个现状。
从这个基本的现状出发,我想介绍三方面的情况:第一方面是,在所有制不变的情况下,实际的权利是如何变化的;第二方面是,从经验的角度而言,这种变化可以如何来概括;第三方面是遗留的问题。
首先,现行的土地所有制格局与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冲突,具体的权利实际上很早就发生变化了。最早是在不动所有权的前提下,放松使用权。这种变革发生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末,也就是在全部土地归公有的前提下,划出12-18%的部分作为自留地。后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自留地又有被收回的现象。但是,这却为以后的变革开了一个头,也就是说,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是可以把使用权独立拿出来进行变革的。顺着这个思路就出现了包产到户。包产到户的做法实际上早在五十年代就出现了,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完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合法化过程。
这是我讲的变革中的一条基本线索。概括而言,首先是使用权的放松,先是短期使用权,然后是长期使用权。在使用权确定以后,伴随着统购统销等体制的放松,又确立了收益权。
但是,最麻烦的的是转让权。也就是,农民长期承包土地以后,可不可以转给他人进行工业建设等非农业用途,然后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就涉及到非常麻烦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这里涉及到权利收入而不是劳动收入,人们会质疑其中是否存在着剥削;另一个问题就是,土地所有权一旦流动起来,农村的公平、稳定、社会保障怎么办,是否会导致几千年来经常出现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现象。
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分作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农业范围内的土地转让权。这个层次大概是在八十年代中期得到合法承认。到此为止,可以说,在农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收益和转让都已经建立在承包土地的农户的基础上。这种变化到2002年得到了法律表达,这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实际上把集体土地所有者变为一个消极的所有者,其全部行为就是向农户发放土地,除此之外,不能做其他事情。在承包期内,不能干预土地的使用、收益和流转,这是法律规定的。
另一层次就是,超越农业范围的土地怎么转让。这就碰到非常麻烦的问题。因为土地在农业范围内流转时,差价不是非常大,但是一旦变为城市用地和工业用地,差价的变化就非常夸张。这就涉及到我们的社会能否接受的问题。在现存制度下,完成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的转变,就要经过一个阶段,那就是政府征地。政府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时,以土地的农业用途为补偿标准,征用之后,拍卖给市场,这其中的巨大差价成为政府征地的动力机制,也是当前经济和社会矛盾的结点。这里面实际是个两难现象:如果不允许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如果允许土地转变用途,就会出现当前的问题。当前只有政府征地一条转让的途径,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和城市的利益集团成为土地差价的受益主体,所以,当前的法律是严重滞后的。矛盾的是,宪法规定土地的征收必须用于公共利益,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城市的很多土地用途并不是公共利益。而宪法和土地法对于非公共用途的转让又没有合法的通道。
当前有些地方的做法是,首先由农民集体把土地变为农村的建设用地,然后转让给市场。另外的做法是,首先由农民在土地上盖好厂房,然后租给市场的主体,农民从中收取租金。
但是,农民转让土地以后,将来的生活保障仍是我国前进路中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另外一个与农民有关的就是国有的矿产资源。由于存在巨大的市场利润,导致控制矿产资源的行政权力和商人结合,出现所谓官商结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可否通过招标和拍卖的方式,让官方和民间资源公平竞争,在较低的制度成本下获得资源的开采权。我认为,这也是解决矿难问题的根本。
这就是我所介绍的第一部分。所有权不变,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在发生移动。其中农地变为非农地的移动,既重大又难以解决。
关于第二部分,我的经验总结就是,既然所有权不能动,就不要去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去明确界定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所谓遗留的问题就是,这种渐进式的改革模式,系统性是很差的。另外,这种渐进的道路能否继续推进下去,也值得关注。
2陈新民(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就行政法而言,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构成古典行政法也就是干涉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老百姓要求政府补偿的历史和行政法发展的历史其实是同步的。
我在报告里面对德国和台湾的情况做了介绍,给各位提供一个法制层面的参考,以解决农民的土地被征收之后,应该提供怎样的补偿的问题。
就中国大陆来讲,有一个很好的规定,这就是国务院在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这令台湾学者非常惊讶,因为这个文件对补偿标准做了非常进步的规定。这个规定可能还需上升为法律。但我觉得,以此为基点,可以形成一套相当不错的法律制度。
现在的问题就是,在支持补偿的标准方面,是否还有其他可以考量的因素。我在报告中详细介绍了德国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简单来说,在十九世纪,德国实行的是全额补偿征收。也就是补偿被征收的土地在自由市场上应该具有的价值。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1893年的“眼镜行案”。在该案中,一个有60年历史的老眼镜行被征收,除了房屋和土地的价值外,产生争议的问题是,客源方面的财产损失要不要补偿,最高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应该给予补偿。在当时,这对被征收人的补偿程度是非常高的。1919年的《魏玛宪法》之后,注入了一个“公共利益”的概念,这就导致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可以适当少一点,而且,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土地以后,也可以用于非公共的用途,这就把征收的定义扩张的很大。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关于征收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又回复到全额补偿。而且规定,只有规定了补偿条款之后,才可做出征收行为,从而构成所谓唇齿条款。在德国,关于征收补偿的争讼是由普通法院审理,构成民事诉讼,也就是把它当成和市场交易差不多的争议。
因此,在德国,就分成两个层面的补偿:一个是实体补偿,也就是说,建起同样的房子或者购买同样的土地需要的费用,又被称作重置价格;另一部分是其他财产损失。如迁移费用、重新开办的费用和广告费等。
我也可以把台湾的情况简单向大家报告一下。在征收的问题上,台湾首先采取的是团体主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是以非常底的补偿标准把大地主的土地征收过来,然后分给农民。2000年,台湾制定了《土地征收条例》,参考了德国的做法,基本是以市价为补偿的标准,其中也包括了迁移费用、营业损失等,不过,广告费用、重新开办的费用等尚未包括进去。
最后,我想说的是,土地是人民生存的依据,土地上的一砖一瓦都是人民用血汗磊造的,所以,国家一定要在绝对必要的时候,才能侵犯这些所有权和使用权,一旦侵犯,国家要尽最大的能力给他们补偿,这样才符合正义。2005-12-3 21:51:28 李跃辉


(二)自由发言与提问
1 郑贤君(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我想就周教授的报告提出几个问题:第一,在中国,什么是城市化,国家在城市化的过程中的角色、责任的界限在那里,城市化是否能为当前土地方面的利益分配提供正当性?第二个问题是,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国家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利?我的基本看法是,在征用的过程中,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还是要进行区分的。第三个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中国的农地产权的变化和美国具有可比性?
2 罗耀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土地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不能虚化,要把它实化。要从法律制度上把它明确下来,怎样实现农民的集体所有。
3 周其仁:土地转让的经济方面的问题我就不谈了,简单谈一下法律方面的问题。当前主要的问题是,土地性质转化上的单通道。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就导致,不但现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就连扩大的城市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当把某块土地规划为城市以后,就要完成土地的变性,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变性的途径只有一条,就是征地。刚才陈教授讲到,各国都有征地条款。但是,只有中国的通道只有一条。一般来说,通过征地实现资源转变应该只占很小的部分,也就是说,只用于公共利益。而商业利益等所需的资源转变,要有其他的法律通道。所以,首先要增加其他的法律通道,然后再规范征地行为。例如什么是征用、什么是公共利益等。日本的做法是列举,美国的做法是由法官来判,我认为这两种做法在中国都很难实现,可取的模式还是刚才陈教授所讲的,支付补偿。根据市场标准确定的高额市价就可以阻止征地行为,因为政府付不起那么多钱。
4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向陈新民教授提两个问题,一个是,2000年台湾制定了《土地征收条例》,我国宪法中对征收和征用做了区分,我想问的是,台湾在征用方面有什么规范来调整?第二个问题是,在台湾,对“农民”这个词在法律上是怎样定义的?
5 陈新民:征收和征用适用同样的规则。在台湾,法律上规定,只有亲身从事农业的人,身份证上也赋予他农民的身份。
6 赵正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征收诉讼在中国是行政诉讼,在德国是民事诉讼,背后的理念是什么?相对人在诉讼中有哪些对抗行政机关的权利?
7陈新民:征收诉讼在德国是双轨制,关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关于补偿的额度是民事诉讼。
三 专题报告一:农民权利的宪法保障
(一)主题发言
1胡春桃(中国作家协会作家):非常高兴参加这次会议。我们接触的实践比较多,但是需要听取各位专家的论述。自从农业税取消以后,还有《信访条例》颁布以后,农村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我们最近仍在农村跑,觉得农村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现在,土地问题是农村最大的问题。但是,《信访条例》颁布以后,对他们也没有多大的保护,存在的问题也反映不上去。农民们的问题是希望政府解决,但是政府经常是不作为,安徽省还存在打压上访群众的现象。所以,现在农村的矛盾是非常尖锐的。
2 陈桂棣(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我主要向大家汇报一下,农业税免除以后,现在的农村是什么样?农业税免除的意义在哪里,我认为主要是政治和社会层面的意义比较大。以往的中央政策一直都重视农业,但是多停留在口头上,这次农业税的免除,则表现为实际的行动,我认为这是个很大的进步。还有就是,政府过去主要管城市的事情,现在开始关注农村。以前的政府对农村全面干预,现在开始向服务方面发展。我认为这个意义还是不小的。
但是,我们也曾讲过,即使把中国的农业税全部减掉了,也不可能引起中国农业社会的质的变化。因为我们要考虑,引起农民负担的这些因素,我们是不是解决了。因为所谓税费改革,现在只是免除了税,还有费这一部分没有解决。我可以向同志们介绍一下,现在农村的肥料费涨了,子女教育的学杂费比城市还高,另外,粮价却降了,这都是非常残酷的现实。
还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是,县以下的财政设计就靠两种税,一是农业税,一是工商税。江南地区的农村有很多乡镇企业,减免农业税以后,农民的负担的确是减轻了。但是,中国的大部分农村没有乡镇企业,如果把农业税免除了,乡镇的财政收入怎么办?基层干部就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来牟取各种收入。现在中央的政策是把粮食价格放开,给农民补贴。但是,就我们的了解,在基层,农民很少能拿到补贴款。
现在回头来看,农民的负担到底是从哪里来的?我们要用实践的眼光来检验现行的各种制度和政策到底对不对。还有最后想谈的一点是,我们中央一级的政府和我们的新闻工作者一定要注意实事求是。
3孙大午(河北徐水县大午集团董事长):我想谈三点认识,供大家批评参考
第一点认识是,三农问题是个政治问题。我是从横向和历史来解读,认为是个政治问题。在世界各国中,没有哪个国家存在三农问题。中国的历史上也不存在三农问题。或者有两农,或者有一农,决不可能存在三农问题。三农的概念是,农村住的就是农民,农民就是种地的。只有这三点成立,才能成为三农问题。农村住的必须全部是农民,农民必须全部种地,这就是我的三农定义。在中国历史上,不存在这种情况。就横向来说,比如法国和德国,也是农业、副业和加工业一体的乡村社会,而不是全部从事农业。所以,国家设计了一个二元结构,这个结构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第二点认识,农村需要一个宽松的发展空间,或者说劳动发展空间。衡量改革的进程,我认为,应该看政府部门管的多了还是管的少了,部门职能是强化了还是弱化。我是在农村搞企业的,我感觉是在强化。
第三点认识是农村自治层面的,我觉得应该是农村宪政分权制。既然在农村提出民主决策、民主执行和民主监督,那么这三个权力就应该界定开。而现在的农村经常是村官集三个权力于一身。所以我想,农村现在能不能在自治的层面分开这三个权力,实行三维共治。由议事维来做重大决策,由村维来执行这些决策,由党支部书记进行监督。
(二)评议
1蒲志强(律师):陈老师夫妇谈的问题虽然很多都是我们听说过的,但是他们所说的却能够提醒我们应该关注些什么。我对农民权利的宪法保障这个专题是这样考虑的。学者们对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都有了很多论述,但是宪法权利表现在农村,更多的应该是农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对于农村的问题,仅仅关注是不够的,还应该有兴趣的人多付诸行动。
2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教师):孙先生认为在村级应该实行自治,实现一定的民主制衡,对此,我是抱怀疑态度的。我认为,村级民主的意义不是非常大。因为对村级民主争得比较激烈的地方,往往是对集体财产存在很大争议的地方,这通常是城市的郊区,而在很多远离城市的农村,没有多少公共财产可供支配,也没有多少公共财产可争夺,这就导致在大量地方农民对村级民主是冷漠的。即使在城市边缘,开始比较热烈,但是过了几届以后,也会趋向冷漠。这不是因为农民的民主意识差,而是因为农民的自身利益和村级政权关系不是很大。
所以,村级民主的意义不是非常大,我认为,真正重要的是县级以下的政权的民主化的问题。
3 范亚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教授):孙大午先生指出了当前农村的治理困境,并提出三维的治理模式。那就是决策、执行和监督。比较奇怪的是第三维,本来由司法机关履行的监督职能,孙先生却主张由党委来履行。当然,他也指出这是个过渡模式。
(三)自由发言与提问
1孙大午:应该像经营城市一样去经营农村。城市可以享有的东西也应该让农村享有。用开发区的政策去开发农村。
2刘培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听了各位的发言,我有一个不同的判断。当我们讲农民的时候,可能需要分成不同的地区,因为不同地区的农民情况可能是不一样的。陈老师讲到税费改革对农村没有根本改变,我认为应该纠正一下,那就是,对农民的生活没有根本改变,但是对农村的治理结构还是有改变的。还有就是农村是不是很危险,我个人认为,应该说农民的个人生活很危险,而不是说农村的社会秩序很危险。因为农村的大量精英都进城了,现在农村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很容易被操纵,所以不会出现大范围的冲突。
3提问:许志永博士认为村级的民主和选举没有太大意义,而应该在县级开始实行民主,能否把你的观点展开一下?
4 许志永:我这种主张是从中国社会的一个深刻的危机得出的,这就是上访现象。为什么出现这些现象,是因为县级以下的官僚在面对公众的时候,充满了冷漠和高傲。因为他们的权力不是来自民主,而是来自上级,我认为这是社会危机的根源。解决这个危机,至少要从县级以下构建一个权力来自下方的机制,也就是基层体制的改革。
5 郑磊(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在社会分工的图景中,学者的角色是什么?我们如何看待当前的中国情境,做到换位思考,如何反思这些年来的宪法学?
6邓正来(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做学问的人,不是不想参与,而是我们的理性有限,我们没有能力去制造所有的安排。我们学术职能就是把所有被视作当然的东西问题化,去质疑它们,这就是学者的职能。
7范亚峰:我们的学术的最大问题就是,不知道中国当前的问题是什么,不了解当前的中国社会。作为学者,我们要从愤怒、焦虑走向从容和平和。
四 专题报告二:农村的行政法治
(一)主题发言
1余凌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我们现在的立法往往以城市为模本,对农村的关注不够。这也就是现在的法律为什么往往不能解决农民的问题,不能成为农民的内在诉求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所以,现在与其抱怨出现的各种现象,不如真正从实际问题开始解决,把现代的法律文明真正变成老百姓的诉求,变成能够解决老百姓问题的真正途径。
2赵正群(南开大学法院教授):涉农行政判例与农村行政法治例解
我通过对1985年到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面发布的行政判例的研究,发现涉农行政判例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对农田与农业生产的法治保护问题;第二方面是农民负担问题;第三方面是对乡镇企业与农村中的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第四方面是对农村中农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纠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处理;第五方面是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问题。
涉农行政判例有以下特点:一,从案例的发布日期看,涉农行政判例多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和实施未久之时;二,绝大多数的涉农行政判例都公布在公报判例当中,说明大多数行政判例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就结案了;三,涉农行政判例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仍不够宽广;四,涉农行政判例反映出,农村的治理水平,特别是行政法治水平还比较底。
3黄学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行政法视野中的农民合法权益保障
我认为,农民问题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从法律层面讲,作为公民的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和其他公民是同质的。我首先在文章中就讲了作为公民的农民其基本权利的应然状态。从这方面看,农民实际享有的基本权利是非常欠缺的。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利不到位;第二方面是经济权利很不充分;再有就是在社会权利方面,严重缺失。
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我的文章列举了几个方面。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从制度上去保障,从政治层面讲,要在基层实现民主;从经济上讲,就要给农民的财产权提供真正的保障。
(二)评议
1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教授为我们展示了一幅农民权益的画卷,包括各种权利的缺失、存在的问题以及怎么去完善。但是我在想,法律问题,通过法律的手段,能有多大的推动?当然在法律当中,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除了法律问题,农民的问题在中国是太复杂了。从管理的角度讲,我觉得我们国家的体制问题是非常突出的。我在研究中发现,中央的涉农部门有十六个,但没有那个真正能解决农村的问题。另外,我们的市管县这样一种体制,实际是对农民利益的掠夺。还包括人事体制等。所以,在这样一种体制下,谁都无能为力。
还有就是国家的发展路径问题,现在仍是城乡二元分治的格局。再有就是社会自治的问题,我们现在的农村仍是非常传统的社会,法律没有延伸下去。所以,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找到一条理想的路径是非常重要的。但又不能另起炉灶,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来完成。
我想请问黄教授,中国的行政法治对农民权益的维护,最要紧的是什么?
2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觉得赵正群教授的研究报告有四个特点:第一,实证性很强;第二,现实性强;第三,系统性;第四,类型化。联系这个报告,我提出几个问题,和大家共同讨论。
第一,前面有学者讲到,农村现在非常危险,这具有警示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我们现在对农村的发展所做的回应比过去高了。换句话说,现在看待农村的危险性问题,农村的三农问题,应该历史性地动态地看。
第二,在农村,行政主体的下端应该到哪个层次。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村委会的地位。
第三,农村的基层政府在农村的决策定位应该怎样定位。是否应该从管理者过渡到服务者。
第四,政府和农民的互动方式是不是应该改变。是否应该从管制型的紧张关系过渡到服务型的合作性关系。
最后一点,我们应该关注一种新的两极分化的态度现象。比如在土地问题上,一种是根本不要土地,另一种是用暴力去争。
3肖太福(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政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农村宪政问题本质上就是一个基层民主问题。党在十四大和十五大的文件中都提到过,基层民主是先导,是基础。余凌云教授在文章中讲了农村的很多问题,我归结为这样几个方面:一个是环境污染问题;还有土地征用问题;有劳动力就业问题,实际上是农民工的权益问题;还有农民人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农村的党权和村权相互冲突的问题;以及农村的选举问题 (三)自由发言与提问
1黄学贤:我回应一下薛老师的问题。我认为,保护农民的权益,不仅要有行政法层面的行政法治,也要有宪法层面的宪法司法化。首先保障了宪法面前的人人平等,才能实现其他方面的权益。就行政法层面而言,要转向给付行政。还有就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教授):我觉得,农民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在宪法上说,他们没有一条表达的渠道。所以,在宪法上有几个问题没有解决。在工农联盟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农民拿什么和工人联盟?宪法上讲到结社自由,农民能不能自己组织起来,能不能成立自己的协会?
3 王广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对结社自由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现实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社团,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这些社团在国家治理中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4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只谈两个问题。一个是,发生在山东临沂的计划生育案在全国其实非常有普遍性,反映了一个计划生育与人口政策在中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合法性有《计划生育法》作为依据,但是,这些法律和相关条例的正当性何在?这是我们宪法和行政法需要探讨的问题。并不是说有计划生育政策,就可以上升为法律。并不是有文本的法律,就代表了它的正当性。第二个问题是民工子女的权益保障。作为第二代移民,民工们的子女生活在城市,但是他们的宪法和法律权益也没有得到保障。这既有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权问题,也有我们行政法上的管理问题。
5程雁雷(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我提交的论文是关于农村的义务教育问题的。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可能关系到整个三农问题和国家的经济制度。
五 专题报告三:农民财产权保障
(一)主题发言
1陈小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农村土地征收中的私权保护
我与有些学者对农民的悲怜态度不同,与另一些忧患型的学者也不同。我认为,能够为农村脚踏实地地做一点事情,为农村的法治进程做一点贡献,就已经算是一种进步,一种收成,或者说是良知上的欣慰。
我不再重复我的论文,我写作这篇论文,是有个问题在里面的。那么,我的思路是什么样的思路呢?我是这样考虑的,中国问题到底在哪里?中国最大的问题在农民,农民最大的问题在土地,土地的问题在权利,权利的问题是公权利还是私权利?我们每个人生存发展的基础在私权,不在公权。生存发展最重要的权利是财产权,但是,农民的这些权利落实没有?所以,最重要的是私权,私权需要公权的推动,这就是我思考的起点。所以,公权和私权的问题一定要接轨,它们要互动。
2沈开举(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解读
我报告的第一点是,宪法修正以后,宪法和土地法的冲突问题。我个人看,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与宪法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存在冲突。这是一个层面,另一个层面,《土地管理法》自身的规定存在冲突。鉴于这种冲突,我觉得,下一步要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我们知道,宪法修改以后,《土地管理法》只做了两处修改。就是关于征收和征用。为什么说冲突呢?宪法的规定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宪法把征收和征用的前提定位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上。那么,《土地管理法》是怎么规定的呢?《土地管理法》第43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就等于又否定了宪法的规定,与宪法是直接冲突的。宪法修改以后,《土地管理法》做了修改,就是把宪法修改的条文直接搬到《土地管理法》,变为第2条,以及把原来的征用分解为征收和征用。而《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没有变化,从它自身来看,它的第2条和第43条又发生了冲突。
第二点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和征用农民的土地应该严格限制,严格规范。建议参考国外和其他地区的经验,可以制定《土地征收法》。通过立法,对公共利益的形成机制做出明确的界定,对征收程序做出明确恰当的规范,对补偿做出合理的安排,对补偿金额的形成(比如按照市场价)要做严格的规定。建议把补偿款直接发放给被征收的个人。
第三点建议是,征收的问题规范以后,剩下的问题就是市场调节,就是土地如何流转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应该制定《土地法》。
3孙亮(商务印书馆编辑):政治学视野中的拉美、前苏东和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
从政治学的角度,我今天想谈的是,抽象的产权规则和宪政理念投射在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上,会产生什么样的不可预料的后果。现在争论的比较大的是,如果土地私有化了,会产生什么后果。部分学者认为,可能产生大范围的土地兼并,出现大量失地农民,导致所谓拉美现象;另一部分学者从经济学角度认为,土地私有化以后,可以提高经济效率,才能促进土地规模的合理集中。
在二十世纪后半期,在拉美和前苏东进行了大范围的土地改革,我把这两个地区的情况简单介绍一下。拉美和前苏东的改革实际是土地私有化的改革,但是,却没有出现上面讲到的两种情况。
我的结论是,土地产权是个宪政问题,是个抽象的权利。那么,一个抽象的权利,抽象的宪政原则怎么样才能对农民有意义?
(二)评议
1白呈明(西安财经学院教授):陈教授讲的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因为在农村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强大的公权侵犯农民的私权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现象。这里面值得我们注意的现象是,在公权侵犯私权的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土地纠纷,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土地对农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怎样保护农民的私权,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制度原因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制度改革和制度完善方面为农民权益提供保护。
2 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认为,沈教授文章的可贵之处在于,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层面,为今后法律的修改提出了非常具体的建议。我想做出评论的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个是,在宪法里面,谁代表国家,谁代表公共,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土地共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现实当中构成农民权益受到侵犯的一定基础。
第二,我国宪法的一大特色是,对农民和工人的身份二元化规定。现实中农民受到歧视,在宪法规定的大背景下,也有一定的基础。
第三,宪法里面对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划分。
归根结底,私权的保护要依赖于公权。
3黄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联系拉美的情况,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做政治选择的时候,经济方面的固定模式已经没有了。而在法律方面,我们还认为有一个现成的目标和模式,这就是西方的宪政和西方的法治。而政治学家的报告给我的启示是,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一下西方的宪政和法治在某些方面是否也存在失误,跟我们是否存在一个时差的问题。
孙亮博士的报告给我的第二点启示是,政治家完成的是一个决策过程,剩下的任务要由法律工作者通过立法把这些决策肯定下来。
第三个方面是,即使决策者的决策非常清晰,在落实这些决策的法律技术层面也存在非常多的问题。
最后一点,我们作为参照系的国家在进行经济建设的时候,没有面临一个非常严峻的国际环境,但是,我们现在却面临着一个非常严峻的国际环境。这就导致我们对稳定和经济发展提到一个非常高的高度。
(三)自由发言与提问
1甘超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集体土地所有制如何实现是导致当前问题的根源,应该做相应的改变。
2黄学贤:我们的农民目前对土地是否有私权可言?
3陈小君:这里存在一个理论和现实的差距。实际上,农民对土地并没有真正的私权而言。这就是我们以后努力的方向。
六 专题报告四:村民自治与农民的政治权利
(一)主题发言
1陈宏光(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村民选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村民选举中的深层次问题属于宪政层面的问题,那么,在选举的过程中怎么样实现民主,怎样实现公正,我们还需要讨论一些技术层面的问题。所以,我的论文主要讨论的是在选举中怎样实现民主和怎样实现公正的操作性问题。以及司法介入村民选举的可能性和制度设计。
第一个是怎样实现在村民选举中的民主性的问题。首先要理顺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体现村民选举中的民主性。我主要从四个方面讲:一是确定选民的资格;第二是确定候选人的资格;第三个方面是理顺村民委员会和党委之间的关系;第四个方面是定位乡镇府的地位。
第二是关于公正性的问题。我主要讲五个方面:第一是加强对村民的宣传和教育,让他们理解选举的意义;第二,搞好村选举机构的建设;第三,规范选举程序中的主要问题;第四,完善候选人产生的方法。第五,完善罢免方面的规定。
最后,现在行政干预太多了,能否考虑司法介入到选举当中,建立独立的选举诉讼类型。
2张景峰(河南科技大学副教授):村庄自主治理和公司自主治理若干比较探讨
我现在反对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它与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是不一样的,这是我研究得出的一个结论。
我从四个方面做了对比:一个是从主体的角度进行对比,村庄自主治理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村民,而公司自治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另一个是从自治性规范的渊源角度来对比。第三是从外在干预的角度进行对比。最后一个是从治理方式方面的比较。
经过这样的对比,我得出的结论是,现在不要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而应该制定村民自治法。如果不能制定这样一部法律,也可以修改《村民自治法》。
3黄建军(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当代中国农民结社自由:意义、问题和改革
我来谈一谈,结社自由在当代中国对农民有什么特殊意义?农民在生存竞争的时代,必定是弱势群体。但是,我在想,为什么这么多农民,仍是弱势群体?问题症结在哪里,我认为,就在于他们没有充分行使自己的结社自由。所以,结社自由对农民的政治地位的提高,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个重要意义在于,行使结社自由权利,有利于农民更有效地参与政治进程,能够更好地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这是政治过程的参与。也有利于他们对法律进程的参与,比如某些社团可以支持农民的诉讼。
第三点,农民的结社自由对当代中国的民主法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农民的素质提高了,民主进程才能推进。而结社自由对农民素质的提高是有促进作用的。
但是,农民的结社自由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我认为,问题的关键还是要从法律制度着手,要完善我们的《社团登记条例》。
(二)评议
1郑磊(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在陈老师研究成果的延长线上,我的思考是,制度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还要关注制度的形成过程以及其中的一些理念。在关注的过程中,我思考了两个方法论上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换位思考。我们不能站在政府立场做高调的说教,而应该参与到农民中去。第二个思考是问题的本土意识。
2 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看了张景峰先生的文章。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比较的基础是什么?第二,两种治理模式进行比较的意义是什么?能够得出什么结论?
就文章的四个方面,我谈些个人看法。一,主体方面。村民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和村民小组的关系是什么。应该进一步论证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否是单一的,以及主体到底有多少权利?二,渊源。在当前的中国大陆,到底有多少村庄有乡规民约。三,外在干预。在公司方面,作者忽视了政府的干预。四,治理方式。直接和间接民主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
3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觉得,对于黄建军的文章,有四个问题。
第一,当我们讨论中国问题的时候,什么是中国,什么是当代,什么是农民?我们在这篇文章中却看不到这些场景。这是个方法论上应该注意的。
第二,文章反映了规范与社会的脱节问题。文章主要从规范层面讨论结社自由。但是,却没有讨论这样一种自由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如何实现。所以,规范的问题一定要社会化,也就是要具体考察现实正在发生什么。
第三,文章提示我们,抽象的主观的研究方法应该是要注意避免的。
最后,我们总是存在立法法学的思路。实践证明,这种研究方法是过于简单化的。

(三)自由发言与评论
1赵正群:我对黄建军老师的文章发表一些看法。我认为,在继续讨论结社自由的时候,不仅要把它放在法律制度的层面讨论,还要放在人权法的角度来讨论。结社自由本质上是经济自由,应该还它本来的面目。
2甘超英:结社自由当然应该是政治权利,经济结社的问题在宪法制定之前就已经解决了。我认为,政治意见的表达没有必要设定太复杂的程序,在当前的农村经济组织中就可以完成。还有,我认为,研究中国农村的问题,一定要和农村的传统文化结合起来。
3熊文钊:农民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而且,农民比较分散,一些比较共性的问题,无法表达出来。可能涉及到许多方面制度的建设。
4发言人:在建构制度的时候,我们要关注制度的基础。否则,制度就会变为不被人们接受的设计。一定要关注中国的国情。
七 专题报告五:农民与宪法平等
(一)主题发言
1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农民的平等和宪政建设
我不赞成过于强调中国的特色和本土问题。如果我们把宪法看成人类伟大的政治发明,把宪政看作伟大的社会工程,那么,世界许多国家都在走这样一条路。所以,我们在充分考虑自己的国情的时候,不能忽视人类的宝贵遗产。
我们对农业问题的关注,也应该上升到宪政的层面上。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彻底的解决。
2 王广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论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及其实现
我想,谈论农民的社会保障权有两个基本的前提。一个是对社会保障权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的认识;另一个是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规定。
关于对社会保障权和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的认识,我们大致可以这样来看,社会保障权是伴随这工业革命而形成的,反映了人类共同体或者国家共同体对自己成员的照顾。也是人类共同体或国家共同体成员互助关系的体现。从社会保障权产生、发展的历史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恩惠到责任,从道德责任到法律义务的大致发展过程。社会保障权享有的主体是国家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
从我们国家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规定来看,应当说,我们国家宪法关于社会保障权的规定还是比较科学,比较合理的。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避免把国家作为单一的主体,导致财政支出的过分膨胀。
这些是认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的规范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认识我们国家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的特点,我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遵循了城乡的二元结构。城市主要由国家来保障,农村则主要由家庭来保障。社会本应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农民;第二,从保障的层次和保障的程度上看,农民受保障的层次大大低于城市的居民。第三,从相关立法来讲,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立法存在许多问题。现有的许多社会保障立法都是限于城镇居民为享有主体。有些立法在涉及农民和城镇居民的保障时,相应的内容却不同。
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是个很大的问题,如何实现,我认为,有制度改善的问题,也有观念转变的问题。以前主要是根据阶级划分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现在应该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来解决。第二就是,应该打破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
3刘海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法律技术与户籍制度的困局
我的看法是,对于究竟什么是户籍制度的问题,应该具体来说,而不能在理论上进行定义。因为解决实际中的问题,是不能够离开具体情境的。笼统地谈论户籍制度,是否应该认为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应该毫无差别,我想,没有哪个国家会这样做。同样,笼统地谈论户籍制度,是不是说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应该没有任何差别,我认为,从有利于农民的角度来说,也不应该这样。
在这样的困局中,我发现,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或者学说时,法律技术非常重要。因为出现问题时,经常是和户籍制度相关的一些问题,比如中央和地方关系、土地的财产权利、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的区别待遇的问题。这时,法律技术就非常重要,而种种法律之间的区别倒不是非常重要,没必要区分是宪法问题还是民法问题。
发展法律技术,重点还是在司法方面。
(二)评议
1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听了刘海波先生的报告,我认为他提出了解决户籍问题的一个新的思路。首先他把户籍制度存在的依据做了区分,认为对不同居民的区别待遇不一定是全部不合理的。我认为他对户籍制度的存在并不是全部肯定的,而是认为存在困局。怎么解决这个困局呢,他并没有从宏观的层面提出解决途径,而是从比较技术的层面提供了解决的思路。对于比较合理的限制,保留下来;对于不合理的限制,用司法的途径来进行解决。但是我认为,在中国,通过法院来解决问题存在一个局限。我们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法院的判决不能作为先例,这就对于解决制度上的一些问题存在局限。
2郑贤君(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社会保障应该纳入到整个的平等问题当中。王老师对社会保障做了规范层面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中国社会变革模式的一种选择,我们应该选择法律的途径去逐步地变革中国的社会现实。
3朱应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我想请教陈老师的一个问题是,中国的三农问题是个结构性问题,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应该从哪里入手,最先解决的问题应该是什么?
(三)自由发言与提问
1仲大军:我认为当前中国农民的问题不是一个静态的问题,而是一个动态的问题。所谓动态怎么理解呢?中国当前有很大部分的农民在城市,一旦放开户籍,这部分人口很快就转为城镇人口。所以,当前农村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留在农村的那部分人口;另一个是在城市的这部分流动人口。所以,我认为,解决农村劳动力自由迁徙的问题是当前农村最大的问题。
2提问人:请问王教授和刘先生,社会保障和户籍制度是不是涉及到一个中央和地方分权的问题?
3熊文钊:我们在户籍制度上又附着了许多差别性的对待。比如教育方面。就使得户籍制度牵动许多问题。导致户籍制度的取消无法实行。请两位研究户籍制度的专家回答一下?
4苗连营:刘教授讲到有地区的农民不愿到城市里面去,但是我觉得,愿不愿意去是一个问题,从制度上限制农民选择的权利是另一个问题,请刘教授就此做进一步的解释。请陈老师进一步展开一下,为什么农村问题是个宪政问题,宪政对农村有什么特殊的意义?
5陈云生:宪政问题是个结构问题,一个是解构,一个是建构。首先必须解决二元结构的问题。从解构的意义上说,就要打破这种结构。第二个问题是农村的土地问题。现在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虚置的。土地问题的解决是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6王光辉:在社会保障方面,肯定存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权问题。由于各个地方存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保障的程度肯定存在差异。在宪法层面,在经济问题上,也允许地方立法。当然,不论怎么说,中央和地方都没有在公民之间进行歧视的权利。
7刘海波:户籍制度上的附加制度应该分类区别,该废除的废除,该区别的区别。而不能笼统的谈论废除。
八 专题报告六:走向更为理性的农村治理模式
(一)主题发言
1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权利空间的拓展:农民迁徙自由的宪法学分析
我想从更具体更微观的制度层面,去探讨农村和宪政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当代,最紧迫最重大的问题是什么呢?我们已经达成共识,是农村和农民的问题。但是这样的问题是个什么问题呢,这样的问题靠什么才能解决呢?这是靠给钱给政策解决不了的,靠减免农业税解决不了的。农村问题是农民的人权问题,是农民的人权保障问题。如果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不能说中国的人权、宪政和行政法治取得了进步。如果这个命题可以成立,那么,农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选举权利等都是非常重要的。从这里出发,我选举的切入点是农民的迁徙自由。
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角度,是因为迁徙自由在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如果迁徙自由得不到实现,其他权利可能都将无从谈起。迁徙自由是人追求幸福的一种权利。一个人享有迁徙自由,就意味着,他认为哪里幸福,就可以到哪里去。在我国,总体来看,迁徙自由的历史基础是非常薄弱的。从制度层面看,中国历史上对迁徙自由的规定都乏善可陈。城市和农村被割裂成两个部分,本来作为一种管理的技术手段,被异化成权利方面的身份和等级的证书和符号。
对农民迁徙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在潜意识里,就是对农民理性的不信任。把农民看成自私、偏颇的主体,看不到自己的利益所在。
2 刘培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农民工维权组织的生存之道
我想就一个具体的个案,讲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当地政府没有政治上的压力和经济上的动力去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自己也没有能力来保护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个人的设想,就为农民工组织提供保护提供了一种动力。为什么各种各样的维权组织不能发挥作用呢?因为农民工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各种各样的在场的组织的保护。这是第一个前提。
在这个前提下,第二个问题就是,农民工组织可以不可以成立,答案是不可以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却发现,出现了许多农民工的组织。我的问题就是,它们是怎么生存的。在现有的框架下,它可能不具备合法律性,但是,合法性的其他要素还是存在的。农民工采取一些变通性的办法,可能是能够找到自己的存在途径的。比如,挂靠在某个集体组织下面,或者是成为工会中的一个小组,或者是采取工商注册。
我的第一个结论就是,通过采取一定的变通渠道,农民工组织还是可以成立起来的。
第二个结论是,成立了农民工组织以后,还存在一个合理定位的问题,如果定位不准确,也很难维持下去。
第三个结论就是,农民工的组织存在一个需要提升的问题,这就需要外力的介入。比如,大学生的加入。
我的基本结论是,在宪法关于公共权力的配置没有达到合理化之前,实现合法化是非常困难的。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找到一些改变问题的技术性渠道和手段。
3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三农问题”:中央应该管什么?
从我们法律人的角度看,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要素,我倾向于认为是一个关键的要素。
我的主要论点是:第一,三农问题是地方问题,中央干预的效果是极其有限的;第二,中央取消农业税的初衷是好的,但思路错误,应该让地方政府通过自己的民主程序决定该征哪些税;第三,根治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的民主和法治,而不应该是中央直接干预;第四,应该转变思路,由比较传统的立法和行政控制,转向司法的控制和权利保障。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我想,需要某种责任制。
关于中央应该管什么,首先,要保证中央的法律、制度和政令本身不能歧视和损害农民的利益。这就需要通过民主的途径来保障;其次,在这个前提下,要完善地方政府的选举和诉讼机制,要允许和帮助地方的选民通过民主和法治的途径来管理自己;最后,逐步从主动的立法干预转移到被动的司法干预,对于中央和地方的权限争议,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
(二)评议
1甘超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苗教授的论文为我们提供了历史上和国外的成功者的成功经验,它们没有产生二元机构的问题。我感兴趣的是,农民迁徙自由受到限制的原因是什么,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在计划体制下,农民是必须被限制在所居住的地区;改革开放以后,城乡的二元结构也是很难消除的。因为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外国,所以,不能马上把城市的财富转移到农村,以致于影响到国家的整体实例,此外,农村还承担着向城市提供基本原料的职能。
2侯猛(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编辑):刘培峰博士通过个案的观察,调查了内生出来的农民工组织的生存情况,实际上比我们通常所作的外在观察是更有意义的。当前农村的问题是民族国家和经济市场化冲击的结果,因此,我认为,农民工和农村问题的解决依赖于这种社会转型的完成。当然,学者的关注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3上官丕亮(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老师提出三农问题是个地方性问题。我觉得,提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没有理顺,也是造成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中央的权力在理论上是无限的,但是在实践中是非常有限的,要靠地方来管。我赞成联邦制。但是现在,在世界各国,联邦制和单一制有一种融合的趋势,关键的问题就是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权限。既要保证中央的权力,又要保证地方的自治。
(三)自由发言与提问
1提问人:在目前的情况下,是把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来解决合适,还是把法律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显得更加迫切?
2罗耀培:农村的宪政和法治,根本在于先把土地问题解决。要把集体所有制法律化,不能把它虚化。关于农村的法治建设,要实事求是地根据我们自己的情况开展。
3朱应平:在美国这样的联邦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法律的优先性,而且法院在解释联邦法律的时候,也经常做扩大解释。我想请问张老师,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实现控制联邦的权力?
4提问者:请问张老师进一步解释三农问题为什么是一个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
5提问者: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上官老师的,您提出的联邦制模式似乎不同于传统,那么,在您提出的框架下,未列举的权力是属于中央还是属于地方?请问张老师,地方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分界是怎样的?向陈宏光老师请教的问题是,司法权是否也有危险性?
6提问者:中国宪政之路的突破口在哪里?
7张千帆:关于三农问题,我并不是要去套用一个框架,而是相反,我从问题出发,想办法怎样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我认为要建立某种类型的联邦制,从下而上着手解决问题。关于宪政的突破口,我理解的宪政是司法审查,从某种意义上讲,突破口就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关于朱应平的问题,涉及到联邦至上,实际是个法治问题。政治是法律的前提,之后才有可能解决法律问题。
九 闭幕式
主持人:姜明安
总结人:邓正来
我讲一讲三个方面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值得进一步关注的三个问题。第一个是,昨天和今天讨论了事件和制度,尤其关注了事件和制度背后的城乡二元格局的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觉得可能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被忽略掉了。这就是全球结构的问题。中国不再是一个在地域意义或者政治意义上能够完全独立的概念,它已经在世界结构之中。这个世界结构至少在两个方面影响了我们对中国宪政的认识。第一个方面,世界结构本身不断为我们提供什么是现代性的示范;第二方面,通过电视等信息手段告诉中国的农民什么叫做富裕,什么叫做贫困。第二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关于公共的问题。大量的农民工虽然生活在城市,但是实际上不能享受城市的公共空间。第三个问题,我们看到了很多现象,却没有深入到这些现象背后,去揭示这些现象的本质。
第二个方面,是思维方式方面应该进一步深入思考的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在思索城市化过程中导致的农村的户籍制度、土地等各种问题,但是,我们却从来不对城市化本身的正当性加以质疑;第二,在批判、质疑和检讨现行制度带来的问题时,却没有深入探究设立这些制度时的那些理由。在设立我们今天所批判的这些制度的当时,是有理直气壮的理由的。这就让我们警醒,我们今天在重新设计制度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对我们的理性能力保持清醒。
最后,我们在思考着农村的各种出路,但是,我们对于这些出路的根据却是不思考的。这根据是什么,就是我们对于什么是中国人的善的生活的理想图景的建构。而我们现在有的是什么,所有的东西都是来自西方的。我不是否定西方的某些东西有普遍意义,但是,不能忘记,我们是在中国。三农问题还不仅仅是政治问题,是个政治哲学的问题。就是要给出你认为的中国农民的理想生活图景。就是要在重大的问题上做决断。
以上三个问题供大家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