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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文克:一般启示与特殊启示
选自巴文克《基督教神学》
一般启示
巴文克
唯独在神启示的范围内人才能认识神
如果人能认识神是真的,那么这事实就证明神甘愿将他自己用任何方法启示给人(叫人认识他)。
我们不能说这认识神的知识是出于我们自己,是自己的发明、调查或反应的结果。如果不是由于白白赐给我们,我们就不能由于自己的努力而获得这种认识神的知识。
我们有关受造之物的知识,也完全是依靠神。在创造之时神吩咐人要治理全地,他赐给人能力并赐给他治理的兴趣。人为万物之灵长,他知道自然现象可以了解一切,并且他可以用人为的方法作出一些事情。换句话说,他可以发现自然界的奥秘。但是,这种能力在各方面仍是有限的。当科学愈深入研究自然现象的时候,就看出奥秘的事不断增加,进入不可知的境况中。有无数的人深信人类的知识是有限的,他们觉得他们一无所知。
如果在研究无生气的自然界,人类的知识都感到有限,那么在研究有生命气息,有理性的受造物时,这种有限岂不是更明显吗?
因为在此范围内,我们所接触的现实是不能够武断地加以处理。这些现实有其客观性存在,要想了解对方,必须要对方在我们里面有所反应。人生知觉、感觉与观念,了解与理性,欲望与意志这些是不容分割与再集合的。这些东西在性质上不是机械性的,乃是有机体的。我们必须原原本本地接受它们,必须尊重其奥秘性。如欲分割生命即毁灭生命。
其实每个人的性情也是如此的真实。因为虽然人有肉体,在某种程度内是我们可以了解的,这了解也是真实的。但是我们所了解的只不过是外部的现象。在此外部的表现之后尚有神秘的生命,这个神秘性外部的表现是不完全的、不适切的。经常地,人把他的性情予以隐蔽,是外面难以窥知的。一个人可以控制他面部的表情,让人看不出来他正在怒发冲冠;他可以有极温顺的言词来隐藏他内部的思想,令人摸不着头脑;他不用外部的行动来采取某种的态度与其内心世界相一致。纵使我们藐视这种欺骗的尊贵之士相处,为了认识他们,多半也必须靠赖他本人内心的流露。有时他无意之中吐露一些心中思想,他会自觉这是不智的。他不能完全控制自己,不知不觉地露出破绽。如果我们要想知道他的本性,照样凭他的生活、言语、行为,不知不觉地就把他自己表露无遗,看出他神秘的一面。只有当一个人自觉地、故意地显明他自己的时候,才能认识他这个人的真面目。只有在这种情形之下才能令我们真正了解人如何认识神。神是绝对独立的一位,有完全的主权。他丝毫不靠我们,而我们在理性方面,在道德方面,都要完全依靠他。因此我们一点不能控制他,凌驾于他。我们不
能以他为研究与反应的对象。除非他显现给我们,否则我们无法寻找他。他若不将自己启示给我们,我们就无法接受他。况且,神是不可见的。他住在不可靠近的光中,所以从来没有人见过他,也不能看见他。如果他将自己隐藏起来,我们就无法藉着肉身的或属灵的内觉来了解他。不但他的受造之物,就是他自己都在他完全控制之内。不知不觉之中我们人时常或多或少将自己显示出来,可是神启示他自己却只是在某一个程度之内愿意如此,也惟因他自己要如此做。也可以说这显示根本没有在神的自知与自由范围之外,非自愿地彰显他自己。神完全控制他自己,而且只有在他的美意范围内来启示他自己。
因此认识神是可能的,但只有从神那方面启示他自己为根据。只有当神甘愿启示他自己的时候,人才能认识神。神启示的来源、内容与目的神的自我显示往往以“启示”一词来说明。圣经用不同的字眼来说明启示,如现显、晓喻、吩咐、作为、使人知道等等。这表明启示并不总是以同一的方式发生,乃以不同的方式临到人。事实上,神一切的作为,不拘在言语上,或在行动上都是神唯一的,包罗万象、继续不断之启示构成部分。诸如神创造、托住并管理万有,呼召并领导以色列人,差遣基督,圣灵
的浇灌,默示圣经,教会的成立与传播等等,都是神临到我们的启示所用之方式。每一方式都启示着有关神的事。也就是说,每一件事的本身,每件所发生的事,都能引导我们认识神,认识神就是永生。
这启示不拘是一般性的,或是特别性的都有以下的特性。
第一,启示总是由神自己而来的,出于他自己的行动。在启示上正如在其他的事上一样,他是有绝对的主权,而且他以完全的自由来行动。当然也有人反对一位有位格而自知的神,并且也讨论神的启示。但从那些相信他们的神只是非位格、不自知、有大能力的人的见解,也可以说到那能力的彰显,但并非真正的启示,因为那是伪装神完全意识与自由的概念。真正的启示是从神以位格的身份存在的概念而来的。他知道自己的所在,并且他能向他的受造之物启示他自己。我们认识神的知识是以神认识他自己的知识为根据为来源的。除非在神里面有自我觉知、自我认识,不然人就不可能有认识神的知识。凡否认这一点的人必须达到一个不合理性的结论,即不是根本没有认识神的可能,就是神只有在人里面才达到他的自我意识,那就是把人放在神的地位之上。
神虽然住在不可靠近的光中, 但他完全认识自己,因此他可以将自己启示给我们。除了父没有人知道子,除了子和子所愿意指示的,没有人知道父(太11:27)。
第二,凡是从神而来的启示都是自我启示。他是启示的来源,也是启示的内容。就是最高启示也是真实的,最高启示是在基督里临到我们,因为耶稣自己说,他已向人显明启示了父的名(约17:6)。父怀里的独生子将父显明给我们(约1:18)。神自己所赐给的启示也是同样真实的。神在自然界与恩典中所有的一切作为,在创造上、在重生上、在世界中、在历史中都教导我们有关神的不可知性与崇拜性。这些事情并非用同一方法与同一内容行使的,其中有许多差异之处。有的作为指向他的公义;有的作为指向他的慈爱;有的彰显他的大能;有的出于他的智慧。总而言之,每件启示的本身都是向我们显明他的大作为,叫我们知道他属性的完全与他的自决,他的思想与言语,他的旨意与美意。
在这一方面,当然我们不能忘记神的启示(不拘它的内容有多丰富),也不能看作是与神的自我意识相等。神的自我意识与他的属性是无限的,因此受造者无法完全了解。神在他的受造者中的启示,不拘客观地在他手所作的工作上,或是主观地在他有理性的受造者的意识上,只包含神无限知识的一小部分。不单我们地上的人,就是圣徒与天上的使者,甚至道成肉身的神之子,对神的认识与神的自我认识,在原理上与本质上也是不同的。照样,神在他的启示中让我们认识的知识,是有限的而且永远是有限的,而且这知识只能由理性的受造者从他的启示中获得,这种知识是真正而健全的知识。神在他的工作中启示他自己,而我们从他启示中认识他。因此人只要是人时候,他里面是不会安息的。在启示的研习中,我们所关心的就是认识神。研究启示的目的并非教导我们一些音响,并说什么话。其主要目的是引导我们经过受造者而到达创造主那里,并使我们在父神的心意中得到安息。
第三,从神而来的启示,并有神为其内容,亦有神为其目的。这启示是本于他,依靠他,也是归于他;他为他自己造了万有(罗11:36,箴16:14)。虽然在启示中所得到有关神的知识,在本质上与神自己的知识是不同的,然而,这知识非常宽广,非常深奥,是任何有理性的受造者的意识所不能完全吸收的。天使在了解上是远超过人的,而且他们在天上总是仰望神的圣面(太18:10)。然而他们还是愿意知道他们所报告给我们的事,那就是我们所传的福音(彼前1:12)。当人们愈发深思神启示的时候,他们就愈被迫象保罗那样喊道:“深哉!神丰富的智慧和知识,他的判断,何其难测!他的踪迹何其难寻。”(罗11:33)因此,启示在人里面并无终极目的,只不过从他那里经过,并远超
过他所思所想。
人在启示中有其重要地位,那是不错的。启示,为的是人可以寻求神,或者可以揣摩而得(徒17:27),而且福音必须传给万民,使信者得永生(可16:15-16;约3:16、36)。但这并非启示的最高目的。神并不能在人里面找安息。认识神事奉神是人的本份,为的是将神
当得的荣耀归给他。神在启示中为他自己预备了赞美,并在他自己所造的世界中荣耀他自己的名,在自己眼前彰显他的优越与完全。因为启示是由他而来,并依靠神,所以他的荣耀乃是启示的目的。
这整个的启示是由神而来,依靠神,同时在基督的位格中有其中心点与最高点。神最高的启示并非是炫耀的穹苍,亦非庞大的自然,并非世界上的君王与才子,亦非哲士与艺术家,乃是人子耶稣基督。基督是成肉身的道,原与神同在,道就是神,是父怀里的独生子,是神的形像,是他荣耀所发的光辉,是他本体的真像;凡看见他的就看见了父(约14:9
)。基督徒所持守的就是这个信仰,在父所差来的耶稣基督里学习认识神。那吩咐光从黑暗里照出来的神,已经照在我们心里,叫我们得知神荣耀的光,显在耶稣基督的面上(林后4:6)。神的启示有一般与特殊之分从此高尚的立场我们前瞻后顾,环视四周,在他启示的亮光中目睹自然与历史,放眼天下与大地,到处即可发现在基督里所认识并崇拜的神为父。公义的日头为我们展开了奇妙的远景。凭其大光可以回顾过去,并可以前瞻一切未来的事。虽然天空呈现乌云,我们前后却是一目了然。
基督徒在神话语的亮光中可以看见一切事物,只是见解狭窄而已。但他却心胸宽阔,眼看大地,视为己有,因为他是属基督的,而基督是属神的(林前3:21-23)。他不能放弃他的信仰,那就是神在基督里的启示,他的生命与救恩都是由这启示而来。这信仰有一特别性格,不能将他从此世界排除,反而令他追溯出神在自然界与历史中的启示,并赐给他方法使他辩认那真实的、美善的、使之与人为的虚假、犯罪不相混合。
所以他能够在神的一般与特殊启示之间作一区分。神在一般启示中利用自然现象与事件;在特殊启示中利用特殊的方法,如显现、预言、与神迹来启示他自己,叫人认识他。前者的内容特指神的能力、智慧与良善的属性。后者特别显示神的圣洁、公义与恩慈的属性。前者是给所有的人,藉着一般恩典来制止罪的爆发;后者则是指一切活在福音之下的人,靠着特
别的恩典,罪得赦免,获得永生。
虽然如此,二者基本上是有区别的,彼此也有密切关联。二者均由神而来,出于神主权的美意。一般启示是出于道,这道太初与神同在,万物也是藉着他造的。他是暗中之光,照亮一切生在世界的人(约1:1-9)。特殊启示也出于这道,这道在基督里成为肉身,充充满满地有恩典有真理(约1:14)。一般启示与特殊启示的内容都是恩典,前者是普通的恩典,后者是特殊的恩典,这样二者是互相关联的。
先有一般启示,然后才有特殊的启示。一般启示为特殊启示预备道路,而特殊启示支持一般启示。特殊恩典引领普通恩典,而使其发挥作用。结果此二启示都有其保守人类的目的,前者支持人,后者拯救人,如此二者达到荣耀神的目的。
一般启示——即神在自然与历史中启示自己一般启示与特殊启示的内容均记载在圣经中,因为没有圣经的记载人是不能够从自然界中看得出来,因为我们的心思昏暗了。圣经光照我们在世界中的道路,叫我们真的认识自然与历史,叫我们能够看见神,否则我们是不能看见他的。因有启示的光照,才能在他的一切作为上看见他的荣美。
据圣经所教导,创造彰显神在自然中的启示。因为创造本身即启示的作为,是后来所有启示的根源与首要的原则。假如世界从永远就是独立的,或者假如世界从永远即与神平行,那么它就不能成为他的启示;其次,这样的世界将永远成为他自己启示的障碍。凡认为世界是被神所造的,连同圣经,都承认在世界中启示他自己。每一件工作都证明它的创造者,你看见了一只表,就知道有造表的人。因为世界是神的工作,它的本质与属性从起初到末了都是出于它的创造者,每一受造之物都彰显神的荣美与完全。一旦神在自然中的启示被否认,或者说只限于人的心思与感觉,危险马上就来到,不承认神的创造,说自然为另一种能力所控制,
而非由控制人心的能力所控制,这样的话就证明泛神主义进入了人的思想中。圣经主张神的启示,同时又主张神的合一性与世界的合一性。
此外,圣经不但教导起初神创造世界,也教导神继续不断地,每时每刻地支持并治理这世界。他不但藉着他的大能与无所不能超乎世界之上,也住在他所造的之中。其实他离我们不远,我们生活、动作、存留都在乎他(徒17:27、28)。因此从自然界所给我们的启示,非但叫我们忆起神久已完成的工作,也证明现今神在我们的时代中他的心意与工作。
我们向上举目,看谁创造这万象,按数目领出, 一一称其名;因他的大权,又因他的大能大力,连一个都不缺(赛40:26)。诸天述说神的荣耀,穹苍传扬他的手段(诗19:1)。他披上亮光,如披外袍,铺张穹苍,如铺幔子;他在水中立楼阁的栋梁,用云彩的车辇,藉着风的翅膀而行(诗104:2-3)。诸天升上,诸谷沉下,归你为他所安定之地,他从楼阁中浇灌山岭(诗104:8-13)。他既以大能束腰,就用力量安定诸山,使诸海的响声都止息了(诗65:7、8)。他喂养空中飞鸟,他美饰野地里的花(太6:26-30)。他出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太5:45)。他叫人比天使微小一点,并赐给他们尊贵、荣耀为冠冕,并派他们管理他手所造的(诗8:5-6)。
此外,神不但在自然界中,也在历史中施行他的旨意,建立他的工作。他从一本造出万族的人,住在地上(徒17:26)。他用洪水毁灭了首次所造的人类,同时保全了挪亚一家八口(创6:6-9)。在巴别塔时他混乱了人的口音,并把他们分散在地面(创11:7、8)。至高者将地业赐给列邦,将世人分开,就照以色列人的数目,立定万民的疆界(出32:8;徒17:26)。他虽然拣选以色列作为他特殊启示的持有者,任凭万国各行其道(徒14:16),可是他没有弃绝他们,也没有任彼等承当自己的命运。然而神为自己未尝不显出证据来,就如常施恩惠,从天降雨,赏赐丰年,叫他们饮食饱足,满心快乐(徒14:17)。有关神的事情,原显明在人心里(罗1:19),要叫他们寻求神,或者可以揣摩而得(徒17:27)。
藉此一般启示,神保守他的子民,引导他们到日期满足的时候,使天上地下,一切所有在基督里同归于一(弗1:10)。从各国、各族、各民、各方召聚他的教会(罗11:25;弗2:14以下;启7:9),并为世界的末了有所准备,凡得救的要在圣城的光里行走,地上的君王必将自己的荣耀归与那城(启21:24-26)。在神学研究中,我们企图把证明神存在的自然与历史的见证予以分类。所以我们有时说到证明神存在的六大证据。
第一,世界虽然如此广大,包罗万象,但它也是不断地证明本身在时、空方面是有限的,是暂时的、偶发的,并非独立自主的。因此需要一位永恒、基本、独立的神为万物的主因。这称为宇宙论的辩证(cosmological
argument)。
第二,世界在其法则、合一性以及其所有受造之物的组织上,表现了一个目的,如果说一切都出于机遇,将无法解说世界万物的终极目的。因此指出一位全智无所不能的神,他本着无限的心智立定了世界万物的目的,并本其全能而达成此目的。这称之为目的论的辩证(teleological
argument)。
第三,在全人类的意识中感觉到有一位至高者,而且这位至高者被认为永远自存。如果这位至高者不存在,那么至高、极其完全的概念将是一种幻想,人将失去他感觉实际的信靠。这称之为本体论的辩证(ontological
argument)。
第四,乃是第三辩证的自然结果:人不仅是有理性的,也是有道德性的。他在良心中觉得他受到高于他的律法所限制,要求他无条件的顺服。这种律法事先说明了有一位能保全人命,或毁灭人命之圣洁、公义的赐律者。这称之为道德论的辩证(moralargument)。
在此四项辩证外,往往还有两项辩证,那就是从人类的相似之处以及人类历史中所推衍出来的结论。有一种非常显著的现象,就是没有一个民族或国家没有宗教。有些学者辩称,事情并非如此。可是从历史去调查,证明他们的反驳是错误的。世界上没有不信神的种族和人民。此种现象对于宗教意识的绝对普遍性是非常重要的,因这迫使我们在两个思想立场前要拣选其中一个:人类是普遍地受到愚昧的迷信所害呢?抑或此认识神与服事神是根据神的存在呢?
同样,从圣经亮光来看人类历史,就表现出一项计划与范型,指出万事万物都受到一位至高者的统治。无疑,这种看法在各方面,在个人与国家民族方面遭到反对。因此他会查出证据来,这是尤为显著的。历史与哲学史是根据相信神的护理。
这些所谓的“证据”不足以迫使人相信,事实上,科学或哲学很少证明能达成此目的。或许在有形式的科学如数学与论理学上有此可能:一旦我们与自然中的现象接触,甚至与历史接触,我们的辩证与结论,一般来说,要受到各种的误解与反对。在宗教与伦理上,在法律与审美上,多半要在乎调查者的态度是否要相信。所有的见证对于愚昧人来说都是无用的,他们在心里说,没有神(诗14:1),外邦人虽然认识神,但不荣耀他,也不感谢他(罗1:21)。以上所提各项证明有神存在的辩证,并非说人仅为一逻辑上推理的受造者,乃是认为人是有理性道德的受造者。这些辩证不只是对着人的分析与推理的头脑,也是对着他的心、情感,他的理性与良心。因此,这些辩证是有其价值的,能加强人的信心,建立神在人以外的启示与神在人心之内的启示间的连带关系。
神在人以外,也在人之内启示自己假如在人里面没有反应,神在自然界与历史中的启示也不能发生任何效用。除非在人里面有一种审美感,不然自然界与艺术的美也不能给人一种快乐。如果人里面没有良心的声音,他也不能对道德法律有所反应,如果他不是一个有思想的人,他也不会理解神在圣经中所包含的思想。如果不把他的存在与属性不可灭没的意识放在人心中,人也不会知道神在他所工作之世界中的启示。然而,除了外部启示,神又对人加上内部的启示,这是不可争论的事实。历史与心理学在对宗教的研究上屡次发现,若没有这种内在的意识,宗教是无法解释的。调查者往往在研究之余,还得回到原初被他们诽谤的论点上:就是有宗教的受造者。关于这一点圣经毫无疑问。在神造了万物之后,他立刻照着自己的形像与样式造人(创1:26)。人是神的后裔(徒17:28)。虽然如此,人好象比喻中的浪子,远离父家,但他虽身居异地,仍想念他的父家,并想要回家去。在他至深的堕落中,他仍保留神造他的一点形像。神在人以外启示他自己;他也在人里面启示他自己。他在人心里并良心中都留下了证据。
神的这个启示(内部的)不能被认为是第二个、完全新的启示,补足前者。并非是与前者分别而独立的知识。乃是一种能力、敏感,在神的作为中寻求神并明白他的启示。这启示能在我们里面知道神的存在,叫我们能看见在我们以外的神,正如眼睛能叫我们察觉光与颜色,耳能叫我们听到声音。这正如加尔文所说,是一种神的意识,或如保罗所描述的,能看见那不可见的属神之事,即神的永能和神性,可以在创造的可见之物中看出。
当我们分析此非受造的神之意识时,我们发现其中包含两项因素。第一,即绝对独立自主是其特性。在我们的心思与意志之下,在我们的思想与行为之下,有一种自我意识与我们的自我存在是相互依存的。在我们思想之前,在我们立志之前,我们必须先存在,先有我这个人。我们的存在是确定的,有了这种存在,我们才有存在感,并且知道我们是依存的。这种自我存在与自我意识的认同的中心就是一种依存感。在我们内心我们立刻感到我们是受造的,有限的,要依靠神。我们要依靠在我们四周的一切,要依靠属物质的与属灵的世界。
人是宇宙的“扶养者”。此外,他也与其他受造者共同依存,绝对依靠那位永远的真神。但此种神的意识有更深一层构成的因素。假如这种绝对依存感只是一种感觉,不确知此感觉能力的由来,那么那乃是一种使人不可抗拒或被动听从的感觉。但在此种属神的意识中有属神的意识,人自己觉得要依靠他。是一种更高绝对的能力意识,并非盲目、无心、沉着与
毫无感觉的力量,等于命运或事出必然,乃是出自至高的能力,是完全公义、智慧与善良。那乃是“永远能力”的意识,也是“神性”的意识:即神绝对的完全。因此,这种绝对依存感不能令人至终灰心失望,乃是促使人进入宗教,事奉神,荣耀神。换言之,在与神的对照下,人所能了解的依存感是特别的一种依存感。此依存感有自由本质并趋向于自由行动,并
非是奴隶的依存(赖),乃是失丧之子的依存。因此加尔文写道:“有神的意识同时就是宗教的种子。”
第四章 一般启示的价值
不能高估或低估一般启示的价值
在决定一般启示的价值上,有一个大的危险——那就是评价不是过高便是过低。当我们注意到神在他特殊启示上,所赐与的丰盛恩典时,有时我们感到心醉,甚至觉得一般启示已失去对我们的全部意义与价值。可是有时,当我们反应到一般启示在自然与世界中的真、善、美时,那在基督的位格与工作中所彰显的特殊启示在我们心灵之处看来就可能失色了。
此种危险,不是偏左,就是偏右,经常存在于基督教会中,不是否认或忽视一般启示,就是否认或忽视特殊启示。每一个都在理论上被否认,在实践上大受忽视。目前对一般启示的不公平处理的试探,不象过去那样厉害。然而更大的试探,就是把特殊启示仅限于基督的位格,尤有甚者,是完全否认基督的位格,认为只是一般启示中的一部分。
这两方面的一边倒,我们要特别加以防范。假如我们从圣经来观察人类历史,并从其中得知人蒙受一般启示的好处,我们便得到教益。虽然人在此启示的亮光中,在各方面大有成就,可是,明显见出他们的知识与能力在别的方面,却受到不可避免之界限的限制。
当始祖在乐园干犯神的诫命时,他们的刑罚并没有马上来到。他们并未在犯罪的当天死亡,还仍然活着,他们也并没有被丢在地狱里,反而接受到治理全地的命令。他们也没断后:他们领受到女人后裔的应许。简而言之,神所知与神所立约的情况,是人所不能预期的。这种情况具有特殊性格。其中混含着愤怒与恩典、刑罚与祝福、审判与容忍。这种情形在自然与人类中仍然存在,并在其中含有最强烈的对照。
我们居住在一个奇特的世界中,是一个充满巨大对比的世界。高与低、大与小、崇高与卑鄙、美与丑、悲与喜、恶与善、真理与谎言的对比,这一切都交织在高深莫测的人类关系中,同时,生命的庄严与空虚也把握着我们。我们很容易乐观,而又悲观。全世界都站在幽默之中,最
好的一句形容词就是令人啼笑皆非。
世界目前的情况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人的罪,神不断地彰显他的愤怒,然而由于他自己的美意,仍向世人施恩。我们虽然因他的愤怒而消灭,但在早晨却因他的慈爱而满足(诗90:7-10)。他的怒气不过是转眼之间,他的恩典乃是一生之久,一宿虽然有哭泣,早晨便必欢呼(诗30:5)。咒诅与祝福是如此互相依存,以致有时咒诅变成祝福,祝福又变成咒诅。工作汗流满面是咒诅,然而立刻得到祝福。十字架是最大的刑罚,然而却是最丰盛的恩典,那就是为什么十字架乃是历史与一切对立和好的中心点。
在堕落之后,这种情况立刻发生,直等到亚伯拉罕蒙召时为止,有一特殊性格。创世记前十一章是特别重要的;构成了全世界历史的分歧点与根基。
一般启示与特殊启示的关系
值得我们立刻注意的事,就是一般启示与特殊启示,虽然有区别,但并不个自独立,反而互相关联,同时都是针对人类而发的。起初,特殊启示并非只给几个人,也不仅限于单一的百姓,乃是赐给当时所有活着的人。世界的被造,人的创造,乐园与堕落的历史,罪恶的刑罚,神恩典的最初宣布(创3:15),以及公共的崇拜(创4:26),文化的起步(创4:17),洪水、巴别塔的建筑——这一切都是人类所带来的珍宝,认为是经行此世界所有的装备。因此,这些事件的传递往往以非常突出的方式出现在世上不同民族中间,就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了。人类历史有一共同的起点,并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上。
虽然如此,一种分歧仍在人类之间发展开来。其原因即是宗教,人与神中间的关系。对神的服事仍然是很简单的。只要人类仅包括几个家庭,像我们现今所有的公共崇拜就是不可能的。虽然如此,对神的敬拜从原初就有,方式是以献祭与祈祷,奉献礼物,以最佳之物献给神(创4:3-4)。圣经并没有告诉我们,人如何来献这些祭物,而且今日学者对献祭来源的解释意见也各殊。不过,最清楚的就是最初的献祭是出于依靠神、感谢神的意识,而且在性质上是象征的。这些祭物都是代表人对神的奉献与降服。要紧的不在乎礼物,乃在乎献祭所存的心。在存心与礼物上,亚伯所献的比该隐所献的更美(来11:4)。因此为耶和华神所悦纳。但从起初在亚当的子孙中间,就有了分野——义者与恶者、殉道者与杀人者、教会与世界之间的区分。虽然该隐犯了杀人罪,可是神仍照顾他,把他找出来,教诲他悔改,并向他施恩而未定罪(创4:9-16
),破裂仍未得弥补。直至该隐族与塞特族的分裂达于顶点。
该隐族与塞特族的分裂至挪亚洪水的历史
在该隐族的社会中,不信与背道,世世代代都大幅度地有增无减。他们虽然尚未达到拜偶像的程度,那是不错的。在洪水以前圣经并没有提及人们之间有这类的事。这些假伪的宗教形式,并非是原始的,乃是以后发展出来的,是该隐族心中受压制而产生的意识证据。该隐族并没有向迷信屈服,乃是向不信屈服。虽然他们不是在实际上,但在理论上他们已经不承认神的存在和他的启示了。他们的生活行动就好象没有神一样。他们吃喝嫁娶正象人子要来的那个时候一样(太24:37-38)。他们致力于文化,并在文化中寻求救恩(创4:17-24)。享寿数百年(创5:3以下),占有丰盛的恩赐,强壮的身躯,并夸耀武器的精良(创4
:23-24),他们幻想自己的力量可以拯救他们。
在塞特的后代中,认识神的知识与崇拜的确还保留了一段长时期。事实上,我们看到在他儿子以挪士的时候,人们求告耶和华的名(创4:26)。但这并不是说,那时人才开始以献祭和祈祷来敬拜神,因为以前已经有了这些举动。我们看到该隐与亚伯的祭献,但没有提到祈祷,无疑祈祷从起初就是拜神的一部分,因为没有祈祷,崇拜神是想不通的。当然,献祭本身,就象征着祈祷,而且无论在那里,有献祭就有祈祷。创世记四章廿六节那里所说的,意思并不是在这时候人才第一次求告耶和华的名。因为除了耶和华的名,在那时候应已被人所共知之外,神的属性在耶和华那名中尚未启示出来,直到摩西的时候,而且那是在很久之后(出3:14)。那里所说的求告耶和华的名,大概是此时塞特族与该隐族已分开自成一部落,为承认耶和华的名而举行公共聚集,他们如此公共地、联合地证明他们忠于神的崇拜,与该隐族有别。他们的祈祷与献祭不是个人的,乃是联合集体的见证。在此例上来说,该隐族向世界的崇拜屈服,并从世界中寻求救恩,而塞特族信靠神并以祈祷感谢的心,以传道与承认真道在罪恶的世代中求告他的名。
由于此公众的宣讲,召人悔改,后来延续到该隐的后代。甚至在塞特族宗教与道德堕落,和世界杂处的时期,这事仍在进行。以挪士的曾孙名叫玛勒列(创5:15),意思是“神的赞美”。以诺与神同行(创5:22)。拉麦在生他儿子挪亚的时候表示有盼望,说这儿子必为我们的操作,和手中的劳苦,安慰他们,因为耶和华咒诅地(创5:29)。挪亚本人后来成为传义道的(彼后2:5),藉着基督的灵向当代的人传扬救恩的福音(彼前3:19-20)。
但是,像这类的圣徒是愈来愈例外的了。塞特族与该隐族彼此通婚,生下来的孩子在体力的勇敢上,远超过以前的世代(创6:4)。人类的败坏是迅速的,人从小到大,心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全地充满了强暴(创6:5、12、13及创8:21)。虽然如此,神还是宽容忍耐,给人一百廿年悔改的机会(创6:3与彼前3:20),虽然神藉挪亚的传道,给人逃命的机会,可是古代的人仍硬着颈项走下去,至终遭受洪水的毁灭。
洪水后神为保证人类之继续存续而缔结的自然之约这些可怕的刑罚(挪亚一家八口幸免)之后,又来了一个时代,与洪水前的时代完全不同。
洪水正如圣经所描述的,在人类历史中是一奇特事件,只有末日的大灾难可与之相比(创8:21以下)。此洪水犹如毁灭世界的洗礼,并拯救信者(彼前3:19-20)。新时代由立约的结果而引入。洪水后,挪亚筑坛,向神献祭表明心中感恩的祈祷,于是神对他自己说,以后再不用洪水毁灭世人了,并将正常的次序引入自然界中。在此时期人的心从小怀着恶念(创8:21)。这句话很象创世记六章5节的话,而又十分不同,那里说人终日思想的尽都是恶。它是想到世界的灭绝,而八章21节是想到世界的保守。前面的比方,重点在于古时人心的败坏所表显的恶行,而后者的比方,却在于恶性总是在人心中持续,洪水之后的人也是如此。
因此,这似乎是说,耶和华在这末后的话中所要说的,就是他知道从他所造的人所期望的是什么。人的心还要犯各样可怕的罪,还要惹动他的怒气,以后还要毁灭世界。可是神不愿意这样作。因此,他为人类与自然立下了固定的法则。为人与自然界立下行程,藉以防范限制。这一切都在洪水后,耶和华与人立约,因此被称为自然之约。
在广义方面来说,这约也是出于神的恩典,这是不错的,与一般所谓恩典之约在原则上有所不同,即与基督和教会所立的约不同。因为这自然的约是想到人心是恶的,从小时一直到长大都是恶的。这约是在创世时所赐给人的,生养众多,治理全地(创9:1-3、7),为了达成此目的,神吩咐人不可害命(创9:5-6)。此约是与挪亚立的,他是人类的第二始祖,当然也是与全世界的人立的,全世界的受造之物,有生气与无生气的都包括在内(创9:9以下)。此约的记号即是自然界的表显——虹(创9:12以下),此约的目的,就是免去第二次象洪水这样的刑罚,保证人类与世界继续生存(创8:21-22;9:14-16)。
挪亚之约将人与世界之存续置于稳固的根基上
如此,人类与世界的生存在不同与稳固的基础上得以安息下来。这基础不再是创造的作为与法则,乃是神的怜悯与忍耐,新而特殊的作为。并非由于人常侵犯创造的法则,人犯罪后神还得允其生存。乃是藉此约,神一定要保存他所创造的,虽然堕落与背道。从此以后被造的世界的维护与治理不再靠意志的决定,乃靠约中的义务。藉着约中的条款,神要保全世界并其中的生命。在这约中,神将他的圣名与尊荣,他的真诚与信实,他的话语与应许赐给了他所创造之物,保证他们继续生存。因此,管理人与世界的法则,在与全自然界所立的恩典中确定了(创8:21-22;伯14:5-6;诗119:90-91;诗148:6;赛28:24以下;耶5:24及31:35-36;33:20、25)。
此自然立约与洪水前所存有之事情的次序完全不同。以前巨大的自然力受到了控制,以前在生物中的怪物如今已绝迹,以前震撼全宇宙的巨变已归于正常。人的寿命缩短了,人的体力不如从前,人的性情比从前温和,人受到社会要求的管教,被置于政府纪律之下。
由于此约自然与人类受到限制,律法与规则到处皆是,堤防与水渠都要阻止罪恶的洪流,次序、尺度与数目乃创造特性的记号。神制止人类中的兽性,所以才给他机会发展自己在能力、艺术、科学、政治、社会、工作与呼召上的恩赐和机会。如此神完成创造历史的条件。
神使人类分散叫以色列人成为启示的对象然而,人类历史再次受到神的干涉,就是在巴别变乱人的口音。洪水后人类最初是住在亚拉
腊,是在亚美尼亚高原,挪亚就在那里作农夫(创9:20)。当人在数目上增多时,其中一部分顺着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流域向东发展,而进入示拿或称美索不达米亚的平原(创11:2),在此安顿下来,不久,财富与能力俱增,于是,想要建筑一高塔来传扬自己的名,以免人类分散。他们违反神使人生养众多,治理全地的命令,他们想藉外部中心来使内部团结,联合全人类,发展人类自己的大能,在所有的目的与努力上为要荣耀人。在历史上,这是头一次人类想要集中所有的智慧、能力、艺术、科学与文化,起来抵抗神和他的国度。这种想法后来继续不断地兴起,终于在历史中实现所谓伟大人类的梦想。
因此,神必定要干涉人类的妄想,使建立世界大帝国的计划永远失败。神使人的口音变乱了,因为到那时为止,人们只说一种话。到底如何变乱?变乱的时期为何?我们不得而知。总而言之,人们在生理上、心理上彼此分歧,开始用不同的名字,看不同的事情,于是分成不同的国家与民族,向全世界各地分散。也应当注意,此口音的变乱,是为了挪亚众子的后裔分散为各族与各家族(创10:1以下),并为使他们从亚美尼亚移居示拿而作准备(创11:2)。假如当时没有分散的惧怕与威协,或许不会有建造巴别塔的幻想。
圣经用此法来解说各国、各民、各种语言的的由来。当然,人类惊人的分散乃是一件空前绝后,莫可言宣的事实。本来都由同一父母所生,有同一灵魂,有同一的血肉之身,突然间,这些人彼此对立,尤如陌生人。彼此互不了解,不能构通。此外,人类分为不同的族类,为自己的生存彼此挑战,互相残杀。种族的分歧,国家的意识,仇视与敌对,乃人类中间的分散力。这是神惊人的刑罚,是不能藉着世界大同,或和平联盟,“普通的世界语”,或任何世界联邦或国际文化来解决的。
如果想要在人类中有联合,是不能藉象巴别塔那样外部、机械式的运动来达成目的,乃是要藉福音内部的发展,在同一元首之下的聚集(弗1:10),藉着圣灵的重生(徒2:6),并藉着列国在城的光里行走(启21:24)来达成。人类的合一惟独藉着内部的活动才能恢复,先在里面开始,然后在外部才能有所表显,这个内部的谐和是最初巴别塔变乱口音时,基本上受到搅扰的。为了给真正的合一容留余地,假伪的合一必须根除。
为了在世上有神的国,世界国度必须粉粹。因此,从今以后国与国在地上分裂,在这些国家中,以色列被拣选出来,成为神启示的对象。一般启示与特殊启示(直到如今仍互相有联属)一时之间有所分别,在十字架下又彼此互认。为了行走在神的道路与法则上,以色列人被隔离,而神则让其他国家走他们自己的道路(徒14:16)。
无法解释神为何放弃以色列以外的其他民族
当然,我们不该解说,这是神丝毫不顾念这些国家,完全任其自便,听凭他自己的命运。有这种思想是不合理的,因为神是创造者、支持者与万物的统治者,没有他的大能、无所不在的能力,任何东西都不能生存或发生。
况且,圣经屡次说明神绝不忽视其他的人民。当至高者将地上的万族分开的时候,当他分开亚当后裔的时候,他按着以色列人的数目,立定万民的疆界(申32:8)。神按着以色列人的数目比率来承认他们,并照着他们的数目分地域给他们;但他也将产业赐给他们以外的国家,如此立定万民的疆界。他从一本造出万族来,他们的生活、动作、存留都在乎
他,他创造坚定大地,并非使地荒凉(赛45:18)。并且预先定准他们的年限,和所住的疆界。他们的寿命几何,并各国所住的地界都已由他的美意决定(徒17:26)。
从前时代,神任凭万国各行其道,然而为自己未曾不显出证据来,就如常施恩惠,从天降雨,赏赐丰年,叫人饮食饱足,满心喜乐(徒14:16-17)。他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太5:45)。他藉着在自然界与历史中的启示,对世人的良心发声音(诗19:1)。自从造天地以来,他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罗1:18-19)。外邦列国虽然未能像以色列民那样接受律法,因此在具体的意义上说,如果他们在道德的本性上,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律法就是他们的是非之心,已经刻在他们的心上,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2:14-15)。
因此,外邦人的宗教与道德的意识足以证明神继续地看顾他们。道起初与神同在,这道就是神,万物是藉着他造的,这道就是人的光与生命。他们的生存与意识,以及他们的了解都由于这道,不但在起源与原理上他们是属于神的,就是在继续生存上也是靠着这道。因为神的道不但是创造万物,他在世界中仍然是万物的支持者与治理者。如此,道将生命赐给人,并且藉着意识、理性与了解照亮世上的人(约1:3-10)。
历史印证圣经的见证。自从人类堕落之后,在迦南人的圈子中,各种发明与事业就开始不断兴盛起来(创4:17以下),并且洪水之后,那些定居在示拿平原的人的文化,都达到非常高的水准。根据创10:10,宁录(含的孙子,古实的儿子)建立了巴别王国。圣经说他在耶和华面前是个英勇的猎户,因为靠着他不寻常的体力,他杀戮了食肉的野兽,使得示拿平原安定适于居住,他也发动并引诱百姓使这地成为他们定居之所。如此,他建造了各种不同的城市,有巴别、以力、亚甲、甲尼,全位在示拿平原上。从那地出来,他又往亚述去建造了尼尼微、利河伯、迦拉与利鲜各大城。
根据圣经,示拿地的最早居民不是闪族,乃是含族,并关于亚述的最近科学研究显示已证实了这一点。示拿最早的居民后来被闪族的移入而侵占。这些人仍保持他们自己的语言,但承袭了苏摩连(巴比伦南部)的文化,后来与之同化,造成以后的迦勒底文化。闪族占了优势,特别是汉摩拉比,巴别的君王,或许是创世记十一章1节中的暗拉非,把巴别提升为国都,使示拿全地受他管制。创世记十章说到同一件事,虽然11节提到,含人宁录从那里出来往亚述去,在那里建立了城市,22节告诉我们说,亚述与亚法撒、路德、亚兰同为一父所生,认为是闪的后裔。
我们在示拿地所发现的文明性质,在科学、艺术、道德与法律、商业与工业方面都正达于高峰,愈经过发掘,就愈知道其奥秘。究竟何时发生并如何发生,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知道一件事,那就是说古代的人仍未开化的这种说法靠不住,经历史证实,挪亚时代的人类,象宁录这样的人,是居于最高文化水准的人。
况且,此文明并非仅限于示拿地。当人的口音变乱后,开始往四处迁移,散居于世界各地。如此有些民族越发远离文化与文明的中心,在欧、亚、非洲的偏远地区、蛮荒之地的觅居。无怪乎这些族与人民独居一隅,与各国通商断绝,每日与野蛮人和未开化者相处,仍居于原来的文化水准上,甚至低于原来的文化.这种人是我们在历史研究中所说的“未开化的民族”,但这种说法是不正确,是错误的,因为在这些民族当中,我们发现文明中的基本成份,他们都有人的意识,意志、理解、家庭制度、社团观念、工具与装饰。
此外,在这些国家民族中有很大的区分,要指出“文明人”与“野蛮人”之间的界限是不可能的。例如,在南非的土著、玻里尼西亚人与黑人间就有显著的不同。可是不论万物有如何的差异,他们都有记忆与希望的共同观念与传统——例如洪水。
这指出了人类共同的根源。
这论到所谓“开化的”民族,如印度人、中国人、腓尼基人与埃及人更是真实。在这些民族中间我们所发现的世界描述的基础,与示拿地挖掘出来的如出一辙。这是所有文明的来源,是人类的摇篮与褓姆。人类是从中亚细亚向外扩展的,从此中心点,人类有其文化的基本因素,就是开化人在其拥有的,又经过各自进一步的发展。巴比伦的古代文化,即其著述、天文学、数学、日历等等,仍为我们今日文化的基础。
从宗教道德的观点看异邦民族的历史
虽然如此,当我们从宗教与道德的观点来看整个文明历史的时候,我们所得到的乃是极度的不满与彷徨。论到这一点,使徒保罗说过,外邦人从神的一般启示知道认识神,但不荣耀他,也不感谢他,在他们的思念上成为虚妄,无知的心便昏暗了。自以为聪明,反成了愚拙,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彷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罗1:21-23)。有关各民族宗教不公允的历史研究导致此同一结论。一个人凭着虚伪哲学的参考,可能研究人各类的宗教,在人类的感觉中达到一个模糊的宗教本质,忽视了保罗所下结论的严肃性。但事实依然存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未能荣耀神,也不感谢神。
就是在那些示拿平原最早的居民中,我们也发现此拜物教,而不拜创造之主。根据某些人士的报道,巴比伦人宗教的基本概念,有如其他宗教的基本概念一样,仍属独一神的概念,无疑此种独一神的观念,在崇拜受造之物以前已经存在。但事实上,巴比伦人的宗教就是荣耀一切受造之物,它们都被当作神而拜之。至于如何演变到如此地步,不拜独一真神而去拜受造之物,我们不得而知,也无历史资料可查。
但是如果说宗教是从泛魔教(Polydemonism)(相信各种的魂与灵,即物神崇拜、精灵崇拜与图腾崇拜),经由泛神主义而演变至一神主义,则是武断的,是未经证实的妄论。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看到这类的事。以色列是一个特殊的例外。但历史屡次证明人从承认一位神而堕落到崇拜多神:在以色列和许多基督教会的历史中,并且在我们今日生活里是可以见到的。一旦独一真神被弃绝的时候,各种多神主义的观念与迷信的习尚便会接踵而至。
此外,在“高尚”与“低等”宗教之间根本没有这样的大区分,就如一般人所说,在开化民族与野蛮民族的宗教之间没有什么区分一样。在各异邦民族中,如同在基督教民族中一样,均有同一的宗教概念与习惯。由于基督教的腐败,这些同样的观念与习惯也随之而复起。
这些观念与习惯都是些什么呢?首先就是崇拜偶像与形像,这些事在所有人群中间存在。拜偶像就是将别的东西来代替独一真神的地位,或与神同等并信靠它。有时这些代替神的偶像是受造之物,例如苍天、日、月,星辰,就是巴比伦人的宗教,因此被称为星界宗教。有时崇拜的对象是英雄、天才或伟人,被认为是居间之界的,神与人中间的灵者,例如希腊人所崇拜的。有时是死去先祖进入另一更高的境界,成为主要的荣耀对象,即如中国人的宗教。有时人拜动物,如雄牛、鳄鱼等,有如埃及的宗教,有时魂与灵被认为是暂时或永久的居住在各种生物与无生物中,如此就构成野蛮人与文明人崇拜的对象。
不拘拜偶像的形式为何,总是说明人崇拜受造之物主,而不拜造物之主。神与世界之间的区分已不复存在。那就是说神的圣洁、神与各受造之物间的区分、神绝对超越万物之上,在外邦人中都已经丧失了。
第二,随着拜偶像而来的,就是有关人与世界的错误观念。在外邦人中,宗教并非是独立的,总是与人生的一切,与政治和社会,与艺术和科学都有连带的关系。根本找不到一种仅仅论到情感上之态度与状态的外邦宗教。宗教是与人和神有关系的,因此宗教也常涉及其他的关系,暗示着一种确定的世界人生观,以及万事的来源、本质与目的。相信假神的宗教观念,总是与过去和未来有关。在各宗教中均有怀念天堂与渴望未来,且有关人类与世界的起源和对将来的观念。最初这些宗教都存在着黄金时代的观念,接下来就是银的、铁的与泥的,也有人不朽的观念,生死与审判的想法,义与不义各有归宿。有些宗教所着重的也各有不同
。中国人的宗教多盼望过去与祖先崇拜。埃及人的宗教则盼望将来;事实上就是死的宗教。但是在所有的宗教中,这些因素都多少有些地位。
所有这些宗教的说法都在其所谓的真理中,含有各种的错误与愚昧。在创造主与被造者之间的分野被漠视,因此世界与人类,灵魂与身体之间的界限已不复存在。至于肉身的与道德的、物质的与精神的、属地的与属天的,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已经混淆不清了。由于对神圣洁意识的缺乏,对罪的认识也就模糊了。外邦世界既不认识神,对于世界与人也不认识,对于罪恶与愁苦也就更不认识了。
第三,各国的宗教都想用人的力量来获得救恩。拜偶像自然引至一个自我意志的宗教。当独一真神的崇拜被放弃的时候,就没有一个崇拜的对象,也没有真正的历史启示值得遵循,于是人就强迫人手所造的神去启示他们自己。偶像崇拜总是随着迷信、算命与魔术而来。通神术就是描写到一个人用自己的努力或利用跳鬼者、算命祭司等人,与天文学、解梦以及其他方法来探知神的心意。
当然这些事在各方面也有所表显。这些在不同宗教中有其地位并构成外邦宗教的必要成份。那就是以人为中心并靠自己来得救。这些虚伪宗教中,无一宗教有真正救赎(与神和好)的性质并其中所含的恩典性质。
异邦宗教内的改革家及其改革
虽然以上是简单地介绍有关外邦宗教特性上的一般描术,可是其中有些需要特别注意。一方面某民族宗教由其各种迷信的方式而失其性格,另一方面由于文化与文明的急速发展就产生了冲突。从此冲突中,无疑是由于神之护理,有些圣人届时而生,将此冲突和解并企图将宗教从极深的堕落中拯救出来。这些人如约于主前七百年波斯拜火教的始祖琐罗亚斯德(Zoroastor)。又如主前六百年中国的孔夫子。主前五百年印度的释加摩尼。主后七百年亚拉伯的穆罕默德。尚有许多不知名之士。
以上这些人所设立的宗教事实,在各面都是超越其原始的部落宗教,关于这一点意见是一致的。进化与堕落的臆说,不拘在其他文化方面,或在宗教方面,都是一面倒的,不足以说明这方面所彰显的证据,只能由一种形式来说明其本身。兴衰的时期,在各民族中,在各人生领域中是屡见不鲜的。
况且,不能说这些人是蓄意欺骗人的,或说是撒但的使者。他们都是诚实人,在他们的内心中,在部落的信仰与其本人所得光照的意识之间,都有相当的交战。由于所得到的亮光,他们都向着真正的幸福全力以赴。 这些宗教虽然有些改革,所不同的仅是在方式上
,但在拜偶像的本质上,却仍是一丘之貉当然这些人也都是由虚伪宗教的树上砍下来的野枝子,老根还在。拜火教所传的,着重善与恶之间的对比,此对比所着重的不但只是道德方面,也着重物质方面。因此被迫在善神与恶神之间作一区分,并造成一个二元论,对于凡事——自然、人类与动物界均产生实际的影响。“孔教”乃全国性的宗教,崇拜自然与祖先。“佛教”起初并非宗教,乃是哲学,认为苦难是一切罪恶之根,而存在乃是苦难的来源,因此佛教劝人要禁欲、麻木良心、消灭自己的存在作为得救方法。“回教”的穆罕默德了解犹太教与基督教,相信审判,并承认一位神,的确也影响宗教与道德的改革。但在他私人的生活上,他越发倾向于政治与法律,而且他所设立的宗教未给神人间的交通容留余地。自然“回教”既不了解神与人之间分离的原因,也不明白和好之路。对回教而言,天国的救法乃是完全满足感觉上的欲望。
人类无法由一般启示见到真神
因此,当我们考察一般启示的时候,一方面我们发现一般启示有很大的价值,结出丰硕的果实。另一方面则是人并未因此找到神。由于一般启示,我们在所有人类的里面发现宗教与道德意识;在他们里面仍然有真理与虚伪、善与恶、公平与不义、美与丑的存在。他们仍生活在婚姻、家庭、社区与国家的关系中,受到内部与外部的约束,免致退化到兽欲主义。在这些限制之内,他们忙于生产、分配,并享受各种属灵与属物质的事。简而言之,由于一般启示,人类得以保存,支持其合一,使其在历史中得以持续并发展。
虽然如此,真理仍在,但却如保罗所说,世人凭自己的智慧不认识神(林前1:21)。当保罗说到世人的智慧时,他所说的是非常严肃。在一般启示的亮光中,世人将智慧中之智慧集于大成,那就是有关今世的生活。但此属世的智慧,使世人无可推诿,因为这智慧证明人类并不缺乏神的恩赐,如心意与理性,理智与道德的能力。世人的智慧表明因为人心地昏暗以及刚硬的心,并未正当运用神所赐给的恩赐。
光照在暗中,但是黑暗并不接受光(约1:5)。道来到世界,但世界却不认识他(约1:10)。世人凭自己的智慧并不认识神(林前1:21)。
特殊启示的方式
一般启示的不足与特殊启示的必要性
由于一般启示的不足,就显示出特殊启示的必要性。
此必要性必须加以正确了解,可是这并不是说神受到他内在属性的理性,或由于外部的环境所迫使而启示他自己。所有的启示,尤其是藉着圣经在基督里临到我们的启示,都是神恩典的作为,是他旨意的自由分配,以及人永不配得之恩宠的表征。如此我们才能说到特殊启示的必要性,因为这样的启示与神自己的创造目的有密切的关联。如果神按着他的美意来恢复被罪侵害的创造,并按着他自己的形像重新造人,并使这人再度生活在天堂的永福中,那么特殊启示就是必要的。因此为达此目的,一般启示是不足的。
事实上,也并不是单因为此目的而使得特殊启示成为必要。因为当我们看见并承认一般启示对世界及人类的命运不足的时候,我们也就看见我们需要特殊的启示。按照我们的本性来说,我们总认为自己的能力和世界中的一切圣贤能救我们。异邦宗教在这原则上也不例外,他们也坚决的认为自己能救自己。他们都说到祭司、占卜与哲士,这都是真的,并且都求告他们,视他们为特殊启示的持有者。此事实的本身就是一个很有力的证据,证明一般启示不足的说法。并且,每个人心里都觉得需要另外一种比自然界与历史所给予他们还不同,且更亲密之神的启示。但是异邦宗教所追寻的特殊启示,也清楚地显示出那与神失去交通的人无法了解神在自然界中的启示,因为他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他就按着自己的方法去摸索。异邦宗教所追求的特殊启示,使他们愈来愈远离真理的知识,并导致他们进入更深的束缚中,以致崇拜偶像并过不义的生活(罗1:20-32)。
因此,为了正确了解神在自然界、历史中、以及人良心中的一般启示,神的特殊启示也是必要的。我们需要这特殊启示来清理一般启示中的渣滓,使之得到正确的评估价值。当我们研读圣经的时候,我们首先必得承认,一般启示对整个人生来说有其丰盛的意义,可是在达到人生适当的目的上则嫌不足了。
因此,为了清楚并适切地论述特殊启示,我们首先要说到一般启示及其不足性。这种研究方式不应当解说为讨论一般启示时而将特殊启示置之一旁而毫不注意其内容。相反地,这特殊启示也在初步检讨上指导我们,并在我们处理难题时给予我们亮光。
因此,在以下特殊启示的研究上,我们并不赞成所谓没有事前提案的调查。我们不象现今之怀疑者那样,为了寻找发现神的特殊启示而遍寻所有的宗教。事实是,我们已经知道,我们无法从虚伪的宗教得到什么。我们已经知道,拜偶象、占卜、巫术、不信、迷信,不拘其形式如何,都是犯罪的。我们能了解这些事实,实在是因为神在基督里所赐给我们的特殊启示。假如我们忽略了特殊启示,或暂时不予以留意,那我们就是消灭了光照我们的亮光。若那样作的话,就证明我们是爱黑暗而不爱光,因恐怕我们的行为受责备(约3:19-21)。
一般启示显出特殊启示的必要性,这是真实的。这特殊启示能指出这启示的可能性及许多有力的立场。假如一个人无法相信唯物论与泛神论(此二者实际上就是反对、否认所有的启示),相反地,反而实实在在相信一位有位格的神,且这位神创造了世界,也赐人不朽的灵魂,并注定人得永生,更用他的护理治理万物,那么就再没有根本的理由辩驳特殊启示之可能性的必要了。创造就是启示,是一个很特别、绝对超自然的奇妙启示。凡接受创造概念的人,原则上就是承认一切再进一步启示的可能性,甚至道成肉身的可能性。但是,不拘一般启示对于特殊启示有任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这都不在乎一般启示,乃完全在乎神白白的恩赐。特殊启示的实际性,只能藉着其自身的存在而完全彰显出来。唯独藉着它本身的亮光,才能被人看见,被人承认。
一般启示与特殊启示的区分
特殊启示和一般启示是在一继续不断的关联中,但同时又有区分,而这特殊启示是神起初藉先知然后又藉着他儿子晓喻我们(来1:1)的,且我们接受这启示并非由于辩论或证据的结果,乃是由于赤子之心。前面我们已经稍微提过一下这区分,但现在我们要详加讨论,尤其是关于特殊启示发生的方式、内容、及其目的。
这特殊启示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因着神所用的方法而异。因此有以下各种不同的名称:显现、指示、叫人知道、宣布、教导等等。所指定的话语,特别具有启发性,在神创造及护理的工作上也运用此字。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创1:3)。诸天藉着耶和华的命而造,万象藉他口中的气而成(诗33:6)。因为他说有,就有;命立,就立(诗33:9)。耶和华的声音发生在水上;荣耀的神打雷,……耶和华的声音震破香柏树;……耶和华的声音震动旷野,使得仇敌逃跑并毁灭他们(诗29:3-9;104:7;赛30:31;66:6)。神在创造与护理中的这些工作,可以说是神在说话,因为神是一位有位格、有知觉、有思想的神,他藉着他全能的话语,使万物生成,他也将思想放在按他形像所造之人的心中,使他们能阅读也能了解。神的确在他的作为中要对人说些话。
关于神在其作为中所发的声音,有些人有不同的看法。有很多反对特殊启示的人,反而很喜欢说到神在创造中的启示。可是在持有这种主张的人中,又有许多不同的看法。有些人多半在自然界中找到这启示,有些人在历史及名人中找到,还有些人则是在宗教历史中以及各信仰的领袖中发现这启示。此外,有的人着重从外部临到人的启示,不论是从自然界或历史中得来。还有些人强调那在人自己里面发出来的,不论从心、头脑或良心中而来。近来宗教与启示有密切关联的思想,愈来愈占上风,事实上二者均有其同一的内容,实在说来是一件事情的两方面。在神与人的关系上来说,启示被认为是从神而来,宗教则被认为是从人而来的因素。意思是说,神在人的宗教范围内将自己启示给人,而人拥有多少宗教,则须视神将他自己启示了多少。
然而这概念的根据就是泛神主义。泛神主义是将神与人视为同一的,因此也就将启示和宗教视为同一了。赞成这种说法的人很难说到任何有关神的真正启示,就是在自然界和历史,或世界和人类中都不能。因为若正确的说到启示,正如我们以前所说过的,乃是认为神是自知自己存在的神,因此他也能按自己的美意将自己启示给人类。根据泛神主义,神的位格、自知、以及他合理性的旨意,都在被拒之列。根据泛神主义,神只不过是万物的本质与能力而已。结果,往好处说,泛神主义充其极仅能说神是无自觉与非主动的彰显或作为而已。而神的这种彰显与作为,并不能为人提供有关神的思想、概念或知识,充其极只不过是在人心中提起一种特别的情绪,爱慕与态度而已。那么人就能按着自己的意思随便取舍,而以文化、教育程度为取舍的标准。在实际方面来说,这就是在人类中间以及单个人中,使宗教成为神认识自己、自知自己存在的过程。那么神并不是对人说话的神,也不是将自己启示给人的神,乃是人藉宗教启示神,使他知道有自己的存在。
假如此泛神主义的思想路线仍然使用神的启示、声音等名词,并非取自它自己的哲学,因这些名词在他们的哲学中毫无地位,乃是取自圣经的来世与生命观,所以他们是误用了这些名词。圣经甚至称普通启示为神的晓喻,因为是从神的确要说的概念中而来的,因此圣经也主张神与人有分别,宗教与启示也有分别的概念。假如神有他自己的思想,假如他认识他自己,又假如他在他自己的作为中表显出他的思想,那么人因为自己昏暗的心就误解了有关神的思想,而在幻想中成为虚妄。在那种情况中,宗教就不可能成为启示的另一面,事实上乃成为对启示犯罪、错谬的误解。
神启示的方法是一般启示与特殊启示不同
由于对神一般启示的解说,并称之为神的话语或声音,圣经更进一步地说到,在他的特殊启示中有更基要或适切的晓喻。全部圣经说到神是一位完全自知的神,是一位有思想的神,所以他能说话。我们记得诗篇九十四篇九节中所问的问题:造耳朵的岂不能听吗?造眼睛的岂不能看吗?按照圣经的意思,这个问题可以由另外一种说法来补充:完全认识自己的一位神,岂不能向完全像他的人传达他自己的知识吗?照样,凡否认此种可能性的人,不但否认使人重生的神,也否认创造与护理的神,因为圣经将他自己启示给人。因此,在一般启示中凡以好的与健全的圣经意义来明白了解神声音或话语的人,他就不能也不会反对在特殊启示中神的声音。神能用特殊的方法来启示他自己,因为他已经用一般的方法启示了他自己。神能够用适当的意义对人说话,因他能用隐喻的意义晓喻世人。神是万物的创造者,他也能够再创造。
论到神在一般启示与特殊启示上的晓喻,其间最大的区分就是神首先让人在他手所作之工中发现有关他的思想,其次就是神自己将那些思想予以直接的表达出来,如此使人获得这些思想。在以赛亚书二十八章26节中,我们念到神教导农夫如何务农。但是这些教导并不是笔之于书的来教导,
也没有到学校去上课,乃是由所有的自然律中所包含的一切,并所表达出来的教导,例如气候与土壤、时间与地点、粮谷等,在这些特性里有神亲自的教导。而农夫所要作的,就是殷勤地了解自然律,并用这种方法学习神在自然律中所教导的功课。他这样作的时候,可能会出错误,但是到头来他必须记取此教训,必须为此感谢神。万物由神而来,他有大智慧、大作为。
在一般启示中,如此客观的教训为达成其目的是适切的。神藉此所要达成的目的,就是要激励人去寻求他,并揣摩而得(徒17:27),虽然没有找到神,但也是无可推诿(罗1:20)。可是在特殊启示中,神怜悯那些走迷途、找不到他的人。在特殊启示中神寻找人,他亲自告诉人他是谁,并他是怎样的神。他用许多的话将他自己启示于人。在特殊启示中神也使用自然界与历史中的事实启示他自己。这些事实往往都是神迹,而非可有可无的附加品。乃是启示中必要的因素。然而这些事实并非仅仅是事实,任凭我们去解说,相反地,这些事实的前后都被神的话所包围,为神的话所支持。特殊启示的根本内容,就是基督的位格与工作。这位基督在旧约数世纪以前就被宣布和描述过了,等到他显现与完成他的工作之后,他又再一次地在新约的著述中被解释。所以特殊启示所走的路线,是将人引到基督面前,有神的话与特殊启示并行。为此缘故,特殊启示比一般启示更具适当的意义被称为晓喻。希伯来书开宗明义的晓喻一词就是说到神全部的启示,包括旧约、新约中的,也包括众先知以及神的独生爱子耶稣基督。但立刻接着说,这启示多次多方临到人。头一句“多次”,意思是说启示并不是一下子临到人,乃是藉着许多、继续的事件临到人,因此占据了悠久历史的全部过程。第二句“多方”,意思是说神各种不同的启示,并不是用同一的方法临到人,乃是在许多不同的时间、地点下发生的,亦即启示的发生是用各种不同的方法。
启示的方式——外在的客观方式
在圣经中有多处(例如:创2:16、18;4:6;6:13;12:7;13:14),我们可看到耶和华显现、说、吩咐等等,至于发生的方式则一点也没有提及。可是在别处经文中却也提到一点启示的方式,这些经文能使我们在神为达其启示目的所用的两种方法之间有所区分。
头一种方法是属于外部客观性质的方法。可以说神藉这些方法从外部临到人向人显现说话。例如神常常向亚伯拉罕、摩西、在西乃山上向以色列人显现,在会幕之上,在至圣所里,在云柱、火柱中作为他显现的标记(创15:17;出3:2;13:21;19:9;33:9;利16:2;以及他处)。有时候他宣布要藉着天使说话(创18:2与32:1;但8:13;亚1:9以下;太1:20;以及他处),尤其是藉着立约的,带有耶和华名字的天使(出23:21)。此外,神为了向以色列民启示他自己,他也用拈阄的方式(箴16:33),或乌陵和土明(出28:30)。有几次他用可听见的声音说话(出19:9;申4:33;5:26;太3:17;彼后1:17
),或亲自将他的律法用指头写在石版上(出31:18;25:16)。
神迹也可算作这一组启示的方法之一。神迹在圣经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现今神迹受到许多人及各方面的攻击,你若想卫护圣经中的神迹,而抵挡那些否认圣经之人生与世界观的人,那实在是徒劳无益。假如神不存在——这就是无神主义与唯物主义的前题——或假如神并没有适当、有位格、独立的存在,仅仅是与世界相仿——这正如泛神主义所主张的——又假如神在创造世界以后,任凭这世界自由运转——正如自然神论所主张——那么就没有任何神迹的存在了,此乃自明之理。又假如从起初就证明神迹是不可能的,那也就用不着辩论神迹的实在性了。
但是论到神与世界,以及人与人之间所存有的关系,圣经却有其十分不同的概念。首先,圣经教导神是一位自知、有意志、有能力与无所不能的一位,他创造了整个世界,和其中的能力与法则,但这绝不是说他消耗了所有的能力,神在他自己里面还保留了无限完全的生命与能力。对他来说没有一件事会令他感到过分惊讶或困难(创18:14);在神凡事都能(太19:26)。
此外,按圣经的看法,并不认为这世界是一个个体,其中之各部分都具有同一的性质,仅仅在表显的方式上有所不同而已;圣经乃是说这世界是一个有机体,其中有许多的肢体,而各肢体有其不同的特性和功能。在这一个世界中有各种不同的生物存在,它们虽同受属神能力的支配与管理,可是它们的特性却各有不同。这个丰盛的世界中包括物质与灵性、身体与灵魂、世界与天堂。这个世界包含无机与有机体、无生气与有生气、非理性与理性的受造之物、矿物、植物、动物、人类与天使。在人中间也有头脑与心思、理性与良心、观念与情感之分。在这同一世界中之各不同范围内,都依靠不同的力与能,依据不同的法则运作。当然,凡事之间都是彼此依存的,正如身体上的各肢体一样,每一部分都有其地位与功能。第三,根据圣经的教导,神与世界虽然不同,但并不是分离的。神在他自己里面的确有一超奇、完全、独立的存在,但是他并非与世界隔离;相反地,我们的生活、动作、存留都在乎他(徒17:28)。神当然是创造的主宰,在起初造了万物;但是他仍然也是世界的主宰与占有者,是万王之王、万主之主,藉着他无所不能与无所不在的能力执掌并治理万事。他是万物的初因,不仅是在万物的起头,就是在有了万物之后他仍是万物的初因。藉着第二原因(自然界),神所作的工作是彼此不相同的,但是一切受造之物的初因,就是神,而且唯独是神。
假如我们同意圣经基本的观念,并且如此坚稳地站在有神论的立场上,那么我们就不会怀疑或攻击神迹的可能性。根据这一点,自然界与历史中的每一现象,都是神的作为与工作,这样说来,这就是神迹。所谓神迹,不是别的,就是神在万事中工作能力之特别彰显。此能力的行使也是根据不同的原则用不同的方法(第二原因),因此有不同的结果。有人说,磐石看植物能生长,觉得很稀奇;植物看动物能行走,觉得很稀奇;动物看人能思想,也觉得很稀奇;
而人看神能叫死人复活,也感觉很稀奇。假如神凭着他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能力,透过它的受造之物来工作是真的话,那么他为什么不能用那同一的能力使用别的方法来工作,而那不同的方法就是——在自然界与历史中我们所熟知的正常程序。神迹并不违反自然律。虽然这些原则未在圣经中被分类或形成一法,但这些原则在圣经中已被认可,例如根据圣经,一切的自然律已经由神与挪亚所立的自然之约确定了(创8:22)。正如人凭着他的理性与意志来治理全地,藉着他的文化背景来统治自然,照样神也有能力使被造的世界达成他的旨意。神迹所证明的,并非世界是主,乃是神是主宰。
作为外部启示的神迹
假如人没有堕落,那么以上这些都是不必要的辩论。假如人没有堕落,人就能认识神,并从他手所作的工中认识他。假如没有罪就好了,那么就用不着问是否有神迹的问题,如果有神
迹,在此我们只需说,那些神迹有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目的就可以了。因为实际上所发生的神迹,以及圣经中所报道的,都有其本身的性质与目的。
在旧约中与神迹并行的,就是审判与救赎。即如洪水是毁灭当时不敬虔世代的工具,同时也是保存挪亚及其一家人于方舟中的工具。在摩西与约书亚身上所发生的神迹——埃及十大灾难、过红海、西乃山上颁赐律法、侵攻并征服迦南地——则是以神及其百姓之仇敌遭报,与他的子民在迦南地建立家室为其目的。至于后来所发生的神迹,即在以利亚身上所发生的,则更显为重要。那就是在亚哈王与耶洗别的时代所发生的神迹,那时正当异邦主义完全压制对耶和华的崇拜,这些神迹在迦密山顶与拜巴力的假先知较量时达于高潮。
在旧约中所有的神迹都有一可辩识的记号,消极方面来说,是使不敬虔的国民受到刑罚,积极方面来说,则是在以色列民中为着神继续的启示保留一个地位。在这两方面上,神迹达成了其目的,与拜偶像的相对照之下,那与以色列民定立盟约的神才是真正的神:你们如今要知道,我;唯有我是神,在我以外并无别神;我使人死,我使人活,我损伤,我也医治,并无人能从我手中救出来(申32:39;4:35;赛45:5、18、22)。当此目的达成时,以后紧接着就是在基督位格中的完满启示。
此基督位格的本身就是一个神迹,其中包括他的起源、本质、言语与行为。那乃是世界历史中唯一的神迹。因此,基督所行的神迹有其特殊性。第一,他生活在世上的时候行了许多神迹。在那些神迹中,他彰显了他胜过自然界的能力(变水为酒、食饱群众、平静风和海、在水上行走等);有些神迹则彰显他胜过罪之结果的能力,那就是疾病与生命的灾祸;以及那些彰显他胜过罪之本身的能力,亦即胜过罪孽及其污秽,并撒但的权柄(赦罪、赶逐撒但与污鬼)。以上我们提到三件事情,而基督位格的独特超奇性在这三种神迹中表显出来。在耶稣所有神迹中都带有救赎性,只有一件例外,那就是咒诅无花果树,他来不是要定世界的罪,乃是叫世界因他得救(约3:17)。在耶稣所行的神迹中,也表显出他是先知、祭司与君王;在那些神迹中基督也从事父神所交托他的工作(约4:34;5:36;9:4)。
基督的位格也在他自己所行的神迹中清楚彰显出来,虽然不是他所行的。在那些神迹中我们可特别看出他是谁,他是什么。超自然的怀孕,他神奇的生与死,他的复活、升天与坐在父神的右边,这些都是最具特殊救赎性的神迹。这些神迹更证明了他所作的工。他的大能胜过罪及其结果,胜过撒但及其辖制。这些比其他的工作更表明了基督的位格是救赎性的与重生性的,最终的胜利唯在新天新地中。
在使徒时代最初之见证人所行的神迹,可以被证明为升高之基督的工作(徒3:6;4:10)。为了显示被世人所弃的耶稣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处死,而且被公认已经死了——显示耶稣仍然活着,并具有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那么这些神迹是必要的。旧约时代的神迹是为表明只有耶和华是神,除他以外没有别的神。而新约时代的神迹则是为表明犹太人将之钉十字架的拿撒勒人耶稣基督,神已叫他从死里复活,并且用右手将他高举,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徒4:10;5:30、31)。当这个目的达到时,当教会在世界中被建立时(这个教会相信并承认神在他儿子里并藉着圣灵的交通而来的启示),那可见的神迹将停止,可是那使人重生悔改之属灵的神迹,在教会中将仍然继续着,直等到外邦人的日期满足,所有的以色列人得救为止。根据圣经,这世界的末了将还有神迹,那就是基督的显现、死人复活、审判与新天新地。
所有启示,以及在启示中之神迹的目的,就是堕落人类之复兴、世界的再造,与承认神为神。因此,神迹在启示中并非是特异与与突出的,也不是牵强附加上去的,乃是启示必要与不可缺的部分。那些神迹的本身就是启示。神藉着言语与作为来叫人认识他自己。
启示的方式——内在的主观方式
在头一组的方法之外,还必须加上第二类。头一组的方法在性质上是属于外部的、客观的,而第二类的方法则是主观的,是在人里面发生的,藉着这些方法神对人说话。
在这类方法中的头一步,就是临到为旧约中保之摩西的超奇启示,这启示圣经描述为耶和华神与摩西面对面说话,正如一个人和朋友说话一样(出33:11)。
摩西在旧约中所担当的是一个特别的任务,他在诸先知中如鹤立鸡群。神对他说话并非藉着异象,乃是面对面的谈话。摩西看见神并非是在梦中,乃是直接的看到神:他看见了类似神的样式,但并不是神的本身或面容,乃是真神所发出之荣光的余辉(民12:8;出33:18-23)。
梦也是属于这一类的方法(民12:6;申13:1-6);异象,就是一种生存的状态,在此状态中肉眼对外界是关闭的,而灵魂的眼则是向属神的事睁开(民12:6;申13:1-6);特别是藉着神的灵,人心受到感化(民11:25-29;撒下23:2;太16:17;徒8:29;林前2:12;彼后1:21)。最后的启示方法是“默感”,在旧约中时常见到,但总是代表为圣灵的运行,而圣灵的默感临到先知却只是片刻之间,
但是在新约中,圣灵浇灌下来之后,默感就成为启示更常用的方法,不仅是片刻之间,乃是更具有机体的与永久性的同在。
启示的这两种方法,可分为以下两名词,即显现与默感。可是我们应当记得,显现不仅仅包括作为,也包括思想与言语。我们也应当记得,在这里所说的默感,与先知、使徒用书写方式记载启示之圣灵的工作不同,也与各信徒内部的被光照不同。
第六章 特殊启示的内容
特殊启示的历史
我们已经看过特殊启示临到人的几种方法,现在我们要看看特殊启示的内容。正如我们研究一般启示,所以我们也要简略地复习一下特殊启示的历史。这样,我们就用不着个别的讨论,也可以知道特殊启示的宗旨是什么。特殊启示并非是由亚伯拉罕开始,人类一堕落特殊启示就开始了。因此,我们注意亚伯拉罕是他拉的儿子,而他拉是闪的第八代子孙是非常重要的事。论到闪,我们读到耶和华是他的神,并且仍然是他的神(创9:26)。在闪的家族中,正如在洪水前塞特的家族中一样,他们认识神非常久远,且认识的程度也非常纯洁。因此,当耶和华呼召亚伯拉罕的时候,神并未说自己是另外一个神,乃是亚伯拉罕已经认识的神。我们看别处经文也知道,就是论到麦基洗德的事(创14:18—20),那里说到对于真神的认识还未丧失。此外,我们也看到关于非利士王亚比米勒,关于住在希伯仑赫人的子孙,又关于埃及的法老王,他们都承认亚伯拉罕的神,并尊荣他(创20:3:21:22;23:6;26:29;40:8;41:16;38—39章)。
在巴别塔变乱口音与人类分散天下之后,不信并没有在人类中间迅速发展,但是迷信与拜偶像倒是发展的很快,在埃及(出18:9—12)、在迦南(创15:16与18:1以下),以及在巴比伦,情形都是一样。就是在塞特的后裔中,真实的信仰也早已经被偶像崇拜所取代,根据约书亚记廿四章2节与14、15节,以色列的先祖,亚伯拉罕的父亲他拉,还有拿鹤与哈兰,当他们住在大河那边的时候,都已经事奉别神。又从创31:19、34与35:2—4中得知,拉班家中有一神像,并且崇拜之,所以拉班可以称之为亚兰人或叙利亚人(创31:20与申26:5)。
为了防止人类堕入迷信与不义,免得与挪亚所立的自然之约被破坏,也为了防止神对人的目的受到挫折,所以如今神对亚伯拉罕采取了另外一个行动。他不能再用一般的洪水毁灭人,他乃是与一个人立约,让其余的人自行其路。藉着这个人来对待一个族类并立约,藉着这约来履行他的应许并得到应验,等到应许应验的时候,神再将全人类纳入约中得蒙福气。藉着族类间暂时的隔离,成为全人类联合的手段。照样,在亚伯拉罕里开始了启示历史的新纪元。这个启示的这一部分,自然而然产生出以色列民的列祖,当然与以前所说的相呼应,且将之吸收过来,也予以增强并发扬光大。所以要了解此新启示本身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而更重要的是临到亚伯拉罕的启示,因此亚伯拉罕的宗教就确定是以色列的宗教,因而构成以色列宗教的本质。
现今有许多人对以色列宗教的本质没有正确的了解,兹提三点如下:第一,他们不认为列祖时期有什么历史价值,并且认为亚伯拉罕、以撒、雅各及其他的人是半神半人或英雄,就如他们崇拜荷马小说伊利亚特中之人物。第二,他们认为以色列的宗教是从极卑下的异邦宗教而来,即如物神崇拜、精灵说、宜先崇拜与多神主义。第三,他们指出,以色列宗教的本质,正如在先知时代,是后起的,尤指主前八世纪时,其本质是伦理的一神主义:即认识独一的神,他是无所不能,也是正直公义的。
此旧约的现代观认为以色列宗教纯粹是根据自然逐渐、缓慢的发展,丝毫没有特殊启示的帮助,被认为是旨在解释整个的以色列宗教,以及其他族类的宗教。可是,全部圣经都反对这种看法,此观念对以色列宗教的起源与性质,未能作正确的了解。遵循此新派的旧约观,是无法寻到以色列宗教的起源,他们所说各不同时代的先知都有其不同、新的神祗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他们(先知们)乃是传扬同一位神的名,那就是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他们列祖
的神,以色列的神,百姓是本着约的条件去服事、敬拜神。许多人感觉到这种想法的重要性,就离开众先知而找到摩西,认为他才是以色列宗教的真正创始者。可是摩西并没有,也不可能以一陌生、不可知之神的名出现。若真是如此,摩西也不可能得到百姓的共鸣;相反地,他却与百姓相融合、了解其历史,并唤起百姓,领他们出埃及去事奉那位信实之神的名,听他的吩咐,这位神又与列祖立约,并支持他的应许。论到以色列宗教的起源,我们得到一个很严肃的结论,那就是我们一定要遵照圣经的教导回到列祖的时期。
如果我们想了解以色列宗教的本质,我们必定要回到列祖时期。这本质实在不是在于所谓伦理的一神主义,虽然以色列的宗教也包括这一部分,是不错的。以色列的神是独一的,无所不能、正义、圣洁的一位,但是以色列宗教的本质却不仅是包括这些,这些本质只不过是猜测的,而不是它本来的内容,以色列宗教的核心乃是另有所指。以色列宗教的核心是:神是独一的,是永远、公义、圣洁的,并将自己限制在约中作以色列的神。
给亚伯拉罕的特殊启示
以上所说,正是使徒保罗所了解的。在罗马书第四章(参加3:5以下)中,当问到亚伯拉罕蒙神悦纳的特点是什么时,保罗根据创十五6来回答这问题。他说,这特点并不在乎行为,乃在乎信心的义;换言之,即是靠着神的赦罪之恩,蒙神赐予不配得的恩宠,正如大卫后来所说,罪得赦免就是罪人所蒙的福。
此外,保罗辩论说,这个大恩赐给亚伯拉罕,并不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他受割礼许久之前(创15:6)。割礼制度是在亚伯拉罕被称为义十四年之后才设立的(创17章),是因信称义的标记与印证。因此,罪的赦免,以及整个得救的事,完全与律法及其要求无关。
论到此恩宠广大普遍的范围也是真实的:应许临到亚伯拉罕,让他确实知道他将作多国的父并承受世界,非由于律法,乃是在律法建立许久之前,与律法无关。
保罗的辩论是系于旧约历史的本身。旧约历史所陈明的乃是:并不是亚伯拉罕对神知道多少,为神作了多少,乃是神赐给他的。第一,将亚伯拉罕召出来的是神,他呼召他,引领他到迦南。第二,是神应许作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神。第三,神应许亚伯拉罕将有极其繁多的子孙,要成为多国的父,并以迦南为居所,但这在当时都尚未应验,只是应许而已。第四,神说地上万国必因亚伯拉罕的后裔蒙福。第五,神将应许写在约中,用割礼这记号予以印证,等到亚伯拉罕的信心受试炼之后,又用誓言坚固这约(创12:1—3、7;13:14—17;15:1以下、17—21;17:1以下;18:10;22:17—19)。
所有这些启示即构成神赐给亚伯拉罕之启示的内容,而这些启示的核心就是那至大的应许:我要作你的神,并你子民的神。这些应许经由以色列与以色列地,一直延伸到基督,并在耶稣基督里延伸到全人类以及全世界(罗4:11以下)。启示的核心不是律法乃是福音;不是要求乃是应许。从人这方面来看,与此相平行的是信心,以及信心的行为(罗4:16—22与来11:8—21),因为除了凭信心以外我们无法得到应许,而且这信心是在义的行为上表显它自己(创17:1)。亚伯拉罕是单纯信心的榜样,以撒是温柔信心的榜样,雅各则是紧抓信心的榜样。
以上所提之列祖的历史中,以色列民的性质与蒙召已经有所描述,地上的万族虽然各行其道,但在一般启示中神所赐给他们的恩典,也使他们往前推展有所进步。可是由于神创造性的作为(创18:10;申32:6;赛51:1—2),神从亚伯拉罕选召出一个族类,且这族类也将因信得生,他们必须知道他们所承受的地土不是靠他们自己的能力,乃是靠神的恩典。
他们之所以能制服他们周遭的民,只有在他们能象以撒一样忠实地记念耶和华赐给他们的得救应许,并只有象雅各那样为应许的应验而紧抓不放时才达到。人的深思熟虑不能够促进应许的应验,照样,人的软弱与罪恶也不能拦阻应许的应验,因为赐应许并使之应验的乃是神。就是在神刑罚罪的时候,他也照样使之达成他的目的。以色列也象雅各一样,只有当他经历苦难,自己的能力破碎之后,才能得到神的应许与祝福。只有藉着信心与祈祷的紧抓不放才能达到胜利。你不给我祝福
,我就不容你去(创32:26与何12:4)。
摩西的律法并不能使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失效
这个应许仍然是神在旧约中一切后来启示的内容,当然这内容有详细的进展,而这应许就是以色列宗教的核心与本质。西乃之约的终结与神所设立的法理制度,划分了另一纪元的开始,这是真的。但是为了明了以色列宗教的性质与旧约的制度,我们必须深刻明白,那从前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不能被后来的律法制度所涂抹。
使徒保罗在这一点上清楚地教导我们。
在加拉太书三15中,保罗将神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所立的约,和以前所确固的约相比较,就发现那是永不能废止的约。神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以及其中所包含的特权,都是同样真实的。应许是神自由的分配,也可说是神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所立下的契据,因此,有一天藉着神的引导,这些契据将放在他后裔的手中。按肉体来说,并不是所有从亚伯拉罕而出的百姓都被认为是他蒙福的后裔。从夏甲与基土拉所生的后裔(创17:20与25:2),并不
是蒙福之后裔的一份子。按圣经所说的后裔并不是复数,就好象从许多不同的世代与族类而出,乃只是说到一个后裔,是单数的,那就是从雅各而出的。那个后裔应当是从应许之子以撒而出的,也就是从以撒的这个族类而生出基督。 当神在立约的应许中将救恩的契据赐给亚伯拉罕及其后裔的时候,这个行动就暗示着这救恩的契据有一天将属于基督,而这救恩就是他的产业,后来因着他又赐给了教会,这教会乃是他从世界中所召出来的。因此,藉着立约所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并不靠赖任何属人的条件,唯独靠赖神主权的分配,且这应许不因后来所加添的律法而废弃。假若真是被废止的话,那么神的应许就将落空,他自己的作为、所立的约、所起的誓都将归于无有。
到头来只有两个可能性:我们不是从应许,就是从律法,或凭恩典或靠功德,或藉着信心或靠行为来到得益处。亚伯拉罕因信称义是凭着应许,甚至是在设立割礼之前,这是实在的;列祖时代的以色人,并在埃及的数百年间,也都是藉着应许得到好处;神赐应许给亚伯拉罕及其后裔,一直延伸到基督,而又藉着基督将应许赐给全人类,因此神将这应许当作永远的约,并由宝贵的誓言确固地赐给人(加3:17与来6:13以下)。假如这一切都是真的
话,那么神后来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就绝对不可能废止他的应许。
赐律给以色列人的目的
可是,如果是这样的话,那问题就更重要了:神为何赐律法给以色列人?换言之,恩典之约的意义与重要性又是什么呢?恩典之约是以律法开始,那么以色列的宗教本质又是什么呢?这问题在保罗那时代非常重要,就是在今日也是同样重要。
在保罗那时代,有些人认为以色列宗教的本质是在律法之中,因此有些人就要求外邦人进入基督教必须经由以色列人的方法,那就是藉着割礼与遵守律法。还有些人是藐视律法,将律法归于次等的神,认为它是代表着低等的宗教立场。因而当时产生了律法主义与反律法主义,代表着两个相反的极端。
现今也有同样的态度,虽然名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态度上却是相同的。有些人认为以色列的宗教本质是在于伦理上的一元论,那就是说承认神是一位圣洁的神,只要求我们遵守他的诫命;而论到基督教的本质也是如此,所以两者间的区分就荡然无存了:蒙光照的犹太人与蒙光照的基督徒,他们所承认的是同一的宗教。可是还有些人从属灵自由的高处轻视那卑下并法理主义的犹太教;这种看法并不能将人类从犹太人手中解放出来。他们将一切的罪恶
都追溯至犹太教,并认为一切的好处都是从印欧种族来的。
律法的意义及目的的问题,对保罗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他在书信中曾屡次提及。他对这问题的解决有以下数点。
第一,律法是加诸于应许之上,是后来的事,当初根本与应许无关。在律法宣布之前的许久就已有了应许,当律法来到时也只不过是暂时性的。这应许(或说恩典之约)是永远的,可是这律法却只存续到亚伯拉罕真正之后裔(即耶稣基督)的显现为止,他将接受这应许的内容并予以分配(罗5:20;加3:17—19)。
第二,律法的暂时与过渡性,在其起初就已经有所表显。律法的根由是从神而来,这是不错的,但神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将律法赐给他的百姓。从神这方面来说,律法是天使在雷轰、闪电、密云、甚大的角声中赐下的(出19:16—18;来12:18;徒7:38、53;加3:19)。从百姓这方面来说,他们是满了惧怕,必须站在山脚下,由摩西被召上山为中保与神说话并接受律法(出19:21以下;20:19;申5:22—27;18:16;来12:19;加3:19—20)。但论到所赐下的应许则不是这样。应许并非是由天使所传达,乃是经由神的儿子赐给我们的。从我们这方面来说,我们并没有指派任何人作我们的中间人去接受应许。所有的信徒在基督里乃是亲自享有神在基督里所赐下的应许(约1:17;加3:22、26)。
第三,律法既然是从神而来,那么律法就是圣洁、公义、善良与属灵的。虽然罪使着律法成为犯罪的机会,但却不能说律法是罪恶的原因。事实上,律法本身并非是无力的,因为它乃是叫人得生的律,但它之所以无力,只是因为它存在于人类的罪身之中所致。但这并不否认律法不仅在性质,也在程度和应许上是不同的。不错,律法并不反对应许,也不和应许冲突,因律法的赐下不是为废弃应许,乃是为补足应许,因此律法并不属于应许乃是属于信心。律法与应许之不同乃在于性质方面,故各有其目的(罗7:7—14;8:3;加3:17、21)。
第四,神赐律法的特殊目的有二:第一,律法加在应许上是因为过犯的缘故(加3:19),那就使得过犯更加严重。在没有颁赐律法以前,罪就已经存在(罗15:12—13)。但那罪是不同的;那并不是保罗所说与一般罪有所区别的“过犯”。可是,正如在亚当的情形中,他接受了一个命令,或生或死全在乎他是否遵守此命令(罗5:12—14),所以在以色列人的身上也是这样,他们承受生命或死亡,全在乎他们是顺服或悖逆。
罪的性格就与此不同,它抵挡、违反律法,带有生死的问题,后来就成为“过犯”。这罪的性格将约破坏,一犯罪就将自己放在与亚当所立行为之约,以及与以色列人所立西乃之约的特殊关系之外。那里若没有这样的律法,那么罪仍旧是罪,却没有“过犯”(罗4:15)。
外邦人的罪诚然是罪,但他们可不象以色列人那样破坏圣约;虽然没有象神赐给以色列人那样的律法,可是外邦人也是被定罪的。(罗2:12)。
罪在以色列人中再度变成为过犯,只是因为以色列人从神领受了律法,且随着律法而来的是生命的应许与死亡的威吓,因此律法可以说是使罪成为可能。因此保罗能够这样说,西乃的律法其本身是圣洁的,并绝对不是罪恶的原因,可是这律法却是外添的,为的是叫“过犯”显多。是这罪的能力唤起了人的欲望,而这罪趁着诫命的机会成为“过犯”,所以若没有这样的律法罪就死了,并且律法使着过犯显多——此过犯不是一般所说的罪,乃是指着犯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罪,也就是说到违约、堕落性格的误行(加3:19;罗5:13、20;7:8;林前15:56)。不但如此,律法也必然引起愤怒,要受到神的刑罚,在所有的人及其行为上宣布罪案,无法称一人为义,乃将所有的人都放在咒诅之下,叫他们承受神的忿怒(罗3:19—20;4:15;加3:10—12)。因此,在旧约中若有人接受了罪得赦免与永生,那么他们该感谢的是应许而非律法。
以上所论到的是律法消极的目的,就是使过犯显多,加强审判的严厉性,然而律法也有其积极的一方面。因为罪带有过犯、毁约与不信的性格,使着所有的罪都更显为罪,包括人心中的隐秘与欲望,这乃是与神的律法相冲突,因此该受神的怒气与死亡的咒诅(罗3:20;7:7;林前10:56)。如此律法就更加清楚地显出应许的必要性,并证实如果想要使一个罪人称义,除了根据律法与律法的行为之外,还必须要有其他的义行(加3:11)。因此,律法绝不是与应许相冲突的,律法的功能正象是神手中的器具,渐渐将应许带进完成的地步。律法将犹太人限制住,就好象囚犯被关起来没有自由的行动,又好象一“家庭教师”手牵着孩子与他作半,一时一刻也寸步不离。律法也好象一监护人或保护者,严格地监视以色列人,为的是叫以色列人可以知道并爱慕神的应许。没有律法,则应许及其应验都将归于无有,那么以色列人将很快地堕落至异教主义之中,而失去神的启示与其中的应许,以及她们自己的宗教和在列邦中的地位。但如今律法已经将以色列人围起来,将他们分别出来予以孤立,保护他们免致瓦解,这一切都是要保守神的应许,使之接近完成的地步。律法对于应许的应验是居功至伟的。律法将每一个人都置于神的忿怒之下,并受死亡的刑罚,将每一个人都包括在罪的范围内,这样做为的是要使赐给亚伯拉罕而后在基督里应验的应许,也同样赐给所有相信的人,并使这些人也得到属儿女的产业(加3:21;4:7)。
赐予摩西的律法为要成全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
当我们采取使徒保罗这有利的观点时,我们就对神在旧约中的启示、以色列的宗教、律法的意义、历史与预言、诗篇与智慧书,有了一个更明确的看法。由于摩西的出现,使得神的启示与以色列的历史进入一个真正新的时期。正因为赐给亚伯拉罕的启示,并没有切断神早先的宣布,反而将之吸收与延续下去,所以神恩典的分配在律法之下继续下去。加诸于应许上的律法,并没有使着应许失效或废止,反而使得应许发展并达于完成。应许是主要的事,律法是次要的事。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神启示的核心,以及以色列宗教的重要部分,乃在应许而非律法。因为应许是神的应许,并非是空洞的,乃是满有能力的诺言,是讨神喜悦的意志表现(诗33:9;赛55:11),因此,这应许是以色列历史的推动力,直等到它在耶稣基督里应验。
正如,根据赛廿九22,亚伯拉罕蒙神呼召被救赎脱离迦勒底人之手后,由于神自由的分配,接受盟约的应许,所以以色列人首先被耶和华神引导进入埃及,并置于法老的捆绑之中,为的是后来被救赎脱离此苦境,并在西乃山成为与神立约的百姓。这三件事,就是在埃及为奴、藉神大能膀臂从为奴之家解救出来,以及在西乃山立约,乃是以色列历史的根基,并其宗教与道德生活的柱石。这些事件将在以色列人的生活中世世代代的铭刻于心,并且在历史、诗篇与预言中屡次提及,其历史的真实性无法加以否认,就是那最激进的批评派也无法否认它。
此外,这些意义深远的事件,能够证明律法的赐下并非是要废除应许。相反地,当神在烧着的荆棘中向摩西显现,召他去完成他的使命时,他的显现并非是陌生与不可知的,他乃是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是看见他百姓受压迫,听见他们呼求的神,因为他是耶和华,意思是信实的一位,如今却屈尊来完成他的应许,并拯救他的百姓脱离了为奴的苦境(出3:6以下)。因此,以色列并不是头一次在何烈山成为神的百姓,也不是根据律法被接纳为神的百
姓。以色列已经是神的百姓,是凭着应许,而且也是凭着那同样的应许脱离现今的苦境。苦境与救赎是在西乃山颁布律法之前。正如亚伯拉罕由呼召而被救赎,并用赤子的信心来接受神的应许,且靠着神的应许在神面前过圣洁的生活(创17:1),所以,以色列也正象亚伯拉罕是藉着神大能的膀臂,从为奴之家被解救出来,在西乃山受到神的教诲与吩咐,而达到新的顺服。由摩西所传来的律法乃是一感恩的律法,因为律法是在被救赎之后来到,并且在应许中得到安息。神用大能引导他的百姓进入他的荣耀的居所(出15:13)。神将他的百姓,好象鹰将雏鹰放在翅膀上带来归向他自己(出19:4;申32:11、12)。因此,在介绍律法之前有一段导言: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出20:2;申5:6)。但是此盟约的关系,需要一更特别的顺服。
在列祖时期,只有几个家庭得到赐给亚伯拉罕之应许的祝福,并不需要一更特殊的规矩。在埃及,当百姓陷于捆绑中叹息的时候,并没有得着应许的祝福。但如今以色列已经得蒙救赎,成为独立的百姓,生活在自己的土地上。如果要想在此新环境中仍作神的百姓,那么恩约必须以全国全民族的方式来立约,为了支持应许并进一步地扩展,应许必须有律法的援助。
这是必须的,因为以色列民仍然是一个孩童,正如保罗所说。他们在埃及时曾经受过很严厉的训练,由于他们所受为奴的经历,使他们深深了解到独立的涵意,深觉需要援助。但是以色列人在目前来说还无法马上独立,所以需要为这样的百姓预备一位不可缺少的领袖,而这位领袖——摩西,在带领百姓出埃及并过旷野生活时,需要一切的智慧与温柔(民12:3)。圣经中三番两次称以色列为硬着颈项的百姓,因为他们不肯向神的诫命俯首顺服(出32:
9;33:3;34:9;申9:6等等)。在旷野中,以后在迦南地,以色列时常显露出孩子气。这百姓并不是诚实而有理性的百姓,他们缺乏自觉、正直的心、理性的头脑与抽象的思想力。结果以色列是一感情用事的百姓。
因此,以色列一方面很容易接受外部来的印象,一切情感方面的事都趋从,所以他们就很容易受到属天、属地势力的影响;在这方面,神就让他们成为启示的收受者与持有者。在圣经中,在那些属神的人们中,我们看出以色列性格的这一方面,他们被神呼召时,只有一个象孩子般的回应:主啊请说,我在这里,你的仆人与使女敬听——按照祢的话成就在我身上!他们接受了主的话,并保守在他们的心中。但另一方面,正如出卅二8中所说,以色列“快快偏离了我所吩咐的道”,他们心不安定、反复无常、容易动怒、任性、容易对别人或突发事件产生迷恋,恨的时候怒火中烧,受的时候又深过慈母的爱,今天忧伤至死,明天又欣喜若狂;从来没有西方人的镇静,总是存着东方人炽烈的热情;受吃大葱大蒜这类刺激性的食物(民11:5),还喜欢吃红豆(创25:34)、有味的肉类(创27:14),穿着鲜艳的衣服、擦香水、戴宝石(书7:21;赛3:18以下)。达卡斯塔(Da
Costa)与海涅(Heine)都是以色列的后裔。(注)如果以色列人是由于应许被召成为地上万族的祝福,就必须经过律法的监护与管教。
第一,律法并不是从应许来的,也不是由于信心,乃是加在应许上的,它的功用并不是废止应许,乃是为应许的成就作准备。近代有许多人想把律法与应许的任务颠倒。他们并不是说到律法与先知,乃是说到先知与律法,他们的见解是说,摩西五经是摩西死后好几百年才有的,并且是在被掳以后的相当时期才有的。根据这种见解,一个人就会了解到在神的启示与以色列宗教中,律法并没有什么贡献。在律法之先就有了应许,并居最高的地位,而律法乃是完成应许的手段,因此摩西律法很可能是后来第二、第三级的编者所编纂的,这样一来藉着当时的环境,加上插入和加添的材料,才使律法成为现今的阶段。律法总结有一暂时的性格,而摩西已在申命记中的多处加以修改。虽然如此,以上所提的见解,即预言先于律法,乃是错误的,也是与律法的性质、预言的性质与功能并理性都是相反的。在主前八百年以前,以色列人就有了他们自己的圣殿、祭司、祭物等,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为了此项目的,正如为社会与政治的生活一样,律法与规则也是必须的。一个没有崇拜意识的宗教,从任何方面都是想不通的,尤其是在古时和以色列中。此外,还有人认为这种明文又具如此丰富内容的律法,就象记载在出埃及记到申命记中之摩西的律法一样,是不可能存在的,即便存在,也在汉摩拉比(活于主前二千二百五十年,作巴别的王五十五年)法典被发现以后,就失去其地位了。
第二,律法的内容是与神赐律的目的相符合。为了决定律法的价值,我们不能够和现今基督教国家所用的律法相比较。因为纵使摩西的律法,尤其在原则上,现今仍具有意义,但我们知道,神本来就认为摩西的律法仅是一暂时的法典,等到日期满足达到其目的时,就因它的软弱、不足而加以放弃了。
同样地,以摩西律法和古代巴别时代的律法相比较,就不能作为审判的标准。当然,这样的比较令我们注意到各种不同的相异点和相似点,因此能帮助我们更了解摩西的律法。但以色列是神特别分出来的特别百姓,有其该达成的使命,即成为神应许的持有者,因此以色列必定要活出她自己的生活,并且也心存此目的。从这个观点来看主耶和华所赐给以色列的律法,兹区分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它彻头彻尾是属于宗教的律。不仅是一部分,就好象规定公共崇拜的法则,乃是全部的,就象在道德、民事、社会与政治方面,完全是属于宗教的。在全部律法之前有一段话:我是主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律法并非根据抽象的一神主义,乃是根据神与他百姓之间的历史关系,这种关系乃是神自己促成的。它乃是一盟约的律法,规范了以色列人的生活,而以色列人必定要根据应许的条件来生活。在一切的诫命中他是赐
律者,为了神的缘故,这一切诫命都必须被遵守。全部的律法都充满了以下这种思想:耶和华先爱你们、寻找你们、救赎你们,与你们立约;因此你们要尽心、尽性、尽力爱主你们的神(申6:5;10:12)。这是头一个,也是最大的诫命(太22:37、38)。
第二:它彻头彻尾是属于道德的律。在这律法中往往分为三部分:道德的、民事的与礼仪的律法。这是一个很好的分类,但是在区分上我们必须记得,这全部的律法是受到道德原则的默感与支持。那些道德原则的应用,用在某些事例上,往往与我们现今的运用不同。耶稣自己说,摩西允许人对其妻子写休书,是因为人的硬心(太19:8)。但是那充满在摩西律法中的精神,乃是爱的精神。你要爱邻舍如同爱自己(利19:18)。那是诫命的第二部分,正如第一条诫命一样(太22:39),而全部的律法就在此得以成全(罗13:8;加5:14与提前1:5)。这个爱证明是对弱者与受压迫者、贫穷者、陌生人、孤儿寡妇、仆婢、耳聋的、眼瞎者、年迈的所显的怜悯,是古时律法所缺乏的。以色列的道德法典是从受压迫者的观点写成的,这句话说的很对。以色列人永远不能忘记他们曾经在埃及作过寄居者与奴仆。
第三:以色列的律法是圣洁的律法,此种特性绝不仅限于特具圣洁律的那一部分(利17—26章)。再者,没有任何古时的律法象摩西律法对罪看得那样严重,此罪用不同的名称来指认。这罪被称作过犯、罪孽、堕落、背叛,而且总是被认为是犯罪抵挡神,违犯他的圣约,因此罪总是有“过犯”与违约的性格。可是,这些罪得到赦免,并不是说以色列人是靠着他们的善行与献祭就能使罪得到赦免。因为赦免是从应许而来的,是一种恩惠,并非是属乎律法的事,乃是属乎福音的事;并非是由于献祭而得,乃是象孩子一样谦卑,藉着信心所领受的(出33:19;34:6、7、9;民14:18—20)。
但是这些经文非常有力地表显出神白白的恩典,同时也清楚地加上神的审判,他不以有罪的为无罪,他要追讨这罪直到三、四代。二者并不冲突。正因为耶和华神赦免他百姓的罪恶,纯粹是出于应许的恩典,所以神非常乐意看到他的百姓既然得到这么大的恩典,就按照他的圣约行事为人。假如以色列人不这样做,那么神就要按照他们所犯之罪的性质,采取三种方法中之一种。律法中提到献祭,意味着有再度和好的可能性,那么过犯就不会再进一步地关系到民事的结局。在另外的事例中,律法立下了一个或他个民事刑罚的根基,有时就立下了死亡的刑罚的准则,不过这种情形非常少。神曾无数次为自己的缘故不追讨百姓的罪,只用瘟疫、疾病、被掳等来刑罚他的百姓。论到神对他百姓在他们犯罪时所用的三种方法,并没有使应许消失,只是藉着这方法来应验他的应许,并保证他的信实。
在地上的万族中,耶和华神只认识以色列;因此神要为他们的罪孽而刑罚他们。
第四:最后,摩西的律法也是自由的律法。摩西的律法在自由这方面的幅度非常宽广,这从以色列百姓甘愿地接受神的约,并且也甘愿地接受神的律法上可清楚看出。神并没有勉强他的百姓接受这约,乃是召请他们,使他们自己甘愿接受(出19:8;24:3、7;申5:27;书24:15—25)。此外,律法并没有干涉既存的关系与权利,乃是支取并承认之。在西乃山赐律之前,以色列多多少少已有些组织,例如在谱系上来说,分为家族、家庭、世代、支派,因此,乃是属列祖这方面的组织。以色列百姓的这四个区分,都有其各自的首领。所有这些百姓的代表者称之为长老或王,共同地构成了以色列的会众(书7:14)。这些长老的聚会,在埃及地时就已存在(出4:29;3:16以下),出埃及后,他们也时常聚集听耶和华的话(出19:7),将摩西所提出的议案传递给百姓(申1:22、23),或是他们本人向摩西提出议案(申1:22、23)。除了在长老的聚会之外,以色列百姓还有另外两种职员:第一,是主管民事制度的职员,这些人在埃及地时曾担任过这种事工(出5:6、10、14、19;民11:16;申1:15;16:18;书23:2);第二,是审判官,就是摩西所派在律法之事上帮助他的人(出18:21—23;申1:13以下)。后来,这些审判官也正如职员一样,是在各城中由长老来选举指派。
在以色列民的这项组织中,家族是其基础,就是到今天家族也是占有崇高的地位。因为家族在以色列民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作妻子的也比其他任何古代民族中之妻子更具尊荣。在这件事情上的决定性问题是,男人在根本上是否是家庭中的一员,因他主要是一位公民,是一位战士。论到后者,在希腊、罗马的情形也是这样,结果女人被放置在后面,被轻视为卑下的一群。但是在以色列民中,男人首要的身份是属于家庭,他主要的工作是照顾家庭。如此,男人并非与妻子对立或高过妻子,乃是与妻子平行的。妻子和丈夫同受儿女的尊敬与爱戴(出20:12),并且她也得到她丈夫的赞扬(箴12:4;31:10以下)。
为使以色列人成为祭司的国度与圣洁的国民,必须赐律给他们列祖式——贵族式的政府形态,在被律法确认之前,在以色列中早已经存在了。律法有许多部分提到婚姻,并支持圣洁的生活,且保护家庭。其他为保护列祖式的政府形态的规则,不受祭司与君王的干涉。长老、职员以及审判官,是与祭司、利未人有分别的。只有在这最高、公义的法庭中,祭司才有座位(申17:8—13;19:17、18),就好象是一律法的解释者(利10:8—11;结7:26;44:23;耶18:18)。祭司解释律法,对于问题的裁决是非常重要的。
在以色列整个的政治上,与僧侣政治是完全相反的,正因为如此,才没有为专制体制容留余地。后来以色列人向神要一个王,神本来不愿意,但因百姓强求,神就赐给他们一个王(撒上8:7),那个王并不象世界上一般所拥有的那个样子,他必要受神律法的限制,并且要执行神的旨意(申17:14—20)。因为神就是王,甚至于他就是赐律者,又是以色列的审判官(出15:18;19:6;民23:21;申33:5;士8:22以下;撒上8:7;赛33:22;诗44:5;68:25等等)。这件事在神藉着审判官宣判上表显出来,他在判决上必须绝对公平,不能有错失,也不可偏待人,并且也要按着律法的规范予以判断。在特别的案件上,
神藉着拈阄、乌陵、土明和先知来显明他的旨意。在多数过犯的情形中,神自己要予以刑罚。有许多律法的描述,在违犯的时候并不是一特别的刑罚,只不过是一强烈的警告与教训而已。这些律法是指向他们的良心,因此给予以色列民一高度的自由。刑罚的种类也有限,主要包括在严重侵犯律法时(亵渎、拜偶像、邪术、咒骂父母、杀人与奸淫)的击打,被石头打死。根本没有提到异端裁判、拷问、拘留、放逐、没收财产、火刑柱、绞刑台等等。如果以色列人行走在约中,百姓就将从主领受丰盛的祝福;如果他们违反了神的话,他们就要受到神的咒诅及各样的灾祸(申28:29)。
从这些律法的特性来看,神赐这律法的目的就不问可知了。在西乃山立约结束时,主就亲自解说了这律法的目的,他要摩西告诉以色列百姓,如果他们实在听从他的话、遵守他的约,他们就要在万民中作属他的子民,归他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5、6)。若想作神从地上万民中所拣选出来的国民,以色列必须按照神与他们立的约来建立自己。因为以色列人被拣选并非是因为他们的功德,乃是从神有主权的慈爱,并神对列祖所起的誓言(
申7:6—8)而来。以色列得到这恩典的特权,并非是要驱逐列国而高举自己于列国之上,乃是要成为一祭司的国度,向列国完成其祭司的任务,将事奉神的知识传给列国,也只有用这种方法才能够治理列国。只有当以色列本身是一圣洁的国民,完全将自己奉献给神,听他的话,遵守他的约时才能达成此任务。
神召以色列所达到的圣洁,尚未及于新约的深度与圆满的意义。这个圣洁不仅包括道德方面,而且也包含了礼仪方面,这从利未记17:26中所提的圣洁律上可清楚看出。可是,律法与道德礼仪方面并不冲突。它们乃是一件事的两方面。不论是在内部或外部,也不论是在信心和行为上,以色列人都是一个圣洁的百姓,他们是按照神在西乃山颁赐给他们之道德、社会、礼仪的律法而生活。如果这百姓对神的选召不忠实,并且屡次悖逆神而跌倒,那么耶和华神必要严重的刑罚他们,较世上其他的任何民族更甚。只有在主刑罚他们之后,他才会再回到他百姓那里向他们施怜悯,使他们和他们儿女的心都受到割礼,为的是令他们尽心、尽性地爱他们的神(申4:29—31;30:1以下)。神不能任凭的百姓自行其路,因为他关切他自己的名,免得受仇敌的讥诮(申32:26)。以色列虽然对神不忠实,但神却必须建立他自己的信实、他话语的可靠性、他不变的旨意,以及他圣约的坚固性。他必须显明他自
己是神,除了他以外再没有别的神(申32:39)。这样,律法是以应许为终结,正如律法是从应许开始一样,律法还是要回到它起初开始的地位。
神在以色列民族中的历史从圣经看以色列的全部历史,这对圣约的观点是非常有利的。 圣经在旧约历史书之部分中的目的,并不是说到一详尽、联合一致的说法,即将以色列民所有的产业都说尽了,也并不是追溯各事件间都有关联。反而言之,圣经在那些书中所要说的,乃是有关神国度的发展,而与神国进展稍有关系的就略略提一些,若毫无关系则根本省略不提。同时,与国度有一点关系,就提到一点。在以色列历史当中,神要教导我们的乃是他到底是谁、他的属性如何。
因此,在圣经中有关以色列的历史记载,称之为主耶和华的日记,是非常适宜的。这样,主耶和华每天将他如何对待以色列的经历笔之于书。
早期当百姓仍然活在神大能作为的感化之下时,他们对于神的律法是非常的忠心信靠。藉着那些作为,神很明显地证明了他自己是独一的真神(出6:6;18:18),以致百姓没有想到别的神。当他们从摩西口中听到神话语的时候,他们都异口同声地回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出19:8;24:3、7;申5:27)。后来,当以色列人得到迦南地为产业,白发苍苍的约书亚将事奉的选择摆在他们面前时,以色列百姓却几乎骄傲自大地
说:我们断不敢离弃耶和华去事奉别神(书24:16;士2:7)。
可是,当约书亚以及那些见过耶和华神大能作为的长者死了之后,那不认识耶和华神及其作为的世代就兴起,以色列就离弃当初领他们出埃及地的耶和华,他们列祖的神,去叩拜别神(士2:6—13)。偶像崇拜不是从以色列本身发明出来,且他们也不创造虚伪的假宗教,这是不错的,但他们却是将外邦的假神引进来
,不然就是在崇拜耶和华神时用异邦的像来代替他。在埃及并在旷野时,以色列人陷入埃及偶像崇拜的情况中(出16:28;书24:14;结20:7、13);后来在巴勒斯坦地他们又犯了罪,去拜迦南人、腓尼基人(巴力、亚舍拉、亚斯他录)、亚述人(火与星)的假神(士10:6;王下21:3、5、7;23:5—15;耶7:24—31;结20:21;22:3)。以色列人不断地违犯第一、第二条诫命,他们如此行实干犯了圣约的根基。
早在士师(即懂律法的英雄人物)时代,以色列的历史就充满了犯罪受刑罚、拯救得祝福的事实(士2:11—23)。那是一个混乱的时期,在此时期中,各支派丧失了国家前途的异象,各行其道,各行自己眼中看为正的事(士17:6与21:25)。虽然撒母耳以及后来所立的王将此事告一段落,这是不错的,但是在所罗门之后,国家统一的情况却又遭破坏,十个支派与大卫王室分离。耶罗波安在但设立了一特别的祭坛,而使得这政治上的区
分变成为宗教上的区分,将偶像崇拜引了进来,并废止了合法的祭司制度,如此他成为陷以色列民于罪中的王。在两个半世纪中,以法莲国的历史成为逐渐远离耶和华神的历史。预言所发出的声音也归于无效,结果导致十个支派被掳到异邦。在这件事情上,犹大较以色列更占优势,这是不错的,她仍然为大卫的王室所继续治理,并且仍然占有圣所以及合法的祭司制度。照样,在这个范围中,敬虔的王虽有多次的改革,但由于背道以及不敬虔的深重,因而最终最大的审判必然来到。在以色列国灭亡约一百四十年之后,犹大国也灭亡了。
但是以色列民这种不断地背道,使我们不能忘记这件事实,就是神在历世历代,仍然在这些背道的人中,按着他自己的恩典保守了一些余民。在以色民当中,还是有人对耶和华神的约忠心不二。纵然在以利亚那黑暗的日子中,尚有七千人未曾向巴力屈膝。这些乃是敬虔、公义、信实而贫困的人,不拘在诗篇中如何描述他们,他们仍然继续地信靠雅各的神,并不违背他的圣约。他们渴慕神,如同鹿渴慕溪水,他们宁可住在耶和华神的殿中,也不愿住在别处;他们思想他的律法,并抓住他的应许。律法对他们来说并非一种重担,乃是一种乐趣,他们以守律法为乐。他们背诵摩西的律法并且说,遵守此律法将证明他们在列国中是有智慧的。当百姓听到律法的规条时,他们就付诸实行。这的确是一个大国,而这大国的确是一智慧聪明的百姓;又有哪一大国有这样公义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们面前所陈明的这一切律法呢?(申4:6—8)
当时机紧迫的时候,这余剩的民就更抓紧神的应许,神不能放弃他手所作的工。为了他名的缘故,他不能违背与以色列列祖所立的约。神在这范围之外又召出了一些先知、写诗篇的人、贤者,来宣扬他的话,清楚地说明应许的意义。在他们极深的苦难当中,他们抬起头来,藉着耶和华神之灵的光遥望将来,并且预言新的日子来到,即大卫之子、耶西的根、以马内利、公义的枝条、主的仆人、立约的使者、新约,并圣灵浇灌的日子来到。在亚当、夏娃堕
落之后,旧约是以女人后裔的应许作开始(创3:15),而以立约使者来临的宣布上作结束(玛3:1)。
被掳后以色列中的余民在被掳之后,以色列中也有余民(玛3:16)。事实上,由于这次的被掳,以色列百姓受到整肃,就一劳永逸地使他们转离偶像、形象崇拜,而在以斯拉与尼希米手下受到律法严厉的训练。可是此种事态为以色列民带来一种新危机,就是对于圣经的一种经院主义(scholasticism),即专门细察律法的仪文,却忽略了旧约的本质与灵意。于是党派由此而生,即如法利赛党、撒都该党与爱色尼党(Essenes)。由于这些党派对神启示灌以武断的看法,以致将属肉体的以色列代替了属灵的以色列。虽然如此,在玛拉基与施洗约翰间的四百年过程当中,神还是继续引导他的百姓。在被掳之后,以色列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的政治上的独立。
他们继续不断地臣服于波斯、玛代、马其顿、埃及、余利亚与罗马等诸列强。他们在本国的土地上作奴仆(尼9:36、37)。但此政治上的隶属,对于以色民是有益处的,使以色列民逐渐回想到他们自身的性格与蒙召,就再一次地以持有神所启示的属灵产业为荣,也以此为他们的特权,就特别留心于这启示的收集与保存。此外,对此属灵特权的觉知,于以色列百姓是如此地真实,以致他们的性格得以形成,在严重的逼害下仍保持其国家的独立。以色列所受的苦与压迫,非其他国家所能比拟。在巴勒斯坦地内外,以色列人仍保持其本色。在旧约中,以色列有丰富的宝藏,是外邦人的智慧所不及的。他们组织了一个世界性的社团,以耶路撒冷为其京都,在基会堂中,他们向外邦提供了一个没有形象或祭坛,没有献祭和祭司的宗教奇观。他们到处传扬以色列之神的独一与尊严,并心中怀有不可抹灭的盼望,也使着世上的列国蒙福,如此在异邦百姓中,为基督教铺路。在巴勒斯坦地之内,藉着神的恩典,有许多信实的人蒙保守,即如西面与亚拿,以及许多在安静中期待救赎的人们。主的母亲马利亚,就是这些圣徒中最敬虔的榜样。以色列在马利亚身上达成了她的命运,即以赤子之心接受了神最高的启示,并持守之。马利亚说,我是主的使女,情愿照你的话成就在我身上(路1:38)。
旧约凡事指向基督,新约凡事得自基督
如此,旧约的全部启示,并非集中于一项新律法或教理或制度上,乃是集中于基督的位格上。此位格就是神全部的启示,而人子就是神自己的独生子。旧新约的关系并不象律法和福音间的关系。这关系乃是应许与应验(徒13:12;罗1:2),影儿与形体(西2:17),形象与实体(来10:1),震动与非震动的事(来12:27),为奴的与自主的(罗8:15;加4章)之间的关系。基督既然是旧约启示的实质内容(约5:39;彼前1
:11,启19:10),那么他就是新约的顶点。他是律法诸义(太3:15;5:17),以及所有应许的应验。所有的应许在他里面都是是的,都是阿们(林后1:20)。
他也是用他自己的血所立之新约的应验(太26:28)。以色列民及其历史、职份与制度、圣殿与祭坛、献祭与礼仪,预言诗篇与智慧的言语,都在基督里达成其目的。基督是这一切的应验,首先应验在他的位格与显现上,其次是应验在他的话语与工作上,在他的降生、生平、死与复活上,以及在他的升天与坐在父神的右边上都得以应验了。
假如他已经显现出来,并且完成了他的工作,那么神的启示就无法增大,只能藉着使徒的见证以及传与万邦而得以澄清。既然启示已经完成,如今就应该将启示传给全人类。既然旧约凡事都指向基督,那么新约就凡事得自基督。基督是时间的转折点,那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如今也已赐给全人类。地上的耶路撒冷也让位给那在天上为我们之母的耶路撒冷(加4:26)。以色列也为教会所取代。这是日期满足的时代,其中隔断的墙已被拆毁,其间犹太人与外邦人都成为新人,其中唯一的首领就是基督,使一切所有的在基督里都同归于一(弗1:10;2:14、15)。
这个时期将继续下去,直等到外邦人的日期满足,以及以色列全部得救为止。当基督召集WW的教会、预备他的新妇、完成他的国度时,他就要将国度交还给父神,叫神在万物之上(林前15:28)。我要作你的神,你要作我的子民:这就是应许的内容。这个应许要藉着昔在、今在、以后永在的基督,在新耶路撒冷城中得以完全应验。
译者注达卡斯塔他Da Costa,Isaac(1978-1860)犹太著者,于荷兰阿姆斯特丹改宗基督教,后成为一位杰出的诗人与颇有能力的护教者。
海涅他Heine,Heinrich(1797-1856)德国诗人,系出犹太。初习商,年二十余,入波昂大学。遇提克、沙米索于柏林;其时沈浸于浪漫主义。继游英、义。一八三一年移居巴黎,终其一生,其间纠合少年政论作家,为文攻击恶政治,是所谓新德意志派。从其政治作品中显示,他是一激进派与世界主义者,一位哲学的批判者,著名的抒情诗人。他主要的作品都是用德文与法文写成。后遭纳粹所禁止,因为他是犹太人。其著作有阿塔特洛尔(Atta
Troll)、北海之歌(North Seas)等,影响欧洲文艺界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