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http://www.gongfa.com/
徐友渔
再从安提戈涅说起
谈安提戈涅的人想说什么?
萧阳在11年前重写古希腊悲剧《安提戈涅》,徐友渔在介绍哈贝马斯的"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见"哈贝马斯在中国",《世纪中国》网[http://www.cc.org.cn/zhoukan/diyishijian/0105/0105111000.htm],2001-5-10)时重提萧阳的阐释,陆建德对徐友渔谈安提戈涅作出迅速、强烈的反应(见"安提戈涅的天条",《中华读书报》,2001,5,16),Snooby在网上贴出李猛的文章"爱与正义",这一切是为什么?人们突然发思古之幽情,对一出古希腊悲剧表现出浓烈的兴趣?不,他们谈论的、争论的是《安提戈涅》中的有关"天理良心"的问题:城邦的律令或统治者的意志是否是人民行为的最终道德根据、最高法律依据?当那些东西和世所公认的天理良心冲突时,当人们服从天理良心而不服从现存的律令时,正义在哪一边?
中国的思想文化传统,不论是大传统还是小传统,老传统还是新传统,是不分"法治"和"法制"的。中国历来搞人治,统治者的意志就是法,对百姓有生杀予夺之权。在现当代,人治披上了法律的外衣,统治者实施意志往往"有法可依",任何律令法规都可以随时按需要炮制出来,哪怕是前后矛盾、朝令夕改。中国的现代化需要的是"法治",即是说,本着宪政精神制定和实施法律。这意味着,当权者的意志和律令不一定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终根据。如果说,"天理良心"是一种通俗的口头表达,那么"人权"、"宪政原则"就是现代的明确要求。
陆文偷换了这次关于《安提戈涅》争论的主题。徐文的问题是:"难道现存的制度和禁令就是人们行为的最终根据?"他认为《安提戈涅》表明并非一定如此。根据原剧本的情节,安提戈涅的行为是否合理,仅涉及她替哥哥收尸,而不涉及她是否在政治上支持他的行为。但陆文却表现出兴趣另有所在,文中说:"克瑞翁让波吕涅刻斯暴尸荒野,算是对城邦叛徒的一种惩罚。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对美国发动战争或投向它的敌人、予敌以协助及方便者即构成叛国罪,在这出悲剧中,波吕涅刻斯是典型的叛国者。"于是,问题指向"是否应该同情和支持叛国者"?在讨论古希腊悲剧时冷不丁插入美国宪法中的叛国罪,说明作者不想掩饰他借古喻今、借剧情隐射论敌的用心。陆文结束时说起"把天条当地缘政治工具来使用的国家(忒拜城的逆子为它敲边鼓)",则不加掩饰地把批评对象比作叛国者。干脆替作者把话说明了吧:你是帝国主义人权外交的走狗,是卖国贼!
陆文还说:"如果必须埋葬死者是安提戈涅所理解的永恒普遍的天条,那么我们要说它只是凡尘一时一地的习俗,不然天葬、火葬、水葬以及人体解剖和把遗体捐献给科学事业都是有违神律的了。"这是哪跟哪呀!《安提戈涅》剧情中矛盾的焦点是"不准埋"和"偏要埋",背后的理念是:"城邦律令"还是"天理良心",怎么能扯到"人体解剖和把遗体捐献给科学事业"?
人们在陆文中看到的,是粗鄙的思维逻辑和罗织政治罪名的用心。
正义和完美
陆文特别想说明,安提戈涅并不是无可挑剔的人,"安提戈涅眩于殉道者的美誉,她身上有'狂热者的傲慢激情'"。无独有偶,萧阳也想让人们不要忽视这一点,他的剧本这样描述安提戈涅与妹妹的对话:
安:为了天神永恒的正义,我愿意牺牲这一切,包括献出我的生命。
伊:(沉吟半晌)你献身的姿态又有何意义,如果这姿态与爱没有半点关系?
安:(强硬地)姿态本身就是意义。
伊:我只能称它为表演。你并不爱我们的哥哥,你爱的是你自己正义的姿势。你想以你的姿势赢得不朽。你的行动并非出自对具体生命的同情,而是对抽角原则狂热的激情。妹妹,苦难与牺牲本身没有价值,无论其姿势有多美!(静场。伊痛苦地低头无语。)……
安:(作出优美的向上欲飞的姿式,头上场,对着虚空)我把我交你了。
但萧阳的目的却与陆文不同,他正视安提戈涅性格中的缺陷和动机中的不完美,但并没有因此而模糊正义问题。
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安提戈涅》一样,真理往往并不为一方全部拥有,没有谁是美德的化身,人们必须在冲突的道德、价值之间作选择。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正义问题可以和事件的整个过程相剥离而得到独立的判断。但总有人爱在殉难者身上发现不完美,似乎不完美可以和受害人所遭遇的不正义相抵消,因此可以用摸棱两可的言辞和貌似公允的姿态回避大是大非问题。比如说,谁都不否认胡风性格上的缺陷,以及他与对立面之间的宗派纠葛,但是,人们是否能因此说迫害和诬陷是正当的?
在涉及基本人权时,正义问题特别尖锐,但也特别简单。人纵有千般不是、万般当罚,但只要罪不当死,剥夺其生命就是不正义的;侵犯人的尊严--包括人死后遗体的尊严,哪怕此人是俘虏、囚犯,也是不正义的。就《安提戈涅》而言,剥夺死者的安葬权,亲属的收尸权是不正义的,安提戈涅为哥哥收尸的理由是神的律令,但那也是古今中外人类公认的"天理良心"。说收尸是神的律令,不过是说它与现世的城邦律令不在一个层次上。当事关人权时,人道主义原则一定高于政治的功利原则,高于革命原则和阶级原则。人们可能因为阶级、地位、观点等等不同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看法,但在是否同意剥夺人的生命的问题上,由于"人命关天"而格外需要良知来判断。五四时期,正在北京访问讲学的美国进步人士杜威认为学生火烧赵家楼是违法,他也可能认为学生游行示威是闹事,但我们敢保证,他决不会认为可以向学生开枪。
权利仅仅来自法律?
陆文借边沁之口说,"真实的权利来自真实的法律,含糊笼统的权利宣言只会鼓励人们为所欲为,目无法纪",这表明作者的立场站在"城邦之法"一边。但我们要问,如果现存的法律未能保障,甚至剥夺人民的权利,我们还能把法律当成正义的标准,合法性的来源吗?让我们看看当代更有影响,批判边沁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学说吧。
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说:"某些哲学家否定这种看法:公民除了法律给予他们的权利之外还享有其他权利。边沁认为,道德权利的概念是'一派胡言乱语'。但是那种观点从来就不是我们正统的政治理论的组成部分"。
德沃金,这位当代著名的法哲学家还主张,公民对法律的忠诚不等于他要对某个人对于法律解释的忠诚,他们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行动,其行为不是不正当的。当法律不确定时,即各方都可以作有理由的辩论时,一个遵循自己判断的公民并不是在从事不正当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实践允许并且鼓励他遵循自己的判断。德沃金的例证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40年判定,一项要求学生向国旗敬礼的法律合乎宪法,而到了1943年,它推翻了自己的决定,宣布那条法规完全违宪。德沃金说,人们通常认为,出于良知不向国旗敬礼的人有义务遵守第一条法律,在颁布了第二次决定后,他们按自己的意志办就是合法的了,但他认为,他们在最高法院作出第一个决定后拒绝向国旗敬礼也是正确的。有人会说,这些人有义务服从第一个决定,同时争取废除它。德沃金认为,如果事情不涉及良心,这是好办法,但那些拒绝向国旗敬礼的持不同政见者不能在漫长而不一定有希望的争取和等待过程中去做他们的良心禁止做的事情,从而使良心受到不可弥补的伤害。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公民不服从具有公开性和非暴力性的特征,它诉诸于共同体的道德感和正义感,它建立在常识性的正义原则之上。这种行为方式一方面被公认为违反法律,另一方面又表达了对法律的忠诚,并且是诉诸于民主制的基本政治原则。有些抗议活动是不合法的,而从其指导原则方面看并不违反民主宪法的目标,可以把这样的抗议纳入宪政的合法形式。法庭应当考虑公民不服从这种抗议活动的性质,以及构成宪法基础的政治原则可以(或者似乎可以)证明它们是合法的,并基于这些理由减轻(在某些情况下停止)制裁。
这就是西方法学和政治学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即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认真对待权利》一书的中译者将"公民不服从"译为"善良违法",在目前这场讨论中,这一译法倒是相当合适。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上网日期 2001年06月08日
--------------------------------------------------------------------------------
Copyright©2000 csdn618.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社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