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柳大正:自由与权力的两难——阿克顿论联邦主义

一部人类文明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自由与权力的角力史。在大部分时候,权力总是占上风,追求自由的人偶尔也有机会得手。可是,一旦得手,他们便往往站到权力的一方,为权力战胜自由的持久胜利铺平道路。于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342页)如何解决自由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如何确保自由不被权力所灭绝,同时遏阻权力自身的腐败,这一难题困扰至今。作为其中的最杰出者之一,英国著名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阿克顿一直致力于这一问题的观察与思考。

阿克顿发现,“自由建构于权力之间势均力敌的相互斗争和对峙的基础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无恙。”(312页)尤其是在一个大国,要想成功解决自由与权力之间的两难,联邦主义是必不可少的解决方案。因为,“联邦主义提供的制衡成了最高的保证。它是一个国家(权力)不能为所欲为的一种形态。”(397页)联邦主义实现了自由与秩序的恰当平衡,其方法是限制一切权力,遏制中央集权。

联邦主义的根本价值所在是它与自由的特殊关系。因为,如阿克顿所发现,自由存在于权力的分立之中。对自由最大的威胁正是权力的过度集中,“对权威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当一个政府受到有效的限制时,它才是合法的。“(343页)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政府是必要的,但权力必须是分立的、且受到限制的。联邦主义正是服务于这一目的。联邦主义的宗旨就是通过尊重个人的自主权和地方的自治权,通过分权制衡来约束政府的权力,来为自由提供综合的制度保障。作为分权的纵向形式,联邦制度是自由的有效保障。它通过把权力合理分布于中央、各成员体和地方政府,不仅促进政府提高效率,而且通过各地各级政府互相牵制,进一步降低了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在联邦主义之下,联邦政府不能像中央集权主义下那样通过领导人的专横意志和人事控制,来直接支配地方政府。各成员体及其下级政府完全独立于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对成员体和地方的制衡只能通过法律来实现。为了保障各成员体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联邦宪法通常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加以明确严格的限制。联邦主义并不仅仅与纵向的分权有关,也与横向的分权有关。实际上,理想的联邦之下的分权制衡机制是立体的、全方位的。

阿克顿认为:联邦主义“是权力之间相互并列的关系,而不是权力之间相互从属的关系;它是一种平等的联盟,而不是上下之间等级森严的秩序;它是相互制约的各种独立自主的力量;它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平衡,因此,自由出现在其中。联邦主义政府的本质是通过权力的分立并把它分配给不同的职能部门,从而提供最完善的制约权力膨胀的机制和最有效的众所周知的保障自由的方法。自由有赖于权力的分立。…一个国家必须维系或创造出相互分立的管理机构。…一个严格的联邦制就是制约权力集中和集权制的可行方法。”(379页)

在联邦主义之下,权力既是纵向分立的,也是横向分立的。联邦主义通过横向分权、纵向分权和任期限制的三维制度性制衡结构杜绝了产生一元化绝对权力的可能性。由于在联邦制度下各地的政府有充分的自治权,同时民主政府也与选民更为接近,联邦主义扩大了人民对各地政治的直接参预。事实上,联邦主义为各地采取因地制宜的民主模式,提供了理想的试验场所。

如果说联邦主义与自由民主的关系只是共处中的紧张的话,联邦主义与雅各宾式的极权主义民主之间则是势不两立。联邦主义的逻辑本身就是对纯粹民主的防范。联邦主义通过两院制、司法审查制度、成员体和地方充分自治等分权手段来防止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如果说国家若干部分之间的分权是对君权最有效的制约,若干国家之间的分权便是对民主政权最好的制约。它通过形成统治和言论的多个中心,有助于传播政治知识和维持健康而独立的舆论。它保护少数并尊重自治。”(47页)

自二十世纪后期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开始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国家政体形式经历了一场深刻的范型转变。自十七世纪起就登上舞台的单一制绝对主权国家,开始走下坡路,有限主权的、宪政的、联邦主义的宪政民主政体开始取而代之。这一范型的转变不是意味着国家的消失,而是国家存在形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内部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原来单一制国家内部的统属关系变成了联邦式的互赖关系,原来的国家之间的相互完全独立的关系也变成了互赖的准邦联式的关系。权力由集中在单一的中心变成分散到多个中心。从这种意义上讲,就像民主政治取代专制政体一样,联邦主义比中央集权主义更代表人类政治的发展潮流。研读阿克顿的《自由与权力》将十分有助于我们理解与把握这一趋势。

(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 译,冯克利 校,《公共译丛》系列,商务印书馆,2001年,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