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张龑:权威和维权

天之道,其犹张弓欤 ?高者抑之,下者举之
——老子《道德经》

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如果没有某一出发点作为哲学上的理据,往往流于简单的辩证关系:二者谁也离不开谁。而今日一个宪法上最有必要首先回答的问题则是,在当前宪法没有被认真对待之前,宪法学者究竟能有何作为。若套用辩证的考察,难免过于草率,结论自然是理论虚无主义。而假使盘点一下若干年来法学者们的理论努力,与相应的现实中法治权威之关系,就愈发令人怀疑,要那么多理论又有何用。 因此,如果从纯粹学理的角度考察这一上千年争吵不休的问题,更让人觉得迂腐。反之,将近年来维权(此处特指维护宪法上公民权利)与权威的关系梳理一下,或许能够为宪法理论以及维权实践提供一些可资辩护的资源,也可明了宪法理论和维权的界限所在。

具有公法性质的维权运动确切说始于2003年“非典”之后,成为近两年多来宪法理论和实践的热点。然今日,凡谈维权者却很少细致的分析过维权这一语词。比如,我们可以将维权者分为海外维权者和国内维权者,相应的可以分为利用外国权威维权和利用国内权威维权。还可以依据权利的性质,分为维护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和维护自然法上的道德权利。对于海外维权方式,由于涉及到民族情感和国际间利益争夺的问题,故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列。就国内维权者来说,值得关注的主要是两个问题,维护的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以及利用什么权威维权。
由于法学以及权利概念都源自西学,因此,除了当前国家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之外,对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的主张,由于缺乏相应的传统,因此,即便学者抱有强烈的道德情怀,依然无法在短时间内拥有或借助文化权威,故维权在大多数时候,维护的是现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进一步,仔细观察国内的维权者,可以说他们既非权威所有者也非持有者,而是一种近乎自我委托的国家权威或是道德权威的代理人。这种不具备实质权威的自我委托,一个最大的弱点就是,相比起侵犯权利的各种强势者,他们在(物理)力量上可能甚至不如一个拿起锄头的农民。因此,他们对抗侵权者的力量,仍旧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形式上的或直接的,即借助国家权威,确切说是中央权威来对抗违法侵权的其他权威性力量;一种是实质上,或者说是理论的力量,即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者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解释现有的法治,援引道德上的知识,为当前法律控制无法达致的地方,为尚没有能力接近和利用中央权威的普通大众,提供帮助。后者最终仍然依赖中央权威。但是,实质之处就在于他们通过专业知识以及自身的身份优势,将权利受到侵害的普通大众同国家中央权威以及道德权威联系起来,从而形成对侵权者有效的对抗和反击。
在此意义上,将维权者称之为中央权威向下贯彻至最基层的民间媒介力量,似乎并不为过,尽管是自我任命的性质。于是,一个语言上的悖论就会产生,在一个单一制的国家通过国家权威对抗国家权威如何可能。这涉及到对权威概念本身的理解,即权威究竟是由某一单一的、绝对的本质所构成,还是一种结构,通过横向制约和纵向等级而形成的一个均衡的力学结构。后者暗合宪法语义(constitution英文原意就是构造、结构之意)。恰恰是后一权威概念,从根本上构成当前维权赖以安全存在的基础。
在笔者以前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进行分析时,曾经提出当前农村局部,实质上处于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由于中央权威在经济改革之后,往往下达到地方已是强弩之末,于是在基层中的利益纷争格局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原为一种赤裸裸的力量斗争:基层国家机关的部分工作人员,背弃国家权威的委托,还原为追求私利的个人,手中却掌有权柄;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家,利用手中金钱的力量,驾驭前者以及黑社会的强力;剩下的则是那些软弱的农民,只能寄望于遥不可及的中央权威,而绝望之后,不得已采取私力救济时,往往会遭到其他强力的报复。其中,中央权威和地方权威的分化,以及作为国家权威的代理者和代理者作为私人之间的并不当然的一致性,成为地方侵权事件的根源,也成为维权之所以可能的基础,当然也是未来制度改革和建设需要首先补足的地方。这也就意味着中央权威的重要性,一旦失去了国家权威和中央权威的支持,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就会蔓延,与此同时,国内理性的维权运动也会成为无源之水。
事实上,即便是在单一制的国家里,权威并非铁板一块,尤其在一个大国里,不仅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而且中央权威内部也存在着许多空间上和时间上的不连贯性。如国务院对省政府具有权威,省政府对县市政府具有权威,不代表国务院对县市政府就直接具有权威,更不用说到乡政府这一级别了。同理,在中央权威内部,在存在横向权力分工的情况下,绝对的权威也无法有效地、连贯的使其正当的意志普遍化,连毛泽东都曾就自己权威的有效性向美国总统尼克松发出感叹。而这样一种不连贯性在逻辑上是先天存在的,只有通过宪法确立某种权力结构模式,将不连贯的地方明示出来,从而借助理性的、科学的论证,才有可能将这种不连贯弥合起来,将权威内部因不连贯而产生的多余能量释放出来。而不是习惯上那种忽视物理力学常识的感觉,以为通过施加更大的强力就能够弥合这种不连贯性,想当然的以为这样的权威才是至高至强,殊不知权威横向和纵向层级之间有时甚至是绝缘的,最高权威施加的力量越强,反而会使权威内部层级断裂,更加无法控制底层权威的任意。因此,权威之谓,乃善于结构也。此种结构,对内可以使不同层级的权威持有者不至于陷入个人擅断的迷局,对外可以使小民在权威结构中寻求支撑,不至于因一条路堵死,而走上私力救济的铤而走险之绝境。对于维权者来说,才有可能借助中央权威,上级权威,司法权威对社会中暴力使用者给与强有力的回击,同时还可保证在结构中尽力而为却不逾矩。
而一旦上级权威和中央权威或者是中央权威内部的某一权威,亦不能为普通民众以及维权的知识分子多方奔走,寻求救济以提供权威支持,则小民无所依,维权者无所凭。若是真置于此一环境之下,维权者所从事之事业,其同乡野村夫何异。如此,也就不再有理论和实践区分的必要,理论真正沦为生存的实践,甚至连农业劳动也不如,真应了百无一用是书生的古话,其实又回到了“治道循环”的老路。正如笔者前段日子看到的,某一律师事务所,因为维权被所在市政府勒令停业整顿,倘此趋势一路下去,似乎看似高明的釜底抽薪,殊不知断了维权的后路和基础,消解了维权者和理论者工作的价值,那么,权威结构散架之日,也是权威失效之日。换句话说,中央权威中存在支持维权以及愿意推进权威结构良性化的力量,是维权者安全和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当然,维权者还不能完全说是理论工作者,宪法工作者所从事之事业,除同维权者一样,在权威结构中间奔走呼告,还担负有规划权威结构,对结构的变化实时观察,甚至在结构之外,还要提供道德正确性的论证以及依据该正确性对现实进行评价等职责。正如维权者所维护的权利,除了国家法律体系规定的权利之外,还包括经过论证得出的其他权利,不仅是公民权利,而且是作为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即便不是秉承天意,也是经过理性的论证,探寻人民的意志。因此,如果权威结构里,不能为此留下空间,则该权威所凝聚的资源由于在认知上的盲目性,其权威资源必然是听任其流失而无所措,最终变成死水一潭,直至干涸。而生活在这个结构的宪法学者,也将因为权威结构的不完整,从事那些要么是所谓面向后世的事业,要么走向权威的对立面。这样一种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法学在六七十代的遭遇就是最好的明证。
总之,维权就是以权威制权威。维权者依赖于权威之上和之外仍有权威,理论者之工作依赖于科学对实践具有权威,理论对实践中之权威具有理性批判之权威。非有如此之结构,维权者和理论者也就无需在词语上给自己贴出什么标签,索性都用“讨生活者”一词代替,那么社会生活重新还原为没有权威立体结构的平面图像,而当经济一体化将所有人紧紧裹挟到一起的时候,那种小国寡民和告老还乡的生活早已无从期待,究竟未来是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其实已经不再需要想象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