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沈岿:暴力后的和解,为什么?如何可能?--读《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随感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以正义为名的暴力 

  2003年,举国关注一位惨遭毒打而失去生命的年青人,他就是孙志刚。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口诛笔伐,终究让这一罪恶大厦轰然倒塌。一片废墟之中,几个同样年青的人,因为在受害者身上施加暴行,走进了铁打的监狱。在此之前,为了避免可怜的替罪羊现象,我曾经转托一位律师向受害者家属表达,是否可能由家属向法院请求,宽宥那些在威胁逼迫之下打人的,减免对其的惩罚。得到的回答,令我不寒而栗而又无奈感慨万分:“我恨不得他们个个被枪毙!!!”    2005年,抗日战争胜利之后的第60个年头。在中国,或许还有其他国家,不知何时起形成一种惯例。一切的纪念日,但凡“逢五过十”,必定受到更多的笔墨渲染,以突显其意义。于是,以前早就有的参拜靖国神社、否认对华战争的侵略性、拒绝承认南京大屠杀的历史真相、修改历史教科书、争夺钓鱼岛主权等等行径,在今年,频率更高地诉诸媒体;于是,民族主义情绪激发高涨,“抗日游行”、“抵制日货”,此起彼伏;于是,好端端、锃亮的本田、尼桑,经受了“凌迟”之刑;于是,应得国际法保护的、代表两国和平交往的日本驻华和中国驻日使领馆,分别受到不同形式的袭击;甚至,在足球场上,都能听到“大刀,向鬼子们的头上砍去”的嘹亮歌声,仿佛那亮闪闪的大刀真地在日本队员的头上盘旋。    枪子儿、刀片,犹如海洛因一样,在四肢羸弱的人类身上,注入和煽动力量的意义与想像,象征地抒写着暴力。天下的暴力,不论变幻怎样的面孔,根子上都是一样的,都是以有形的物质力量,达到侵犯、损害、破坏的目的或强迫对方接受其意志的目的。只是,有明辨之士认为,即便如此,暴力因其目标之不同,性质有所差异。就如同战争、惩罚、报复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别,作为相伴相随之物的暴力,当然也有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由此,暴力在意象上分为两极对立的阵营。一个阵营经常窝藏着形形色色的罪行,另一个则到处插遍正义的旗帜。对暴力犯罪的,如杀人、抢劫、滥用酷刑、种族屠杀、发动侵略战争等等,必须对之以关入牢圄、实施死刑等另一种暴力形式,才是正义的当然伸张。正义的流行观念之中,从来不乏“以牙还牙、以暴易暴”的影子。    二、“杀人绝不偿命”的宽恕正义 

  只是,暴力犯罪向来没有单一的形式,其招致的惩罚之正义性问题也向来没有简单的答案。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杀人偿命”的古训依然以现代刑法作为载体传承下来。但是,这种同态复仇式的惩罚原则,不仅自古以来就会碰到像“他要杀我,我杀他是为了自卫”这样的有力辩解,而在实施中打上几个折扣。在当今时代,更因为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之盛行,它被某些国家以废除死刑的方式禁止了。    废除死刑理念的信奉者,并非有意纵容恶毒的暴力犯罪,并非不尊重在这些暴行之下丧失的生命。他们在对废除死刑的法律投赞成票之前,多数是在假设,如果暴力受害者是其亲属,他们会或者应该以怎样的一种精神来对待凶手?抱着“死者已矣”的想法,他们选择了对既有生命的宽恕和尊重。即便杀人者是在道义上十恶不赦的、有可能不会悔改的罪犯,他们也宁愿给予其终身监禁的制裁,不愿意再次举起刑具,去结束更多的生命。或许,惨死在暴行之下的死者已经让“生者何堪”,再以伸张正义之名去消灭另一个生命,会让他们的内心“更何以堪”。    这些人超越“杀人偿命”和“有条件的杀人偿命”的思考定式,走向了“杀人决不偿命”的反传统思维。由是,他们以非死刑的制裁方式来表达对罪行的不姑息,在“不杀”的意义上向罪犯本人和社会宣告对生命的尊重,克制浸染着铁与血意象的、在传统中根深蒂固的仇杀文化。这是一种特殊的生命观和惩罚观,隐隐间,恍如穿过厚厚的云层,透射出神秘眩人的关切怜悯芸芸众生的耶稣之爱。    不过,这并非《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一书着意刻画、分析的主题。该书作者,英国人安德鲁?瑞格比教授,关心的不是普通形式的个人暴力犯罪,而是一种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特殊形态的暴力犯罪;关心的不是更多基于个人生命信念形成的反死刑观,而是在各种价值冲突之中较为理性地寻求一种以“和解”为主题的、对待国家暴力犯罪的原则。只是,在暴力和宽恕这两个关键点上,反死刑的惩罚观和瑞格比教授的关切之间确有一座可以沟通的桥梁。 

  三、结构性暴力和特殊犯罪者 

  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暴力和犯罪,在许多时候,表现为美国社会学家约翰?盖尔腾提出的“结构性暴力”。其中,与常规的个人暴力犯罪不同的是,很少有具体的、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者”。 

  二战期间,德国占领区内,大部分人没有“绝对”地选择勇气、挑衅与抵抗,也没有变成“绝对”卑贱的通敌者。他们出于人性最原始之本能,主要关心如何生存下去,从而表现出“半通敌、默认、必要的屈服、中立主义、低调零碎的抵抗”等各种立场。当然,许多国家都有愿意与德国合作的组织和团体,如挪威的国家统一党、荷兰的国家社会主义党、比利时的“雷克斯运动”组织。但是,除了出于个人贪婪、虚荣或欲望动机的机会主义者,也有相当部分政治合作者,确信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自己所处的、急需激进变革的社会。此外,有与德国人并肩作战的军事通敌者,有协助德国人执行清除共产主义分子、犹太人计划并确信藉此可以保护同胞公众利益或特殊团体利益的所谓“有条件通敌者”,有接管犹太人生意、榨取苦难民众钱财、为赚钱而宁愿为德国人制造军需品的投机商,有自愿前往德国工作、为希特勒战争机器服务的成千上万工人,有白天为占领者工作、晚上帮助游击队的平民,有与德国人发生性关系的妇女。    所有这些人,都直接或间接地接力着侵略者或占领区傀儡政权的国家暴力。在这样的通敌或半通敌的结构中,他们在一定意义上都是“犯罪者”。但他们是怎样的犯罪者呢?他们中的许多人有可能只是“办事员”,执行的是上级机关或侵略者发出的行动指令。甚至发出最初行动指令的上层官僚或侵略军首领,也是执行其有义务执行的相关法律或政策的“办事员”。他们更有可能是不亲历加害现场、不亲施加害之手的普通人,但却是在整架战争机器、种族屠杀机器和暴力机器中的一个零件或部件。他们是与受害者距离遥远的“陌生人”,是没有亲眼目睹受害场景而较少受到良知拷问的“冷漠人”,但他们很难将自己与暴力罪行完全摘清,成为纯粹的“局外人”。    此类直接或间接地让国家的结构性暴力肆虐的“助纣者”,不仅于国际战争侵略者占领区内大量存在,更是普遍散布于各种形式的国内极权治理甚或内战的时代。1940年代西班牙佛朗哥执政早期清除政治异己的恐怖统治,1960、70年代拉丁美洲巴西、乌拉圭、阿根廷、智利等国的军人专制统治,二战结束直到1989年之前欧洲东部和中部前社会主义国家以秘密警察和安全机构无孔不入为特征的专制,1990年以前南非实施的白人对黑人全面统治的种族隔离制度,1970到80年代危地马拉内战涉及集体大屠杀,死亡、失踪事件发生最多的时段,1990年代早期前南斯拉夫地区的战火纷飞和种族清洗,1994年卢旺达的大规模种族屠杀和灭绝。在所有这些充满着血腥杀戮、残酷迫害事例的年代里,令受害者、牺牲者以及幸存者感觉心悸恐怖的,就是那种无所不在的暴力网络,以及撒网者的不计其数和隐踪匿形。 

  试想:如果你有一天被秘密警察或军人带走,未经审判或经过一种形式上的审判(结论事前内定、程序走个过场、法官接受指令),而后入狱多年,突然在另外一天,你从有关档案材料中发现,告密并致使你锒铛锁身的,竟然是交往很久的邻居、朋友、同学甚或亲人。你会不会感到,自己所处世界是一个巨大的、布满“监视眼”的穹穴,让你无处可逃?或者,一天早上,你和家人正在平静地吃早餐,突然冲进一群手持武器的人,对着你的家人就是一阵扫射,在枪子底下偷生的你,事后知道他们既不是仇家也不是出于打家劫舍的目的,而是因为你们一家所持政治观点与他们的不同,或者是因为你们一家与他们来自不同的族群。你又会不会感到,自己所处世界是一个巨大的、设计精密的人造机关,哪儿不留神就会触动它对你的致命一击?    这样的令人恐惧的结构性暴力,并不只是在中国之外的土地上发生过、发生着,我们这里也同样发生过、发生着、预计未来还可能会发生。    1966年夏天,“文革”开始的日子,被誉为文化中心的首都北京,曾经“在阳光灿烂的日子里”演绎过一出出不堪阅读的人间惨剧。惨剧的制造者是“早上点钟的太阳”--中学生,受害者是只有那个时代才存在的“牛鬼蛇神”--教师。暴力曾经这样进行:戴高帽、拳脚、棍棒、鞭子、铜头皮带是司空见惯的;跪进抽屉、用火钩子毒打;火烧头发、给女教师剪“阴阳头”;逼着在煤渣铺的校园小路上爬行、跪碎石;在脖子上套绳、骑自行车牵着跑;往嘴里塞污物、强迫喝痰盂水和脏水;在额头上扎图钉;用沸水浇身;丢进喷水池淹死;殴打尸体……。暴力不仅在北京,也在南京、上海、西安、武汉、天津、厦门、广州、重庆、泸州、常州、绍兴等许多地方蔓延。受害者曾经这样:遭受各种凌辱、身体器官严重受伤、毒打致死、精神失常、失踪、自杀……。    2003年,一个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以维护城市秩序、对违法犯罪行为防微杜渐、对流浪乞讨人员给予救助为宗旨,以临时羁押和遣返回家为手段的制度废止了。尽管这个制度的宗旨和手段后来都受到一定的诟病,然而,引起更多愤懑、怒火与谴责的是,在它的实际运转当中,发生了无数的殴打、失踪、死亡以及几乎成为惯例和常规的“交钱放人”。甚至,迄今仍未曝光的,还有令人发指的逼良为娼、强迫苦役、贩卖人口、器官黑市交易……。    四、暴力后选择与为什么和解 

  任何侵犯他人正当利益的暴力罪行,都应得到相宜的惩罚;任何被损害、破坏的人类交往正当关系或准则,都应得到相宜的补救和恢复。这就是西哲亚里士多德阐述的“校正正义”原则,也能够在中国民间俗化的佛教因果报应思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中得到共识,尽管佛教的因业报果并不一定在现世,可能会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世的轮回交替中。然而,什么是相宜的惩罚,什么是相宜的补救和恢复,始终是困扰人类世俗社会制度建构的正义难题。    结构性暴力下的幸存者以及惨死或失踪之人的家属,在身体或心灵方面注定遭受了极大的创伤。似乎惟有像对待普通暴力罪行那样惩罚施暴者,才能轻抚永远留下的伤口以减轻痛苦,才能伸张正义、让人们重新生活在正义的秩序之中。可是,在以上列举的暴行历史之后,多数国家选择或最终选择了一种和解的立场,即便其中的一些国家在开始时候曾经选择报复、惩罚和清洗。尽管和解的方式存有不同,但皆表现出:以面向、展望未来和平生活的姿态,去对待过去的结构性暴行。 

  之所以选择和解,原因是复杂的。反向观之,也许是因为单纯报复、惩罚会遭遇以下问题的挑战:    1、“办事员”问题。即直接施用暴力的人,往往是暴行决策链条上的末端,往往是不执行即将付出自我或家庭利益代价的普通人。他们本应承担较轻的、次要的道德和法律责任,但在报复惩罚的过程中,经常是他们首当其冲地站在被告席上。这些人具有一定的规模,又各自牵连着家庭,全面清洗不仅会带来正义困惑,更会引发社会的震荡。 

  2、“莫须有”问题。结构性暴力中的特殊犯罪者是很难计其数的,对这样的人群进行报复和惩罚的行动,可能会转变为另一种运动。而任何群体性的伸张正义运动,都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即便是通过正当的法律过程,去澄清事实、辨明是非,也会出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现象。清洗污点可能成为党派斗争的武器。更何况,设若报复和惩罚犯罪者成为时代强音,民众心态就会受到这种话语控制,非经法律过程的私力复仇或“自我正义”,就有可能层出不穷,“莫须有”的罪名枷锁也同样会随意套在许多人的身上。    3、“局内人”问题。结构性暴力中的许多人,可能并非直接实施暴行的,但人性中极为自然的懦弱、胆怯、自私、自利一面,往往使他们在无所不在的暴力网络面前,远离公共领域,只关注私人生活。“莫谈国是”、“莫谈政治”即为一种典型的表现。而这种远离不会减少结构性暴力,反而可能使其有恃无恐。就如同民主化以后捷克总统哈维尔所言:“他们必须在行为举止上表现出好像是认同了这个体制,至少必须在沉默中忍受……他们必须在谎言中生活,他们不需要承认谎言,只要接受在谎言中的生活就行了。因此,作为个体的公民,他们确定了这个体制,顺应了这个体制,建造了这个体制,并成为体制的一部分。”“在我们当中,没有一个人只是受害者,因为旧制度是我们大家共同建立起来的……我们不能将过去统治我们的人统统推上审判台,因为这不仅不正确,而且将剪除我们也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几乎每个人都是体制的同谋和合作者,如果罪责具有普遍性,谁又能够理直气壮地祭起正义之剑呢? 

  4、“新冲突”问题。大面积的清算可能带来新的社会冲突。旧体制下有污点的官员或军人(尤其是后者),可能会在威胁其人身的清算面前发起反攻,形成再次甚至多次的政治动荡或内战;私力复仇或自我正义的蜂拥而起,会使得在旧体制下稍有“失足”的人皆有危机之感,许多人未经公正审判而受到惩罚,新政府可能难以控制这样的社会冲突和暴力文化;政治派别为团体利益,以清洗旧制度为名,操纵法案制定和审判过程,“校正正义”会变质为党派斗争。    当然,结构性暴力之后倾向于报复、惩罚和清算的,不止带来以上所述的问题。只是,所有问题的效应似乎都可以归结为一点:不利于和平秩序与新制度的塑成。 

  五、和解如何可能 

  和解的选择,或多或少地牺牲了“正义”。因为,作恶者没有受到相宜的惩罚,受害者或其亲属没有得到相宜的物质补救与心灵慰偿。如何实现敌对、对立关系的溶解,让受害者或其亲属能够承受正义未得完全伸张的痛苦,使社会大众能够在一种和解文化之中共同缔造未来,又能承认新政权在重建正义制度方面的可接受性?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得到正当解决的问题。    有一种方法,可以在暴力之后,让人们更多关心未来制度建设,而不再追究或深究过去的是是非非,甚至很少揭露过去,社会由此至少形成“表象上的和解”。这就是忘却或集体性失忆的方法。西班牙后佛朗哥时期的政治选择、中国“文革”之后的政策,尽属此例。在西班牙,“佛朗哥已经在集体性记忆中消失”,1992年,“只有不到一半的青年人认为佛朗哥主义是一个‘错误’”。 

  在中国,尽管人们对“文革”并未完全失去记忆,言谈间,还经常把当前的经济落后归因于“文革”,但“文革”更多地是作为一种政治路线的失误或错误,残留在集体性记忆中。“文革”期间的暴行,从未全面地、真实地得到曝露,更遑论惩罚与反思。看上去,社会大众似乎很快在一种舆论控制之下形成了共识:那是一场由“江青、林彪反革命集团”利用毛泽东错误制造的浩劫,主犯已然受制裁,其它的细节就既往不咎了。类似的忘却或选择性记忆缺失,还发生在其他领域,例如对收容遣送制度下罪恶行径的遗忘。    忘却或集体性失忆,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解?很难对此给出绝对的“是”或“否”。忘却或集体性失忆,在不属于受害者及其家属、身心并不为此切痛的多数人那里,可以很快地成为现实,从而使“面向未来”成为压倒性的选择。在习惯于很快地忘记痛苦、寻求新的快乐平静生存状态的人们那里,少数人的痛心、哭泣、申冤,可能只会在个别的交流环境中换来惊讶或同情。甚至,受害者及其家属在社会的压倒性选择面前,也不再刻意记忆痛苦过去。旧制度之下的作恶者和受害者或其家属,似乎很快地达成了一种“和解”。    然而,也有学者评论西班牙民主化过程时尖锐指出,“‘宽恕和忘记’有时被描绘成变革的实质,这并不完全正确。因为没有一个西班牙人受到审判,也没有人被判定有罪。既然没有罪犯,也就谈不上宽恕,它只是一种忘却。”瑞格比教授所倡导的和解文化,也以真相的揭示作为核心价值之一。让真相湮没在人为的历史扬尘之中,让大众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与过去说拜拜,似乎算不上和解。    在西班牙或中国,无论忘却或集体性失忆是否可以视为“和解”,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它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这两个国家都缺乏成熟的市民社会。“佛朗哥政权发展了一种躲避文化,促使人们从严酷的现实躲入虚幻的王国,不在公共场合谈论政治问题。这种个体化的反应,即只注重个人和家庭不关心社会和政治问题的态度,促进了60年代西班牙的经济发展……将自己关闭在自我狭小的天地里,是一种完全能够理解的行动,其结果是市民社会的消失,没有工会、社团、利益集团和反对党。……政治精英在处理过去遗留问题时,并不需要顾及大众的反对,……也几乎不存在组织完善的压力集团来提出质疑和反对的意见。” 在当前的中国,完全可以发现与此相当类似的现象,尽管一切皆在变动之中。 

  与忘却或集体性失忆这种有争议的“和解”方式不同,在拉丁美洲、东欧、中欧、南非以及其它发生过结构性暴力的国家或地区,曾经尝试另外一种样式的和解。尽管各地有诸多的不同,但似乎都显现了瑞格比教授所言的四个核心价值: 

  -和平。承认以非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隔阂、分歧和冲突,为死者报仇是毫无意义的。而且,和平的局面必须得到充分保证,使社会经受得起揭露过去伤痛所引起的波动。 

  -真相。认知他人的历史真相和忧伤,正视自己在历史上的问题。为了大众不再被束缚在过去之中,受害者的真相应当得到聆听和确认,他们的痛苦、创伤和损失应当得到适当的承认。不同形式的“真相委员会”应当组成。揭露真相的性质和程度,主要由当时各方力量的对比决定。 

  -伸张正义。当新的民主制度足够稳定,不再害怕被颠覆时,对作恶者的曝光、羞辱和惩罚,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以使他们为他们的罪孽付出某种代价。尤其是对首恶,不能太过姑息。受害者或其家属应当得到某种形式的赔偿。这是基本的正义,新的政权必须宣扬和实践它。但是,以牙还牙的报复正义不应扩大化,更不能以寻找替罪羊的方式展现出来。 

  -致歉和宽恕。为了缔造和分享共同的未来,作恶者应当对过去的罪行表示忏悔,向受害者或其家属致歉,从而让痛苦往事不至于经常浮现而折磨良知。牺牲者或幸存者有宽恕的特权,如果行使此种权利,“他们就可能摆脱过去,使自己成为更完善的人。”承认作恶者符合人性的一面,在谴责他们所犯罪行的同时,减免对他们的有形惩罚。 

  这样的和解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它没有掩埋历史真相,没有让人们在患上失忆症之后寻求失忆的快活和平静,没有完全放弃校正正义的实现,没有遗忘和不管不顾少数人(受害者或其家属)的痛苦。由此,它可能更有利于阻遏历史的类似循环发生,因为,没有记忆的人群永远不会做到“吃一堑,长一智”,同样的错误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在下一代、下下一代重犯。 

  在国际上,我们在许多时候都可以看到,德国政府是如何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寻求与欧洲其他国家人民的真正和解的。在国际上,我们其实也正确地向日本政府提出了一种观点:惟有承认侵华和屠杀真相,为历史上的罪行致歉,并给予历史受害者以适当的物质赔偿,才能得到宽恕与和解。 

  那么,在国内,我们应当如何对待曾经、正在或未来还有可能发生的国家暴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