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新民权运动元年

秋风

一场伟大的社会运动,似乎总是在不经意间出现。新民权运动似乎也是如此。当照例回首一年的时候,我们突然发现,在过去的一年,发生了一连串公民维护个人权利的事件。我们在这些貌似寻常的事件之间,看到了某种不寻常的内在关联,并给它起了一个名字:“新民权运动”。

自发性与平民性质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强调指出,被包容在新民权运动中的各个领域中的公民维权事件,都是完全自发地、分散的,在个案层面上进行的,是一个个基本上没有多大关联的维权事件的总和。新民权运动体现的是在法治初步建立而又极不完善的时代,遭到不公正对待的个别民众,在媒体、网络、公共知识分子的参与下,透过与司法、政治部门的互动,维护个人最基本的权利的一种努力,这些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比如生命权、迁徙自由)、财产权(如房屋拆迁纠纷)等。 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史上,已经出现过一波又一波的维护个人权利的努力,所以,我们说过去一年的维权运动是“新”的。

不惟如此,这个“新”,还有一层含义,就是我们上面所强调的:它是自发的、个案性的,而且,具有平民性质。

近代以来的历史上,中国人争取权利的努力,大部分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进行的,因而,具有某种强烈的意识形态性质。而知识分子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的诉求是整全的,也就是说,要求对政治、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彻底的变革。与此不同,新民权运动中的主角,都是自己最基本的权利遭到最不义的侵害的最为卑微的民众。他们是作为当事人提出诉求的,他们不是观念性人物,因而在新民权运动中,没有意识形态的宏大话语。 这些当事人提出的诉求也很卑微: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自己的冤屈。据此,我们可以说,法治主义也许是新民权运动的又一“新”意所在。法治主义既是指公民所捍卫的自己的权益本身是合法的,而其程序也是合法的。在今年发生的众多维权事件中,当事人认为遭到损害、侵犯和践踏的,乃是已被现行法律明文授予公民的权利。在当事人和舆论的努力下,问题也大多进入了司法程序及其它合法的程序,透过体制内的博弈,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当然,新民权运动的上述特征也注定了,这场运动是脆弱的,并充满了随机性。哪些人的冤屈会得到舆论的关注是随机的——事实上,大部分人的冤屈不可能得到舆论的干预;什么样的公民权利会被特别地提出来,也是偶然的——取决于舆论的同情心或时机。也就是说,在新民权运动中,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不大可能得到普遍的维护,各方会基于种种考虑而有选择地维护某些人的某些权利。不过,话又说回来,哪怕只维护了一个公民的权利,也是一件具有崇高价值的事业。

社会的良性互动

当然,自古以来,就不乏权利遭受侵害者,人民一直在寻求正义而往往不能得到。而今天,之所以形成一个新民权运动,且取得一定成果,是由于中国社会正在发生变迁,从而为个人维护权利提供了一个平台,尽管这个平台依然很小、并且一直在摇摇晃晃。

观念改变历史。个人权利的观念正在从学界向一般受教育者及普通民众中渗透。今天,即使一个农民,被城市驱逐的时候,他也知道,他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权利意识觉醒后,个人维护自己权利的勇气和智慧就随之而来,当他们遭遇侵害的时候,他们蹒跚着站了起来,并且发出了呼喊。 知识分子注意到了这些呼声。知识分子在经历了90年代初的失语和90年代后期对于权利观念的常识性传播之后,一方面,致力于理论的深化,另一方面则开始进入更为形而下的层面,透过对个案的关注和参与,渐进地寻求落实权利的现实途径。

正是知识分子的参与,赋予个别事件以某种普遍的意义,从而使零散的事件成为一场社会运动。知识分子也将个别事件的解决与制度层面的改革联系起来,比如,由孙志刚案件提出对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由对农民工的歧视提出重新设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统一市场等方面的权责划分,等等。 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律师及法学家。有人曾说,90年代是经济学家的时代,而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将是法学家的时代。的确,尽管经济改革仍有待于攻坚,但它已经不再是民众和知识分子主要的关注点了。渐进式改革似乎已经进入另一阶段,人民已经不再满足于物质福利,转而要求自己的权利获得保障。新民权运动应运而生,法律家则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既掌握着如何主张权利的专业知识,又经由法律训练而具有理性的妥协精神,从而确保了新民权运动不致逸出法治的框架。 日益成熟的传统媒体,尤其是报刊,与新兴的互联网之间的竞争、渗透、互动,则为个人维护权利、为知识分子表达意见搭建起了一块公共空间。尤其是互联网,在新民权运动中发挥了某种枢纽性作用。不少案件是由互联网率先披露出来的;网民们成为最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知识分子们则首先在互联网上表达他们对于各种社会事件的意见。传统媒体的编辑记者则从互联网中寻找灵感,并将网上的权利主张改装进传统媒体中。

另一方面,面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面对公众的舆论,司法、行政和政治部门在一些个案中作出了正面回应。一个令人鼓舞的迹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将有可能写入宪法修正案中。 总之,在新民权运动中,我们看到了当事人与媒体间的互动,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的互动,公共知识分子与媒体、当事人的互动,最后,还有政府与民间的互动。这些复杂的、交叉的互动关系,改变着中国的政治生态,初步形成了一种新型政治,这种政治试图更加理性地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寻求一种妥协。新民权运动正在教人们习得政治的技艺。

人民与法律共同成长

由于法律家的广泛参与,由于各方不约而同地遵守法治的游戏规则,因此,这场新民权运动正在悄悄地塑造着我们社会的法治精神,并成为推动司法制度完善的新动力。 70年代末以来,经历过无法无天时代的立法者们,痛心疾首于法律之缺失,而致力于立法的不可,中国进入了一个立法繁荣时代。但由于受到原有体制的约束和苏联式法律观念的影响,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即使大部分立法中规定了公民的种种权利,但由于受欧陆法律观的影响,法律部门普遍地重视立法而轻视司法救济;司法程序又比较僵死,法官相对被动,致使法律中的公民权利经常成为一纸空文。也因此,人民对法律和司法制度缺乏尊重。

在新民权运动中,理性的知识分子和法律家推动法律“活”了起来。在他们的心中,除了现实的具体法律条文之外,还有一种无形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即自然的正义。所谓正义自在人心。知识分子和法律家正是依凭着对于正义的信仰,解释着现有法律,并把这种解释传达给整个社会,包括司法机构。正义之法的观念和学术,透过个案,扩展着现有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边界。也就是说,在新民权运动中,人民自下而上地参与了立法和释法,并通过与司法、政治部门的互动,使法律的执行向着救济受害者、更完善地保护人民权利的方向缓慢演进。 尽管由于实行大陆法系,个案的意义受到限制,但在新民权运动,每一个自发的个案的“非意图后果”或“溢出效应”,依然推动着法律规则本身发生变革:法律被渐进地改良了,法治精神被注入到法律的执行过程中。 当然,由于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民间自下而上对法律的解释是否能够产生普遍效果,几乎是一件撞大运的事情。有鉴于此,今年以来,法律、政治学者一直在呼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对于法律、法规及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合乎宪法、是否合乎自然的正义进行审查。建立一种维护宪法尊严的制度的呼声,随着新民权运动,有力地浮出水面。

将公民的权利写入宪法、法律的文本中,并不是一件困境的事情。然而,名义上的权利,并不会自动地转换为实际的权利。英国人常常地自豪于“英国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英国贵族、平民、企业主、学者等各方面力量,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争取来的。如今,随着新民权运动在2003年的兴起,“中国人的权利”也注定了将成为一个伟大的词汇。如果这个社会尚是理性的,如果新民权运动是幸运的,那么,新民权运动元年之后,还将有第二年、第三年,“中国人的权利”将有可能被写进每一次司法活动中,写进每个人的心中。

中国新闻周刊,200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