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家庭教会及其世俗政治秘密﹡

刘平(复旦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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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平,男, 1969 年 6 月 4 日生,安徽无为人,哲学博士,讲师,现任职于复旦大学哲学系宗教教研室,研究方向为宗教哲学,重点研究当代犹太教哲学思想和犹太教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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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圣俗之辨:窄门耶或宽门?关于城乡杂居村新教家庭教会世俗化的调查报告》一文的第一部分的节选。 自廿世纪 50 年代以来,作为政教问题中的一个特殊类型,中国大陆基督教新教的家庭教会(House Church) 与其它教派的家庭教会与中国大陆特定的世俗政治条件和政治处境密不可分,或者说,当代特定的政治制度与历史实践打磨出家庭教会的独特的社会特征,具有特定的指向——世俗政治的暗示。换言之,世俗政治和宗教关系是成为问题的家庭教会的关键之所在。因此,中外今昔同一个“家庭教会”能指符号指向结构和机制不同的对象,在当代中国大陆,其独特的社会定位离不开政教关系。

概念辨析中的家庭教会与政治

家庭教会也被称为“聚会点”、“聚会所”、“聚会堂”等。家庭教会的英文名称也有不同的翻译,例如,Local Church ,House Church, Home Church等,一般英文书刊采用House Church这个词。因为家庭教会在源生的意义上是指,因为居住条件、参加聚会的人数或者其它物质条件的限制以及/或政治因素而没有固定的教堂建筑物,只能在基督徒家中举行聚会的一类教会。仅仅从这种含义来看,自从基督教创立以来,家庭教会就一直存在,而且基督教会首先是以家庭教会的形式面世的。
本文所论述的家庭教会除了上述的一般之外,还有自属的个别,即它是指,因为未向政府登记注册而时常面临被取缔的、在基督徒家里举行非公开的聚会的教会。与之形成两极比照的是已经在政府登记注册、在“四定政策” 指导下可以公开聚会的教会。由于后者具有面向公共空间的有限度的自由,所以它又被称为“公开教会”;由于前者属于时常面临被政府依据法律和规定取缔的教会,其活动具有非公开(在这里“非公开”不是指“不公开”,在这个资讯极其发达和官僚组织体系极其完备的时代,做到“不公开”是不可能的。在目前的许多情况之下,所谓的非公开的家庭教会既是为家庭教会周围的非基督徒所知道,也为地方政府和政党的基层管理和组织单位所了解。在这种意义上,家庭教会不是绝对的秘密性的组织。)的特点,所以它又被称为“地下教会”。英文书刊称之为Underground (House) Church,即“地下(家庭)教会”。 这里的“公开”与“地下”之别仅仅相对于世俗政治体制而言的:凡被现行的占据主导地位的政治框架吸纳、认可的皆属于“公开”,反之,凡逆现存的政治框架而动的皆属于“地下”。家庭教会因为种种原因坚持不登记注册的立场决定它只能够在“地下”活动。
在中国大陆,“家庭教会”这个词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已日趋复杂,其因在于,一方面,每一个代表基督教不同流派的家庭教会所经历的历史和现实处境都不完全一致;另一方面,新教家庭教会并没有统一的系统组织,各地家庭教会本身也大多没有明确且普遍认同的构架体系,不同的家庭教会之间在一些宗教信仰、宗教礼仪和追求方式上也存在着相当多的分歧和矛盾,其中还出现过并现在还在生长的极端的家庭教会和异端的家庭教会。这种非统一性使得从理论上对家庭教会进行界定显得更加困难。与家庭教会相对举(而非完全或彻底地相互对立)的是公开的教堂教会:一个在房屋里举行聚会,一个在教堂里开展宗教活动。从词源学上说,汉语语境中的“教会”一词从希腊语和拉丁语“ecclesia”而来,其本意为“召唤”,转义为召唤而来的“集会”,它面向公共世俗社会的含义是显而易见的。在基督教中,该词是指以信仰基督之名集合在一起的信仰团体,用形象化的语言来表述就是“神的子民”、“基督的身体”和“神圣的宫殿”等,用社会学术语来描述就是一种信缘性组织。它不仅仅包括聚会的场所和信众,也包括制度性的结构和要素,如礼仪、教职和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诫律等。 但是,在中国大陆当代语境之中,由于特定的种种政治性和历史性的因素,家庭教会和教堂教会的二分与世俗政治的关系密不可分,家庭教会特指在大陆尚未被政府认可的基督徒以家庭为单位的聚会,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政府认可的基督徒以教堂以及家庭为单位的聚会。后者就是在海内外引起颇多争议的官办性质的和体制内的“三自”(Three-Self Church)(自治、自养、自传)教会 ,即经过政府登记、接受政府指导和“两会”(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委员会)管理的 体制化教会。相对于家庭教会来说,后者具有严密的宗教组织、系统的宗教教理和教义以及严格的宗教教仪、教规、诫律,经常性地公开开展宗教活动,拥有自己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教堂),而且,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可以公开地在基督徒家庭中聚会。从中国宗教两形态说 来看,新教家庭教会既不属于制度性的宗教,也不属于散开性的宗教。
沙百里(Jean Charbonnier)将家庭教会简单地界定为“私人住宅中的全体祈祷” 。他是从如下三个层面来界定家庭教会的:在空间上,它在私人的家里举行;在宗教活动上,它主要以祈祷为宗教活动的核心内容;在教徒关系上,它注重“全体”,即教徒的内在和谐。这种字面上的界定自有它清晰明了的好处,而且抓住了家庭教会的实质,即通过祈祷来与神交通,因此祈祷或祷告成为家庭教会的最主要的宗教活动。但是,家庭教会的内涵远不止这些。从宗教社会学来看,这种界定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将家庭教会与教堂教会区分开来。如果撇开特殊背景,单单看这两种教会,因为人人皆可成为祭司,凡众基督徒祈祷的地方皆教会,在家还是在教堂本无实质性的区别价值,问题的关键是在信仰上的交通,因此,它们是没有根本性的差别的,它们都可以说是信众徒的祈祷之地,况且在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家庭教会和教堂教会双会共辉的时期和典范,除了我们所谓的家庭教会之外,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其它各种类型和教派的家庭教会(其中包括三自教会的家庭教会)——倘若一定要加以明确界定,它们的区别也只限定于没有意义的一点,即空间上的家庭/教堂的二分。从而,如果以此来看待家庭教会,我们也就无法理解它们之间以宗教形式表现出来的世俗政治斗争——特定的政教问题。这才是我们所谓的中国家庭教会的政治秘密。换言之,单单这一个外在的区分标记不能够展现出家庭教会的个性或风格——不管它自身愿意与否,在宗教社会学意义上,它具有浓厚的世俗的政治性。

历史境遇中的家庭教会与政治

我们首先从家庭教会的源起和历史经验说明家庭教会与其所处的现实政治的密切关系。
基督教新教在华传教历史可以追溯到于 1807 年来华的英国伦敦会宣教士马礼逊(罗勃特 Morrison , 1782 - 1834 年)。继马礼逊之后,许多新教传教士纷纷来华,将福音传教活动推进到内地。新教传教逐渐由广东北移,进入福建、浙江、上海、江苏等地。 在最初的中国本色化教会(该土地所固有的中国教堂)于廿世纪 20 年代出现以后,各种以家庭为单位的聚会点或教会就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当时的动机是自治,或者说是 "宗教独立" ,即摆脱海外传教士和传教机构的种种影响。 这与新中国建立以后出现的家庭教会有异曲同工之处。大致说来,大陆家庭教会的形成与发展是与政府和政党的宗教政策如影相随,每次重大的社会政治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家庭教会的发展以及它与 "三自" 教会(三- 自己的教堂)的关系,我们可以将之类比为 "二次宗教独立" ,即摆脱主流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厘定现代意义上的政教关系,在现代政治秩序中获得应有的位置。
我们主要从两种教会以及家庭教会和政府、政党之间的关系来将家庭教会的当代发展史简要概括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步形成阶段( 1950-1958 年):1950年大陆新政府发起“三自革新”运动,基督教新教部分信众因为拒绝参加这场运动而被迫转入家庭,特定的家庭教会由此出现;“三自”运动在 1954 年指出,各教会当彼此尊重对方的信仰、制度和仪节。第二个阶段为完全封闭和潜隐阶段(1958-1979年):1958年政府要求所有的基督教新教各宗派教会都已归属“三自”管辖,宗派均失去其宗教团体的功能,聚会处、自立会、耶稣家庭、以及真耶稣教会等本色化的教会团体亦丧失其自主性。因为当时无自主的教会存在, 1961 年“三自”教会二次修改章程后,取消了1954年章程中各教会彼此尊重的内容。从此家庭教会和“三自”教会彻底分裂。从50年代到70年代的政治运动对家庭教会的冲击很大。惨绝人寰的“文革”对宗教的迫害达到顶点,这时家庭教会受到的打击最大,传教也最为严密和隐秘。1966年文化革命开始,政府当时的主观愿望是通过行政命令和法律制裁把一切宗教予以消灭,因此“三自”组织也就没有再存在的必要。自 1966 到 1979 有 13 年之久“三自”组织不再活动,但是家庭教会一直坚持下来。第三个阶段为家庭教会活跃和兴旺时期(1979-1998年):1979年“三自”教会在政府的支持下恢复后,“三自”教会的领袖称大陆教会为“宗派后的教会”。伴随着新时期的来临,大陆宗教政策宽松,家庭教会也发展迅速,就连“文革”中被称为“无宗教区”的温州 80 年代后奇迹般地涌现出几十万信徒,并持续骤增。在目前,基督教新教农村家庭教会主要集中在河南(最活跃的地区)、安徽、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山东、上海等地,遍及全国。第四个阶段为逐步公开和持续兴旺阶段( 1998 年-): 1998 年 8 月,部分中国家庭教会的领导人张荣亮等在河南省首次通过接受外国记者的采访、拍照、报导公开向政府发出书面呼吁。此份《中国家庭教会各教派联合呼吁书》的发表标志着中国家庭教会已到了一个相当成熟的阶段。它是有史以来首份以“中国家庭教会”的名义联合发表的公开文件。随后,中国家庭教会部分领袖于 1998 年 11 月联合发表《中国家庭教会信仰告白》和《中国家庭教会对政府、宗教政策及三自的态度》,第一次以公开的方式确定自己的信仰立场和原则,第一次公开地表明自己的政教观,标志着中国家庭教会的成熟。在这一阶段,随着家庭教会自己有意识的公开化,其中最为突出的公开化事件是家庭教会网站的建立,家庭教会在全球宗教对话、合一运动的冲击以及自身要求之下,提出“合一”口号,即各个家庭教会、家庭教会和三自教会以及家庭教会和其它宗教展开对话和交流。
特殊境遇下产生的家庭教会自然有着与众不同的地方。简要地说来,它的受制于世俗政治的独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它是独立的传教单位。这种“独立性”最显要地体现在它与政府的“四定政策”的分野之上这种独立性首先体现在自治上,虽然有平行的家庭教会之间的交流,但是从纵横两个方面看,它没有上下垂直型或同级性质的管理组织,除了依赖于地缘性组织如村庄和村落共同体,独立于大陆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政治性的组织(如党组织、行政组织以及各类社会团体)、血缘性组织(如家族)和业缘性组织,典型地具有“各自为神”的特点,与此相应,在分布上具有“星星点灯”或零散性的特点;其次,在维持教会的经济上,大多数家庭教会自觉地断绝与任何的赞助者发生关系,基本上依靠内部的奉献来独立生存,做到自养;最后,在传教上,一般自己选择牧师、传道人或其他类型的讲道和组织者以及传教的对象、方式和手段,做到自传。( 2 )因为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政治上种种的限制,它没有严格的宗教仪式和教规,一切仪式都以简洁化的方式举行,无论是主日的崇拜仪式还是圣餐、洗礼的程序都极其简略。( 3 )因为人数少,它有能力特别注重每个成员的灵性生命的进展,关心每个信徒的日常生活(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和心理上的),团契(团体)的成分特别浓厚和明显,结构主义重于个人主义;( 4 )在参照与之相关的教义、教理前提下,更多地是从自身的生活经验和领悟来解释、理解《圣经》,更多地以《圣经》为本位来解释信仰与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拒绝主流意识形态的直接干预,而且讲经人本身大多数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宗教教育和训练,口传重于文字,身传重于言传。 ( 5 )在通常的情况下,聚会场所较能够固定,但是主要由于政治的因素,常常从一个家庭流动到另外一个家庭,非公开传教的色彩非常明显。( 6 )虽然会独立地开展宗教活动,但是活动规模小、次数少,也不经常,但主日崇拜以及圣餐活动较固定。( 7 )它特别强调“分别为圣”,所以它的规定和仪式与世俗的制度、礼仪有着原则性的区别。依此来看,家庭教会的第 1 - 6 个特点将它和制度性的宗教诸多特点区别开来,而第 7 个特点又明显地与散开性的宗教不同。在这种意义上,中国当代的家庭教会自有其特殊的要素与结构,不能够用某一个现成的模式绝对主义和形式主义地加以框定。


圣俗之辨中的家庭教会与政治

家庭教会作为一个包含着各种各样的世界社会当中的信缘性组织与现实生活中的诸种世界发生联系。其中就包括家庭教会与世俗政治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一般意义上的宗教与世俗化关系中的题中之义。
就宗教的本质(体)来看,宗教以追寻、接近、体证宇宙人生的最高绝对真理或终极关怀为其志业,即所谓“有所宗”,因此,宗教以超离世俗世界为旨归;就宗教的功能(用)来看,宗教以解脱现实苦难、获得精神福乐为志业,即所谓“有所教”,因此,宗教又以世俗世界为落脚点。由此来看,宗教与世俗首先是一对相互对立的范畴,它们意味着彼岸/此岸、来世/今生、出世/入世之间的二元对立。在基督教中,圣俗关系简言之就是神人关系。援用基督登山垂训的比喻,圣俗之辨就是人在通向天国或永生的“窄门”和堕入世俗的“宽门”之间的抉择。 另外,体用不二,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的:宗教超越的本质蕴涵于宗教的功用之中,通过后者体现出来,而宗教的功用不离宗教的本质,以后者为指导和归宿。作为家庭教会来说,它们要成为“世上的盐”,盐不能够失去盐味,即在世的盐不离基督信仰的本体,而盐味也要如光一样在世上因为神而为世人所用。
世俗化首先是指一种由一个封闭的魅化 (魔法) 的社会过渡到开放的袪魅( disenchantment )的世俗社会的现象。 它在当代中国表现为:在现代化与工业化浪潮的冲击之下,社会倾向于理性化、多元化与个性化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而这种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不仅仅出现在一般性的社会制度中,而且在宗教制度和宗教生活中也颇为显著。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长期以来是个讲求民俗的社会,各种前现代社会的已经沉淀为百姓日用的民俗(如春节、端午节、丧葬礼仪等等)以各种方式影响着家庭教会。这就是与上述世俗化不同的民俗化。在注重世俗生活和缺乏超越关怀的意义上,两者具有一致性,因此我们认为世俗化的第二层涵义是指民俗化。就宗教的世俗化来说,有学者提出双重世俗化思想。这种思想认为宗教的世俗化涉及到两个方面:社会本身的世俗化和宗教的世俗化。前者是指公共权力以非神圣化的形式界定世俗社会的结构与意义,为宗教发展划定领域,依据法律对之进行管理,不再以公共权力的形式直接涉及宗教问题,故被称为世界的去圣化、祛魅化或理性化;后者是指宗教自身不断地作出自我调整,适应社会变迁的需求而退出公共社会,不再左右公共理性。从这种双重世俗化思想来看,宗教的世俗化面临如下两种挑战:公共权力从外部将宗教世俗化;宗教内部既要应对来自外部的世俗化,又要处理自身世俗化的要求。在当前的现实处境中,家庭教会游离于公共权力之外。这种游离状态本身说明公共权力尚未真正完成公共生活划界的工作。这一点在目前突出地体现在 "要求登记对拒绝登记" 以及由此引发的诸种问题上,家庭教会和三自教会之间以及家庭教会与政府,政党之间因为在这些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而正处在无硝烟的长期拉锯战之中。同时,在目前,中国家庭教会既然谈不上曾经主宰过公共理性,也就谈不上退出的问题。——这种双重世俗化说并不切中中国当前的家庭教会的世俗化问题,有以西化中之嫌。事实是,面对势力强大、几乎无孔不入的现代性要素之一——世俗化浪潮以及传统民俗的复苏和兴起的冲击,家庭教会不得不采取各种灵活型的而非基要主义式的应对策略,试图解决“教徒/公民”双重身份问题。这个问题具体表现为:由于现代政治的主要职责是规范社会秩序,那么家庭教会必须接受世俗政治对社会秩序的规范管理,在此家庭教会和现行政治体制该如何协调以符合政府和政党所坚持的宗教自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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