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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迪金森:英国宪法近50年来面临的尴尬与挑战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04-21 点击:
2011-5-4 14:02:41
 
 
 

 


 


 

  2011年4月28日,英国历史学会前会长、爱丁堡大学知名历史学教授哈里•迪金森(Harry Dickinson)来世界历史研究所做题为“英国现代宪法:改革进程中还是被持续削弱?”的专题讲座。

  哈里•迪金森教授是我国世界史学界的老朋友,是1970年代末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来中国进行学术交流的西方学者之一。他长期从事近现代英国史研究,尤其专长于政治思想史、社会史、法律史研究。

  在讲座中,迪金森教授梳理了近50年来英国宪法基本不成文三原则所遭受的侵蚀,与之前近300年的宪法历史源流进行对比,进而观察到现阶段英国宪法所处的尴尬地位和混乱局面。他认为,作为习惯法的典型,英国宪法在光荣革命以来的近300年间起到了关键作用,并且在民众和国际中享有美誉。然而,也不能不看到,与其他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相比,英国一直缺乏一个单一的、不成文的宪法文本或根本大法,进而在如何组建政府内阁、如何确定一些基本法律和条例方面有法可依并提供指南。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没有相关的宪法(或基本法)相对议会通过的法律而言是优先的,换言之,与其他遵循成文法的西方国家相比,英国法律始终处于变动状态,因为其随时都可能因为议会的多数通过而被修订或废除。

  当然,这并不是说,作为世界最为悠久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实践国家,英国缺乏基本宪法原则的习惯和传统认定。在迪金森教授看来,英国作为保守主义文化色彩较浓的国家,保守主义思想是英国宪法的文化基础。因此,300年以来,尽管英国法律从逻辑上说处于变动状态,然而,有三个原则是英国不成文法律体系的核心。这就是:一、国王合议会(crown-in-parliament,又译君临国会)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代表国家主权;二、法治的传统;三、政府对议会直接负责而议会则对选民直接负责。正因为这三个原则的贯彻,300年来的英国,成为现代以来世界上少有的从未出现暴力革命、血腥内战、独裁和外国占领的国家。

  迪金森教授指出,这三个原则在近30到50年以来,经历了很严重的冲击。

  首先,国王合议会的至高无上权威被渐行消解,或者说,君临国会更多是象征性的。在英国加入欧盟之前,国王合议会的权威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消解。欧洲共同体时代,英国国王合议会所象征的“主权的自然属性”就已经大打折扣。英国加入欧盟之后,这一进程更为加快和明显。进入欧盟时代以来,通过欧盟签署实行的法律数量急剧增加。有统计表明,英国的50%国内立法来源于欧盟,而80%的国内经济领域相关的立法同样如此。按照规定,来源于欧盟的立法必须在国内得到实施,这样一来,之前国王合议会的独一权威显然就被极大消解了。当英国国内立法和欧盟发起的法律相违背的时候,从理论上讲,英国只有退出欧盟才能保证这个国内法能够得到实施。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国王合议会在英国立法传统中的独一无二的主权的自然属性被极大削弱,或者至少可以说,欧盟的立法权威高于国王合议会。在实践中,几次有冲突的时候,欧洲法院都推翻了英国的相关立法;并且使得英国法院有时质疑英国立法与欧盟立法的冲突,进而质疑相关立法的合法性。

  其二,法治传统也有被侵蚀的迹象。在迪金森教授看来,英国加入欧盟以及英国国内立法权力的下放不可避免地损害了法治传统。从法律实践的体系而言,英国实践的是习惯法,而欧陆则以罗马法作为绝对主流,英国加入欧盟显然使得自身的法律体系实践遭受欧陆法律体系的冲击甚至改变。英国传统遵循的是普通法,其关键是不成文、判例法和习惯法,相反欧陆实行的罗马法,践行的是成文法,讲究法律条例和照章行事。英国加入欧盟之后,欧盟发起的相关法律在地位上高于英国法律,在英国有优先实施的权威,这对英国的法律无论是起草还是实施都造成了相当影响。

  立法权力在国内的下放对于原本相对统一的英国法律和司法程序造成影响,进而也削弱了法治的均一和权威。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近半个世纪以来,英国对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实行不同程度的立法、司法放权。因此,在国内法律制订和司法程序方面,由于地方分离势力、民族主义势力不等、地方利益格局的错综复杂,法治传统和司法执行在各地呈现出复杂的不均一状况,进而损害了法院所代表的宪法权威,也损害了英国传统法治在选民心中的良好形象。

  其三、政府对议会直接负责、议会对选民直接负责的原则也遭受损害。光荣革命之后的近300年以来,英国一个最为重要的政治和法律传统就是:政府对议会直接负责、议会对选民直接负责。然而,近30年以来,这一传统正遭受比较严重的损害,其表现很多。比如,今年来,舆论普遍抱怨首相继承了之前国王的许多权力和特权,依赖小圈子幕僚智囊治国而绕过议会,选民的普遍意志在政府行为中表现不足;相形美国等大多数西方国家,英国首相的权力非常大,对之约束不多等等不一而足。与此同时,绝大多数法律由政府发起而非下院议员个人发起,单一议员发起的法律极少得到讨论更遑论得到通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政府日常管理国家之职能太过庞大以至无法像传统那样践行立法,王室的立法否决权早已成为古董,等等。在英国加入欧盟之后,这一原则遭受的损害更甚,原因很简单,议会不能像以前那样就许多政策质询政府,因为这些政策源自欧盟而非英国政府,进而削弱了政府对议会负责的基本原则。

  更为糟糕的是,英国的选举制度包括两院的构成、选举办法是大众包括精英久已诟病。例如,选举出来的议员和首相代表性不够或者有时干脆是少数派。作为结果,民众对政府和议会的怀疑、诟病日深,民众选举的投票率不足,民众参与投票不积极。

  迪金森教授认为,要想政府对议会直接负责是相当有难度的,而英国历史上久已存在的宪政立法平衡也因为加入欧盟处于微妙的不平衡状态。因此,他断言,英国显然处于一个新宪政变革时代,这一时代必定对现有的宪法(基本法)原则、立法进行大幅度改革,否则无法适应欧盟一体化的新时代。因之,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宪法三原则也无疑面临挑战和变革,而现有的改革远未赢得民众的普遍支持和取得良好效果,反而使英国议会和地方议会之间的状态更显紧张,民众对政府尤其是政府高官处于更不信任的对立情绪中。古老的英国宪法能否通过改革重现勃勃生机?面对这一问题,迪金森教授强调,不管如何改革,法治的传统是英国政治、法律制度智慧的历史结晶,必须予以保留和发扬光大。

  (世界历史研究所 姚朋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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