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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庆华《当代西方天主教新自然法理论研究》简介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02-28 点击:
《当代西方天主教新自然法理论研究》
  中国宗教学术网 2012年6月7日
 
 
 
 
作  者:林庆华
 
出版社: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天主教研究中心
 
 
 
《当代西方天主教新自然法理论研究》成果简介:
 
 
 
四川大学林庆华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西方天主教自然法理论研究》(批准号为03CZJ001),最终成果为专著《当代西方天主教新自然法理论研究》。
 
 
 
新自然法学派是当代天主教最重要、最有影响的伦理学派别之一,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格里塞、芬尼斯、博伊尔、威廉·梅尔、罗伯特·乔治、帕特里克·李。该学派声称,其理论是在继承中世纪基督教神哲学家阿奎那的有关学说,并在批判其它一些伦理理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他们阐述的基本道德原理既忠实于圣经和天主教的传统,同时又吸收了当代学者最好的伦理洞见。
 
 
 
该成果较全面、系统地梳理和讨论了新自然法理论的主要内容,共分为八章。第一章为导论,重点叙述天主教伦理神学的性质、新自然法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新自然法理论”的含义及该理论的兴起与发展状况。第二章对新自然法理论的一些基础性概念进行了分析,这些概念是自由选择、人类行为、良心。第三章介绍了新自然法学派对阿奎那自然法理论的解读,包括四个主要方面,即:论人的目的、论自然法的性质及其条规、论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绝对道德规范问题。第四章具体讨论了新自然法学派对西方各种伦理理论的批判,这些理论包括情感主义、规约主义、直觉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结果主义和功利主义、神的命令理论、天主教经院主义自然法理论和古典伦理神学及相称主义伦理学。第五章从新自然法学派有关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善”和“恶”的概念、基本人类善及其种类和特征等方面展开了探讨。第六章分析了新自然法学派关于道德的第一原则和居间的原则(责任模式或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的学说。第七章重点探讨新自然法学派关于道德规范及其分类的学说,并较细致地分析了他们对否认绝对道德规范的观点的批判,及对绝对道德规范之真理性的捍卫。第八章简要地讨论了新经院主义哲学家、相称主义者和美德伦理学家对新自然法学派在行为理论、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基本人类善理论以及事实与价值的关系等方面的批评,并概述了新自然法学派对这些批评的回应。
 
 
 
从整体上说,新自然法理论是对阿奎那有关观念的重新解读与具体阐发。
 
 
 
第一,跟阿奎那一样,格里塞等人区分了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认为这是同一理性的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每种方式都有自己的第一原则。思辨理性的第一原则是“矛盾律”,而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是“应行善、追求善,应避免恶”。新自然法学派把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应行善、追求善,应避免恶”理解为一个前道德的原则,而不是道德的原则。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之所以是前道德的原则,是因为该原则中的善恶概念是本体论意义上的概念。
 
 
 
第二,新自然法学派追随阿奎那,把自然法的第一原则区分为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和道德的第一原则。在阿奎那的理论中,自然法的第一条规包括两类不同的条规。第一类条规指导人们行善、追求善,并避免恶。第二类条规涉及到我们行善、追求善的方式,即通过爱天主爱邻人的途径去行善、追求善。前一类条规就是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后一类条规就是道德的第一原则。但阿奎那没有明确地把这两类原则区分开来。格里塞及其学派清楚地区分了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和道德的第一原则。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是“应行善、追求善,应避免恶”,这是指导人类行为朝向正确方向的原则。道德的第一原则则是帮助我们区分开道德上善的行为与道德上恶的行为的原则。
 
 
 
第三,新自然法学派追随阿奎那,确定了人类所有的基本善。阿奎那曾根据人类存在的层次例举了一些基本善,即人的生命、性和繁殖、真理的知识和友谊,但他并没有提供一个完整的基本善的清单。格里塞及其学派确定了人类所有的基本善,共分为八类:生命和身体的健康、真理的知识和对美的欣赏、工作与娱乐活动、自我整合、实践理智或真实性、友谊与正义、宗教或神圣、婚姻。在新自然法学派看来,所有基本人类善同样是基本的,没有层级之别,因而相互间是不可公度的。基本人类善是人们实践推理或道德推理的基础。
 
 
 
第四,新自然法学派以哲学的语言去表达阿奎那以宗教语言表述的道德第一原则。阿奎那明确地确定爱的双重命令(博爱的条规——爱天主爱人)为道德的第一原则。格里塞等人认为,这是以宗教的语言去表述第一道德原则的正确的方式,不过他们又指出,对于哲学伦理学来说,该原则可以更恰当地表述为:“在自愿地为了人类善而行动和避免违背它们的东西时,人们应当选择和以不同的方式欲求那些且仅仅是那些对它的意欲与朝向整体的人类圆满的意愿相符合的可能性。”
 
 
 
第五,新自然法学派清晰地阐明了从道德第一原则到具体道德规范的推导。除了第一道德原则外,阿奎那还确定了这样一些道德原则,如“金规则”和“不应伤害他人”的原则,而把十诫的道德条规看作具体的道德规范。据他的观点,十诫的条规是从第一道德原则和金规则等原则中推导出来的“结论”。不过,阿奎那并没有清楚地表明从第一原则到具体道德规范的推理过程。表明这一过程是格里塞学派的一个重要工作。他们的分析表明,从道德第一原则过渡到具体的道德规范是经由“责任模式”或“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来实现的。“责任模式”或“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是详细说明道德第一原则的居间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是通过这些居间原则推导出来的。
 
 
 
第六,新自然法学派追随阿奎那,承认存在绝对的道德规范。对于道德规范,阿奎那肯定,有些是绝对的、无例外的,这些绝对的规范禁止的是那些违背自然法原则的、其本身就是恶的人类行为。在他看来,十诫的戒律就属于绝对的道德规范,它们对于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约束力的。格里塞等人继承了阿奎那的这一思想,同样认为有些道德规范是绝对的,人们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这些规范。
 
 
 
那么,新自然法理论“新”在哪里呢?或者,是哪些观点把旧自然法理论(即传统的自然法理论或经院主义自然法理论)与新自然法理论区分开来呢?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人性与道德的关系的理解。旧自然法理论认为,与人性相符合的东西在道德上是善的,是应该追求的,而违背人性的东西在道德上是恶的,是应该避免的。从人性我们可以推导出道德的原则和规范。新自然法学派不接受此种观点,他们认为实践理性的基本原则和道德判断不能从形而上学的或其它思辨的前提中推导出来,从描述人性的事实前提我们不能推导出规范性的判断。“应行善、追求善”这一命题本身不是从任何东西推导出来的,相反,应追求每一种基本善这一点是自明的,它是实践推理的不可证明的前提。
 
 
 
第二个方面是,它们对实践理性第一原则的道德性质的理解不同。旧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的第一原则 “应行善、追求善,应避免恶”是一个道德的原则,它是人类行为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但在新自然法学派看来,“应行善、追求善,应避免恶”这一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是前道德的原则,所有的人类行为,甚至那些道德上恶的行为,都必定会符合这一原则。所以,单单根据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并不能区分开道德上正确的行为与道德上错误的行为。只有凭借道德的第一原则、居间的道德原则以及一系列具体的道德规范,才能判断某一行为的对错。
 
 
 
这样一种“新的”自然法理论,从学术的角度看,有何意义呢?该成果强调了三点:
 
 
 
其一,新自然法理论在西方天主教学术界和一般伦理学界均引发了相当多的争论。有些学者同情并且积极为新自然法理论作辩护,认为它是目前为止最恰当的一种伦理理论,甚至可以替代二十世纪一直在欧美学界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结果主义和义务论伦理学。也有更多的学者严厉地批评、反对或拒绝新自然法理论。但是,对新自然法理论提出最激烈批评的学者也承认该学派的哲学成就,及其思想对于当代天主教伦理争论的核心性。一种理论,不管是得到赞同或同情,还是遭到批评和反对,能引起学术界的极大关注,并引起热烈的争论,这本身就说明该理论具有重大的价值,它值得去作进一步的探究。
 
 
 
其二,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新自然法理论避免了西方思想史上争论不休的“事实与价值”或“是与应当”的难题。休谟认为,从事实性的前提推出道德的结论、从“是”推导出“应当”在逻辑上是非法的。新自然法学派承认,休谟的论点是正确的,人性的事实确实不能作为道德结论赖以得出的前提。他们指出,从认识论上说,从自然推导出价值(基本善)、从人性推导出道德是不可能的。但从本体论上说,自然在伦理学中是占有一个位置的,基本善或道德是以人性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尽管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基础是自然或人性,但该成果并不是从自然或人性推导出道德原则和规范。
 
 
 
其三,新自然法学派的一般伦理理论可应用于分析许多实践领域的道德问题。从他们的著作中可以看到,对一般伦理理论的阐发与对具体道德问题的分析始终是没有分开的。可以说,新自然法理论本身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既包括对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探究,也包括把探究的结论应用于分析生活中所产生的道德问题。因而,新自然法理论有两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伦理理论,第二部分是实践伦理学。新自然法学派把他们的一般理论观点用于分析性与婚姻伦理领域、生命伦理领域以及社会和政治伦理领域中的许多重大道德问题。归纳起来,新自然法学派的实践伦理学讨论了人们特别是基督徒对天主、对自己、对他人、对世界的具体道德责任。实践伦理学是新自然法学派基本伦理理论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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