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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对重庆打黑运动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依法调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8-23 点击:
发表时间:2010-8-23 10:04: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曹建明首席大检察官:

 

重庆打黑运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当然无可厚非。但根据现有材料基本可以判断,重庆政法部门在“打黑”的名义下,涉嫌滥施酷刑,伤及无辜,践踏程序,正在制造大量冤假错案,尤其是刑讯逼供情况,令人触目惊心。

以近日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之一的樊奇杭案为例,其辩护律师朱明勇,通过媒体发布了有关照片、视频资料,反映出被告人樊奇杭在侦查阶段受到了极为严重的刑讯逼供。根据朱明勇律师公布的材料,被告人樊奇杭自述在侦查阶段遭到暴打、反手吊烤、打表(反手吊手铐脚镣)等,目前在其头部、手腕部等处仍有明显外伤,期间导致樊奇杭不忍刑讯之苦曾自杀、咬舌等等。

如樊奇杭自述:“还有很多方式逼我的供,两只手反过来背过去用手铐吊在铁栏上,只让脚尖挨地,从来没把我放下来。最长一次5天才给我放下来。那次说心里话我不知道怎么来形容那种痛苦,我真觉得生不如死。吊的手铐全部镶在肉里,下来的时候他们打开手铐的时候全是血全是脓,我清楚的记得他们花了一个多小时才把手铐打开……。他们行话就是打表。就是脚镣带上,手铐在脚镣上,人站着成了90度。一站就是一个星期,我记得最长一次站了10多天,10 多天没有睡过一分钟甚至一秒钟,在过程当中人晕死过去,休克了几次,他们看我休克了就用冷水把我浇醒,他们就有人过来提着脚镣把我倒提起来,把我弄醒了继续站。只要我倒下去他们就把我拉起来继续站拳打脚踢……。生不如死,我确实自杀过,我已经不能承受这种折磨了。我是撞过墙,撞了两次,头上撞了很大条口子,吊的时候休克了他们也不把我放下来,用水把我浇醒了我就咬了自己的舌头,咬断了,过了两天以后才把我送到医院去看,当时舌尖还有一点没断后来他们给我扯掉了,还化脓了……”

 

更令人震惊的是,据朱明勇律师死刑复核辩护材料披露,在樊奇杭一案庭审中还有其他被告人反映出更多的刑讯逼供情节,如:          

 

   有人说我被逼得要跳楼被他们按住了!有的说,警察曾威胁再不招供就把他活埋了!

   本案唯一的女性卢红说,他们对我严刑拷打,头打破了,牙齿都快脱落了。

还有一位被告大声喊道:审判长,你千万不要相信警察的,被他们抓去不要说十公斤冰毒就是二十公斤也都要认的”。

 

上述资料的公开,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根据媒体的报道和律师披露的情况,在为数众多的涉黑案件中,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而依靠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普遍被当作定案依据;涉嫌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也没有得到任何法律追究,这无疑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逼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人命关天。鉴于本案已经处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也鉴于重庆打黑运动已经产生巨大影响,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立即对包括樊奇杭案件在内的重庆“打黑”系列案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如确有刑讯逼供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作为关注国家法治进程的公民,我们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迅速立案调查,纠正地方公职人员违背法治、践踏人权的做法。

 

附:案件视频资料一份。

 

 

本公开信发起人:                                               

 

 

  工(律师 北京)

  风(学者 北京)

杨支柱(学者 北京)

邓文初(学者 北京)

  泽(学者、律师 北京)

范亚峰(法律学者 北京)

凌沧洲(作家 北京)

  晖(自由作家 北京)

  彪(学者 北京)

   (律师 杭州)

温克坚(学者 杭州)

  辉(学者 北京)

李天天(律师 上海

李金星(律师 北京)

唐吉田(律师 北京)

倪玉兰(律师 维权人士 北京)

李柏光(律师 北京)

刘治成(法律工作者 北京)

兰志学(律师 北京)

丁锡奎(律师 北京)

柴清海(律师 北京)

  巍(律师 北京)

黄秀丽(记者 北京)

  风(作家 广州)

王金祥(法律工作者 北京)

黎雄兵(律师 北京)

李方平(律师 北京)

唐荆陵(律师 广州)

袁雪城(公民 苏州)

董前勇(律师 北京)

江天勇(律师 北京)

朱汝玲(律师 北京)

李静林(律师 北京)

邢建军(维权人士 北京)

温海波(律师 北京)

金光鸿(律师 北京)

王全章(律师 北京)

李和平(律师 北京)

李苏滨(律师 北京)

  凯(律师 北京)

许复颖(公民 北京)

朱瑞峰(记者 北京)

  东(公民 北京)

童朝平(律师 北京)

  平(律师 北京)

杨慧文(律师 北京)

蔺其磊(律师 北京)

  剑(律师 北京)

邬宏威(律师 北京)

梁小军(律师 北京)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欢迎公民签名,将真实姓名、职业、所在地发至签名邮箱:geilianggaogkx@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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