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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律师帮助坏人就是坏人?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12-16 点击:

http://view.QQ.com  2009年12月16日07:11   南方网  秋风 

重庆打黑运动近日峰回路转:为“黑老大”龚刚模辩护的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批捕。最奇怪的是,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次日,北京某家大报就对所谓“捞人”律师的“犯罪”事实作出长篇详细报道。这之后,诸多媒体蜂拥而上,使用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禁止当地媒体使用的词汇,描述李庄的所谓“捞人技巧”。而在网络论坛上,至少有一半声音在叫好——— 律师在帮助坏人,所以他就是坏人,该受到惩罚。

呜呼!法治政府的口号虽然已经喊了多年,但对李庄案件的处理却说明,哪怕是司法机关,也并未真正地服膺法治的精神。很多媒体虽然总把法治两字印在大字标题中,但其充满道德甚至法律断言的报道却说明,媒体从业者并不知道法治究竟是什么意思。很多网民虽然渴望正义,但他们对李庄被捕的喝彩却说明,他们并不知道如何获得正义。

民众、司法机关、行政官员如何对待律师,乃是考验一个社会是否理解法治精义的试金石。理解律师角色对于正义的重大价值,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按牟宗三先生的分析,现代法治、民主属于理性之架构表现与外延表现,也即,心灵之善须要“逆”之而出,通过建立制度,通过程序,来实现正义;中国文化生命实偏重在理性之内容表现与运用表现,即直接由内圣顺推出外王。

由于这一文化因素,绝大多数中国人,不论是官员、平民,甚至包括诸多学者,都无法正确理解律师在发现与实现正义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中国在上世纪50-70年代完全废除了律师制度。即便80年代以来恢复了律师制度,律师仍然生存于社会的道德边缘上,很多人以异样的目光看待律师,法律也远未赋予律师完整的辩护权。此次参与重庆涉黑案件的很多律师就无法单独与被告人接触、查阅案卷。而每一年,也都会有律师因进行正常辩护而遭到公权力等部门的打击、报复的事件发生。

在针对律师的这种种不信任、猜疑、仇视的心理背后,可以发现一种正义观:正义是现成的,案件的事实是可以被完整地发现的。据此,法院宣布自己是“以事实为依据”判案的。据说,一个人杀了人,就是杀了人。这样的事实是板上钉钉的,谁都可以看得出来。法院所要做的工作就是从重从快地惩罚犯罪分子。媒体当然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生动地描述“犯罪”过程。根据这样的正义观,律师当然是不必要的。律师简直就是坏人,他竟然想拯救那些显而易见的坏人。

这样的正义观是原始而愚昧的。正义当然不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也永远不可能被完整地发现。一个人刚刚在家里做过的一件事,自己和家人的描述都必然不同,哪个是“事实”?有记者问龚刚模:李庄是如何让他翻供的?龚回答:李庄问我挨打了没有,我看他的眼神是在暗示我回答挨打了,于是我便回答说“挨打了”。然而,如此神奇的眼神是否构成一项事实?

即便事实是确定的,究竟意味着谁的法律责任,也同样不是显而易见的。官方通报说,李庄进行“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起来,事实很清楚。然而,《律师法》为防止当事人与辩护律师的谈话内容被司法机关不适当地采用,第33条特别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所以,上述事实究竟意味着谁首先违法了?通报又说,李庄唆使被告在法庭上只说“不知道”。然而,这一事实能构成李庄的罪名么?法律也承认,在法庭上保持缄默是被告人的权利。

凡此种种说明,正义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法律上的事实及其中的是非曲直,是要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来逐渐地发现、确认的。律师对于正义的决定性作用就体现于此。律师确实不能掌握真相和事实,但检控方同样不可能掌握这些。双方所掌握的都只是证明真相、事实证据的局部证据。双方的证据当然为了证明相反的事实:检察院要证明被告有罪,律师要证明被告无罪。关于案件的真相和事实只可能在双方的理性辩论中、在相反的理性角力中,逐渐部分地呈现出来。

因此,没有律师,或者律师不能享有完整的辩护权,检察院在法庭上唱独角戏,理性的辩论台坍塌,就没有真相与事实可言,把事实的确定权交任何单独一个人,就只会出现权力的滥用。在律师缺席的情况下,无论怎样宣判,都没有正义可言。(作者系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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