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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苏:九个主日的意义——“秋雨之福”事件剖析
来源:公法评论首发 作者: 时间:2009-09-12 点击:

 

刘同苏

 

       200967成都地方政府以硬性适用的勉强理由(消防安全)中止秋雨之福教会的正常主日崇拜,并于614指挥保安人员阻止该教会成员进入他们合法租用的聚会空间;由于最初出具的法律(消防方面的法规)过于荒谬,面对秋雨之福教会的回应(消防器械的设施,消防演习以及邀请官方检验消防措施的请求),官方自设的行为合法性很快失效;621,政府方面再次援引新的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力图中止秋雨之福教会在其它地点的聚会并为继续阻止该教会使用合法租用场地提供法律依据。且不论官方第二次引用的法规是否合宪,那本身就是正在争议的问题(哪怕为了自身的稳定性,政府也应当尽量避免适用具有严重争议性的法规,更不用说主动援引该类法规去强制性处理具有对抗性的案件),仅就其适用法规的方式已经对自身的信誉带来极大的损害。首先,再次运用不同的法规,明显带有“一招不行另用一招”的痕迹,由此,第一次援引法规的行为(从而官方在整个案件中的态度)就显得没有诚意;法规在政府眼里仅仅是政治权术的把戏,毫无尊严可言。一个合法政府玩弄自己颁布的法规,这对政府自身的合法性是一个不可估量的损害。其次,中止民众行为14天以后,才拿出了一个真正相关的法规,这相当于先援引交通法规枪毙了一个人,然后,于14天后才有援引刑法的死刑判决。勿论法规的错误适用和程序的错置,最重要的还是把法规当权术,从而颠覆了自己颁布之法规的权威性。

       与政府方面对比,秋雨之福教会显示了对法律的高度尊重,捍卫自身权利的勇气,适当(却非权术性)的策略。(1)对法律秩序的尊重。尽管明眼人都看出政府“舞剑”之意不在消防,但秋雨之福教会依然在政府应当管辖的范围里面执行了消防法规要求的事项。当地方政府不顾宪法而不合理地阻止教会成员进入租用场地时,秋雨之福教会没有强行进入自己合法租用的空间,由此而表示:尽管教会不承认地方政府强制行为的合宪性,但仍然承认政府是唯一合法使用强制力量的机构,从而,表示了自己与地方政府的冲突没有超出现行的总体法律秩序。(2)坚持自己的宪法权利。在地方政府违宪地剥夺了教会合法租用的聚会场地之后,秋雨之福教会没有停止聚会,也没有分散到各个家庭,而是坚持在户外以整个教会为单位聚会。自614日至89日,秋雨之福教会共在户外(包括雨天在大棚或游廊)举行9次主日崇拜;用自身的生命实践表明:公民具有在公共场所中集会,结社和从事宗教信仰活动的权利。(3)和平却坚定的方式。在整个事件中,“和平(civil)”是秋雨之福教会的标志性态度。面对地方政府不合理的强制措施,秋雨之福教会保持了高度节制与包容的态度;甚至遭遇挑衅性行为时,也尽量避免同等的回应。运用法律与行政的手段向政府申诉或与之协商,也突显了和平解决的意愿。当冲突涉及第三方时,主动退让以避免冲突给第三方带来任何的不利;这不仅显明了基督徒对他人的爱心,也显明了宁愿自己受损也要减小对法律秩序之不必要震荡的决心(相形之下,倒是合法政府不惜扩大涉及的范围,似乎对自身治下的秩序安稳与否并不在乎)。“坚定”是另一个标志性态度。不以激烈手段对抗政府的强制措施,但也不在政府的强制措置面前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消防官员-治安人员-防暴警察,无论地方政府使用什么样的强制手段,秋雨之福教会只是平静地坚守着宪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就勇气而言,这种平和的坚守甚至胜过了最暴烈的对抗。

       比较遗憾的是,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普世教会没有给予秋雨之福教会以相应的支持。尽管家庭教会的力量与公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对地方政府的行为形成了潜在的压力,但是,除了教会的祷告和基督徒作为个人的零星言论和外在行为,教会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支持。成都的家庭教会起步较晚,自身的规模较小,彼此联络松散,所以,未能做出相应的反应也是情有可原。不过,若比较一下今年的复活节活动,一听说政府允许大规模庆祝,就呼啦啦地来了几百号人,则此次对弟兄教会之难的无所作为就显得不太近情理。整个教会(不仅仅局限于成都)对此事件缺乏相应的回应原因也许有三:一是初次经历此类事件尚不知如何反应 。不过,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现实的思考对象,从而,也就有了模拟未来反应的思想准备。在彼此支援方面,下一次(依照现实情形,可能就在今年11月份)教会肯定会有更好的行动与策略。二是彼此联络稀薄,教会的整体意识还没有真正建立。目前多数家庭教会仍然以单个教会为思考问题的基点,其他教会的安危根本自己的关心之列。“自保”是目前多数家庭教会遇见逼迫的基本态度。不过,此类教会没有意识到:今天教会普遍享有的自由空间(也包括你自己教会的自由),正是那些先行教会以上帝赋予的勇气开辟出来的。支持这些教会,正是保护自己现有的自由并且也为自己开辟着未来更大的活动空间。也许此类事件反而会成为教会整体意识的触发媒介。与政府的斡旋,促成了早期教会的地区性联合。看样子这种情形也会在中国重演。三是没有认识到教会的社会责任以及基本权利。此次许多基督徒批评秋雨之福教会,说该教会坚持在公共生活领域聚会是在搞政治。这种认知与议论显然阻扰了其他教会对秋雨之福教会的支援。中国人的“政治”观念就是权力与权术,却不知真正的“政治”就是公共事务与公共政策。不管你自己怎么认定,那么多人聚在一起崇拜就是政治。除非你退回家里一个人或一家人崇拜,否则,你在公共生活领域公开崇拜是申明基本权利的政治,你偷偷聚了一批人秘密崇拜则是放弃基本权利的政治(即屈从专制政治);无论如何,只要是教会的崇拜(一种公共生活),就脱不了政治干系。你不承认你是政治,人家政府依然把你作为政治对待。问题的关键是性质的判断。目前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对立是基督教有神论与共产主义无神论之间的意识形态之争呢,还是是否具有权利在公共生活领域从事结社活动的公共政策(政治)之争?现在完全利益化的中国政府还信奉共产主义吗?政府使用国家强制力捍卫的是无神论的意志形态,还是独占的自我利益?其实,只要基督信仰或其它任何宗教信仰保持在个人或家庭的私人领域,政府根本不会干预。可见,目前的冲突不是有关信仰的属灵之争,而是有关权利的政治之争。家庭教会的自我认知与内部组织将决定其在未来公民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样令人遗憾的是民间社会对秋雨之福事件是完全的无视与沉默。民间社会也未认识到此次是一个有关个人基本权利的社会事件,而在公众潜意识里面将其定性为仅仅关乎教会事务的信仰事件。一旦信仰表现为有组织的公众礼仪化行为,就已经是社会性的和政治性的。值目前公民社会形成之际,无视教会的社会性与政治性,就忽略了公民社会的最大资源。对于教会本身,秋雨之福事件的最大意义在于对主日聚会的坚守,而对于民间社会,该事件的最大意义着落在对公共生活领域中活动权利的坚守。同一个事件,却承载着不同层次的不同意义。此次在全国范围被冲击的教会几乎全都是涉身公共生活领域较深的教会,例如,租用写字楼,支持慈善事业,组织跨教会或跨地区的公共活动,教会日常活动面向公共机构(比如大学)。另外,尽管政府对家庭教会有一定的区别待遇,但是,政府是在同一时间里面对家庭教会与其它民间社团采取统一行动,可见政府从总体上已经将家庭教会归入民间社团的类别。政府已经将家庭教会与一般民间社团归了堆了,只是他们自己还在那儿彼此区分相互隔绝。在民间社会里面,“公盟”事件所引起的关注远远超过“秋雨之福”事件,但是,在实质上,“秋雨之福”事件对公民社会的意义远远超过了“公盟”事件。同是民间社团,秋雨之福教会是一般民众自身的团体,而是“公盟”仅仅是一般民众代理者的团体。代理一般民众的社会精英毕竟是少数,一般民众因其“一般”而成为普遍。精英事件当然会造成轰动,而一般民众事件却可以被一般的民众效法。家庭教会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彼此认知与认同,可能是公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最大课题之一。

       “秋雨之福”事件首创了民间团体被剥夺聚会地点却仍然在户外持续坚持聚会的事例。20085月,北京守望教会已经首创了被违宪地取缔却仍然在原聚会地点坚守的事例。两个事件的重要意义在于坚持在公共生活领域里面结社活动的基本权利。此次秋雨之福教会在户外坚持主日聚会,一方面表明决不主动退出公共生活领域(其聚会的公园仍然是公共生活领域),另一方面也申明自己在写字楼(原聚会地点)聚会的权利。虽然我不能实际占据按权利我应当占据之地,但我未能实际占据(被违宪剥夺)的东西仍然是我的权利。坚持户外聚会是自我权利的申明,而立即另找地方则是权利的自我放弃。权利是自我实现的,而不是政府恩赐的;没有实际社会行为对自我权利的申明,权利(即使写在书面上)永远不会自行实现。从整体上看,地方政府的举措也值得肯定。尽管一开始地方政府实施了不恰当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当秋雨之福教会以户外聚会的形式申明自身的权利之后,地方政府最终以一种变通的方式承认了秋雨之福教会在写字楼(公共生活领域)从事宗教结社活动(公共生活活动)的权利。民众在违宪剥夺基本权利的情况下以非暴力不服从的形式申明自身的权利;政府虽不当使用行政强制手段剥夺民众基本权利,却在民众回应之后理性地承认了民众的基本权利。此事件的过程与结果,标志着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初步形成,并且显示了公民社会中政府与民众互动的基本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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