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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微软案(2009年修订版)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宋飞译 时间:2009-05-24 点击:
   
美国诉微软案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法律图书馆
【写作年份】2005年

【正文】
    
  (本文译自《法律界名人英语经典演说辞》 项阳编著〔5元丛书第五辑 主编 马德高 张晓博 范希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此次翻译未经原作者及编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谢谢你,迪克。很荣幸应邀在城市俱乐部演讲。我今天下午的主题是微软。
 
  尽管微软的问题可能不明显,但美国司法部和几个州(包括克利夫兰所在的俄亥俄州)己经创立抵制微软的反托拉斯(即反垄断,译者注)集团,因此在此提及还是相当合适的。毕竟,克利夫兰这座城市已经尝到了参与反托拉斯斗争的甜头。然而,这个最先进的反托拉斯大集团己经吸引着不止一位观众的眼球,或者说它还在美国产业届占有非常重要的席位。电脑在工业上的风险是巨大的,而且其收效也将通过电脑影响到每一个商家和私人。但如果政府能利用反托拉斯问题开展和促进反托拉斯立法的出台和舆论宣传从而使得更具有打击性的法规显著地增强反托拉斯执行者和法院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这也是同样重要的。
 
  微软的成功
 
  在审查微软和它在美国工业中的分支机构之前,让我们回顾一下它是如何成为司法部的打击对象。仅在20年前,还没人听说过微软。接着,竞争的“威胁”者是IBM(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即使是像Xerox(复印)这样的全国最大的公司也无力与IBM相抗衡。政府和原告的律师已用20年时间试图证实IBM的成功是由于它违反了反托拉斯法。但是我敢断言,万一发生一个接一个的情况使法院发现比微软公司被指控的事项更具有排他性的行为,当这些行为是竞争的侵略者时时,IBM已算不上违反反托拉斯法。
 
  尽管IBM最终胜诉,这场诉讼对它来说并非儿戏。而且它减缓了电脑走进千家万户的速度。利用新技术和IBM的反映迟钝,一个新生的微软公司发行了它们为IBM的个人电脑(PC)所制作的标准操作系统。但是,它(IBM)并不像汤姆.华生大叔那样将位置拱手让给微软。在微软扩张的每一步上,微软公司都不得不为它所进行的侵略性的扩张付出代价以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它时常与更大和更高级的公司,包括IBM本身相对抗。微软的成功是以其挣到了钱的老套子到来的。
 
  自始自终,微软公司都是根据一个四部分的战略计划在经营着。
 
  首先,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一直以最低价在市场上销售。它的操作系统的价格在整个90年代大致保持不变,而与此同时那些其他公司的操作系统却又复杂,功能性又麻烦。
 
  第二,微软公司与第三方的软件开发商通力合作,帮助他们征订自己的操作系统。反过来,当软件开发商表示需要操作系统的配套服务之时,比如,需要联网时,微软就将其上网功能加以融入作为回谢。结果,windows(微软产品名)的订单比其它任何公司的操作系统都多,消费者甚至认为windows更值得一用。
 
  第三,微软公司对其操作系统的“可触、可视和多功能”的保证是一视同仁的。当消费者为在一台个人电脑安装视窗而发愁时,windows的详细说明帮人们解决了这个问题。当成千上万的软件开发商给windows下订单时,微软设身处地地为他们提供与他们的程序相配的不同版本的windows操作系统。
 
  第四,微软公司从不依仗它所获得得荣誉——它的座右铭是“不改革就意味着死亡”。它坚定不移地努力升级其操作系统,给软件开发商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器,为消费者研究最新科技,使电脑操作尽可能更容易、产品尽可能更便宜,更能给大众带来快乐。
 
  政府的审查
 
  既然经营策略听上去就是竞争的致胜法宝,那么它对微软的竞争对手则是一剂毒药,虽然它的确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况且,如果说你手上有一份历时20年的反托拉斯诉讼的最终判决,那么它就是保护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而不是保护竞争商家本身。
 
  虽然如此,当前反托拉斯集团毕竟还是对微软的经营策略构成直接挑战。具体说来,微软为征订上网的消费者和软件开发商提供方便,政府正对却对其服务构成威胁。
 
  你看,无论微软的操作系统保存在软盘、私人电脑的硬盘或局域网上,它最初的一个功能都是能够查询、恢复和显示信息。如今,互联网已成为领导世界潮流的数据库,而微软、也包括其它每个出版商也都不可避免地要将操作系统的机能扩展到网页上去。
 
  对依赖操作系统服务器的软件开发商来说,微软将上网功能纳入其操作系统是至关重要的。第三方的订单越来越多是冲着能上网来的。例如,有的订购商要求征订有规定的截止日期、能用互联网的“超文本标识语言”(HTML)建立和发送文件以及混合语种的产品。如果操作系统不能提供此种机能,那么各个软件开发商就会不得不征订其它公司机能效率明显低下的替代版本。
 
  至于个人电脑的使用者,微软使他能在windows上上网浏览网页,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科技需求,这对其经营战略来说无疑是一种有效方法。而且在下个月,微软将对windows98进行改良,以使上网机能更紧密地融入操作系统,另外它还雇用单一范例以使用户能搜索到更多的信息,无论是在局域网还是在互联网上。这两种方式进一步增强了微软的操作系统机能的效率,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更多维护。这些举措看上去对竞争、改革以及消费者都是有利的,不是吗?
 
  那么好,不透过奇妙境界(Wonderland,华盛顿特区的谐音,译者注)的耀眼玻璃来看,这显然是件好事。微软使个人电脑容户用windows就能轻松上网来浏览网页,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很吸引人的。可恰恰很有意思的是,根据反托拉斯集团的控诉,仿佛这层修饰外壳一剥去,其内核就是政府要审查的前提。
 
  政府承认电脑市场已发生巨变,微软也对改革作了主要贡献。但政府显然更相信,微软将互联网机能融入windows这一举措,已经威胁到一位“世人皆知、举世瞩目”的官员(谢尔曼),他已公布了一部维护消费者长期的最大利益和综合调整消费者短期利益的市场化法令。反托拉斯集团为使其市场作用“重演”,以使Netscape(网境)公司的技术胜过微软,其实施者就要求法院站在Netscape公司的角度来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干预。
 
  无庸置疑,政府不会想《皇帝的新衣》中描述的那样去办事。毕竟,皇帝也不喜欢听“他没穿衣服”之类的话。而且,正如寓言中所说的,政府好像遗忘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它抵制微软公司的事实是无可遮蔽的。既然如此,透明的布对一丝不挂的皇帝的遮掩就包括以下五点内容:第一,一些从微软的内部文件中抄来的添油加醋的摘录;第二,1995年微软邀请Netscape瓜分浏览器市场,在遭拒绝后,把Netscape的份额一点不剩地逐出市场的事实辩护;第三,微软公司“泄漏”Internet Explorer(互联网探险家)的秘密的事实;第四,一些被几个月前微软公司撇下的签有互易合同的供应商的证词;第五,微软发给个人电脑制造商的许可证,它保证在第一时间微软的“桌面”或用户端口会出现在屏幕上。
 
  审查方的示弱
 
  我不想用一个详细的法律解释来辩解为什么异同,反正这些情形都算作是符合反托拉斯的。我更愿意只对政府在此案上的软弱作一些观察。随着审判程序的展开,政府的软弱表现就变得越来越显现。
 
  首先,作为一个前提,政府必须证明微软掌握“垄断大权”。即使如今windows是以一个大分例安装在进口的个人电脑上的,政府要证明这个审查要素也是难以确认的。事实上,它也是存在疑义的。随着电脑技术的迅速发展,windows替代品的时机和潜在数量也是很多的——例如,其它个人电脑的操作系统,如OS/2,Linux,Apple的微机和“Net 电脑”,以及基于家用电脑而安装的所有旨在阻止微软通过“涨价或排斥竞争者”的方式确立垄断大权而存在的大公司,它们都可以替代windows。
 
  第二,即使一个公司掌握垄断大权,那也不是通过它本身而构成违法的。当垄断行为没有调整为合法,但是构成对单个竞争者的侵权,法律也只会判成垄断行为。简言之,即使消费者不买竞争激烈的老式猫登(调制解调器),生产一种更好的鼠标也是合法的;但给生产鼠标的竞争厂家做虚假广告却是不合法的。根据有关判例法,一个垄断商,只要它避免了以下两种行为:一)排斥市场竞争二)没有进行合法的商业(效率)调整,那么它就可以自由地进行扩张。
 
  根据这一标准,证言的软弱无力就如皇帝的透明新衣一样,是显而易见的。我在首段话中断言的万一发生的每一种情况,事实上每一种情况至少都有些根据,每一种情况的实践已表明:如果效率调整没有排斥竞争倾向,一点也不违法。简洁地说:正如我已解释的那样,上网功能与windows的融为一体是成功和不可避免的。消费者和独立经营的软件开发商需要它这样,每一个商业操作系统的发行者现在也在外销它的带有上网功能的操作系统。再者,无论是上网功能与windows的融为一体,还是微软授予个人电脑生产厂商的生产许可,都不能阻止厂商或消费者(用户)在个人电脑上安装第三方的网页浏览器。的确,微软与独立经营的网页浏览器开发商(包括Netscape公司)的合作,都旨在保证他们的软件能在windows上运行良好。
 
  在过去,微软与它为推销windows而选定的少部分互联网服务器供应商及互联网内容供应商的协议,要求供应商只推销它的网页浏览器。这种供应是典型的互销合同,并且也是有意保护微软的善意。假使这些有限数量的供应商进行供应而事实上他们自由支配其它网页浏览器,这一供应对竞争的影响将减为最小。几个月前,那些供应停止了。现在,微软的合作推销商只能被迫以不少于其它相竞争的软件的数量来推销IE(互联网探险家)。
 
  增量发行IE不算抢他人的生意扩张掠夺。微软对windows的所有特性并不个别负责。而且,Netscape对增量发行网页浏览器的举措早已有先例。事实上,增量发行网页浏览器的理由完全是发行商期望从像服务器、相关服务和广告这样的附带产品上创收。
 
  自从windows95发行之后,“桌面”或图形似的用户端口已经成为微软操作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桌面”是当消费者和软件开发商购买windows95时所期待获得的东西。“初始屏幕”的需求简直就保存着全部操作系统的诚信。它防止“中间商”似的发行人(包括个人电脑生产商)未获微软授权删除微软桌面(或任何其它性能)或用一些非windows的端口替代它。你想《纽约时代周刊》会允许《华尔街周报》替代它的标题版吗?当然不会。如果生产消费品的厂家不能保证产品对消费者的诚信,商标就会变得毫无意义,而且我们的经济也会远远地失去活力。
 
  第三,在一次试图以缺乏证据掩盖微软参与的违法“卑劣行为”的辩护后,控诉方引用了几个从数百万页有关微软的内部文件中精选出的词藻华丽的摘录。然而,当谈起这些摘要的来龙去脉,它们远比控诉使他们辩护遮掩更无害。此外,从其来龙去脉上看,摘要甚至还更糟地表明微软想要消费者使用它的上网功能胜过Navigator(航海家)的以及它对用“经济杠杆”调控其操作系统以完成指标感兴趣。但为什么会这样呢?商人们是不会用诸如“杠杆”这样的法律术语。在正规商业用语中,“杠杆”一词的言外之意倒仅仅是赞誉公司在利用固有优势时竞争得手之意。
 
  对微软幸运的是,如今的法院未必就被商人们那带有攻击性的词藻所蒙蔽。在最近几年,一个又一个法院都指出,微软的竞争对手们无论在卖力的优势竞争上还是在参与非法的排斥竞争活动中,都有使用带攻击性的词藻的倾向,试图将根据文件中所透露的一点排斥竞争的行为与傻瓜似的排斥竞争相区别。再说近一点,为了良心和消费者能理解,我们希望要竞争对手们把彼此看成战场上的敌人。
 
  第四,控诉方最有煽动性的证言——是微软想让Netscape同意瓜分浏览器市场——这简直掩盖了事实。在微软承认它会同Netscape在1995年年中讨论的两公司在一些领域合作而在其他许多领域竞争的战略联盟问题的同时,它也承认会议是Netscape安排的。另外,虽然那些会议已成为公众一时炒作的一个话题,但微软突然沦为Netscape的帮凶,要和Netscape瓜分市场,只是在最后几个月内才那样。这个见解看起来易被置疑,就像它以一个竞争者的公敌身份而出现。政府的诉讼是为Netscape的利益而设计的。
 
  最后,证据的分量不足将驳斥那些明显基于辩护而为自己服务的口供。但是,为了你们那些想对(本案)有个了解的人考虑,我建议你们读读1995年加快网络发展步伐会议上公布的记录——Netscape的家事和它如何靠约书亚.奎特尼和迈克尔.斯拉塔奈来挑战微软。明显偏袒Netscape和完全接触Netscape人事(包括起诉书的来源)的作者们,使它在1995年Netscape公司建议书明确和在出于Netscape避免与微软竞争的想法中出现。没有迹象表明微软计划瓜分市场或参加其它任何越过董事级以上的会议。
 
  作为产业政策的反托拉斯
 
  那么,反托拉斯集团只是在一些可怕的误会上抵制微软吗?我们是否可以期待,一旦政府认识到微软对所有被断言的情况——那些实际上至少发生过的情况——都有合法调整之时——司法部和各州将承认他们的错误并转向告发实际上威胁消费者的行为呢?不要指望会这样!毕竟,司法部已对这些可能情况调查多年。我不相信,不相信司法部和各州检察官大致认识到微软的行为违反了现行的反托拉斯法,他们的目的不是用判例去创造新的法律和通过这一过程在反托拉斯法的保护下扩大法院的调整职权。这恰好不在他们为那个目的而做广告的战略兴趣之列。
 
  除去告诫,他们的真实动机是对政府空前的无法可依祈求慰藉。三个高度规范化的救济留在这些祈祷者心中。
 
  首先,司法部要法院防止微软用它的知识产权阻止“其他人”去更新视屏、对任何微软的操作系统进行次序重组或性能调整。这是在它最糟的情况下必须授予的许可。如果得到了慰藉,不退换将是消费者独有的保护——它可能会说windows在机箱里,但谁知道里面是什么。消费者(用户)和软件开发商对一个完整的操作系统的渴望将会化为泡影。个人电脑制造商和竞争对手们将会在好的有创造性的操作系统上自由地利用微软的巨资成果。这样,为知识产权而投资的动机将会被破坏。
 
  第二,恳切的慰藉会给个人电脑厂家授予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在微软的操作系统上上网的自由权,而且微软将不得不给选择操作系统的厂家一个灵活的折价。谁将最终确定折扣的的大小呢?当然是司法部和法院,这样,政府收回由微软来调价的权力。如果你认为电话管理价高且效率低,就等着法院来为它定价吧。
 
  第三,也许它还是最吸引人的,我和政府并不是说,从某种程度上讲,微软如果想继续将上网功能纳入它的操作系统——并对招徕顾客购买操作系统无多大信心的话,它就必须——“微软也”必须将Netscape的互联网浏览器的最新版纳入操作系统。在政府寻找到一家公司免费地支配一个竞争商的特效产品之前,绝不是这个意思。非常狭隘的“必须装备”主义的确提供了给必需设备的所有者一个慰藉的基石。但司法部已明确表态,它并非想证明微软操作系统是一个必需设备,法院也在知识产权角度避免运用这一主义。再者,就算按“必须装备”主义来讲,设备的所有者也有权享有对被赔偿提供断口的赔偿。比尔.巴克斯特,反托拉斯分会的前任首脑和《美国电信公司法》之父,最近简略引用了一段话作为资证:“选出一家私人公司作为这样一项反托拉斯法救济的对象,是快疯了的表现。”我同意上述这段话……我期待着“快”的到来。
 
  对我来说,这位祈求慰藉的“疯子”是司法部和政府(国会)到目前还在对未试验的法律和经济理论进行考验的结果。微软已经被断言进行一些“排斥竞争的”或“充满掠夺的”被外科手术禁止的试验,这样的试验不止一件。这是所有正在进行的排除光亮测试。法院已用将近25年区分是“排斥竞争”还是“充满掠夺的”的行为。如果用所有其它行为中的一种以垄断大权进行,它将是非法的。如果政府胜诉,轻微的或存在对这一行为有效的情有可原,排斥作用的行为将不再足以节省司法详审和判决的行为。
 
  很坦率地讲,政府的反托拉斯集团是一个试图将反托拉斯法切换到一个广阔的文书以坚持产业政策的勇士。如果消费者作出例如在操作系统上使用综合的、技术优越的上网功能而不使用独立网页浏览器的抉择,这将威胁从而导致市场采用技术或者采用政府己规定的不合需要的标准,政府将运用反托拉斯法重新引导市场。这简直不是法律明文要求做和法律被理解的。事实上,在司法部和各州签署他们的投诉书不到两周之前,请求D.C电路的联邦法院驳回了与司法部的微软存在的法令,不能被认作需要微软允许个人电脑生产商删除或隐藏windows98的上网功能,随着法院的订单被有先见之明地记录在案,对微软强行征税会置“法官与法律于一个不熟电脑设计者欢迎的地位”。显然,政府不会选择“不”作为回答。
 
  政府和各州选择忽视法律已经够糟了。但是,他们也忘了历史的教训。我们不得看得太远以评估自由市场对产业政策在培育电脑产业的改革和技术进步的负面效应。你可以回想一下,那一试验开展于20世纪80年代。日本人选择了产业政策和政府干预;在我国(美国),我们让市场力为产业定型。尽管20世纪80年代许多人敬畏日本,而美国选择被认为不正确。20世纪19年代证实了在胜败之间,市场的确比政府运行得好。也许当今的司法部当权者的傲慢如此普及以致于他们确实相信——连串的反托拉斯律师和经济师会在日本专家失败的地方成功并设计出比西海岸的“书呆子(nerds)”更棒的电脑。幸好,对消费者来说,法院是站在政府与其这样一套繁琐的政策工具指责之间的。
 
  什么处于危险中?
 
  这句问话像是对美国的剩余产业的有趣的大不恰当的概括。毕竟,它难以和一个给它的主要拥有者净余价值400亿美元和已使超过2000万雇员成为百万富翁的公司强调多少同情。然而,不要陷入自满。现在的打击会针对Redmond(红宝石),但它的辐射尘将会更宽一些。
 
  如果政府突然胜诉(或者如果他们在法院有机会啪地一声放下微软案件之前继续在其他产业中坚持这些理论),你会看到接下来的。记住,主管部门(美国反垄断法的主管部门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译者注)在Staples(主要产品)/Office Depot(办公室的停车场)一案中认为像“办公用品超市”这样的一个市场是由三个运动员垄断的,即便那三个运动员在办公用品的总销量中只占很小份额。主管部门在对零售商有单方市场力的地面玩具‘R Us一案中也继续坚持这一观点,即使它在玩具总零售量中只占不到40%的份额。简言之,主管部门的确准备在最不起眼、发展空间最狭小的行业发现垄断大权。
 
  如果我是怀疑,那么请原谅。但是,我觉得只有一个经济部门最终一定受益;幸运的是,对我和迪克来说,无论如何,那个部门碰巧是由反托拉斯律师和经济师组成的。
 
  译者提示:
 
  1、美国政府诉微软垄断案案情介绍: 1975年,微软公司创立。1980年,微软公司被选择为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的个人电脑设计操作系统,逐渐占据了全球磁盘操作和视窗操作软件制造领域的优势地位。1990年,微软公司与IBM公司PC操作系统发生争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是否把MS-D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展开调查,指控微软在其操作系统中故意设置隐瞒代码,妨碍竞争对手应用程序的运行。1993年,联邦委员会两次调查受挫,司法部接管调查。这一时期正值微软开发“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之际,许多软件厂商认为该软件将使微软更加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把调查重点放在了视窗系统上。1994年7月,司法部对微软第一次提起反托拉斯诉讼,称微软与原始设备制造商(OEM)签订排他性和反竞争性的授权协议,阻止OEM使用微软竞争对手的操作系统。经过法院审理和双方协商,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据此作出同意令(Consent Decree),微软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生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同意令1995年生效。根据这项协议,微软公司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视窗95”(windows 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他条件,但这并不阻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integrated products)。1996年9月,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着手对windows95整合软件IE浏览器的销售方式进行调查。这一时期,全球因特网服务领域崛起包括网景公司、太阳微系统公司在内的优秀企业。这些公司的迅速发展使微软很快意识到自己的失误,于是微软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迅速从80%降到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因此招致网景等公司的极大不满,也引起司法部的注意。
 
  1997年10月,美司法部向哥伦比亚联邦法院提出申请,称微软公司将安装IE作为电脑制造商申请“windows95”使用许可条件的做法严重违反了1995年签订的协议,要求法院判决微软遵守1995年生效的同意令。微软认为,IE不仅是windows95上运行的应用软件,而且属于操作系统的整合部件,IE扩展了windows95的现有部件,不能简单卸载。12月,杰克逊法官作出初审判决,认为同意令没有就“整合产品”给予明确定义和限定范围,司法部没有充分证明微软违反了同意令中的禁止规定,于是驳回司法部的请求。但是,法官宣布了另一项临时裁定(Preliminary Injunction),在法院做出进一步判决之前,禁止微软把安装IE浏览器作为PC制造商申请其操作系统使用许可的条件,迫使微软公司暂时停止捆绑销售计划。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部长和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开始了“世纪末的审判”。司法部对控微提出6项指控:引诱网景公司(NETSCAPE)不与其竞争;与因特网服务商和在线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与因特网内容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在合同中限制电脑制造商修改和自定义电脑启动顺序和电脑屏幕;与windows95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与windows98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从1998年10月19日开始至1999年6月24日,在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分别指派证人出庭就双方的指控或者辩护进行作证。在此期间,美国在线公司宣布与网景公司合并,在此计划宣布后,南卡罗莱纳州推出了诉讼联盟。1999年11月5日,杰克逊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书”,也称初步判决书,认为:微软非法利用了自己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来排挤竞争对手,排除自己面临的潜在危险以继续维持自己的垄断。
 
  2000年4月3日,微软被判违反《谢尔曼法》。4月28日,美国司法部和17个州要求杰克逊将微软分割为两家公司。6月7日,杰克逊法官作出裁决,要求微软必须拆分为两个公司,一家经营windows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另一家经营office等应用软件和包括IE浏览器在内的网络业务。2001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分割微软的判决,但维持了微软是一家违法垄断公司的判决。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科林·科拉尔·科特琳被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案的审理。9月6日,司法部宣布不再寻求通过分割的方式来处罚微软,并且撤销了有关微软非法将其网络浏览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的指控。11月上旬,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条件是:微软同意PC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微软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竞争者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2002年11月,科特琳宣布,同意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托拉斯和解协议的绝大部分内容。和解协议内容包括:阻止微软参与可能损及竞争对手的排他性交易;要求电脑制造商使用统一的合同条款;允许制造商和客户去除标志一些微软特征的图符;要求微软公布部分技术数据,使软件开发商编写的Windows应用程序能够具有与微软产品相当的性能。2003年10月,微软声称同意支付约2亿美元作为对5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和解费用。此前,微软已就10个州的集体诉讼达成了和解,和解费用总计为15.5亿美元。(以上背景资料由谷歌搜索引擎提供)
 
  2:我在译文中写道:“记住,主管部门(美国反垄断法的主管部门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译者注)在Staples(主要产品)/Office Depot(办公室的停车场)一案中认为像”办公用品超市“这样的一个市场是由三个运动员垄断的,即便那三个运动员在办公用品的总销量中只占很小份额。主管部门在对零售商有单方市场力的地面玩具’R Us一案中也继续坚持这一观点,即使它在玩具总零售量中只占不到40%的份额。简言之,主管部门的确准备在最不起眼、发展空间最狭小的行业发现垄断大权。”
 
    ——这段引用的案例如下:
 
  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 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 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这篇译文我从2000年11月18日构思,2001年暑假用金山快译翻译了前一部分,2005年下半年将下一部分用诺亚舟翻译了后一部分,于10月份完成并打印。但是错误依然存在。欢迎懂计算机英语和法律英语的高手前来指正!)


作者简介:查尔斯.F.儒勒,美国反托拉斯集团首脑。这篇演讲是他于1998年3月在克利夫兰城市俱乐部发表的。本文系摘译其谈论微软垄断问题这一部分的演讲内容。译者水平有限,不吝赐教!
译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华中科技大学毕业,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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