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逸斋评案之二

法利赛人、广场效应与司法

萧瀚

(经作者同意,转自《中评网》)

根据《圣经》的记载(可参见拙文《多数人暴政的警钟》),从耶稣被审判、被行刑的全过程里,我们可以看到耶稣被钉十字架,实际上是法利赛人聒噪的结果,这种聒噪正是多数人暴政得以产生的原因,它来源于人群,来源于人性。

在公众面前审判人犯,被福科称为惩罚的仪式,实际上刑场围观是一种集体参与致人死地的仪式,它不仅仅是惩罚的仪式,更是司法寻求正当性来源的方式。古今中外关于刑场围观的记载以及文学作品的演绎可谓卷帙浩繁,法国大作家雨果在他的惊世名作《巴黎圣母院》中曾经十分细腻地描写过“群众有观赏公开行刑的习惯”,并且将群体行为的这种习惯归结为愚昧无知[1]。二十世纪的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对群体行为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他们认为,并不仅仅是在刑场而是在一切人群聚集的公开场合,人们常常表现出与日常生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相反的言行,这不仅仅是一个知识性的愚昧无知问题,而是基本的人性问题,是无意识统治下的群体心理问题,这在社会心理学中被称为广场效应。因为某一个目的而产生的群体,总是在一个公开场合聚会,在聚会过程中,人们的心理会发生畸变,这种畸变就是奥地利心理学家洛伦兹在《攻击与人性》一书中所说的社会感应:“它意味着参与的个体愈多而且群体的力量愈强时,坚决离群的行为也就愈少。”[2]在一个群体中,有意识的个体会很容易丧失,而代之以无意识的群体,洛伦兹把它称为无名群众。美国社会学家帕克指出,这种集体行为分接触与摩擦、情绪感染和群体激动三个步骤完成,具有自发性、狂热性和非结构性三个特征。可以想象,当耶稣被公开审判时,围观者相互之间挨挨济济,人头攒动,群情激动,法利赛人的大祭师为了致耶稣于死地,必然历数耶稣的“罪行”,其他人在这样的情绪气氛中相互感染,已经失去自我,只要有人牵头引领,大家群起而呐喊,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结果,自己都不必承担后果。法国著名群体心理学家勒庞(也译为列朋、勒邦)在《乌合之众》一书中对此更是作了深入研究,他说:“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误。”[3]他总结了群体的心理特征,认为群体冲动、易变和急躁,易受暗示和轻信,群体情绪容易夸张并且单纯,群体是偏执的,专横的,也是保守的,但是他也指出群体的道德可能比个人高尚,也可能比个体低劣——但是历史史实似乎表明群体的道德在大部分情况下比个人要低。而产生这一切心理特征的原因则是个人在群体中的消失,无意识成为统治者。原本散漫无序的个体人格、个体意识都在无数人的情绪感染中消失,只存在着更加凌乱却被大家莫名其妙接受的某种思想,但是这种思想会立刻发生变化,甚至极有可能朝反方向发展。法国作家法朗士在《诸神渴了》一书中写到主角甘墨蓝被送上囚车去受刑时,有些女人认识他,就咒骂他嗜血,法朗士意味深长地写道:“从前骂那些被甘墨蓝和他的同事送上断头台的阴谋家,贵族,激烈分子,宽容分子的,就是这些女人。”[4]耶稣就是在这样毫无原则、毫无理性,一点头脑也没有的群体中被狂热的人们送上十字架,尤其可怕的是,在群体中犯罪的人无须承担责任,弗洛姆所谓的“逃避自由”就在这样的状况下得到最大限度的宣泄。正如冯克利先生所言:“从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立场来说,这种在群体中消失了个人利益和目标的人会变成无名氏,而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律,对这样的无名氏是不起作用的。”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卡拉玛佐夫兄弟》中也深刻地说明人缺乏担当自由的能力而逃避自由,他借宗教大法官的口告诉耶稣:“我对你再说一遍:明天你就可以看到这个驯顺的羊群在我一挥手之下,会纷纷跑来把炙热的柴火加到你的火堆上,我将在这火堆上面把你烧死。”[5]以此说明群体的盲从,没有独立意志,没有自由的思想,因为自由需要他们承担自由的代价,要去承受责任,他们不需要自由,他们要的是克里斯玛,是有人做主,他们当然要面包,但是要他们用自由之身争取面包,他们宁可用自由换取面包!这样既有面包又可以不承担责任,所以只要有一个领头人,他们就完全放弃自我,法利赛人以及其他人就是在他们的祭司鼓动下,安全地发泄自己的恶行。“他们喊着说, 除掉他, 除掉他, 钉他在十字架上。”(《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彼拉多甚至多次与民众商量释放耶稣,可是狂热的人群此时只有一个目标,就是将耶稣处死,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所以彼拉多怕民众闹事,只好顺从他们的意愿,“他们大声催逼彼拉多, 求他把耶稣钉在十字架上。他们的声音就得了胜。”(《圣经·新约全书·路加福音》)

这种“他们的声音就得了胜”的现象可以说史不绝书,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血腥恐怖来源于此,中国50年代杀地主,60年代大革文化命(当然更主要革的是人的命)不都是在这似曾相识的群体中,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名义或者人民的名义完成嗜血狂欢的吗?在这样的场合中,法的精神缺席,司法本应当具有的基本品格——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扰的原则荡然无存。

因群体行为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从而导致多数人暴政,或者司法审判利用群体行为制造多数人暴政的假象(如苏联的莫斯科审判、中国某些时期的公审)这些都是我们今天依然要警惕的问题。彼拉多最后违背自己的本意,服从法利赛人以及其他人(喊着钉死耶稣的人里还包括受过耶稣恩惠的人)的残酷要求正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自从法治思想和制度在西方形成之后,司法的功能就是追求正义,这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司法审判需要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按照特定的程序完成,这些程序设计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因此如果审判是在一个公开的场合进行,主持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迎接公众群体的聒噪,不被群体行为的无意识控制。但是,这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它需要长期的法律意识积淀,没有这种积淀,民众很难有真正尊重法律的习惯,法官也不可能抵御民众的群体行为,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写道:“司法习惯在很多方面变成了民族习惯。人们从法庭普遍接受了这一思想,即一切事务均可提交辩论,一切决定均可复议,利用公开性,讲究形式——这些都与奴役性格格不入:这就是旧制度留给我们的自由人民教育的唯一部分。”[6]司法习惯变成民族习惯,人民就能拥有最起码的程序意识,正义观念以及最起码的理性精神,这可以成为抵御群体行为的一个利器,它可以使得人们在“一起发疯”(陈寅恪语)而不是所谓的“意气风发”的状态下保持一点微弱的清醒。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的权威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来,审判的独立性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维护,独立的审判能够保证,当事人获得公平、正义的审判也才有可能。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谈到法官对于削弱多数人暴政所起的作用时说到:“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他们经常在公民中间充当仲裁人;而把诉讼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轨的习惯,又使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感。”[7]他是以赞赏的口吻评论美国的法官,认为他们具有对民众判断力怀疑甚至蔑视的品格,这就成为他们制衡低劣的群体行为的精神文化资源,同时他也谈到,由于美国法官所享有的崇高地位,民众在一般情况下也相信他们的判断力。

与美国相比,这一切在今天的中国依然是遥远的故事,但是,我相信至少我们的法官可以从耶稣受审判的案件中,注意到一个事实,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担负的重大责任,从心理上首先警惕群体行为的无意识侵略,民众的群体行为是无须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的,而法官的每一个案件都是要对受审判者负责,并且还要对所有活着的人负责,同时还有大量案件的审理要对历史负责,对良心负责,因此即使是从考虑法官自身的利益出发,法官盲从群体的理由也不充分。法官要防止群体行为的干扰,不仅仅需要全社会法律意识、正义观念、理性精神的积累,同时更需要制度的保障,一个真正好的制度能够尽量避免人性中不良因素的膨胀以至于祸害社会。对于今日中国,赋予法官以司法审判的独立至关重要,它将成为社会中真正克服不健康乃至非正义因素的中坚力量,它能够成为整个社会不安全因素的调节器和安全阀。铺天盖地的大众传媒已经越来越成为整个社会的主要舆论表达工具,以往社会里的群体行为也随之逐渐蔓延到大众传媒领域,在这样的社会情境中,司法行为很难不受到影响,如果法官的审判权还不能独立,法官们审判的难度将变得越来越大,所以对于法官们个体而言,在他们自己中间努力形成一个具有群体性效应和规模的前景也相应地变得越来越重要,没有这样的职业共同体,要抵御社会上一些大众传媒的商业性舆论、媚俗舆论,个体的法官是缺乏力量的,因为他们将面对整个社会,有时候,他们要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就意味着和全社会作战,因此这些配套的制度很难说哪一个最重要——它们应当得到同等地重视和支持。

当然,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假以时日。法治建设尤其需要耐心,如果萨维尼的观点尚未过时的话,我们依然需要不计得失的努力,不计收获的耕耘,那么将来有一天,也许一种理性而有良知的法律精神终于从我们的民族中自然生长出来。

到那一天,人们将清楚地意识到,仅仅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将使一个制度蜕变为暴民政治。

到那一天,这样的观念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保证每一个人的自由是政府存在的主要理由,是政府不可推卸的天职。

 

 

 

                                                          2000/11/5



[1] 参见[] 雨果 陈敬容 译《巴黎圣母院》第257-261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826月第1

[2] 参见[] 康罗·洛伦兹 王守珍 吴月娇 《攻击与人性》第151 作家出版社 19874月北京第一版

[3] 参见[] 古斯塔夫·勒庞 冯克利 《乌合之众》第38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01月第一版

[4]参见[] 法朗士 萧甘 郝运 《诸神渴了》第230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25月第一版

[5]参见[]陀思妥耶夫斯基 《卡拉玛佐夫兄弟》上第389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818月第一版

[6]参见[] 托克维尔 冯棠 译《旧制度与大革命》第154 商务印书馆 19969月第一版

[7]参见[] 托克维尔 董果良 《论美国的民主》上 第303页 商务印书馆 1993年9月第一版